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局XX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X电(水东)行罚决字(20X5)316841号
违法行为人X亮,男,58岁,1967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231967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广X省茂X市电X区水X镇澄波街XXX号,现住广X省茂X市电X区水X街道海X明珠小区教师楼一梯XXXX房,工作单位:茂X市电X区第一中学。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X亮在茂X市电X区第一中学高三(X)班处监督晚自修时,被侵害人XXX在讲台处向X亮请教试题的过程中,X亮就用手拍打XXX的屁股,腰部及肩膀部位。后至2025年3月29日被X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X亮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签认相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业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X亮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茂名市电X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3月29日到2025年04月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X市电X区人民X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茂X市茂X区人民X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