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lianwu779 @ 2008年09月03日 Wednesday, 12:03 PM)
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深远意义。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幼儿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我市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2005―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镇(区)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集体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
6岁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重视发展0―6岁的托幼一体化的幼儿教育,努力扩大幼儿教育规模。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基本满足社会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到2007年,我市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80%,标准化镇(区)中心幼儿园达到90%,争取再建一所公办幼儿园,再建一所市级示范幼儿园。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幼儿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教师总数的42%。
二、 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镇(区)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区)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两级政府和各部门都有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要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改革、评价、表彰,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等项工作。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镇(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各镇(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中心园的建设,统筹本镇(区)中心幼儿园和村小幼儿园(班)教师工资。经济条件好的镇(区)可实行工资全额统筹,财力较弱的镇(区),可由镇(区)部分统筹,解决幼儿教师工资的3/5,余下部分由幼儿教育收费予以解决,工资不得低于省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350元,以后随省定标准调整)。镇(区)中心幼儿园、村小幼儿园(班)收费要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玩具购置、园舍维修、园长、教师培训、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排污、垃圾排放、房租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市教育局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对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
市卫生局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市教育局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幼儿园(班)的收费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要采取切实措施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幼儿教育的需求。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求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减免有关费用。各级各类幼儿园(班)收费标准要公示,收费要使用统一发票。
市民政局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要引导社区建立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游戏小组、活动站、咨询站、巡回辅导站、社区玩具图书馆等幼儿教育机构和场所,构建社区学前教育网络。
市城建局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镇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把小区配套幼儿园发展成社区幼教资源中心,不仅满足孩子的入托、入园需求,还要承担起对家长的指导和对社区的服务工作,成为社区服务的中心和基地之一。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配套的幼儿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交付教育局管理,由教育局协商社区管理机构举办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幼儿教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确保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教育设施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市民政局要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建立幼儿教育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组织的作用,千方百计拓宽为幼儿教育服务的渠道,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统筹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开展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业务,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人事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作用,组织、协调社区早期教育活动;筹措经费,努力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幼儿教育情况,反映广大幼儿家长和社会的要求。
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要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要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议教,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和镇(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 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镇(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变相出售镇(区)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教学指导、职称评定、教育科研、成果鉴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及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进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开办的幼儿园。
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擅自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不得以此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办英语教学;不得以任何借口,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及其它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幼儿教育,捐赠资金、实物。
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在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同时,教育资源要逐步向幼儿教育倾斜。镇(区)政府要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因地制宜地办好镇(区)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园(班)的管理和指导作用。
镇(区)中心学校的校长,是本镇(区)中心幼儿园和村小幼儿园(班)保育、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全镇(区)幼儿教育的指导。镇(区)中心幼儿园园长要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计划、以及各项制度要求,并结合本镇(区)的实际,制定全镇(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镇(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的保育、教育业务。
四、 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精神,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小学化”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支持、鼓励和组织各类幼儿园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幼儿园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科研项目,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市教育局审批。禁止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严格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知识竞赛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各幼儿园(班)要制度上墙、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科学安排饮食,定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幼儿园要积极利用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广播、电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教具和玩具开展教学活动,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和不健康内容的教具和玩具。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婴幼衔接和幼小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活动。市教育局要建立区域幼儿教育交流基地,带动区域幼儿教育的发展。
各镇(区)要建立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镇(区)成立由中心校牵头,吸收卫生保健、计划生育、镇(区)电视差转台、村小学校等部门参加的服务中心;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牵头、中心户长、卫生保健人员、幼儿教师参加的家庭教育服务站和家长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市、镇、村三级早期教育服务网络。要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非正规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半日制、计时制、季节班以及游戏小组、假日班、儿童活动站、巡回辅导站、社区玩具图书站、家庭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和早期教育网络,实行成本核算,逐步实行适当有偿的服务,努力为0――6周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机会,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镇(区)中心幼儿园为中心,联系多种早期教育形式的管理网络,不断提高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的业务素质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聘任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职称评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幼师专业要根据幼儿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为幼儿园培养合格的教师。市教育局要制订幼儿培养和培训规划,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拓宽在职进修渠道,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历水平。
定期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评选评优活动中,要确保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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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茂名市《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能得到上级批准的话,那一定跟国家普及九年制教育免费的政策是冲突的!如果不冲突,意味着幼儿园也必须要免费接收孩子受教育!
如果幼儿园不收费!相关的机构单位会出台所谓的政策和实施意见吗?见鬼了!还不是想法办搜刮人民的钱财!
别以为山高皇帝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