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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纯属天字号谣言(图) (1人在浏览)

网易网友 发表ip:219.142.94.*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39) 2006-07-07 14:45:41小伙子,你太不该!
一不该:你不该先天残疾,你看你,一只手,一个铁砣,就对付了一群人。要是你双手健全,你可以更神勇一些,来几个,消灭他几个!真的很佩服你,让大家更明白了兔子为什么咬人,也明白了狗为什么跳墙。
二不该:你不该出生在菜农家庭,要是不用卖菜,就不会搞出这些名堂来!很早就有伟人说过,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想必你不会是第一次卖菜,也不会是第一次被人欺负。真的同情你!
三不该:你怎么就考不上清华啊。你真笨,在中国,清华、北大之类的快被香港大学扫地出门的烂学校,应该很好考的啊,你怎么就不好好学习,考上这些低级学校呢?真的很瞧不起你!连清华都考不上。
四不该:你一个农民的孩子,怎么可以跟政府的人员作对啊。他们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你无非代表的就是一己私利而已,你连政府的人都敢打,你吃了熊心豹子胆啊!真的认为你是不自量力。
五不该:你不该躺在病床上。你该起来为你的无辜辩护。你区区草民,打死你会有人赔你80万,猴都不信!!你看你,亏啊,明明是人民大众跟政府的人员有冤仇,结果拿你出来当枪使了。你该出院,辟谣!真的认为你该出来对社会上的谣言说不!
六不该:你怎么能占用医疗资源,你又交不起钱!你身上有伤,是你自己瞎搞的吧,人家都说没有毒打你。无论你是否有不适,还是早点回家吧。因为,有更多的人想住院,譬如,写稿的记者就是一个。别让我碰到他,我会把他送到这个医院住几天的!没关系,我掏钱,让他吃药,让他住那里玩。当然,这得征求他本人的同意,我可不想把事情弄大。真的想帮你出点医疗费!
本来还有更多的对你的数落,因为你确实还有很多不该,只是太忙么,不想写了。




转贴!!!
 
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7:22 PM)
你把钱存如论坛,我就相信你所说,要不也只是冠冕堂皇的空头支票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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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引开话题,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呢!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再探讨给论坛捐款的问题到,到时候无论你捐多少钱给论坛,我都会比你多捐一点的,到时各位网友可以给我们做证.
现在请你先回答原先我问的几个问题.当然还是老规矩,你能答则答,不能答则缄默,千万不要顾左右而言它了.
 
QUOTE(徐长卿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8:37 PM)
网易网友 发表ip:219.142.94.*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39) 2006-07-07 14:45:41小伙子,你太不该!
一不该:你不该先天残疾,你看你,一只手,一个铁砣,就对付了一群人。要是你双手健全,你可以更神勇一些,来几个,消灭他几个!真的很佩服你,让大家更明白了兔子为什么咬人,也明白了狗为什么跳墙。
二不该:你不该出生在菜农家庭,要是不用卖菜,就不会搞出这些名堂来!很早就有伟人说过,穷人的孩子早当家,想必你不会是第一次卖菜,也不会是第一次被人欺负。真的同情你!
三不该:你怎么就考不上清华啊。你真笨,在中国,清华、北大之类的快被香港大学扫地出门的烂学校,应该很好考的啊,你怎么就不好好学习,考上这些低级学校呢?真的很瞧不起你!连清华都考不上。
四不该:你一个农民的孩子,怎么可以跟政府的人员作对啊。他们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你无非代表的就是一己私利而已,你连政府的人都敢打,你吃了熊心豹子胆啊!真的认为你是不自量力。
五不该:你不该躺在病床上。你该起来为你的无辜辩护。你区区草民,打死你会有人赔你80万,猴都不信!!你看你,亏啊,明明是人民大众跟政府的人员有冤仇,结果拿你出来当枪使了。你该出院,辟谣!真的认为你该出来对社会上的谣言说不!
六不该:你怎么能占用医疗资源,你又交不起钱!你身上有伤,是你自己瞎搞的吧,人家都说没有毒打你。无论你是否有不适,还是早点回家吧。因为,有更多的人想住院,譬如,写稿的记者就是一个。别让我碰到他,我会把他送到这个医院住几天的!没关系,我掏钱,让他吃药,让他住那里玩。当然,这得征求他本人的同意,我可不想把事情弄大。真的想帮你出点医疗费!
本来还有更多的对你的数落,因为你确实还有很多不该,只是太忙么,不想写了。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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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彩,十分精彩!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8:58 PM)
不要引开话题,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呢!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再探讨给论坛捐款的问题到,到时候无论你捐多少钱给论坛,我都会比你多捐一点的,到时各位网友可以给我们做证.
现在请你先回答原先我问的几个问题.当然还是老规矩,你能答则答,不能答则缄默,千万不要顾左右而言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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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叫他正面回答!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8:58 PM)
不要引开话题,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呢!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再探讨给论坛捐款的问题到,到时候无论你捐多少钱给论坛,我都会比你多捐一点的,到时各位网友可以给我们做证.
现在请你先回答原先我问的几个问题.当然还是老规矩,你能答则答,不能答则缄默,千万不要顾左右而言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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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不是让你捐钱给论坛,我是说你如果真的有心帮两母子的话,就先存到论坛,表示你的诚意,然后再安排人转给两母子。你不要跟我来比较谁捐得多,谁捐得少,没人会喜欢攀比、爱慕虚荣的人。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5:38 PM)
我不同意这位先生的看法!
中国不缺智者,而是太多智者,个个都只想动口等傻子去动手.才导致权贵豪强贪官污吏泛滥成灾.
中国多看客所以某些人才有好日子过.假使中国没有看客,人人都把自己的想法变成行动的话,某个寄生阶级及其附庸跑腿们都得到地狱里去过幸福生活了.
有空可以想一想,如果这个谣言发生在毛大爷的年代,会有几个人相信?为什么现在的人都对这种谣言都是宁可信其有?故事的主角不是清华生,但他是不是中国公民?几条彪形大汉围殴一个残疾人和一个妇女,他们的行为算不算可耻?为这样的恶吏张目,你本人有没有发现自己的行为也很可耻??
[snapback]1365804[/snapback]​




我还真没看清楚你是问在问题,现在看清楚了,你这也叫问题?呵,我只觉得你内心充满了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我不想去点破你罢了。还要让我回答你?抱着这样的态度面对社会非常之不好,至少对你的世界观有影响。

拿现在的社会跟老毛时代相比?你没问题吧?
我不止一次得跟你说,没人针对得说主角是否清华的学生,是有怎样,不是又怎样,即使是个乞丐,谁冒犯了他都应该受到惩罚!
但谣言里面就特别强调了,这个学生是祖国的栋梁,这个学生是清华学生,为了引起轰动的效果!所以辟谣当然要说明这个情况!你怎么两这个主次关系都搞不清楚???
你亲眼见看到谁在围殴谁了吗??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8:58 PM)
不要引开话题,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呢!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们再探讨给论坛捐款的问题到,到时候无论你捐多少钱给论坛,我都会比你多捐一点的,到时各位网友可以给我们做证.
现在请你先回答原先我问的几个问题.当然还是老规矩,你能答则答,不能答则缄默,千万不要顾左右而言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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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不是让你捐钱给论坛,我是说你如果真的有心帮两母子的话,就先存到论坛,表示你的诚意,然后再安排人转给两母子。你不要跟我来比较谁捐得多,谁捐得少,没人会喜欢攀比、爱慕虚荣的人。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5:38 PM)
我不同意这位先生的看法!
中国不缺智者,而是太多智者,个个都只想动口等傻子去动手.才导致权贵豪强贪官污吏泛滥成灾.
中国多看客所以某些人才有好日子过.假使中国没有看客,人人都把自己的想法变成行动的话,某个寄生阶级及其附庸跑腿们都得到地狱里去过幸福生活了.
有空可以想一想,如果这个谣言发生在毛大爷的年代,会有几个人相信?为什么现在的人都对这种谣言都是宁可信其有?故事的主角不是清华生,但他是不是中国公民?几条彪形大汉围殴一个残疾人和一个妇女,他们的行为算不算可耻?为这样的恶吏张目,你本人有没有发现自己的行为也很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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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真没看清楚你是问在问题,现在看清楚了,你这也叫问题?呵,我只觉得你内心充满了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我不想去点破你罢了。还要让我回答你?抱着这样的态度面对社会非常之不好,至少对你的世界观有影响。

拿现在的社会跟老毛时代相比?你没问题吧?
我不止一次得跟你说,没人针对得说主角是否清华的学生,是有怎样,不是又怎样,即使是个乞丐,谁冒犯了他都应该受到惩罚!
但谣言里面就特别强调了,这个学生是祖国的栋梁,这个学生是清华学生,为了引起轰动的效果!所以辟谣当然要说明这个情况!你怎么两这个主次关系都搞不清楚???
你亲眼见看到谁在围殴谁了吗??
 
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9:07 PM)
说的好,叫他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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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就是因为太多象你这样,无事生非,见事起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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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网友 发表ip:220.249.169.*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0) 2006-07-07 19:14:03无风不起浪。虽然和实际情况有些偏差,那可能是由于好心人想帮助弱者的一种“夸大引起重视”的想法,也可能是出现冲突之后围观群众广为口传导致的偏差。但更验证了“无风不起浪”。3个强壮的物管人员VS一个先天残疾的少年,结果是3个壮汉受伤,孩子受轻伤??这种“罕见”的现象让人难以相信。不要告诉我们这少年虽残疾,却有特异功能!强烈要求多听听普通百姓的声音。记者的报道加入了太多个人主观情绪,有违职业规范。
 
网易网友 发表ip:222.216.249.*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0) 2006-07-07 12:22:38如果新闻报道早报出来的话就不会有什么谣言了,你不说自然就有人出来说,至于人家怎么说就由不得你了,这么简单的道理管宣传的会不懂?再这样下去,下次好卖的就不只“板蓝根”啦!
 
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9:33 PM)
网易网友 发表ip:220.249.169.*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0) 2006-07-07 19:14:03无风不起浪。虽然和实际情况有些偏差,那可能是由于好心人想帮助弱者的一种“夸大引起重视”的想法,也可能是出现冲突之后围观群众广为口传导致的偏差。但更验证了“无风不起浪”。3个强壮的物管人员VS一个先天残疾的少年,结果是3个壮汉受伤,孩子受轻伤??这种“罕见”的现象让人难以相信。不要告诉我们这少年虽残疾,却有特异功能!强烈要求多听听普通百姓的声音。记者的报道加入了太多个人主观情绪,有违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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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让公安局把验伤报告上传上来就好了。还不够,应该要把打人者的个人身份搞清楚,最好能把各人的性格、三围、家庭背景、祖宗三代是做什么的、一拳打出去的力度也公布一下。还有最好能把当天目击者都聚集一起,作为证人来开庭审理,让央视下来作全国的现场直播。满足没有?还没满足?那然后再让每个人出一本书,谈谈自己在这件事上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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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9:41 PM)
网易网友 发表ip:222.216.249.* 认为:引用 精华推荐 支持(0) 2006-07-07 12:22:38如果新闻报道早报出来的话就不会有什么谣言了,你不说自然就有人出来说,至于人家怎么说就由不得你了,这么简单的道理管宣传的会不懂?再这样下去,下次好卖的就不只“板蓝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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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你看到报道,肯定又说 此地无银三百两啦
哎……人呐……
真不知怎么说
 
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2:41 AM)
记得以前论坛有人发布过下面此贴,突然想起,也来转贴一次。

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
作者: 李燕君 | 2006年05月30日08时32分 |

民主与自由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特别是在博客和论坛上,民主与自由的呐喊声一浪高过一浪。不仅仅是人类,甚至所有动物对自由都有一种天生的向往,追求民主与自由并没有丝毫的错误。但是,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民主与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更不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然而,不少在网络上鼓噪民主与自由的人,把自由看成了绝对的自由,稍有不如意,就会抬出一个限制自由的帽子来。看了这些人的嘴脸,笔者始终在考虑一个问题,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自由?请看下面的这些崇尚自由者的嘴脸:

1、言论自由了,伟人遭殃了。对毛泽东的“清算”似乎是现在博客和论坛里面的一大盛事,动不动就要把毛泽东就出来痛批一场。在很多贴子里面,笔者曾再三表述过自己的观点,毛泽东并不是不可以批,毛泽东的错误也不是不能清算,但是我们应该客观而理性的来看待毛泽东的功与过。但是,这些所谓的批判毛泽东者,几乎清一色的对毛泽东进行了彻底的否定,一味的不顾历史事实进行攻击谩骂。这些说话的人倒是言论自由了,但是对于曾经对中国历史建立过卓著功勋的历史人物却遭殃了。

2、言论自由了,道德沦丧了。所谓的天才少年作家郭敬明抄袭案件,在法院有清清楚楚的判决的情况下,很多郭敬明的崇拜者们,仍一如既往地高呼支持。文学创作中的抄袭,历来被有良心的人所不齿,被看成和盗窃抢劫没有两样的行为。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不少人竟然无视法律和道德,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口口声声“不管是不是抄袭,只要好看,我们就支持。”

3、言论自由了,善恶混淆了。前几天在新浪网上看到这样一条该网站转自《长春晚报》的社会新闻,题目是《女子公交车上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看标题我们就明白,记者关注的不是小偷行窃,而是把新闻的主题放到了“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上面了。并且记者对小偷采取了十分同情的态度。笔者曾就这篇报道,写过一篇文章贴到了博客里面。没成想竟有这样一个回贴“小偷固然可恨,难道你不认为那位女乘客做得也太过分了吗?任何一个善良的人看到这种情景,都会同情这个小偷的。作为人,都是同情弱者的,你懂吗?也许你永远都不会懂.我不想说你太多,我此时此刻是克制着自己的.可我又不得不说,你的人格真的有缺陷.从你的好几篇文章里都能看出这一点.你给人的印象只有两个字:狠毒。”还说什么呢?如果我们的社会到了连小偷都要同情的地步,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呢?

4、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这种“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的现象,在博客和论坛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只要有丝毫和自己的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就破口大骂,稍微有点良知的人,也不会做出这种和“人”相去甚远的事情来,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这样的“人”却大有人在。

5、言论自由了,廉耻没有了。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相信大家对通过展示自己的丰乳肥臀和自己的性生活而走红的网络名人都记忆犹新。最近又有某美术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教唆下,把自己的阴部拍成照片,美其名曰艺术品,并公开展出。自由是自由了,但是廉耻却没有了。

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难道这所谓的自由?自由就是这般善恶混淆道德沦丧人格丧失伟人遭殃的自由吗?言论是自由了,但是这样的言论自由付出的代价又是十分惨重的。看来,这些别有用心,以倡导自由为幌子的人,根本就不配享受自由。
转此贴别无它意,只为借别人之文章,来说明一些网络上的问题。
按照楼上某几位的逻辑,我声讨造谣者,其实也算是“狠毒”的行为了。我不管谁对谁错,至少,那篇散布得挺成功的谣言的始做俑者,是非常之无耻的!不要再跟我们说什么同情弱者,同情弱者就要造谣?!造谣者也许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效果,但他的所为其实是对民众的智慧的侮辱,是对人们同情心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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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志》编辑部欢迎你!

言论自由的价值
不可饶恕


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应该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显然这一界定是广义的。在此界定之下,"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言论"也被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尚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言论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其他一些条款与言论自由有交叠重合的部分,是一种法律竟合问题。所以,概言之,言论自由既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论的自由的部分。

在法学界,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中,对于其价值的探讨是极其有意义的,这是言论自由合法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很多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是和知识与真理的观念、民主的观念和有关人的观念相联系。

一般认为,真理是相对和有条件的,那么自由的讨论不仅必要,而且应当。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使得我们在某一阶段上获得的知识具有一种暂时的性质,只是为以后进一步的认识奠定了基础,而不能阻断后人的认识。除非一个时代能够使世界停止发展,并能够全部、正确地认识了停止发展之前的世界,便不能禁止后代的自由讨论。每一时代所认识的真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这种真理观就形成了言论自由的知识论基础。

近代以来,有关民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即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最流行的政治话语。这种观念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最深切的了解者和最忠实的关心者,因此每一个人对于影响到他的利益的公共决定都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这种观念还认为,个人享有一个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空间,个人的价值藉自己的行动来体现。这种私人空间意味着他的思考与言论的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是增进知识获致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而且其本身即是目的。言论自由是个人得以发展其能力和才智,实现他的各种潜在资质以及个人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个人目标的必要条件,是个人发展和成长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相反,压制言论就不利于一个人德性、智性的发展和道德人格的健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构成了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作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他说:"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时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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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2:41 AM)
记得以前论坛有人发布过下面此贴,突然想起,也来转贴一次。

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
作者: 李燕君 | 2006年05月30日08时32分 |

民主与自由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特别是在博客和论坛上,民主与自由的呐喊声一浪高过一浪。不仅仅是人类,甚至所有动物对自由都有一种天生的向往,追求民主与自由并没有丝毫的错误。但是,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民主与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更不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然而,不少在网络上鼓噪民主与自由的人,把自由看成了绝对的自由,稍有不如意,就会抬出一个限制自由的帽子来。看了这些人的嘴脸,笔者始终在考虑一个问题,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自由?请看下面的这些崇尚自由者的嘴脸:

1、言论自由了,伟人遭殃了。对毛泽东的“清算”似乎是现在博客和论坛里面的一大盛事,动不动就要把毛泽东就出来痛批一场。在很多贴子里面,笔者曾再三表述过自己的观点,毛泽东并不是不可以批,毛泽东的错误也不是不能清算,但是我们应该客观而理性的来看待毛泽东的功与过。但是,这些所谓的批判毛泽东者,几乎清一色的对毛泽东进行了彻底的否定,一味的不顾历史事实进行攻击谩骂。这些说话的人倒是言论自由了,但是对于曾经对中国历史建立过卓著功勋的历史人物却遭殃了。

2、言论自由了,道德沦丧了。所谓的天才少年作家郭敬明抄袭案件,在法院有清清楚楚的判决的情况下,很多郭敬明的崇拜者们,仍一如既往地高呼支持。文学创作中的抄袭,历来被有良心的人所不齿,被看成和盗窃抢劫没有两样的行为。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不少人竟然无视法律和道德,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口口声声“不管是不是抄袭,只要好看,我们就支持。”

3、言论自由了,善恶混淆了。前几天在新浪网上看到这样一条该网站转自《长春晚报》的社会新闻,题目是《女子公交车上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看标题我们就明白,记者关注的不是小偷行窃,而是把新闻的主题放到了“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上面了。并且记者对小偷采取了十分同情的态度。笔者曾就这篇报道,写过一篇文章贴到了博客里面。没成想竟有这样一个回贴“小偷固然可恨,难道你不认为那位女乘客做得也太过分了吗?任何一个善良的人看到这种情景,都会同情这个小偷的。作为人,都是同情弱者的,你懂吗?也许你永远都不会懂.我不想说你太多,我此时此刻是克制着自己的.可我又不得不说,你的人格真的有缺陷.从你的好几篇文章里都能看出这一点.你给人的印象只有两个字:狠毒。”还说什么呢?如果我们的社会到了连小偷都要同情的地步,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呢?

4、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这种“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的现象,在博客和论坛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只要有丝毫和自己的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就破口大骂,稍微有点良知的人,也不会做出这种和“人”相去甚远的事情来,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这样的“人”却大有人在。

5、言论自由了,廉耻没有了。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相信大家对通过展示自己的丰乳肥臀和自己的性生活而走红的网络名人都记忆犹新。最近又有某美术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教唆下,把自己的阴部拍成照片,美其名曰艺术品,并公开展出。自由是自由了,但是廉耻却没有了。

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难道这所谓的自由?自由就是这般善恶混淆道德沦丧人格丧失伟人遭殃的自由吗?言论是自由了,但是这样的言论自由付出的代价又是十分惨重的。看来,这些别有用心,以倡导自由为幌子的人,根本就不配享受自由。
转此贴别无它意,只为借别人之文章,来说明一些网络上的问题。
按照楼上某几位的逻辑,我声讨造谣者,其实也算是“狠毒”的行为了。我不管谁对谁错,至少,那篇散布得挺成功的谣言的始做俑者,是非常之无耻的!不要再跟我们说什么同情弱者,同情弱者就要造谣?!造谣者也许已经达到了他预期的效果,但他的所为其实是对民众的智慧的侮辱,是对人们同情心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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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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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 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 )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 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虽然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可以对它进行限制,但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合理、适度,否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言论自由就会在各种漂亮、动听的借口之下受到剥夺或压制。须知在紧急状态之下,言论自由通常是政府限制的第一项权利。如何避免政府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本世纪20年代倡导的,以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标准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另一种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以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强迫性作为限制标准的“自主主体论”[2]. 这两种观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司法实践都各有其指导意义。但目前尚缺少一种对于各国实施《公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原则。笔者根据《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拟将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和原则归结为:(1)保障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 限制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防范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不合理限制。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侵害言论自由的本质内容。在确实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应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在存在多种限制手段时,应尽可能采取损害较小的形式;限制言论自由的程度应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2)法律规定明确、限制具体的原则。 人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因而立法是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如果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含糊不清,限制的事项未指明范畴、种类和性质,那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也为侵犯言论自由创造了条件。(3 )利益衡量原则。当言论自由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取舍或限制。例如,在权衡社会利益之后可以对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进行比例限制;在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相互排斥时可以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但对言论自由构成损害的,如果是不属于基本人权的社会利益,不得予以保护;根据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决定言论的重要性;根据言论的内容是否对社会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后果来决定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等等。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既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无论是从三代人权的发展历程,还是从单一人权的演变轨迹来看,人权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和人们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这一事实本身也宣告了那种天赋的、先验的、绝对的、静止的人权观的终结。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卫星通讯技术、新型电缆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现在,整个地球已经联结为一个“村落”、国界已“完全透明”。这些技术既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言论自由方面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卫星通过照相、窃听等形式收集他国情报与他国的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数据保护与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新技术的监控功能(注:如通过新型电缆技术、 统一数据服务网络(ISDN,a

  「原刊地名」reviation of IntegratedServices Digital Network)可以在难以觉察的情况下自动地监控私人的电话交谈、银行交易和消费习惯,可以轻易地复制和扩散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通过计算机联网接受和传播信息与未出版作品的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利用和开发数据库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跨国界信息传播中夹杂的淫秽、挑衅性言论与国家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限制跨国界信息传播与《公约》第19条言论自由不分国界之间的矛盾、各种信息近乎爆炸的容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与国家有限的审查能力和不足的技术之间的矛盾,等等。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将共同面对这些问题的挑战。如果国际社会无视或不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公约》就可能脱离现实,它在指导人权建设方面的权威和作用就可能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约》正面临一个创新和发展的关键时刻,相信它会与新世纪一起获得新生。

  二、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约》对各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从《公约》通过之日起才开始的。许多国家和政府很早就开始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只是《公约》通过之后,由不同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文化的国家组成的世界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更加趋于一致了。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3].研究资料表明, 某些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一脉相承的《公约》存在着较大的关联性[3](P269)。 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言论自由的专门法,把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具体化,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1964年国会通过的《新闻自由法》、美国许多州的议会通过的《阳光法案》、《记者保护法》,英国1797年生效的《煽动兵变法》、1857年的《淫猥出版物法》、1911年的《国家机密法》和1976年的《出版自由规则》,1980年埃及制定的《出版法》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的内容大都经过多次修改-其中的许多次修改都是参照《公约》进行的,逐步取消了法律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英、美、法、德、意、俄、日等国都曾经先后实行过出版物的事先审查制,但现在都已废止。日本历史上延续多年的出版、传播业特许经办制,二战后被彻底废除。法国拿破仑三世时期的出版保证金制度,也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各国还普遍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公约》第19条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来处理本国有关言论自由的争讼案件,有的国家则承认《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

  在《公约》的共同标准之下,各国在言论自由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着《公约》允许的不同做法。这是由各国的不同国情决定的。例如,由于政治传统不同,美国和西欧国家容忍公众(包括媒体)对政治家的政治活动承受比普通个人更强烈的批评,而在阿尔及利亚、智利、洪都拉斯等国,对总统、内阁成员、军事领袖等身居要职的人进行批评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法律体系不同,隶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大多以金钱来赔偿受到新闻侵权的当事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不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对同一项权利的认识不同,英国的法庭可能就某个相对含糊的叙述而强迫记者公开他的信息源,瑞典的记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却受到严密的保护。事实上,由于言论自由涉及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敏感性以及各国司法制度、司法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试图使《公约》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和标准在各国得到完全一致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那种醉心于把自己国家对某一人权的理解强加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做法,必然走入人权保障的误区。

  虽然各国在言论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公约》所确立的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和绝大多数西欧国家,仍然实行法律外审查制度,有的国家因紧急状态或反恐怖主义立法而任意停止公民的言论自由,有的国家因种族或宗教冲突而压制言论自由,有的国家喜欢以电话窃听的方式来控制新闻机构,有的国家为了掩盖二战暴行而全面审查学校的教科书,有的国家在选举期间执政党与反对党在言论方面享有的资源严重不均,有的国家不承认妇女的投标权而剥夺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言论自由等等。以上情况表明,人类社会要消除言论自由的各种不合理壁垒,全面、充分地实现个人的言论自由,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

  三、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为此,“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

  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方面取得的成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就主张“非礼勿言”。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腹诽”定罪、“文字狱”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重大努力,这表现在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增加信息产业投入等方面。总之,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决心是坚定的,成效是显著的。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中国政府虽然自80年代起就已经启动了三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法律-《出版法》、《新闻法》和《结社法》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草案或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几部法律至今仍未出台。(2 )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大量真实而便捷的信息,特别是政府的政策和统计信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3 )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之间的矛盾。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道德堕落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机构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目前,公众特别是新闻机构广泛而有效地介入了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基层政权建设、公民日常生活等。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80年代中国出现的“告记者热”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4 )信息高新技术与中国现阶段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矛盾。随着卫星通讯、光纤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在言论自由与信息社会之间必然产生紧张关系,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一关系,也是摆在中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面对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国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在四个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可喜的变化。

  第一,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化。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立法旁听制度,注意在立法中充分汲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总理朱F基在199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定出行为规则,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在司法领域,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的审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检察院也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增大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趋势。在通过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公民私人领域言论自由的同时,中国政府还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于1998年底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对于实现9 亿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言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前面介绍的政务公开制度,实际上也主要是在政治领域内展开的,这无疑有助于加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言论自由。

  第三,言论自由保护的重心有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转移的趋势。中国政府一方面在加快言论自由立法步伐的同时(注:我国已将《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监督法》等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法律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希望通过优化司法组织结构,理顺司法体制,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善司法环境,以从整体上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的趋势。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和决心,这也为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与国际社会衔接创造了条件。

  面对即将跨入的新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更为充实、更为全面。

  「参考文献」

  [1] Manfred Nowak,U.K.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Rights CCPR Commentary,Kehl am Rhein;  Strasbourg; Arlington; Engel,1993.343-344。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63-570。

  [3] [荷]亨利・范・马尔塞文, 格尔・范・德・唐。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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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0:30 PM)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志》编辑部欢迎你!

言论自由的价值
不可饶恕
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应该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显然这一界定是广义的。在此界定之下,"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言论"也被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尚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言论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其他一些条款与言论自由有交叠重合的部分,是一种法律竟合问题。所以,概言之,言论自由既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论的自由的部分。

在法学界,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中,对于其价值的探讨是极其有意义的,这是言论自由合法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很多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是和知识与真理的观念、民主的观念和有关人的观念相联系。

一般认为,真理是相对和有条件的,那么自由的讨论不仅必要,而且应当。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使得我们在某一阶段上获得的知识具有一种暂时的性质,只是为以后进一步的认识奠定了基础,而不能阻断后人的认识。除非一个时代能够使世界停止发展,并能够全部、正确地认识了停止发展之前的世界,便不能禁止后代的自由讨论。每一时代所认识的真理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这种真理观就形成了言论自由的知识论基础。

近代以来,有关民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即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与授权的基础之上,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主权"和"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成为最流行的政治话语。这种观念认为,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最深切的了解者和最忠实的关心者,因此每一个人对于影响到他的利益的公共决定都有发言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这种观念还认为,个人享有一个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空间,个人的价值藉自己的行动来体现。这种私人空间意味着他的思考与言论的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是增进知识获致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而且其本身即是目的。言论自由是个人得以发展其能力和才智,实现他的各种潜在资质以及个人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个人目标的必要条件,是个人发展和成长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相反,压制言论就不利于一个人德性、智性的发展和道德人格的健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构成了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作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他说:"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时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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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半个人 @ 2005年02月04日 Friday, 10:19 AM)
网际网络无穷无尽的空间观念,给人一种虚幻的假象:言论绝对自由。

当你在某一个愉快的早晨接到一封律师信,指你在网上乱说话,诽谤别人时,这种假象恐怕立即破灭。

事实上,哪有一个有人活动的地方是绝对自由的?人一多起来,法律总会介入,起着约束与制衡的作用。网际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倒影,现实社会有的,网际空间也有。现实社会有一套对付诽谤的法律,网际空间自然也有。

因此你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ulletin board)、清谈室和网页上的轻松谈话或正式言论,所放置的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可能是诽谤的源头。

当然,诽谤的要素是,做出诽谤者必须是向遭诽谤者之外的第三者发表有关言论,才说得上是诽谤。如果诽谤言论只是在做出诽谤者与遭诽谤者之间传达,那是无所谓诽谤的。

最近,全国肾脏基金会发律师信给在网络上造谣诽谤该基金会的人,这算是本地头一起网络诽谤事件;正式告上法庭的诉讼则还未有。

在网际网络的“发祥地”美国,网络诽谤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八九年前,美国法庭就已经审理过网络诽谤的诉讼。到目前为止,另两个有过网络诽谤诉讼的国家是英国和澳洲。

●网络诽谤是永久性诽谤

诽谤可分永久性诽谤(libel,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slander,例如口头诽谤)。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失,非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一般上则须证明。

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拿掉,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是永久存在的,但是网上的诽谤,一般还是被当做永久性的诽谤。

●构成诽谤五项标准

受新加坡国立大学邀请前来讲学的澳洲墨尔本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的教授欧文・狄克逊认为,法庭判定言论是否对起诉人构成诽谤,有五项标准:

*有关言论存心使起诉人遭人憎恨、轻蔑与嘲笑,从而令他名誉受损。

*降低起诉人在一般具有正确想法的社会人士的价值判断中的地位。

*造成人们因轻视而避开起诉人。

*有损起诉人在某个职位、专业或行业中的名声。

*愚弄起诉人。

有关言论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标准,就可以构成诽谤。

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礼过后,有人在网络上指某三名艺人出 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把某个女艺人的人头照“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上;以上种种都可以构成诽谤。

●谁会被起诉?

在网上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或许你会觉得不公平,这些言论又不是我写的,我只是forward出去,关我什么事?但是你应该想想,在接获诽谤言论时,你绝对可以读过就算,甚至读过立刻把有关言论删除,谁叫你选择forward出去给别人?

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这都可以被追究诽谤的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你的身分,你就能被起诉。

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没有人可以迫使知道发言者身分的人公布发言者的身分,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为诽谤案的被起诉者,他就得公布他所知道的任何事情。不过,目前还未有这样的判例。

●网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如果有人在报章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章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但如果有人在网际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起法律责任呢?

这个原本可以争议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的电子交易法令下已变得很简单。法令条文说明,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

因此简单一句话: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的责任

公告板服务商(BBS)的诽谤责任问题则更加复杂。先来看看美国纽约法庭95年的一次判决。

案中一家证券投资公司Stratton Oakmont因在一家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一名至今未查出身分的人诽谤,这家投资公司因此起诉Prodigy诽谤(不过起诉人后来因故放弃了这起索偿两亿美元的官司)。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为Prodigy过去自称是家庭电脑网络,它会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以适合一家大小;它曾为公告板的内容制定标准,并通知用户它会使用科技把违反条规的言论除去;因此Prodigy须负诽谤的责任。

也就是说,Prodigy对公告板上的内容有控制权,公告板上出现诽谤言论,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章出版公司一样,须负诽谤的责任。

国内外一些律师认为,这个判决足以引起疑虑。它等于告诉公告板服务商,如果你不管理公告板,你可能被指疏忽,没有采取合理的行动制止诽谤言论的发表;如果你好好管理公告板,你还是可能像Prodigy那样被指须负起诽谤的责任。

当然这是美国法庭的判决,它在我国法庭只有参考的价值,没有约束作用。

●诽谤起诉跨越国界

如果你被诽谤,当然可以提出起诉,但是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诉呢?网际空间跨越国界,在A国的你,很可能在B国的公告板上被C国的人诽谤,你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家的法庭提出起诉呢?其实都可以。

律师的意见是你可以像选购货品一样,比较一下不同的货品,看看哪个最好。也就是说,你可以比较一下,看看到哪里起诉对你最有利。

新加坡和共和联邦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都有互相执行民事诉讼判决的安排。你在新加坡法庭获得的判决,可以到对方法庭申请执行这项判决。

新加坡同其他国家如美国之间则没有类似的安排,就算持有新加坡法庭的判决到这些国家,也必须从头起诉有关人士,新加坡法庭的判决,最多只能成为起诉的证据之一。这些因素是在网上被诽谤的人在采取法律行动时所必须考虑的。

●赔偿多少的指标

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

报刊书本的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指标,网页、公告板的上网人次也就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

●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

随着网际网络越来越普遍,网络诽谤诉讼会否越来越多?答案似乎是很简单的逻辑。

但是有人认为,网上的诽谤言论,许多是可以马上受到驳斥的。例如公告板上一出现诽谤言论,被诽谤者立刻可以在公告板上回应。如此一来,起诉对方诽谤实在没有必要。

当然,被诽谤者可以马上回应,不等于说诽谤他的人就可免承担诽谤的责任。被诽谤者还是可以起诉对方,对方最多只能以这点向法庭求情,要求减少名誉损失赔偿。

也有人认为,一般人不会认真看待网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把它当成笑话,被诽谤的人无须如此紧张。当然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容忍笑话也有一定的限度,何况每个人对笑话的定义并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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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7:16 PM)
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
作者: 李燕君 | 2006年05月30日08时32分 |

民主与自由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特别是在博客和论坛上,民主与自由的呐喊声一浪高过一浪。不仅仅是人类,甚至所有动物对自由都有一种天生的向往,追求民主与自由并没有丝毫的错误。但是,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民主与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自由,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更不应该是我们所追求的。然而,不少在网络上鼓噪民主与自由的人,把自由看成了绝对的自由,稍有不如意,就会抬出一个限制自由的帽子来。看了这些人的嘴脸,笔者始终在考虑一个问题,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自由?请看下面的这些崇尚自由者的嘴脸:

1、言论自由了,伟人遭殃了。对毛泽东的“清算”似乎是现在博客和论坛里面的一大盛事,动不动就要把毛泽东就出来痛批一场。在很多贴子里面,笔者曾再三表述过自己的观点,毛泽东并不是不可以批,毛泽东的错误也不是不能清算,但是我们应该客观而理性的来看待毛泽东的功与过。但是,这些所谓的批判毛泽东者,几乎清一色的对毛泽东进行了彻底的否定,一味的不顾历史事实进行攻击谩骂。这些说话的人倒是言论自由了,但是对于曾经对中国历史建立过卓著功勋的历史人物却遭殃了。

2、言论自由了,道德沦丧了。所谓的天才少年作家郭敬明抄袭案件,在法院有清清楚楚的判决的情况下,很多郭敬明的崇拜者们,仍一如既往地高呼支持。文学创作中的抄袭,历来被有良心的人所不齿,被看成和盗窃抢劫没有两样的行为。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不少人竟然无视法律和道德,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口口声声“不管是不是抄袭,只要好看,我们就支持。”

3、言论自由了,善恶混淆了。前几天在新浪网上看到这样一条该网站转自《长春晚报》的社会新闻,题目是《女子公交车上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看标题我们就明白,记者关注的不是小偷行窃,而是把新闻的主题放到了“猛煽女小偷数十耳光”上面了。并且记者对小偷采取了十分同情的态度。笔者曾就这篇报道,写过一篇文章贴到了博客里面。没成想竟有这样一个回贴“小偷固然可恨,难道你不认为那位女乘客做得也太过分了吗?任何一个善良的人看到这种情景,都会同情这个小偷的。作为人,都是同情弱者的,你懂吗?也许你永远都不会懂.我不想说你太多,我此时此刻是克制着自己的.可我又不得不说,你的人格真的有缺陷.从你的好几篇文章里都能看出这一点.你给人的印象只有两个字:狠毒。”还说什么呢?如果我们的社会到了连小偷都要同情的地步,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呢?

4、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这种“言论自由了,人格丧失了”的现象,在博客和论坛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只要有丝毫和自己的观点不一致的地方,就破口大骂,稍微有点良知的人,也不会做出这种和“人”相去甚远的事情来,但是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这样的“人”却大有人在。

5、言论自由了,廉耻没有了。关于这一点,无需赘述,相信大家对通过展示自己的丰乳肥臀和自己的性生活而走红的网络名人都记忆犹新。最近又有某美术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教唆下,把自己的阴部拍成照片,美其名曰艺术品,并公开展出。自由是自由了,但是廉耻却没有了。

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难道这所谓的自由?自由就是这般善恶混淆道德沦丧人格丧失伟人遭殃的自由吗?言论是自由了,但是这样的言论自由付出的代价又是十分惨重的。看来,这些别有用心,以倡导自由为幌子的人,根本就不配享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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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宪政
wnfu2005 发表于 2006-3-1 12:19:00

言论自由与宪政


主讲人: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
时 间: 2005年10月15日晚
地 点: 西政渝北校区
录音整理: 王赞锋 宋江丽 等 统筹、编校 蒋海松 初校 何永红

付子堂:各位同学晚上好(掌声)!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千帆老师来我们渝北校区讲学。(掌声)
张千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的副秘书长,教育部宪法与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同时兼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授。本来原计划张老师的讲座在沙坪校区,可是由于我们渝北校区的本科同学(小朋友)(笑)十分想和张老师见一面,因此学校决定把讲座专门安排到渝北新校区(掌声)。张千帆是中国法学界少有的双料博士,而且这两个博士学位跨度非常大,有些同学可能已经在网上看到了。张千帆老师于1984年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物理系(掌声),1989年在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获得第一个博士学位――生物物理博士学位,于1992年开始攻读法学,在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获得政府学博士学位,1999年回国后成为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学评论》的主编,2003年开始担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法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他主要的论著有:《西方宪政体系》、《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宪法学科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等等,张老师不但在宪法学界有很大的影响,在法理学界也是如此,因为他原来研究物“理”,同研究法“理”能够互通(笑)。我作为法理学的教师,也经常参考、研读张老师的著作。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非常荣幸请张老师能够来这里给大家讲一堂课。另外说明一下,虽然今天来了两位老师,但是暂不安排点评,他们像大家一样自由发言。张老师的演讲大概为一个到一个半小时,那么在演讲的过程中,请同学们边听边发表感想,但是要用书面的形式,张老师演讲完后,紧接着用半个小时回答大家的问题。那么有请我们尊敬的张老师!(掌声)

张千帆:非常感谢付校长!每当别人介绍我背景的时候,我就感到一种压力和抱歉,得到物理学博士一般大家作为一种荣誉来看,但对于我来说,这是我走过的一段人生弯路(笑)。


我非常高兴到西南政法大学和大家交流一下关于言论自由的问题。西政是我仰慕已久的学校,我们国家名不虚传的法学家的摇篮,有很多学子活跃在我国法学界,并且我相信他会继续是中国法学家的摇篮。所以能和在座――中国未来的法学家有这么个交流机会,我感到很高兴,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言论自由与宪政。


言论自由与宪政的关系看起来很简单,因为言论自由是宪法中的一部分,也是很重要的权威,我的野心要更大些,我想要论证的是言论是宪政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想要有宪政的话,我们就必须在脑袋里有一个根本的转变――必须认真地对待言论自由,其实这涉及到宪政一个最根本、最深层的一点,这就是我为什么认为言论自由和宪政之间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的原因。


我今天最希望能够把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讲清楚;希望能摧毁限制言论自由的合法性;希望从今以后大家都成为言论自由的朋友――如果大家还不是言论自由的朋友的话;希望今后大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有敏感,当政策出来之后,要知道他们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且希望大家依靠比较成熟的方法,为政府的这个做法是否合法、正当做一个自己的判断。


大家在学习言论自由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要点是:第一,宪法是直接针对法律来说的。在座的可能读过我的《宪法学导论》,一开篇我就解释了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是法律的法,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也就说法律限制我们的行为,宪法为了让法律的规定严格,给公民一个充分的生存空间。我们提倡有限政府,限制本身要有理由,不能是为了限制而限制,必须要有一种切实的公共依据,要有必要性。


那么,法律之所以要限制人的自由,是因为人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一些社会危害,这些行为可能会直接损害社会其他人的权利、自由,所以人的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言论、信仰和行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来说它们不会严重地侵害别人的权利、自由。当然我的言论可能会损害你的名誉等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我说话不会造成你利益的直接侵害,所以法律一般是没有理由去限制人的言论的。信仰就更是如此了了,信仰是我脑子里的东西,我脑子里信什么――其实我不告诉你你根本不知道,信仰是一种内在的东西,他损害别人、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极低。所以从行为到言论到信仰,通过法律去干预的正当性是依次递减。信仰,我们几乎可以说政府是绝对地不可干预。言论比信仰更进一步,言论确实可以限制,但是限制言论的法律必须具有非同寻常的依据才能被视为正当的,这是我今天要说的第二个主旨。


第三,言论、信仰的确可能会导致一些危害行为,但是,法律只应该去惩罚行为本身,对于不同起因的同种行为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第四,言论自由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而且是受到宪法直接保护的,我们用不着另外制定一部法律去保护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我国有关于新闻出版条例,可以看到第一条“宪法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但是之后的若干条都是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也印证了我刚刚说的“法律是用来限制公民自由的”。我们通过法律进行规定,一般只会给言论自由带来更多的限制,而不是更多的保障。所以我最终的希望是直接去实施宪法,把宪法对言论自由、信仰的保障落到实处。


言论不只是指说话,应该理解为表达,表达包含多种方式:电视、收音机、电影、报纸、集会、结社。如美国的老年人协会是除了天主教协会外最大的协会、民间组织。下面我要讲到关于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后果。没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我们国家就有许多解决不了的宪政问题,国家要为缺乏言论自由付出惨重的代价。我们付出很多,如果不能为言论自由提供保障的话,我们会继续付出更大的代价。


语言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最首要的特征,是人性化的产物,是社会交流的手段。如果连说话都不让,那损失就大了。但只在个人层面,并不能为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制度提供一种完全的合法性。言论自由绝对不是绝对的,他可以受到限制。但是,为什么某些言论在某些情况下要受到限制而在其他情况下却不应该受到限制?所以我就要进入到第二层面:制度层面的依据。


言论自由对维护国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对于自由民主这种制度。我国很多地方的选举,候选人全场不说话,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相貌、服饰,种种不相干的因素选择。这种民主有什么意义?民主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公民和政府,选举人和候选人之间必须要有最基本的交流,否则就不可能就是一个理性的民主,就不可能有民主。
言论自由的国家必定对社会诚信。如果言论被压制住了,人们不敢说真话,这怎么可能是一个诚信的社会?当摄像机对着你要你谈谈感想,你能说什么?你什么都不能说,政府逼着你说违心的话,这样的社会怎么能是诚信的社会?


我已不在说言论自由是对不对了,而讨论可行性,政府为了形象而去限制言论,但是最后却适得其反。法国有一个思想家到美国游历一年,写了一本游记,其中提到:“一个国家限制言论自由是很困难的,消息总是会通过某种情况散播出去的,虽然政府把正规的渠道控制住了,但还是可以通过许多其他地下渠道。”这里的“地下渠道”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小道消息,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没有,而在中国总是有那么多所谓的小道消息。言论若放开了还有什么小道大道之分呢?政府把媒体控制住了,有很多的消息不通过官方媒体报道出来,所以我们能通过中央电视台或者人民日报得到的消息是非常少的。但是尽管如此,大家仍然可以从网络上获得许多我们从正统媒体得不到的消息。


这是我们传统的、一贯的方式,基本上就是把记者的嘴堵起来,把你批倒批臭就算完事了。近年来发现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很有效,对政府的批评反而成了被压制一方成名的捷径。前段时间《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成为所谓的禁书,这些书一旦被禁之后,虽然在新华书店是看不到了,虽然作者本来有希望进入仕途,现在也破灭了,可是他马上就成为了社会名人,书也成为黑市上的畅销书。这些书有的我也看过了,写得还是不错的,但是未必和畅销程度成正比。这是为什么呢?就像有种菜被禁止去吃,但是你对他非常好奇,你就想去尝一尝,所以越是禁止的东西,你就越想去碰一碰。所以对于言论的东西,禁止是得不偿失的。


托克维尔也曾经做过这个评论,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你如果把言论放开了,大家会发现也就是那么回事;如果你对于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恶意中伤习惯了,会发现他们也产生不了多大伤害。李敖曾讲过一句话:“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就像是***一样,你把他放开了,也没什么特别的。”也许新闻不自由的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巨大压力,如果突然放开言路,或许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冲击,这种危险产生到底是谁的错呢?


言论问题很重要,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压制过。即使是实施言论自由比较早的国家,在出现危机的时候还是要压制某些言论,为什么会这样?压制言论有两个理论基础,一是教条主义,就是只承认一种理论是正确的。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教条主义的政府,所以孟子曾不遗余力的抨击墨家所强调的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认为儒家是唯一的真理,其他的道家法家墨家都是异端学说。等到儒家在汉朝取得正统地位以后,所有其他学科就都被封杀了。只认可一种学说的正确性,对于其他学说则通过政府进行压制,这一直是专制性政府的理论基础。不只是东方,西方也有漫长的教条主义传统。在漫长的中世纪,宗教的垄断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才有所改变。新教革命强调个人通过圣经直接和上帝产生联系,这就对教皇的地位、对通过组织体将教义强加给信众的体系产生极大的动摇。于是在基督教内部产生许许多多的教派,各教派弟子之间水火不相容,发生了许多关乎宗教的战争,最后才发现每个人都掌握一部分真理,没有谁被说服。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教条主义的基础,后来慢慢转变为怀疑主义。教条主义认为:只有一种理论是正确的,其他都是错误的,所以压制这些言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第二种是实用主义,他们对言论正确与否并不十分关心,他们更关注这些言论对社会产生的实际效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正确的言论更有害。比如说国家机密,任何国家都有。什么叫国家机密?就是不能被披露给大家的事实。这些事实是不能被披露的,是有害的。比如说我们国家曾经发生过唐山大地震,但还有一场云南地震仅次于唐山大地震,以前我们都不知道,三十年之后才被报道出来。一个事实它真实的发生过,但是国家怕披露以后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就是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言论自由关涉到统治稳定性的必要,在西方也是这样。十六七世纪的时候英国一位著名的***官曾经说:“政府是不能随便批评的,即使你批评得对也会动摇政府的统治基础,而且往往是你说得越对,说得越有说服力,基础就动摇得越厉害。”我们要不断思考,究竟为什么要控制言论,为什么通过政府压制言论而不是社会?社会本身对言论就有压力,可是为什么我们信任政府对言论的压力?这是我们要探讨的。


事实判断是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价值中立的事实进行判断。事实命题是可以验证真伪的,因为有一个感觉和理解达成普遍的判断标准。这是一瓶水,这是一瓶油,这是水还是油,通过经验的方法就可以去检验它。事实问题我们可以有一个对错的判断,因为我们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另一种判断是价值判断,或者说是规范性问题,是我们对某种事件或现象所表达的具有感***彩地评价。我还要提到休谟命题:“所有的价值命题用逻辑方法进行推断的时候,你最后的前提当中必然也需要包含着价值命题,不可能从纯粹的事实命题只通过逻辑推理达到价值命题。”这就是说对任何一个价值命题无论你怎么往回推,推到最终仍然具有价值性和规范性,不可能是完全精密的事实。也就说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没有客观评断标准的,都是主观的。这对道德伦理学说提出了挑战。最基本的道德原则都是主观的,因人而异,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却不能说它是对还是错,因为价值命题也有一个所谓的真值,并没有普遍的标准,所以从道德上是不能判断是对还是错。


当然我们党的法律都是带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具有天然的不可挑战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休谟定理看上去十分简单,但分析起来却对法律和道德的根基发起了挑战。任何政府都本能把价值判断强加在公民之上,但是因为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没有任何权利把一种价值判断强加于人。这从某种意义上就像是人的品味,川渝地区喜欢吃辣的,广东人喜欢吃甜的,甜的辣的本身却并没有正误,价值判断指的就是这个。


休谟是怀疑论者,怀疑论是和教条主义完全对立的,教条主义虽然顽固,但是怀疑论也会产生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康德想创造一种学说超越教条主义和怀疑主义,但是虽然他写了非常不朽的三大批判,却并没有完成他想要的使命;驳斥怀疑主义又落到教条主义的圆圈里,分析判断通过逻辑推理、通过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所有人都死了所以苏格拉底也要死,这就是分析判断。综合判断指的是归纳:苏格拉底死了,孔子死了……所有我们以前见过的人都死了,所以人都难免一死。


经验判断就是通过我们的感观进入我们的判断,先验是在我们经验形成之前形成的不可动摇的真理,逻辑判断分析判断是先验的,不需要通过观察就知道的,所有综合判断、归纳判断都是经验的,要通过经验观察才能得出结论。康德想证明存在先验的判断,这个判断是综合的,它包含着比前提更多的东西,同时不需要通过经验。经验观察总是会出错误的,包含着某种不确定性,而先验的判断总是正确的。康德想证明道德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手段,是一种先验的。他用了数学上的一个手段,比如“1+1=2”,数学的加减乘除不是现实的一种经验判断,而是先验的判断,康德想证明的就是道德上的理所当然就和公式是一回事。


刚才我说不能把个人的价值判断强加在别人之上,也就说所有规范性的命题都是没有绝对的正确的或者绝对站不住脚的,那么事实性问题如何呢?
事实有两种,一种是分析问题的逻辑命题,一种是经验综合命题。逻辑问题是绝对正确的,如果前提正确结论也是正确的。但是逻辑问题对我们没有太多的用途,因为他的结论早已包含在前提之中,如果你已经知道前提是对的,结论当然是对的。我们现实过程中有无数经验问题,包括现在的神舟六号,也是在经验当中根据大自然的定律、量子力学这些东西设计出来的,是建立在许许多多经验出来的,靠逻辑是推导不出来,所以经验命题比逻辑命题有用得多。当代哲学家提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命题:“所有有意义的命题都是可真可伪的。”如果一个命题不是可真可伪而是一贯正确的,就是逻辑命题了,没有什么意义。


我们的言论一般关于两部分,一部分关乎事实,另一部分关乎经验,但是经验总是可能会出错。政府把掌握权力的观点和价值强加在整个社会之上,这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合法性依据。有一些对社会有害的言论倒是有理由去禁止它,但是我们不能对政府的良好意愿盲目的信任。政府不可避免犯错误的可能性,也不能保证比其他人犯错误几率就要低或者高。中国传统上就有君子小人的假设,我们要把君子送进政府,确保他们不会滥用权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两千多年来一直认为政府是不需要去制约的。这种君子小人的二元论模式在历史上我不想发表太多言论,但至少在今天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执政党要保持先进性,什么叫先进,先进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不是相对于共产主义而是相对于现实社会。其实我们稍微严肃地想一想,目前所有的贪官污吏都是执政党的党员,如果不是执政党也不会有贪赃枉法的资本。有什么理由要信任政府,把它的价值判断强加在我们之上?没有它的正当性。历史证明,很多我们认为天经地义的东西像“三纲五常”,西方的天主教基督教,“地心说”都是错误的。我们今天不得不吸取以往的教训,但是如果我们从制度上不能做出改进的话这些笑话还会继续下去。


为什么保护言论自由?英国的哲学家约翰密尔写了一本很有名的书《论自由》(以及《功利主义的破灭》),我推荐大家读一读,里面对言论自由做了很精密地辩护。其中有三个论点:一、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政府在压制任何一个论点的时候都存在可能性把真理压制了。二、所有论点多少都包含了一些对的错的东西,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话,如果压制一种见解的话,就把其中合理的部分一并压制了。三、即使某种见解我们可以确认它是大错特错的,没有任何一点对的地方――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姑且相信这样极端的例子――即使是这样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它有助于我们分辨正确的见解,有助于我们去澄清正确的见解究竟是什么,以防正确的见解养尊处优失去了生命力和战斗力。


先看看第一论点。任何论点都有可能是正确的。任何人都没有正当性说掌握了绝对真理,政府压制任何一种论点都没有合法性,只是在奉行强权逻辑而已。没有人知道世界上是否存在真理,即使世界上存在真理,由于人的认识有限,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真理。真理是无限的,而任何经验归纳问题都是有限的,虽然很多例子但也是有限的,从有限的个案推出规律,这个规律它必然不是绝对正确的。只有从无限经验归纳出来才有可能是绝对正确。我们人都是有限的,道家说:“人生有涯而知无涯。”用有限的人生去追求无限的知识,这不是徒劳么?虽然有点悲观,但包含了可贵的怀疑主义。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还是追求真理,但是要明白,我们有限人生掌握的这点真理不可能是绝对的真理,任何人都是这样。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他们也是有限的。我们在政府论中也没有看到任何不可改变的规律的,如马克思的学说,开始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但后来我们也知道并不是这样。人有限的认识能力和社会的高度复杂性,以及各种不可知的因素导致我们的任何判断只在有限意义上正确。我举我们国家的例子,如“庐山会议”、“文革”,这些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原因就是言论自由嘛。党内高层刘少奇等等都不敢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见解,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假如我们可以善待不同的言论;假使彭德怀的意见可以被接受;假使当时主流的言论平等地竞争,也许我们国家三年的自然灾害会提前做好准备,这场惨剧也不至于发展到如此惨烈的程度。八十年代有一部电视剧,你们也许没看过,其中刘少奇一句话讲得非常好:“假如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话,最后也保障不了共和国的主席。”如果我们普通人的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从我们文化大革命来看,会造成的社会后果是灾难性的。所有观点都有可能正确,尽管在当时看来是多么的错误。


人的观点不论多不对,也都有正确的部分,可以把杂质除去保留精华的部分,也就是通过我们的辨认,把各自正确的部分结合在一起而淘汰错误的部分。人的认知水平基本上是平等的,没有谁能够说他就是绝对的真理。政府不可能通过有限的经验去认知绝对的真理,他没理由说他压制的东西就是绝对错误的。


任何一个人虽然是错的,也还有存在的必要,任何正确的东西也需要通过挑战承认其意义,获得生命。密尔顿首先提出:“真理是十分强壮的”。更准确地说,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不怕挑战的。也就是言论自由以后即使真理谬误混在一起老百姓也不会完全迷失。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老百姓不会那么无助的,要相信他们。中世纪天主教一直垄断宗教事务,基督教就要名存实亡了,这时候发生了新教革命。在这过程中基督教并没有衰落,而是越来越强盛了。真理是需要挑战的,我后面还要再谈。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其实有很大的生命力,而在中国……,我想大家比我清楚――马克思还活在你们心中么?真理既然不再受到挑战的话,它的生命力也会失去,所以政府即使代表完全真理也是要挑战的。


信仰和怀疑是一对十分微妙的矛盾,信仰本身是容不得怀疑的,如果基督教徒对心中的神还有丝毫地怀疑,其实说明你是不信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怀疑的话,我们也没有真正的信仰。中外历史上都有过垄断真理的事件,也造成许多笑话。新教革命中基督教生命力日渐旺盛,而相反现在马克思却在我们心中死了,这简直是一种讽刺。马克思主义对市场经济,对私有制度是非常有价值的。但为什么在我们中国大报小报,甚至是执政党成天都把马克思主义挂在嘴边也没有人真的相信它呢?而在西方马克思的市场倒是更大,有很多人很真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在中国死了,我想它至少说明真理是不能被自封、被垄断的。马克思死了谁是凶手?我想是我们这种制度,是我们把它重重保护起来,不让他受到任何异端学说的攻击。在这种制度下,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才渐渐消失。我们送给马克思主义一根拐杖,却让他变成了真正的残疾人。它不能在思想的战场上,和它对立的那些自由主义、右派左派的思想平等地厮杀,最后在战场上失去了战斗力。我相信马克思是有内在的生命力的,要不也不会在西方存活,而如何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复活?很简单,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取消它的政治地位,让它和其他学说平等竞争,我们相信它会重新站起来。


现在我们看看美国法院为言论自由发展的一些理论,他们不仅仅是理论,还是实用的理论基础问题,他们用来界定政府到底在什么程度上干预或限制言论。美国1791年十条权利法案一起通过,第一修正案增加了关于言论自由的内容,就是不能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那能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如行政力量、美国宣传部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呢?这就更不可以了,在一个法制国家这是不可能的。美国是一个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所以很长时间在这方面没有受到挑战。如果一个国家十分强壮就不在乎一些侏儒扔石头写标语,但是当它脆弱的时候,当它觉得会发生危机的时候,只有在这种时候才会去干预言论。所以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后来的冷战期间才比较严格地控制了言论自由。在1917年十月革命后,美国一些社会主义者也希望推翻美国的制度,他们反对美国参与战争。美国1971年就通过了反间谍法,反对任何形式的阻碍战争的行动,如果你要说服你的一个朋友不要去参军,说这战争不正义等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虽然左派人士认为宪法是欺骗人的手段,他们并不相信宪法真的有什么用,但是当他们遇到麻烦的时候还是用宪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在法院用宪法来逃避法律对他们反战的惩罚。他们说这些惩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法院没有同意他们的意见,多数意见把他们驳回了,只有少数几个如霍尔姆斯法官持相反意见。在起初霍尔姆斯是站在多数这边的,但是后来在第四个案例的时候,霍尔姆斯站在了多数的对立面。他认为言论自由是要受到绝对保护的,他谈到一个“自信”的问题,认为我们人要压制不同的观点其实是一种十分自然的冲动,任何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自信,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就会想方设法地迫害对立的言论,甚至动用国家权力。虽然这种自然的冲动,这种***是很难遏制的,但是我们必须理性地对待。他认为至善的、对社会最有利的言论必须通过思想交流才能达到,不能让政府去强制它。但很多时候我们既然认为这是对的,就不管是给予冲动也好,善意也好,总想把它的对立面打压下去,并把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通过法律制度发扬光大。我们有很多前车之鉴,所以说霍尔姆斯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


政府不要去干预思想之间的斗争就像政府不去干预商品的竞争一样。在市场竞争中也许会有人吃到假药,买到次货,但是市场的力量最终会把他们淘汰出局,对思想也是这样的。我们也是思想的消费者,哪种思想对我更好,我更接受,肯定比政府的选择更好。为什么政府不能决定商品?因为个人和政府在面对商品的时候,后者对它的质量的认证能力并不超过我们一般人,所以并没有合法性规定哪种好,对于思想也是如此。自由思想理论就是源于市场的理论。霍尔姆斯是建立在怀疑主义的模式之上的,如果知道世界的终极是什么,世界是按照什么规律发展的,那么你就应该接受计划经济,因为政府知道如何搞经济,但是这实际是不可能的。仅仅对于一个人来说将来要做什么都有各种可能性,无法预知,而对于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就更复杂了,不确定因素就更多了,我们说政府的统治多少有点像赌博,因为我们还要制定法律,还要预防某些我们认为不应该发生的行为。但是我们必须对此保持一定的清醒认识,我们只是基于现有的信息才知道什么对于当下是最好的,但是信息必然是不完善,所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它要求我们保持一种自我警惕,不要随便去控制那些我们不喜欢,甚至厌恶的观点,因为这些观点尽管听起来很刺耳,却仍然可能包含某些真理,也许时间会证明他们是正确的。


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没有理由去压制不同的意见。观念思想应该在思想的自由市场当中决定,而不应该由政府去钦定。麦迪逊――《权利法案》的起草者也说过类似的话:“到底是香花是毒草,政府最好不要多做手脚,就让它去长好了。”这大概就体现了美国制宪者的一种自信,对人性的自信。这其实是一个微妙的矛盾:制定宪法是因为对人性的不信任,然而却不是盲目地不信任,还保有基本的自信。一方面不要盲目地信仰政府,另一方面不要对普通人太不自信。


下面我讲一下言论自由和和信任问题。言论自由最终取决于它把信任放在那一边,到底是普通人还是政府。美国的法律、理论都把基本信任放在普通人。我稍微解释一下,跟经济的自由市场联系,现在西方对经济市场大规模的干预,正是给予对普通人的不信任,以前的斯密基础上的古典经济学是相信市场基础上的自我调解功能,但是资本主义发生了许多次危机,如经济大萧条几乎把市场经济毁了,所以对市场的自我调解性产生了极大不信任,导致了政府的干预。比如虚假广告,正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分辨,所以制定广告法,得到政府的保护。可能在专业的领域也许政府也需要干预,由于普通人认知能力的有限,对于如此专业的东西没有分辨能力,传播开后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比如德国纳粹,纳粹也是民主的方式上台的,因为纳粹打动了他们,这是一个例子,很极端的例子。当政府在干预言论的时候,其实政府也是以防公民对政府不满意,批评政府,政府处于自身的考虑会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言论,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遏制的话,会导致政府的贪污腐败得不到控制,政府滥用权力,这显然是不好的。这里有个问题是,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是政府定义的,成了政府的定义者,这就回到了我刚才讲的强权逻辑,实际是没有什么理性在支持着他,只有权力。在任何一个理性的国家所有的权力都必须具有理性依据,如果你让权力压倒了理性,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专制政府。


言论自由当然是有风险的,采用言论自由需要有勇气。另一个跟霍尔姆斯同样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布兰代斯曾说过很经典的一段话:“言论自由是需要勇气的,美国制宪者相信幸福在于自由,自由来自于勇气,赢得了独立战争的人并非懦夫,我们并没有牺牲自由来巩固秩序。”美国制宪者把信任放在普通人这边,所以普通人的讨论最终可以去伪存真,所以一般情况下政府是不压制的。尽管美国制宪者知道言论自由有风险但是他们更清楚压制带来的危害,简单惩罚引起的恐惧并不能稳定秩序,用中国的俗话说就是“口服心不服”,并不是我恐惧你的惩罚就闭口不言了,这并不能给社会稳定秩序带来什么作用,相反,压制的仇恨威胁政府的稳定。其实虽然压制言论的时候政府是强大的,但是我们知道,它内心是虚弱的,压制是处于对这种言论的恐惧。人的天性是反抗,是争取自己的自由,所以压制虽然现在看起来没什么,但是它积压的仇恨会导致对这种制度的威胁和社会的不稳定。比如中国的儒家在先秦的时候受到法家的压制,后来汉朝翻身之后又压制别的学说,所以几千年来我们经历了一个压制和反抗的过程。


言论自由的作用就在于超越非理性的恐惧,就是解决政府为什么要压制,就是因为非理性的恐惧,“人们害怕巫婆,所以屠杀妇女”。西方历史上有过迫害巫婆的运动,后来运动扩大化了转化为焚烧妇女。这就是非理性的恐惧导致的悲剧,所以言论产生危害并不足以成为压制言论的理由,因为这种恐惧是很荒唐的。所以霍尔姆斯理论说,在限制言论之前政府的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要满足清楚现存危险的标准,要压制言论必须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一旦言论传播以后必然产生严重的后果。除非危险是迫在眉睫的,严重的,才能为压制言论提供正当性,否则即使言论听起来多荒谬,如何的反动,我们都不应该去压制,尤其是通过政府去压制。


理性地说,坚持言论自由对政府也是有益的,因为它解脱了政府不需要干预的很多事情。有一个例子,英国小说家在《撒旦斯篇》中诽谤了伊斯兰教,引起了伊斯兰教团体的愤怒,于是伊斯兰国家要求美国禁止这本书的发行,而且在有些出售这本书的书店还发生了恐怖事件,但是恐怖事件反而使得这本书成为了畅销书。当时总统就很轻松的逃脱了这件事情,因为美国和伊斯兰教国家是不一样的,不能干预言论自由。帮助美国政府免于卷入社会争议的事情,不仅是保护了作者读者,而且保护了政府。但是我们国家的“***功”事件,其实是个宪法事件,“***功”正是由于言论自由而起源的,就像《撒旦斯篇》一样,他们受到攻击去向政府讨说法,如果在美国,政府可以不理会这件事情而交给司法机构去解决。可是在中国不一样,所有的书都是通过中国出版总署批准的,所以“***功”去向政府讨说法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它损害了我的名誉,为什么政府要允许它出版呢?后来“***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愈演愈烈,以至政府对其打压,“***功”也变成政府的敌人,从事各种危害活动,以致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遏制他们的有害言论。


虽然在宪法中有言论自由,但是没有实施,没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政府人为的为自己设立了很多敌人,这对于我们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利么?言论自由很好为什么很多国家却没有呢?言论自由对整个社会有益,但是承受代价的是政府。因为言论最敏感的就是政治言论,表扬政府的话在哪都不需要保护,需要保护的正是政府听不进去的那部分,言论自由效力就体现在这。政府要承担代价,而决定要不要落实言论自由的同样是政府。言论自由的收益是长远的,而代价是眼前的。而压制言论自由的快感是眼前的,而危害需要经过长时间才能看出来。专制具有欺骗性也能满足人类需要,他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专制的坏处是日积月累的,自由民主的社会却正好相反,它的坏处是立竿见影的,好处却长久才能体现出来。虽然从长远来看政府也是得益者,但是这么理性的政府是很少的。专制社会我们到处看到的就只有正面的报道,似乎到处都是歌舞升平,而自由的国家却真实的把面貌告知群众,自由政府在发展中的阴暗面也展现出来,你可能以为到处都是灰蒙蒙的。所以保护言论自由需要整个民族的智慧远见和勇气。


最后我想以一个悲剧的话题结束。为什么1949之后没有一个真正反应悲剧的文学作品?伤痕文学也写文革,可是伤痕文学不是悲剧――政府为文革中受迫害的群众平反,他们就感恩戴德了!我们没有真正意义的悲剧……可能有一部――《一江春水向东流》,三十年代的电影,它是真正的悲剧,而这部悲剧之所以能被放映――因为它是反映旧社会的悲剧,而不是新社会的悲剧。现在的电视都不是悲剧,不能发挥社会批评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现在就没有悲剧发生,为什么却没有变成文学呢?道理很简单,通过不了审查。所以这就造成我们的新闻不能如实反映社会,这就造成了我们整个民族陷入了无知。无知和社会隐患共存,我们对言论的控制造成了整个社会的集体无知,也阻碍了我们通过正常的途径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提议:为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少发生一些悲剧,希望我们看到和听到更多的悲剧!谢谢!(掌声)
 
你究竟有没认真看过上面的文章?或者看里面的一段?跑去引了那么多文章,只会更加说明你的无知!
 
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05:36 PM)
很明显你的逻辑思维有问题。再说,以你的智慧,我也很难向你解释清楚。你所引用半个人的解释是“谣传”的解释,不是“谣言”的解释!

谣传
(1) [words bandied from mouth to mouth;common town talk;rumor]∶广为流传而无明确基础或来源的信息
(2) [rumour has it what;it is rumored that]∶谣言传播

谣言
(1) [words bandied from mouth to mouth;common town talk;hearsay;rumor]
(2) 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
(3) 没有公认的传说
(4) [ballad;proverb]∶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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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摆在那,人也摆在哪,怎么说就没有事实存在了呢?看你那搞人身攻击的嘴脸就知道你的智慧和修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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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7<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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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OLOR=red]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都批字查处,说明网络的信息传播力度大,假如网络没有夸大其词,也许得不到这样一来的重视.虽然不是清华的学生但也是一个刚参加高考的学生,也有可能被清华额外录取的可能;虽然不是真的打死人,但确有事实存在,这次不死,下次也有可能发生.千错万错都是物管的错.一个残疾人,一个残疾学生能考那么多分也不简单.网络反映的事实有出入,但也清有可原谅.[/COLOR]uote=四中乐叔,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12:35 AM]
2006-07-07<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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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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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不起浪,谣言止于智者.
这件事对以后茂名地区的市场管理者乱来也起警醒作用.
 
只能说从这件事看到了社会上充满了一大堆的阴谋策划者,传播谣言是一种阴谋,他们的阴谋是想引起社会上某种情绪的爆发,茂名晚报的报导是一种阴谋,他们的阴谋是以一种官方大喇叭的姿态有失偏颇地用官本位的态度去平息这种情绪.....这类事情还包括了偏激的反日群体这样的同类例子,言论本身就附带有他们的阴谋...

只能说,在社会言论里充满了这样一堆那样一堆的阴谋制造者
然后又存在者这样一堆那样一堆符和看热闹的社会民众
然后舆论从一个阴谋走向另外一个阴谋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劣根性的存在
在阴谋暴露之前
你我均不能避免,只能远远观望
 
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0:22 PM)
呵呵,我不是让你捐钱给论坛,我是说你如果真的有心帮两母子的话,就先存到论坛,表示你的诚意,然后再安排人转给两母子。你不要跟我来比较谁捐得多,谁捐得少,没人会喜欢攀比、爱慕虚荣的人。
我还真没看清楚你是问在问题,现在看清楚了,你这也叫问题?呵,我只觉得你内心充满了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我不想去点破你罢了。还要让我回答你?抱着这样的态度面对社会非常之不好,至少对你的世界观有影响。

拿现在的社会跟老毛时代相比?你没问题吧?
我不止一次得跟你说,没人针对得说主角是否清华的学生,是有怎样,不是又怎样,即使是个乞丐,谁冒犯了他都应该受到惩罚!
但谣言里面就特别强调了,这个学生是祖国的栋梁,这个学生是清华学生,为了引起轰动的效果!所以辟谣当然要说明这个情况!你怎么两这个主次关系都搞不清楚???
你亲眼见看到谁在围殴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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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TMD好笑!
一、没有同情心、对弱者冷言冷语落井下石的人有什么资格“教”同情弱者的人如何帮助弱者?你没心帮人就闭嘴一边凉快去,我帮不帮人怎么帮人是我自己的事,还轮不到你来指手画脚。
二、人类之中只要是有欲望的心智正常的人心中就一定对一些事物存有不满。我对什么不满、我的世界观如何都轮不到你来说事,在此谢谢你的瞎操心!
三、历史最大的作用就是作为现实的参照物,谁规定不能拿现在的社会跟老毛时代相比,当时有很多地方比现在强多了去。很明显你的思维逻辑存在问题。
四、辟谣本来没问题,但那篇“辟谣”文章的字里行间呈现的是一张什么样的臭脸孔,除了选择性失明的人大家都看得见。一个穷困的残疾人为了得到公正竟然落到要造谣的境地,你说说,这到底是谁的错?
五、一方是一个残疾人和妇孺,一方是五六条壮男,难道会是卖菜度日的一个残疾人和一个女人跑去围殴高高在上的五六条工商大爷??
 
QUOTE(k k k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0:58 PM)
你究竟有没认真看过上面的文章?或者看里面的一段?跑去引了那么多文章,只会更加说明你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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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那么多言论,有点象泼妇骂街,我们本来就是以事论事,根本不会人身攻击,我之所以引用那么多文章,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们讨论的是茂名晚报的报道是否公正,而你却引用了一篇以此何无相干的文章<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所以我才引用那么多文章来回击这篇文章.                           我本来用了两个事例说明问题,一是用六十年代因言获罪的事例来回应<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二是用报警的事例来说明夸大事实引人注意是不是政治阴谋,你却说我无知!这是典型得人身攻击! 你看过我所有的贴是否有一句攻击人身的言论 ?                                        老子本来不想与你一般见识,从此不再参与讨论此事,但你却狂妄至极,老子告诉你:如果就事论事,乐意奉陪,如果是人身攻击,将更加奉陪到底!
 
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03:14 AM)
看了你那么多言论,有点象泼妇骂街,我们本来就是以事论事,根本不会人身攻击,我之所以引用那么多文章,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们讨论的是茂名晚报的报道是否公正,而你却引用了一篇以此何无相干的文章<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所以我才引用那么多文章来回击这篇文章.                           我本来用了两个事例说明问题,一是用六十年代因言获罪的事例来回应<中国人到底配不配享受言论自由?>,二是用报警的事例来说明夸大事实引人注意是不是政治阴谋,你却说我无知!这是典型得人身攻击! 你看过我所有的贴是否有一句攻击人身的言论 ?                                        老子本来不想与你一般见识,从此不再参与讨论此事,但你却狂妄至极,老子告诉你:如果就事论事,乐意奉陪,如果是人身攻击,将更加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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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夜路多 终会遇到鬼
这次是遇到僵尸了

我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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