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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纯属天字号谣言(图) (2人在浏览)

在这篇报道和《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我有几点疑问:
1、一个左手有先天残疾的青少年竟能单挑了4人,其中3人是保安人员,而且能将对方打伤,难道他就是武侠片的“独臂大侠”?

2、比较一下《茂名日报》(图1)和《南方都市报》(图2,转自网易刊登的南方都市报图片:http://news.163.com/06/0707/09/2LDVEJHS0001124J.html):

图1:
200607050085_58481.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图2:
B10F0D7E27C0F5DCB708A72B5208BA7A.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很明显这2张图片是在同一个时间内由同一个相机照出来的,可见《南方都市报》并没有深入去采访,而是采用《茂名日报》提供的图片和稿子,可信度大大降低。

3、再看以上2张图片,怎么保安伤口经过包扎了还有这么大块的血迹?而血迹的颜色是粉红色的?这样看很明显保安的伤口是假的。

4、一个夸大其词来引起别人的关注和同情的残疾人和一个靠造假来“辟谣”的媒体,哪个更值得谴责?
 
看来电白论坛高手如云也!体现了电白人是非常聪明的。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

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德国神父马丁
 
QUOTE(cxix @ 2006年07月06日 Thursday, 12:31 AM)
不明贴主为何强调被打的学生不是“高考状元”难道被打者是不是状元很重要吗????如果被打者高考只考了300分是否就被打得合理了呢??纵观全贴,没有一句对弱势社群的抚慰,难道这就是记者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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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哦,要不这样会有人引起关注吗,里面还有问题只是没说出来罢了!
 
走得夜路多 终会遇到鬼
这次是遇到僵尸了

我闪……
cx.gif
:h
你除了会泼妇骂街,你还会什么?好,不管是鬼还是僵尸,先请你正面回答以下问题 : 一.一个残疾学生是否能够打伤四个彪形大汉? 二 <工商干部:没见物业管理员打人>,蓝某怎会受伤? 三.物管是否暴力执法? 四.蓝某是否值得同情?
 
(转载)本次事件给高州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希望所有本地学子看到本新闻公告后.能到各大论坛或留言本.回贴说明本次事件真实情况.尽量为自己家乡挽回形象.
   网络是个开放的虚拟社会但同时也起到娱论监督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可是作为网络的一份子我们更应该认真对代每一次特发事件尽力做到明确真实.不强加主观或人个感情参加评论.在事件不明确前题下请收起你的复制粘贴娱乐宣泄爱好.别随意加入传播.备免为它人或政府做成更坏的影响...
  
  本站观点:网友们对打死高考状元事件的这种传播到底是维护公众道德?还是在不明确事件前题下作出了不必要的误导.
    曾经参与过卖身救母事件完整调查的网友八分斋认为:“这个东西在网络上来说的话,如果用道德监督来说的话,他就谈不上道德监督。因为网络它本身是缺乏监督的,他如果拿这个缺乏监督的平台去评判别人不道德的话,这个本身出发点就不怎么正确。但是我相信,很多留言的网友是觉得自己在对别人进行道德监督,那么,我们就从这个角度来说,到底有没有底我觉得这是属于人家当事人的隐私?也是属于人家的权利?是人家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就是大家只能发表观点,但是不能对人家进行漫骂、侮辱、和攻击这都是不正常的。”
  
    著名的社会学者夏学銮表示:“我觉得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行为,声讨、讨伐运动,尤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了。我一直坚持这种观点就是,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一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呢,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了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了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我觉得这失去了网络批评的意义了就变味了。”
  
    其实,不管是以前所说的铜须门事件,还是在这之前的虐猫事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网络上大肆地进行讨伐本身是一个更应该被讨伐的行为,当我们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也许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包括我们的价值判断越来越理智了,也越来越进步了。
 
走得夜路多 终会遇到鬼
这次是遇到僵尸了

我闪……
cx.gif
:h
你除了会泼妇骂街,你还会什么?好,不管是鬼还是僵尸,先请你正面回答以下问题 : 一.一个残疾学生是否能够打伤四个彪形大汉? 二 <工商干部:没见物业管理员打人>,蓝某怎会受伤? 三.物管是否暴力执法? 四.蓝某是否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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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人的观点该说的也说了,我们接下来看看高州人自己的观点,下面言论转贴自高州一论坛:http://bbs.gz0668.com/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3&ID=127617


关于对一些近散布谣传的辩驳

2006-06-29 20:14:02 人气:924 楼主
剑行天下 说:

关于对一些近散布谣传的辩驳

严重声明:
第一,我强烈要求斑主把12530的“另外两单,高州又杀死几只人……”一贴删掉,因为贴子与事实有严重不相符。
第二,对并没有真正地调查了解到事实真相的发贴人,应给以警告
第三,我觉得十分悲哀,无论跟贴人,还是发贴人,竟都是没有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客观真相就随便观点的……论坛是这样管理的?

第四,我对此事有较详细以及绝对可信的了解(我有朋友经历此事,以及派出所,医院等方面可以为我作证,我所述内容绝无虚假)

事实真证经过如下:

长期以来,城西市场门口交附一小门口的交通堵塞问题,是历届人大、政协代表议案整治的,为了有效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该单位已同城监大队签订委托协议书,由城监委托城西物业所管理城西市场周边街道的摆卖秩序。为了方便经营户批发和周边农户零售蔬菜,城西物业所决定在不影响环城西路交通的情况下,允许经营户每天天亮前在市场大门口两侧路边摆卖,并适当收取临时摊位费,但所有经营户必须在早上6:30返回市场内,确保道路畅通。6月19日凌晨五时,经营户陈玉梅的丈夫(陈玉梅夫妇是市场内临时摊档的经营户,其所经营的摊位按月缴交摊位费)把苦瓜挑到市场大门左侧路边摆卖。五时多,市场早班管理员在管好摆卖秩序后,便开始逐一收取摊位费。陈玉梅丈夫不但以他在市场内的摊位已交费为由拒交摊位费,而且拒绝把蔬菜搬回市场内。市场管理员于是耐心作了多次解释,他不但不听且大声辱骂市场管理员及保安员,并强行抢走保安员的工作证和市场公平称的称砣。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事后,城西物业所于19、20日多次对他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按市场规定补交19日早上的1元摊位费。但他无视市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管理,不补交摊位费。6月21日上午九时,城西物业所工作人员再次到其摊档通知他到办公室学习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但陈玉梅态度恶劣,强烈拒绝,在陈玉梅的唆使下,其儿子蓝海波(刚考完高考放假,经常到其母摊档溜j)即时拿起称砣突然袭击市场保安员朱浩的头部,陈玉梅及其妹、妹夫等人(其妹、妹夫也在市场内摆卖青菜)也随即拿起称杆、扁担等工具猛力袭击我物业所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来势凶猛突然,物业所工作人员毫无防备,躲闪不及,保安员朱浩头部被砸破一个长达三公分的血口子,顿时鲜血喷涌而出,保安员陈超华的左边胁骨被打伤,软组织受挫,右手手背被称砣砸伤,保安员杨胜左手臂被称钩钩出一个洞,血肉模糊,右耳朵被扁担打伤。市场经营户朱维集等人及时帮忙将三名保安送往医院包扎,职工梁柏松在试图阻止他们的恶劣行为时右手手指头被打至红肿。他们像发疯一样无法阻止。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伤及周围群众,物业所工作人员当即拨打110报警。陈玉梅之子得知报警后欲逃走,被物业所工作人员及时阻止。在阻止过程中,他不断挣扎以致皮外轻伤。110警察及时赶到有效制止了他们的恶劣行为,并带走帮凶。其儿子在陈玉梅的教唆下假装受了重伤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双方的伤势有等法医进一步鉴定。事后,陈玉梅夫妇及其亲戚在市场内外不断散布谣言,恶人先告状,打电话到《南方日报》、《今日关注》、《羊城晚报》等各大媒体诬陷我物业所工作人员打死其儿子,恶意中伤我物业所。近日又在一中、二中门口张贴大字报,在市场内怂恿部分经营户签名按手指摸作证物业所工作人员打伤其儿子,妖言惑众,歪曲事实,欲盖弥彰,并有上访的苗头。

(注:上述各媒体前来了解事实,向该单位,医院,公安部门以及群众了解事实真相,最后分析结果是:此事纯属谣传,不可信,不可能发表)

各位若细心,则可发现打人者陈玉梅等人前后自相矛盾,先是说物业部门打死蓝海波,后又张贴大字报说蓝海波受重伤,需抢救!难道死了还会复生?有头脑的人都可以分析得到其中原因了。

各位看官若是不信,可亲自到派出所,医院,以及相关单位,以及市政府了解此事,查看医疗报告等……

古语云:谣言止于智者。各位若是有分析能力,有洞察世事能力,稍调查了解一下事实过程,便可以知道此事的险恶用意



2006-06-29 20:41:35 第2楼
黄花菜 说:

呵呵,有点可笑!!!

这是什么跟什么???

明啦!!!!!!!!!!!!!!!!!!!!!!!!!!


2006-06-29 21:05:18 第3楼
傻根 说:

谣言止于智者。所谓市场物业管理人打人事件纯属诬蔑城西市场物业管理所工作人员。本人亦系该市场市场工作过几年对该市场收费管理十分理解,亦对该市场个别商贩所作所为比较了解。该所工作人员在收取各种规费中长期被部份不理解的商贩辱骂。对于发生今次时间不足为奇。打人者欲盖弥彰,如此贼喊捉贼的伎俩实在另人气愤。事实胜于雄辩,广大人民群众的眼光系雪亮的。有关部门要严惩此种打人者,还市场管理人员清白,消除影响。本人在此向受伤的保安人员致以深切的问候,祝早日康复~!


2006-06-29 21:17:31 第5楼
紫_藤_绳 说:

你是当事人吗?


做乜你禁清楚事实的情况?

乜你呒知每一件事都系经过不同的人传述的话,事实的内容多多少少都有点出入的吗?~~~


但8、9不离十~~~

2006-06-29 21:30:06 第6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紫_藤_绳发表的内容:

你是当事人吗?


做乜你禁清楚事实的情况?

乜你呒知每一件事都系经过不同的人传述的话,事实的内容多多少少都有点出入的吗?~~~


但8、9不离十~~~



你似乎不太相信,此事,你完全可以到有关部门查证,没必要在这里没有任何凭证地一边倒,显得你很无知!
我当然知道此事,因为我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了解到事实真相。


2006-06-29 21:32:33 第7楼
紫_藤_绳 说:

下面引用由剑行天下发表的内容:



你似乎不太相信,此事,你完全可以到有关部门查证,没必要在这里没有任何凭证地一边倒,显得你很无知!
我当然知道此事,因为我可以通过很多途径了解到事实真相。



呵呵~~~


我只系讲佐个人的睇法~~~


你有点偏激~~~。就算你不是当事人,那你也会是知情人~~~

2006-06-29 21:42:00 第9楼
紫_藤_绳 说:

下面引用由剑行天下发表的内容:

还是那句话:谣言止于 智者 !!!!!



解释=于掩释


所以我对我的睇法不想有太多的解释~~~

其实“公道自在人心”~~~老兄,其实你呒可以话我地呒清楚事情的真实性就乱跟贴,其实你应该知道每一件事都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睇。。。每一件事都呒真正的对或错的~~~

有好多野不一定要看讲得好明,因为当你讲得太明的情况下因为人地已经认同或接受了之前对呢件事的一些睇法的话,就算你宜家讲得再多的话都同样会受到人地的质疑~~~


当我矛讲~~~

2006-06-29 21:57:02 第10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紫_藤_绳发表的内容:



解释=于掩释


所以我对我的睇法不想有太多的解释~~~

其实“公道自在人心”~~~老兄,其实你呒可以话我地呒清楚事情的真实性就乱跟贴,其实你应该知道每一件事都有可以从两...


很明显,这是一种苍白无力,甚至逻辑混乱的跟贴:没人阻止你跟贴啊,但总不能抛掉事实而跟风胡扯吧?

另:既是事实,为什么要怕强调?因为是事实,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时间的验证!任何事都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看,说得对,但是,看的角度首先是正确的角度。若是没有理由地,不尊重事实根据地站在一个同情的角度看待问题,那等于纵容了某些险恶小人的不良行为!

我只是尊重事实,我并没有要和你辩论的意思。


2006-06-29 22:04:21 第11楼
光电流 说:

"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时间会给我们一个确切的答复!我不想为此多作评论.
年轻人,做人要厚道!


2006-06-29 22:11:17 第12楼
紫_藤_绳 说:

事实胜于雄辩~~~

且我知道“公道自在人心”事情的真相总会有一日真想大白~~~~

不和你说了~~~88

2006-06-30 22:36:59 第13楼
人生 说:

如果没有的也不会空穴来来风吧?如果不是真的怎不在电视台上报道一下呢?
2006-06-30 23:29:50 第15楼
12530 说:

果剑行天下,是不是做官佬淼陌。。凸伯ahv的??

我也只是f的,,,相信在高州人都很多都知道,,,

你@剑行天下,在@激邮颤N??

2006-07-01 10:01:37 第16楼
无边 说:

我对这个官方的言论有怀疑,因为我对高州的公务员素质太清楚了。但对社会上的那些说法也不全信,

2006-07-01 16:48:15 第18楼
剑行天下 说:

对弱势群体没有理由的,不分青红皂白同情与包容,只会纵容了某些小人的险恶行径,制造社会混乱……

2006-07-03 20:55:47 第21楼
wain 说:

祝你生日快乐~祝你生日快乐..喔喔!祝你生日快乐喽


剑行天下说的的确是事实.公安和医院对伤者和保安都有详细的记录的.

2006-07-04 21:41:00 第22楼
三华李 说:

这事我也略知一二,我的一位朋友就在那儿做保安的。但我还是要平心地说说公道话。不管卖主怎样的不讲道理,都是为了多赚些钱家养胡口,现在赚两分钱容易吗?如果好赚的话,我相信他们也不那么小气,不讲道理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艺术方面也许做得不究吧,你们是公务员,是有文化有知识,总会拿出一点合规文化来对付那些一弱势群体呀?市场租是要收,但总要讲讲方法让人贴服的交呀?弱势群体是代表大多数的,我当然站在弱势群体那一面。你们哪些公务员也总得提提素质才是。弱势群体连生存都困难,还同你们讲太多大道理吗?

2006-07-05 21:01:26 第29楼
心灵地图 说:

几天没上SUNNY,想不到都在争论这件荒唐事。看看打死人的版本啦,错漏百出,我想讲的是,事实胜于雄辩,好明显这些都是做遥!我站在剑行天下这一边!

2006-07-05 22:55:28 第30楼
老鬼 说:

我们这里论坛里的人都是有脑袋的,有思想的
不是你所说的头大无脑,你侮辱了我们论坛的所有人!
报纸上的东西有什么时候是真实的?我相信大家比我还清楚.当然,好的一方面是,坏的呢?
高州的治安差成怎样?有没有报道?
我在论坛说了几句话,就有人来警告我.大家可想而知,是什么事情

2006-07-06 10:38:37 第31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老鬼发表的内容:

我们这里论坛里的人都是有脑袋的,有思想的
不是你所说的头大无脑,你侮辱了我们论坛的所有人!
报纸上的东西有什么时候是真实的?我相信大家比我还清楚.当然,好的一方面是,坏的呢?
高州的治安差成怎样...


一,谣传错漏百出,思维混乱,稍有脑都可以分析得出此事真伪了!你还敢说你有脑?!
二、报纸的报道可能与客观存在着一点误差,但你竟然说:报纸的报道什么时候真实过?天,你竟把天下所有的报纸都侮蔑了,想不到你还有这个本事?有本事自个办报纸去啊,人民日报南方日报等办得不行,你去搞啊!
三、高州的治安当然不好,治安不好,与个人没有一点关系?城市的治安不单是人民政府的事情啊,伙记!
你还说?没办法不说你脑子长草……!

2006-07-06 11:07:35 第32楼
人生 说:

下面引用由剑行天下发表的内容:


一,谣传错漏百出,思维混乱,稍有脑都可以分析得出此事真伪了!你还敢说你有脑?!
二、报纸的报道可能与客观存在着一点误差,但你竟然说:报纸的报道什么时候真实过?天,你竟把天下所有的报纸都侮蔑了,想...

什么也不要说啦!但当官的有那样让老百姓放心的?特别是我们的高州,你们看看这几年高州有那些发展?样样都升就是我们生活水平不升,还有....就是说不尽那么多...不要相信什么啦相信自己就好了.

2006-07-06 16:29:50 第35楼
老鬼 说:

我很清楚,我的朋友有对事主进行抢救,到了报道,反而成了凶手,一个中学生有没有可能打几个五大三粗的城管?你自己想想好不好?一个人打了吗?

2006-07-06 16:37:33 第36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老鬼发表的内容:

我很清楚,我的朋友有对事主进行抢救,到了报道,反而成了凶手,一个中学生有没有可能打几个五大三粗的城管?你自己想想好不好?一个人打了吗?


还抢救呢,他的验伤报告我都看过了,轻微伤,装死!

你没病吧,这么多天的贴你没看?事情真假,明眼人一看知道了!你别自个在这里唱独角戏了。

2006-07-06 17:02:11 第37楼
剑行天下 说:

当事人是有权看验伤报告的,我认识有个人经历此事……你懂得了程序吗?

事发时,警察早到场了……看来,你对情事经过一点也不了解……当日子长了,你明白并相信此事的时候,我想,你的老脸会不会红呢?或者不会,因为脸皮厚……!

2006-07-06 17:08:55 第40楼
老鬼 说:

看来你打过不少架啊?程序比较熟悉
算啦,民间有好多签名抗议的,事实总有天会如你说的水落石出的
我老鬼不会脸红的,因为我是守门出身的,身体受过几百次伤,皮伤了又好,当然皮厚啦,我才像些人要当小白脸

2006-07-06 21:11:23 第43楼
大碌竹 说:

楼主见你罟刈⒋耸掠钋诜⑻,又罴. 是否你有份呀? 要不为何解? 你此贴一竹高打死一船人呀. 有句古话(宁愿得罪天条,不愿得罪众怒). 如是光明磊落的事也不必怕暴光呀! 为何极力阻止呀? 有何居心?????? 我想大家都知吧.

2006-07-06 21:25:17 第45楼
大碌竹 说:

不是在乎考上大学就不能欺,没考上也一样的是人呀, 只是恨一个理由, 以强欺弱, 以官压民!

2006-07-06 21:32:57 第46楼
幸福的微笑 说:

楼上的,你没有去调查就不要在这里乱发言。“什么叫以强欺弱, 以官压民!”???????????

2006-07-06 22:09:29 第48楼
幸福的微笑 说:

我只是在说事实吧了,不要到处去发了,在丢高州人的脸。

2006-07-06 22:36:48 第52楼
幸福的微笑 说:

他只是受伤,并没死,只是被踢伤了下阴。听说他的态度也不怎么样。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嘛,乱发信息怎么行。 从新闻发布的角度看,里面很多巧合,新闻那有那么多巧合啊,分明像编故事了。 这样乱传,实在是严重影响高州人的形象。唯恐天下不乱, 事实在是一种无知和耻辱。

2006-07-06 23:24:14 第53楼
三华李 说:

5号茂名晚报发的新闻,那位李记者是我的老朋友,他算是那样客观报道此事了。这是一篇好报道,关注群众的热点问题,不偏信任何一方,而且排事实,清遥传,很好。

2006-07-07 00:02:42 第54楼
老鬼 说:

大录竹朋友,我支持你,无谓再吵了,因为有些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些人所以才这样说话的.高州的形象都是做出来的,讲多无谓了.怪就怪那个学生穷吧,收了钱也就不了了之了


2006-07-07 02:44:12 第55楼
茂名听涛 说:

哈哈,我估计大家会为此事吵得不可开交的,所以我几天都不想进阳光论坛,因为大家都为虚拟的东西在言之有理却无据,错把“结果”当事实。

2006-07-07 12:23:41 第56楼
better 说:

楼上的,请原谅我将有些偏激的回帖删了!
顺便有几句话想与大家分享“一步能行,千里能行!智者不惑,勇者不惧;诚者有信,仁者无敌!有为有不为,知足知不足;锐气藏与胸,和气浮与面!
多些包容,多些理解,多些忍耐,多些关爱!还有任何事情请先了解真相后再发表意见,在没确定事实真相前可以询问,但不可以下结论,对吧?!
以后请大家不要在论坛吵架,好吗?


我们是论坛的兄弟姐妹,让我们和蔼相处,共同进步,为了高州的健康发展,做应该做的事情,做有意义的事情!

2006-07-07 12:39:13 第57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better发表的内容:

楼上的,请原谅我将有些偏激的回帖删了!
顺便有几句话想与大家分享“一步能行,千里能行!智者不惑,勇者不惧;诚者有信,仁者无敌!有为有不为,知足知不足;锐气藏与胸,和气浮与面!
多些...


本来是升斗市民,心胸还没有上升到你的境界,说话粗野了些,影响视听了!
我来这里,并不是为了吵架,我只是想发贴澄清谣言……

我实话实说,对某部分人的批判,言辞尖锐剧烈,有些人认为是恶意,无论如何,希望整件事,能给我们一个启发!你要是笨,我也没本事骂清醒你,你要是智者明白人,不用骂也是聪明人……

2006-07-07 15:59:36 第59楼
better 说:

其实我非常理解你,你是个有正义并注重真理的人!为这件事,你也辛苦了,打了那么多字,回了那么多帖,但有一样不好----就是也生了那么多气。
我对整件事情不了解,所以没有发言权,但我相信,正如你和其他人说的一样:事实就是事实,自会水落石出!
对于事件的当事人双方,应该都有过错,谁多谁少,暂时不得而知,但不至于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任何一个团体和集体当中,都会有素质高低和不同性格的人,很多不应该发生的大事往往都因为一件小事引起的.......

相信领导,相信群众,相信自己!

2006-07-07 16:41:45 第60楼
剑行天下 说:

下面引用由better发表的内容:

其实我非常理解你,你是个有正义并注重真理的人!为这件事,你也辛苦了,打了那么多字,回了那么多帖,但有一样不好----就是也生了那么多气。
我对整件事情不了解,所以没有发言权,但我相信,正...



老天,没办法不生气呐,碰到这么一班猪头――闹不懂高州怎么会有这么多猪头,在论坛里胡说八道,造谣惑众,颤倒是非,黑白不分,还摆着一幅正义文明,素质高雅的姿态跟贴……我要是这个论坛里的总版主的话,我早给气得自刎了――论坛是这样管理的?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非真相,没有原则的庇容……建议你也少说屁话空话了,也别打着官腔来给我上课……还什么破坏安定团结……论坛里胡说八道,没有是非之分还要放臭屁的人才真正破坏安定团结……
论坛里本应是公平的,我有言论自由(只要我说的是真话),当然,你也有删贴的权利,但我并不服你,论坛里乱七八糟的东西多着呢,也有如你这样只说空话屁话的家伙在这里混水摸鱼……


2006-07-07 17:22:19 第64楼
龙行天下 说:

唉!传媒的力量还真是无法形容,可是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又有谁说得清楚呢,众说纷纭可是到底那个是事实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来是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干嘛那么偏激的说得是天翻地覆呢,难道真的是唯恐天下不乱吗?大家为什么不静下心来想想这样做有用吗?嘴动手动不如实际行动,有本事你给我去擦清楚来在回来理直气壮的大声说不是更好吗,干嘛在这跟自己过不去呢?

2006-07-07 17:59:50 第65楼
飘渺孤枫 说: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胃无风不起浪,加上这件事情也有好多的疑点,靠楼主一人是无法澄清的,第一个疑点是;两个保安受伤?(试问一个学生打伤两个保安可能吗?)第二个是;茂名日报?(我几乎每天都看报纸没找到这关于散布谣传的辩驳的文章)!。。。。。对于楼主说论坛里一班猪头那么偏激话,我也不敢恭维!看得出你读过不少书,。。。。。

……………………
 
QUOTE(半个人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09:17 AM)
在这篇报道和《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我有几点疑问:
1、一个左手有先天残疾的青少年竟能单挑了4人,其中3人是保安人员,而且能将对方打伤,难道他就是武侠片的“独臂大侠”?

2、比较一下《茂名日报》(图1)和《南方都市报》(图2,转自网易刊登的南方都市报图片:http://news.163.com/06/0707/09/2LDVEJHS0001124J.html):

图1:
200607050085_58481.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图2:
B10F0D7E27C0F5DCB708A72B5208BA7A.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很明显这2张图片是在同一个时间内由同一个相机照出来的,可见《南方都市报》并没有深入去采访,而是采用《茂名日报》提供的图片和稿子,可信度大大降低。

3、再看以上2张图片,怎么保安伤口经过包扎了还有这么大块的血迹?而血迹的颜色是粉红色的?这样看很明显保安的伤口是假的。

4、一个夸大其词来引起别人的关注和同情的残疾人和一个靠造假来“辟谣”的媒体,哪个更值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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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看高州官方对于此事件的态度: http://www.gaozhou.gov.cn/html/news200677102445.htm

天字号谣言是如何制造的?

《茂名晚报》记者跟踪采访试图揭开个中原由


  (记者 李光耀 林玲 黎斯 报道)6月21日早上,高州城西市场管理人员与菜摊主间因收管理费问题发生冲突,双方没有人受重伤,更没有人死亡,但此事却在短时间内被传得沸沸扬扬,甚至引起上级有关部门关注。记者深入采访后挖掘了传言的真相:“高考状元”被残暴打死只是一个天字号谣言(详见本报7月5日报道)。然而让市民不解的是,为何一个小冲突引发如此大的“地震”?昨天,记者再赴高州,就传言作进一步采访。

  学校:不发表任何意见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事件主角蓝某就读的高州市第二中学,采访了该校吴校长。吴校长说,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学校政教处两位主任去看望了蓝某。至于外面传说学校有一副校长为蓝某写状纸,甚至校长亲自上广州为蓝某伸冤,则纯属天大的笑话。学校对这件事不发表任何意见。

  班主任:曾看望过蓝某

  记者采访了蓝某的班主任姚老师。姚老师说事件发生时他在广州改卷,回来后才知道此事。他去看望了蓝某,但第二天就传出他帮蓝某“写状纸”,便再也不敢去了。

  据姚老师介绍,除了学习上的问题,蓝某极少跟老师沟通。平时也没见蓝某与同学发生过冲突。

  同学:网上互相热议

  此事网上传播甚烈,那会不会是有蓝某的同学在网上传播呢?在高州二中,记者采访了部分在校的同学,他们都说不知道此事。在校门口,一位正在看该校高考有关喜讯的同学告诉记者,他也是与同学在网上聊天时了解到的,是同学从网上转贴上来的,很多同学也是从同一渠道获知此事。

  蓝某的一位同班同学告诉记者,蓝某在复习后阶段学习有所松懈,因为他觉得就算考上大学也没钱读。该同学还说蓝某也是最近才知道外面传得如此沸扬,是同学发信息到他父亲的手机上,他才得知此事。

  该校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在校园网上,他们发现有同学在上面讨论时,便叫老师告诉学生不要乱传,并把本报的有关报道链接到该校校园网。

  市民说法:谣言由市场上别有用心的人传起

  那谁是谣言的制造者?


  该市民政局一位干部告诉记者,他儿子也在二中读书。当他一听到这个传言时马上就骂起物业管理人员,并找儿子来了解情况,但儿子不知道此事。他又马上向公安局刑警队的朋友了解,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打死人”一事,他才知道此传言是假的。据他分析,可能是市场上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不想交管理费,借此冲突大肆散播,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迅速传播了此事。他的这种观点在记者随后采访的不同身份市民中得到认可。

  物业管理中心:祸起别有用心的小商贩

  昨天下午5时,记者再次采访高州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该中心也认为谣言四起是出自于市场小贩。

  据介绍,市场是国有资产,这笔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体现在这小小的一元管理费上,且收费也是直接进入财政收入。市场管理上要收费与一些不想缴费的商贩间就有了“利益”上的冲突。小贩们对收费就有了意见。据介绍,该市有些市场上的商贩有“市霸”“行霸”心态,对市场摊位费,管理费有抵触,不想依规缴费。管理方与菜农或商贩间有了冲突,他们就借此机会大肆造谣。

  据了解,城西市场的冲突发生后,有部分说“打死了人”的小商贩在听到有人说故意传播谣言会遭警方传讯后,有两天不敢来市场摆摊,后来转移到其他市场摆卖。对“谣言起于市场”这一说法,物业管理中心领导也认为这是最大的可能。

  那网上为何传播得如此之烈?在校方及该校学生中,记者找不到答案。采访中一位市民说,这可能也是商贩们的子弟在听到如此“惨象”后上网发帖的。

《茂名晚报》(2006-07-07 第四版)
 
QUOTE(大马士革菜刀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01:50 AM)
真TMD好笑!
一、没有同情心、对弱者冷言冷语落井下石的人有什么资格“教”同情弱者的人如何帮助弱者?你没心帮人就闭嘴一边凉快去,我帮不帮人怎么帮人是我自己的事,还轮不到你来指手画脚。
二、人类之中只要是有欲望的心智正常的人心中就一定对一些事物存有不满。我对什么不满、我的世界观如何都轮不到你来说事,在此谢谢你的瞎操心!
三、历史最大的作用就是作为现实的参照物,谁规定不能拿现在的社会跟老毛时代相比,当时有很多地方比现在强多了去。很明显你的思维逻辑存在问题。
四、辟谣本来没问题,但那篇“辟谣”文章的字里行间呈现的是一张什么样的臭脸孔,除了选择性失明的人大家都看得见。一个穷困的残疾人为了得到公正竟然落到要造谣的境地,你说说,这到底是谁的错?
五、一方是一个残疾人和妇孺,一方是五六条壮男,难道会是卖菜度日的一个残疾人和一个女人跑去围殴高高在上的五六条工商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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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QUOTE(消戈 @ 2006年07月07日 Friday, 10: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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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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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 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 )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 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虽然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可以对它进行限制,但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合理、适度,否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言论自由就会在各种漂亮、动听的借口之下受到剥夺或压制。须知在紧急状态之下,言论自由通常是政府限制的第一项权利。如何避免政府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呢?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本世纪20年代倡导的,以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标准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另一种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以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强迫性作为限制标准的“自主主体论”[2]. 这两种观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司法实践都各有其指导意义。但目前尚缺少一种对于各国实施《公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标准和原则。笔者根据《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拟将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和原则归结为:(1)保障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 限制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防范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不合理限制。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侵害言论自由的本质内容。在确实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应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在存在多种限制手段时,应尽可能采取损害较小的形式;限制言论自由的程度应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2)法律规定明确、限制具体的原则。 人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因而立法是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如果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含糊不清,限制的事项未指明范畴、种类和性质,那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也为侵犯言论自由创造了条件。(3 )利益衡量原则。当言论自由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取舍或限制。例如,在权衡社会利益之后可以对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进行比例限制;在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相互排斥时可以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但对言论自由构成损害的,如果是不属于基本人权的社会利益,不得予以保护;根据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决定言论的重要性;根据言论的内容是否对社会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后果来决定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等等。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既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无论是从三代人权的发展历程,还是从单一人权的演变轨迹来看,人权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和人们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这一事实本身也宣告了那种天赋的、先验的、绝对的、静止的人权观的终结。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卫星通讯技术、新型电缆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现在,整个地球已经联结为一个“村落”、国界已“完全透明”。这些技术既给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言论自由方面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诸如卫星通过照相、窃听等形式收集他国情报与他国的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数据保护与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新技术的监控功能(注:如通过新型电缆技术、 统一数据服务网络(ISDN,a

  「原刊地名」reviation of IntegratedServices Digital Network)可以在难以觉察的情况下自动地监控私人的电话交谈、银行交易和消费习惯,可以轻易地复制和扩散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通过计算机联网接受和传播信息与未出版作品的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利用和开发数据库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跨国界信息传播中夹杂的淫秽、挑衅性言论与国家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限制跨国界信息传播与《公约》第19条言论自由不分国界之间的矛盾、各种信息近乎爆炸的容量和快捷的传输速度与国家有限的审查能力和不足的技术之间的矛盾,等等。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将共同面对这些问题的挑战。如果国际社会无视或不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公约》就可能脱离现实,它在指导人权建设方面的权威和作用就可能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约》正面临一个创新和发展的关键时刻,相信它会与新世纪一起获得新生。

  二、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约》对各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从《公约》通过之日起才开始的。许多国家和政府很早就开始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只是《公约》通过之后,由不同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文化的国家组成的世界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更加趋于一致了。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3].研究资料表明, 某些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一脉相承的《公约》存在着较大的关联性[3](P269)。 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言论自由的专门法,把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具体化,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1964年国会通过的《新闻自由法》、美国许多州的议会通过的《阳光法案》、《记者保护法》,英国1797年生效的《煽动兵变法》、1857年的《淫猥出版物法》、1911年的《国家机密法》和1976年的《出版自由规则》,1980年埃及制定的《出版法》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的内容大都经过多次修改-其中的许多次修改都是参照《公约》进行的,逐步取消了法律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英、美、法、德、意、俄、日等国都曾经先后实行过出版物的事先审查制,但现在都已废止。日本历史上延续多年的出版、传播业特许经办制,二战后被彻底废除。法国拿破仑三世时期的出版保证金制度,也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各国还普遍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公约》第19条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来处理本国有关言论自由的争讼案件,有的国家则承认《公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

  在《公约》的共同标准之下,各国在言论自由的保障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着《公约》允许的不同做法。这是由各国的不同国情决定的。例如,由于政治传统不同,美国和西欧国家容忍公众(包括媒体)对政治家的政治活动承受比普通个人更强烈的批评,而在阿尔及利亚、智利、洪都拉斯等国,对总统、内阁成员、军事领袖等身居要职的人进行批评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法律体系不同,隶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大多以金钱来赔偿受到新闻侵权的当事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不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对同一项权利的认识不同,英国的法庭可能就某个相对含糊的叙述而强迫记者公开他的信息源,瑞典的记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却受到严密的保护。事实上,由于言论自由涉及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敏感性以及各国司法制度、司法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试图使《公约》确立的言论自由原则和标准在各国得到完全一致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那种醉心于把自己国家对某一人权的理解强加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做法,必然走入人权保障的误区。

  虽然各国在言论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公约》所确立的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和绝大多数西欧国家,仍然实行法律外审查制度,有的国家因紧急状态或反恐怖主义立法而任意停止公民的言论自由,有的国家因种族或宗教冲突而压制言论自由,有的国家喜欢以电话窃听的方式来控制新闻机构,有的国家为了掩盖二战暴行而全面审查学校的教科书,有的国家在选举期间执政党与反对党在言论方面享有的资源严重不均,有的国家不承认妇女的投标权而剥夺了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言论自由等等。以上情况表明,人类社会要消除言论自由的各种不合理壁垒,全面、充分地实现个人的言论自由,还有很长的一段路程。

  三、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为此,“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

  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方面取得的成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就主张“非礼勿言”。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腹诽”定罪、“文字狱”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重大努力,这表现在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增加信息产业投入等方面。总之,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决心是坚定的,成效是显著的。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中国政府虽然自80年代起就已经启动了三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法律-《出版法》、《新闻法》和《结社法》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草案或立法框架,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几部法律至今仍未出台。(2 )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大量真实而便捷的信息,特别是政府的政策和统计信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3 )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之间的矛盾。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道德堕落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机构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目前,公众特别是新闻机构广泛而有效地介入了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基层政权建设、公民日常生活等。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80年代中国出现的“告记者热”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4 )信息高新技术与中国现阶段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矛盾。随着卫星通讯、光纤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在言论自由与信息社会之间必然产生紧张关系,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一关系,也是摆在中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面对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国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在四个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可喜的变化。

  第一,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化。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立法旁听制度,注意在立法中充分汲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总理朱F基在199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定出行为规则,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在司法领域,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的审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检察院也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增大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趋势。在通过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公民私人领域言论自由的同时,中国政府还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于1998年底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对于实现9 亿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言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前面介绍的政务公开制度,实际上也主要是在政治领域内展开的,这无疑有助于加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言论自由。

  第三,言论自由保护的重心有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转移的趋势。中国政府一方面在加快言论自由立法步伐的同时(注:我国已将《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监督法》等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法律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希望通过优化司法组织结构,理顺司法体制,健全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善司法环境,以从整体上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更好地实现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的趋势。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和决心,这也为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与国际社会衔接创造了条件。

  面对即将跨入的新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更为充实、更为全面。

  「参考文献」

  [1] Manfred Nowak,U.K.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Rights CCPR Commentary,Kehl am Rhein;  Strasbourg; Arlington; Engel,1993.343-344。

  [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63-570。

  [3] [荷]亨利・范・马尔塞文, 格尔・范・德・唐。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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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3 1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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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半个人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09:17 AM)
在这篇报道和《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我有几点疑问:
1、一个左手有先天残疾的青少年竟能单挑了4人,其中3人是保安人员,而且能将对方打伤,难道他就是武侠片的“独臂大侠”?

2、比较一下《茂名日报》(图1)和《南方都市报》(图2,转自网易刊登的南方都市报图片:http://news.163.com/06/0707/09/2LDVEJHS0001124J.html):

图1:
200607050085_58481.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图2:
B10F0D7E27C0F5DCB708A72B5208BA7A.jpg
(screen.width*0.8-70)) this.width=(screen.width*0.8-70)'>

很明显这2张图片是在同一个时间内由同一个相机照出来的,可见《南方都市报》并没有深入去采访,而是采用《茂名日报》提供的图片和稿子,可信度大大降低。

3、再看以上2张图片,怎么保安伤口经过包扎了还有这么大块的血迹?而血迹的颜色是粉红色的?这样看很明显保安的伤口是假的。

4、一个夸大其词来引起别人的关注和同情的残疾人和一个靠造假来“辟谣”的媒体,哪个更值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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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TMD!现在的媒体对于弱者一点同情心都没!如果那些垃圾执法人员有一点点良心和一点点同情给予那位残疾的穷苦少年的话,哪里还会出现今天这种舆论地震?
 
这件事好象发生了原有质的变化,不再是打人者的事了,政府只关心发播"伪新闻"的人,下定决心要绳之于法,我看这才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QUOTE(马甲的马甲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10:42 PM)
真TMD!现在的媒体对于弱者一点同情心都没!如果那些垃圾执法人员有一点点良心和一点点同情给予那位残疾的穷苦少年的话,哪里还会出现今天这种舆论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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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好象发生了原有质的变化,不再是打人者的事了,政府只关心发播"伪新闻"的人,下定决心要绳之于法,我看这才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社会很快就会出现,谁穷谁就要被"批斗",因为你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不再有同情可言了!!!
 
QUOTE(徐长卿 @ 2006年07月08日 Saturday, 10:57 PM)
社会很快就会出现,谁穷谁就要被"批斗",因为你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不再有同情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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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完香港电影:《以和为贵》,感觉非常震撼,有个片段真的有想吐的感觉,现在想起来都有点反胃。
 
不是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吗?什么原因让他们这么容易就相信了谣言?是我们的媒体得不到信任了吗?是我们公务员的形象给一小撮敌对份子妖魔化了吗?还是我们国家对群众的教育不到为了?
 
只有失去了民意基础的政府才会这样辟谣
 
QUOTE(hchcc @ 2006年07月09日 Sunday, 10:18 PM)
只有失去了民意基础的政府才会这样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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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拥有党报<茂名日报>,它高考第二天就刊登高州二中今年高考创佳绩的报道.总分800是没有的,700分才十几个,怎么会有清华和状元,可笑没考完试就有录取,明显是假的,电一中今年820分那个听说也没有清华.茂一中今年总分状元,也是去年考826也上不了清华的才复读的,没想到给他捞起嗲!!!!!
 
事情到现在基本上已经算是要告一段落了,从事情在网络上暴光到群情激愤到ZF辟谣,本殿算是上了人生宝贵的一课.现在ZF已经有了正式的表态,事情算是盖棺定论了,还是那句老话----稳定压倒一切,在这个基调下,不管事实真相是什么样子,但事情到了这地步,蓝某虽然捡了一身疼,不过也应该会得到比较妥当的对待的,究竟以后会如何就不多说了.
对于官方喉舌们在这件事情上的表现,我觉得很遗憾.对于一场撼动千万人恻隐之心的弱势群体与强权部门之间的流血冲突,我们的官方喉舌似乎并不关心弱势阶层的境遇,也不关心谣言为什么会发生,更不关心这么多的人们宁可相信谣言也不相信他们的辟谣.他们只关心胆敢挑战权威的弱者高考考了多少分,只关心他是不是清华生,只关心哪个不长眼的在造谣,全心全力要把多嘴的人斩尽杀绝,以警效尤.这几天喉舌们辟谣的文字加起来不下数十万,却独不见对那个下阴受创的残疾人有只言片语的慰问或者同情.谁能告诉我,中国新闻媒体的良心去哪里了?
 
QUOTE(鸭子 @ 2006年07月10日 Monday, 02:49 AM)
事情到现在基本上已经算是要告一段落了,从事情在网络上暴光到群情激愤到ZF辟谣,本殿算是上了人生宝贵的一课.现在ZF已经有了正式的表态,事情算是盖棺定论了,还是那句老话----稳定压倒一切,在这个基调下,不管事实真相是什么样子,但事情到了这地步,蓝某虽然捡了一身疼,不过也应该会得到比较妥当的对待的,究竟以后会如何就不多说了.
对于官方喉舌们在这件事情上的表现,我觉得很遗憾.对于一场撼动千万人恻隐之心的弱势群体与强权部门之间的流血冲突,我们的官方喉舌似乎并不关心弱势阶层的境遇,也不关心谣言为什么会发生,更不关心这么多的人们宁可相信谣言也不相信他们的辟谣.他们只关心胆敢挑战权威的弱者高考考了多少分,只关心他是不是清华生,只关心哪个不长眼的在造谣,全心全力要把多嘴的人斩尽杀绝,以警效尤.这几天喉舌们辟谣的文字加起来不下数十万,却独不见对那个下阴受创的残疾人有只言片语的慰问或者同情.谁能告诉我,中国新闻媒体的良心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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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再提出一些疑问:
1、轻微伤的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现在医院收费是非常高的,一个靠卖菜为生的人会不会因为轻微伤而住院?就算月薪过万的人受了轻微伤也不一定会住院。我想,应该是重伤吧?
2、为何记者不去调查几个执法人员如何打一个残疾人?记者的良知和道德哪去了呢?
3、茂名电视台那个女记者采访蓝某时候,为何要用咄咄逼人的语气去提问当事人?莫非想给蓝某施加精神压力,怕他讲真相?
4、在这个社会环境下,为何人们宁愿相信“谣言”而不愿相信“辟谣”?是不是政府表演了“狼来了”的故事太多了?该不该反省呢?
 
QUOTE(半个人 @ 2006年07月10日 Monday, 11:32 AM)
在此再提出一些疑问:
1、轻微伤的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现在医院收费是非常高的,一个靠卖菜为生的人会不会因为轻微伤而住院?就算月薪过万的人受了轻微伤也不一定会住院。我想,应该是重伤吧?
2、为何记者不去调查几个执法人员如何打一个残疾人?记者的良知和道德哪去了呢?
3、茂名电视台那个女记者采访蓝某时候,为何要用咄咄逼人的语气去提问当事人?莫非想给蓝某施加精神压力,怕他讲真相?
4、在这个社会环境下,为何人们宁愿相信“谣言”而不愿相信“辟谣”?是不是政府表演了“狼来了”的故事太多了?该不该反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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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蓝同学有种十分恐惧的眼神,精神恍惚,好象一个做了很错事的孩子,是否有"隐情",为什么不采访"物业"那几条大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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