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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维护代课老师权益参考的法律 (2人在浏览)

无名?往前!

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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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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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教师的法律咨询
解决时间:2007-6-11 17:51
我做了20多年的教师了,一直从事文印工作在一所中学里,但一直都是临时工,在面临要退岗的情况下不知《劳动法》有什么规定吗,我想问问大家我这20多年有什么说法吗?
问题补充:我不要复制的 直接告梳我 怎么办
首先,对楼主的境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临时工问题。我们的国家之大,劳动者之多,非法劳动,临时工等问题都很严重,劳动者的权益长期得不到切实保证,解决当前的问题,是我们学法律,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一项艰巨任务。

现就楼主的问题做以下答复:
1,我们国家没有完善的临时工保护法或者保护条例,对临时工的定义不清,才导致了您20年工作还是一个临时工这样的情况。您在一所学校工作了20年,同样,这里有另一个学校的例子介绍给您:
湖南银行学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
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具体可参照:
http://www.fesky.com.cn/hnyhxx/xiaoguixiao...-linshigong.htm
如果天下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能这样规定,那么就不可能出现楼主这样的情况了。
2,您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即使是“临时工合同”的纠纷,其也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仲裁,再诉讼”,您要维护权利必须抓紧时间,因为仲裁就要很长时间,如果结果不满意,要诉讼的话,如果前面仲裁的时间拖的太长,很容易在诉讼时过了“申诉”时效而被驳回。请千万要,快,快,快行动!
因为仲裁拖的时间太长而没有获得满意结果的案子,临时工维权的案子,以前也有过,可以参考:
http://www.dzwww.com/dzwfz/wqxd/200610/t20061011_1799626.htm

3,其中,您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历数单位对你的不公,要求单位将你合同转正。并让单位为你缴纳应交的社会保险等各种费用。另外,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
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首先向您表示一下我对教师及教育工作的敬意!
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你分析如下:
虽说你的情况是中国普遍临时的教育国情.但是在某些程度还是可以为你讨些说法的.尽管临时工,单位一般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解除合同之际,则应当赔偿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为补偿金.依你说,你已经工作二十年了,那么就得赔偿你二十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部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这个办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有特定含义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法律为卸鞭代课教师维权


(新华网广西频道 2003年03月04日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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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步3月4日讯(黄俊)黄远明等15名被辞退代课教师与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教委办公室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裁决生效后,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多方努力,20个乡镇的此类纠纷近日一并得到圆满解决,八步区749名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如数拿到应得的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61985元。

  代课23年被辞退仅获579元补偿

  1999年6月29日,八步区(原县级贺州市)政府为加强对代课教师的管理,印发了贺政发J1999K92号《关于贺州市整顿代课教师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乡镇政府、市直各部门对代课教师实行按岗定编配备,代课教师按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原则确定人选,对落聘人员则作辞退处理。代课教师被辞退后,按5年以下、6至10年和11年以上3个等次发给1至3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偿费。随后沙田镇教委办先后于1999年7月、2000年7月分两批辞退了172名代课教师。黄远明等15人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人员当中,代课时间短的有6年,长则达23年,而所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仅为390元(2个月)至579元(3个月)不等。黄远明等15名被辞退代课教师对镇教委办不按规定发给补偿金表示异议,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按规定补发其经济补偿金,原贺州市劳动局接到反映后,2001年2月向原贺州市政府作出书面请示并提出具体补偿意见。同年3月,市人民政府两次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被辞退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问题,并作出《批复》,明确了按《劳动法》规定对被辞退代课教师给予经济补偿的措施:凡乡镇聘用的由乡镇给予补偿。可沙田镇政府没有布置镇教委办进行落实,在多次催问未果的情况下,黄远明等将镇教委办作为被申诉人,向原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裁定镇教委办支付补偿金

  原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申诉人原系拥有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代课教师聘用证》和《教师资格证》并由沙田镇有关单位聘用的代课教师,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虽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沙田镇辞退黄远明等代课教师,实际上是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1年12月28日,原贺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由沙田镇教委办支付被辞退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72元至4000元不等。

  被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讨回补偿金

  裁决生效后,补偿金久久未能兑现。2002年3月14日,黄远明等15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立即立案,依法向沙田镇教委办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但沙田镇教委办却以“我单位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2000年停止收取民办统筹费后,除财政按实际人数下拨教师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为由,不予执行,考虑到此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大,执行的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15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而且直接影响、关系到20个乡镇700多名被辞退教师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采取了积极而慎重的措施。执行庭庭长及此案主办人先后多次到沙田镇教委办及其主管部门沙田镇政府,找到镇长、主管教育的副书记,要求尽快落实补偿款项;并先后派员到农行贺州市沙田镇营业所、沙田镇信用合作社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接着,法院分别向八步区人大常委会、中共八步区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法院领导亦到区委、政府,向主要领导作详细汇报并提出司法建议。八步区党委、政府在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果断作出了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1999、2000年度被清退的编内代课教师每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决定。同时,指令八步区教育局编制出《贺州市八步区教育系统1999~2000年度清退编内代课教师经济补偿情况表》及补偿名册,由财政拨出专款715717元,加上各乡镇应支付的246268元,共计人民币961985元,于近日如数发放到所有被辞退的749名代课教师的手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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