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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新颁布实施《教师育人行为新守则》 (2人在浏览)

神舟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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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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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教育部门所反映的情况,为规范教师育人行为,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促进全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 健康地发展,特拟《教师育人行为新守则》,望广大教师认真遵守。

一、学生偷了东西,不准在学生脸上刺“贼”字。

二、学生没按时完成背课文的任务,不准在学生脸上用毛笔留言“不会背书”。

三、不准让成绩好的学生用鞭子抽成绩差的学生。

四、不准让犯了错误的几名学生互相抽对方耳光。

五、学生考试或做作业打小抄,不准将一盆凉水从其头上浇下去。

六、不准将学习差的学生打入另册,排座位放到远离集体的地方,贴上“弱智”的标签。

七、学生不听话,不准用手指甲将学生眼皮捅破。

八、夏天午睡时,不准剥夺考试不及格学生睡觉的权利,让他们当“巡视员”。

九、无论学生犯了何种错误,都不准强迫学生吃屎。

十、把学生打得手脚抽搐、口吐白沫,怕家长反映,学校追究责任时,不准四处扬言是学生先动手。

十一、学生把教师的皮毛大衣等名牌时装弄脏时,不准一会让学生洗,一会让学生赔,把学生逼上吊了。

十二、无论学生在作业中写多少错别字,都不准让学生两脚搭在窗沿上,头朝下,双手撑地倒着听课。

十三、学生没完成“抄语文书1至18课”(共110页)这样“重量级”的作业时,不准不让学生上课。

十四、向学生调查没来上课学生的原因时,没问到某学生,某学生说了,不准打某学生耳光,把某学生耳膜整穿孔。

十五、老师无能管理班级,不准为了“班级纪律”聘作恶多端的社会流氓担任“名誉班长”,并因此弄出人命案。

十六、不准利用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不遵守纪律”、“学习成绩不好”等为借口,借“单独谈话”的名义,把女学生喊到图书馆等地进行猥亵。

十七、学生成绩不好,不准把学生的红领巾摘下,强迫学生戴绿领巾。

十八、学生去学校领录取通知书,打扰了老师午睡,老师不能和学生大发雷霆,以至把学生打伤。

十九、不能以“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为名,冒着皮鞋被擦坏的危险,让学生在办公室或跪或蹲给自己擦皮鞋。

二十、管理班级时,不能胡乱继承“告密”这一传统,制定出诸如“凡举报违纪学生奖5元,举报者提成3元,留2元做班费”这样的班规。

二十一、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不能把其嘴捂上,让其他学生往下拉他(她)的裤子。
 
这种规定有点像“脱裤子放屁”。
 
理论性的东西在学校根本实施不了的
 
据我对行政法规的了解,这个不是行政法律,也不是正式国家机关所发文件,而且现时最高教育管理部门也不叫国家教委,而是叫教育部。如果是正式文件用到这些词句,那中国的教育就真的失败了。网络上虚无的东西太多,如什么《处男处女法》等,请大家辩明理解。不过楼主这篇东西挺有趣,我一上网第一个就留意到了!
 
好像怪怪的,就说第一条,不能刺“贼”字,那么就能刺其它字了
 
实话实说,这只是一篇杂文而已,并不真正是什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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