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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倡议游行!
必要时可示威!
再必要时――
可由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过渡到暴力不合作运动!!
如果这样都不行的话,建议立即加入FLG!!!
电白已经不属于中国!!
一千块的工资,叫我怎么活!!
而且,现在又搞什么鸟的绩效,不仅没升,而且还少了一百来块!
这还是人间吗?
这是狗的世界,当我们全电白的教师是狗!!
强烈建议全电白教师们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强大的电白教师联盟――
然后通过这个联盟,我们全电白的教师可以大胆地提出我们的――定价权(我们凭什么不能对我们的工资进行讨价还价!??)
全中国的教师都开始游行了,电白还等什么!??
还等着成为一只最后连残羹冷炙都没得剩的“臭老九”吗!??
全电白的教师们,是时候站起来了!!!
在当今这民主自由的世界,我们怕什么!!?
我们连死都不怕,我们还怕什么??(因为如果再这样下去的话,我们只有死路一条――必定饿死!!)
是时候站起来了!!!
如果还在顾虑,那么我先站出来!同志们,加我的Q,别怕:84114963。
让我们大声唱响:绩效不要紧,只要工资升!倘若敢乱来,必定大游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2776181.htm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人[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四、积极探索绩效考核的有效方法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要不断完善绩效考核载体。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反映教师的业绩和贡献。
  各地在教师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五、高度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本省(区、市)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工作。与此同时,各地也要积极完善校长及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宣传提纲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解读绩效工资政策
  各位局长、各位校长、各位同志,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12月21日晚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发了新闻通告;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年133号文件转发了这个指导意见;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部署会议,正式部署了这项工作;12月31日为了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1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坚决维护学校稳定的通知》,同时下发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宣传提纲》,这个宣传提纲要求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的每一位教师;另外,教育部还决定要分期分批培训各省教育厅的人事处长、市县的教育局局长、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这次的远程培训就是这一系列培训的一个重要部分,下面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工作平稳进行,我就文件出台的背景、起草的过程、主要的政策、相关的改革等问题向大家做一介绍,重点是介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点。
  第一部分:关于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重要部分。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从理顺分配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决定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四部分来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发挥激励功能。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绩效工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务院决定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实施绩效工资,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程。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创造性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终生从教。
  第二,《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这个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大体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教育部前期的研究阶段,在大、中、小学基本工资套改基本结束以后,教育部就着手研究绩效工资政策问题。2007年4月到10月期间,教育部设立了专项的课题组,组成了专门的研究班子,分别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幼儿园职业中学等学校和高等学校三个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这是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从2007年的11月到2008年的2月份开始,是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起草文件的阶段,按照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和实施绩效工资结合进行,解决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问题要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来实现的这一个工作思路,三个部门联合起草修改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测算、调研和论证的阶段,时间大概是从08年的3月到8月份。3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司局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省以地市为单位,上报公务员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的状况;4月20日到22日,三部联合在重庆召开了十省市人事、教育、财政厅局的负责同志的会议,征求地方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的意见,随后,三个部门又组成多个调研组赴全国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们的意见。第四个阶段,就是修改、完善、报批的阶段。2008年8月份,三个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请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三个部门又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1月份,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三个部门的汇报;12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这个《指导意见》。大家从文件制定过程可以看出,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教师的待遇问题,非常关心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是经过了深入的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测算分析和周密研究论证形成的,充分体现了依法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集中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智慧,可以说政策来之不益,我们要倍加珍惜。这是我给大家讲的第一个部分。
  第二个部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主要政策。
  第一,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这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完全中学中,既有义务教育也有非义务教育,情况比较复杂,这次解决的是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但是为了保持学校内部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全中学的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此处丢失4秒)……因此,从国家层面上是先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拟定整个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和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其他行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问题指导意见也会逐步得到解决。教育部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已经进行了前期的研究,也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尽快推进这项工作,希望各地一定要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从大局出发,充分理解改革的步骤和进程,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二,关于绩效工资的总量和水平。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帖补帖水平核定。也就是我们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有两部分来构成,一个是上一年度的工作人员的第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帖补帖。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帖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是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各地要按照三个部门部署会上规定的办法,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确定工作,这里需要说明,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教师的基本工资及其提高的10%的部分、特殊岗位津贴、坚苦边远地区津贴、符合规定的改革性补贴等等都不在绩效工资之内,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绩效工资总量今后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也就是说,今后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要形成连动机制,同步同幅度调整。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同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可能会有差距,原因是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各县区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本身也不一样,这种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师们讲清楚这一点;同时地方在操作当中,相邻地区之间也要加强政策协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引导。
  第三,关于绩效工资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大部分。根据义务教育阶段的特点,基础性部分占70%,主要是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的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来确定,一般按月发放。采取这一做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同一地区、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也就是说,同一地区、同一岗位级别的教师的基础性的绩效工资水平应该大体平衡。奖励性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业绩和贡献等因素,是我们学校内部搞活分配的重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分配办法的时候,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的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部分批准以后再实施,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各地实施绩效工资之前,原来已经发放的津贴补贴,有的可能没有区分基础性和奖励性,或者是平均发放了,这些地方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逐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导向。首先是在学校之间怎么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内,学校的主管部门来具体核定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时候,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也就是在学校总量核定的时候,要向农村学校和艰苦地区的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指导义务教育学校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一分配导向切实落到实处。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来确定,不能由校长自己来确定,具体的分配办法由各地制定。在具体的实施当中,既要统筹不同学校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就是统筹不同学校校长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也要统筹校长和教师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要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岗位,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班主任津贴时,标准为每月4元到7元,当时对激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8年,国家下发文件,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来提高标准。具我们了解,目前各地的标准不一,一些地方明显偏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纳入绩效工资后,班主任工作要结合班主任工作特点,来合理地确定班主任的工作量,特别是要根据近几年来学生规模的变化,教师补充交流等工作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适当的减少班主任的教学课时工作量,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班主任工作。一时减不下来的,应将班主任的工作计入超课时工作量。各地和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内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适当提高标准,更好地发挥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在义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必须相应考虑学校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这对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稳定,使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中规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这主要考虑的是,绩效工资是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业绩发放的,难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借鉴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的做法,发放生活补贴。在具体的操作当中,各地要按照三个部门部署会上规定的办法,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第七,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管理以县为主,就是明确县级财政直接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经费管理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也要承担重要责任,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经费省级统筹,就是明确省级财政要强化调控省以下财力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确保本省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既要将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补助资金全部下达给县级财政,又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用于安排县级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缺口。中央适当支持,就是明确中央财政将也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的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三部分,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既是2006年启动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承载着对教师职业责任和素质能力的更高的要求。温家宝总理指示,要把工资改革和教育改革集合起来。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抓住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利时机,深入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要认真完善教师效绩考核制度,做好教师绩效考核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教育部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主要针对如何引导、有增有减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学校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编制管理,希望各地认真地分析研究并妥善地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地总结经验,切实的把这件惠及广大教师的好事办好,并为下一步为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积累有益的经验,不断地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由县级以上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四)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须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按本文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市县自筹、省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辖市要加大对所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确定经费分担办法,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其中,各省辖市的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经所在省辖市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所辖区的实施办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在组织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统筹确定本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执行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国家即将出台的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要求。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主题词:工资 义务教育 学校 绩效工资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1日印发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了,顶。。。。。。。。。。。。。。。。。。。
 
全国各地都在涨工资,而电白却在玩数字游戏,出大问题是迟早的问题。当权的有没有想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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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无地无天 @ 2009年11月02日 Monday, 05:31 PM)
通知李洪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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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支持!!!!!!!!!!!!崖捞几阿妈藕冢∑廴颂甚了!!!!!!111
 
崖无系老师,但系看无过眼,崖也支持!偶赴⑸簦⊙吕鲜ο衷诒激紧高血压厄,真系雪上加霜厄!
 
啪灭几阿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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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准备好汽油等物
 
无系趴???
 
全都反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当中纪委和教育部的同志在眼内了。就算你有政治局常委撑腰,也要你落台!
 
阳江、云浮等地早已游行
每游一次工资就提一次
如果我们电白永远都不行动的话
我们的工资便永不会提升
而且还有降的可能(譬如这次)
如果我们永不行动
那我们也怨不了别人
谁叫我们的狗性多过人性呢
 
官逼民反!!我也响应抗议游行。但是一定要请多点媒体来,不然电白的官杀了你都不知是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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