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戴脚镣戒毒三天休克死亡 家属质疑死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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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生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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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的母亲拿着儿子在学校获得的荣誉证书,向记者哭诉儿子的遭遇
文/图 本报记者 喻彬
一戒毒青年进入广东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第三天死于该戒毒所。
法医鉴定这名戒毒青年死亡原因是胃穿孔,合并感染休克导致死亡。死者家长对儿子死因提出质疑:该戒毒所内监控录像带中儿子死前半小时的关键内容,为何被删除?并认为儿子被戴上脚镣属滥用警用器械。
主动要求送子强制戒毒
7月28日,记者来到电白县人民医院刘医生家,刘医生夫妇伤心地向记者讲述了儿子刘青死亡的经过。
刘青生于1981年1月27日,24岁,过去有吸毒史和戒毒史,但毒瘾一直未除,为使孩子远离毒品,今年6月20日上午,刘医生夫妇主动要求电白县公安局关草田派出所,将刘青送进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进入戒毒所之前的刘青身体健康状况还正常,6月23日上午7时17分,刘青被戒毒所送到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抢救记录》记载:瞳孔散大,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颈动脉及股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无心电反应,“患者入院时已死亡,……抢救无效,死因不明”。
6月24日,茂名市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县公安局三个单位都派出法医,对刘青的死因进行尸检,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刘青的死亡原因是:急性胃穿孔,合并感染休克导致死亡。
记者随刘医生来到殡葬管理站,见刘青尸体背部腰间有两块印痕与周边肤色形成明显反差,上面有法医鉴定时切开的刀痕。
未暴饮暴食为何胃穿孔
刘医生说:“我对监控录像产生怀疑,是因为我儿子死的当天下午,我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你儿子在戒毒所被人殴打,我和我爱人就要求有关部门和我们一起查看戒毒所的监控录像。我们一看,录像被删除了25分钟。因戒毒所是全天候录像监控,录像的所有画面都有精确的时间记录。我们看到6月22日早上6时56分46秒(显示刘青在监房内一切正常)至7时21分16秒(显示被人在外面带上脚镣后带回监房)的25分钟内没有任何监控图像。对于这25分钟的关键录像为何没有图像,工作组的人和戒毒所所长对我解释说是技术故障。联想到匿名电话中说我儿子在戒毒所被人殴打,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偏偏在我儿子死前的半小时出技术故障了呢!
据刘医生说,对刘青尸体背部腰间的两块印痕,电白县公安局、电白县戒毒一直未作任何解释。“我作为一名医生,完全清楚这点常识:急性胃穿孔,只有在外力作用和暴饮暴食这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暴饮暴食这一点完全可以排除,因为法医解剖我儿子尸体时发现他的胃里只有一点点稀饭和榨菜。极有可能是在外力作用下导致我儿子急性胃穿孔死亡。”
不知为何给他戴上脚镣
刘医生说,从戒毒所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刘青在监房内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那么,戒毒所为何给他戴上脚镣?监控录像显示,刘青在痛苦挣扎的情况下,戒毒所依然没有将他的脚镣解除。刘青从6月20日到22日早上6时56分46秒之前这段时间,情绪相对稳定。可是22日7时48分戴上脚镣后,就开始烦躁不安。22日,他一整天都没吃东西,还出现了强烈的呕吐。戒毒所既没有查问他不进食的原因,更没有给他作起码的检查和治疗。刘青一直痛苦挣扎,连他自己盖的被子也被撕坏。到23日早上6时56分被抬出房间,经历近24小时,未见戒毒所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公安局局长作出了批示
因不服有关部门的解释,刘医生便向茂名市政法委反映此事。他在情况反映材料中写道:《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二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死亡事故。”和第十七条“强制戒毒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电白县公安局只是向本人作出初步通报,说对刘青之死戒毒所无任何责任。对为刘青戴脚镣也说不出合法理由,且前后矛盾(第一次说是因为刘青有自残行为,第二次说,其在房里喧哗)。
7月20日,刘医生找到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倪俊雄局长对刘青死亡案作出以下批示:“电白县公安局和戒毒所要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使他们接受。同时,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脚镣是否可作戒毒械具
记者从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了解到,该所现有700多位强制戒毒对象。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死者家属的投诉,县政法委已有工作组展开调查。这位负责人表示,警用器械脚镣是否可作为戒毒械具,《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说明,但该所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电白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表示,工作组调查结果要到下周二才会出来。
脚镣是否适用戒毒者?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禁毒委员会常主任,常主任表示:一般情况下,戒毒所不可能会对戒毒人员戴上脚镣,也不允许对戒毒人员戴脚镣。
链接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戒毒所管教人员在戒毒人员毒瘾发作并有暴力行为时,可采取必要、适当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自杀的,经所长同意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上述情况一经解除,应立即停止使用械具。
刘青生前照片
刘青的母亲拿着儿子在学校获得的荣誉证书,向记者哭诉儿子的遭遇
文/图 本报记者 喻彬
一戒毒青年进入广东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第三天死于该戒毒所。
法医鉴定这名戒毒青年死亡原因是胃穿孔,合并感染休克导致死亡。死者家长对儿子死因提出质疑:该戒毒所内监控录像带中儿子死前半小时的关键内容,为何被删除?并认为儿子被戴上脚镣属滥用警用器械。
主动要求送子强制戒毒
7月28日,记者来到电白县人民医院刘医生家,刘医生夫妇伤心地向记者讲述了儿子刘青死亡的经过。
刘青生于1981年1月27日,24岁,过去有吸毒史和戒毒史,但毒瘾一直未除,为使孩子远离毒品,今年6月20日上午,刘医生夫妇主动要求电白县公安局关草田派出所,将刘青送进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进入戒毒所之前的刘青身体健康状况还正常,6月23日上午7时17分,刘青被戒毒所送到电白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抢救记录》记载:瞳孔散大,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颈动脉及股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无心电反应,“患者入院时已死亡,……抢救无效,死因不明”。
6月24日,茂名市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县公安局三个单位都派出法医,对刘青的死因进行尸检,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刘青的死亡原因是:急性胃穿孔,合并感染休克导致死亡。
记者随刘医生来到殡葬管理站,见刘青尸体背部腰间有两块印痕与周边肤色形成明显反差,上面有法医鉴定时切开的刀痕。
未暴饮暴食为何胃穿孔
刘医生说:“我对监控录像产生怀疑,是因为我儿子死的当天下午,我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你儿子在戒毒所被人殴打,我和我爱人就要求有关部门和我们一起查看戒毒所的监控录像。我们一看,录像被删除了25分钟。因戒毒所是全天候录像监控,录像的所有画面都有精确的时间记录。我们看到6月22日早上6时56分46秒(显示刘青在监房内一切正常)至7时21分16秒(显示被人在外面带上脚镣后带回监房)的25分钟内没有任何监控图像。对于这25分钟的关键录像为何没有图像,工作组的人和戒毒所所长对我解释说是技术故障。联想到匿名电话中说我儿子在戒毒所被人殴打,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偏偏在我儿子死前的半小时出技术故障了呢!
据刘医生说,对刘青尸体背部腰间的两块印痕,电白县公安局、电白县戒毒一直未作任何解释。“我作为一名医生,完全清楚这点常识:急性胃穿孔,只有在外力作用和暴饮暴食这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暴饮暴食这一点完全可以排除,因为法医解剖我儿子尸体时发现他的胃里只有一点点稀饭和榨菜。极有可能是在外力作用下导致我儿子急性胃穿孔死亡。”
不知为何给他戴上脚镣
刘医生说,从戒毒所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刘青在监房内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那么,戒毒所为何给他戴上脚镣?监控录像显示,刘青在痛苦挣扎的情况下,戒毒所依然没有将他的脚镣解除。刘青从6月20日到22日早上6时56分46秒之前这段时间,情绪相对稳定。可是22日7时48分戴上脚镣后,就开始烦躁不安。22日,他一整天都没吃东西,还出现了强烈的呕吐。戒毒所既没有查问他不进食的原因,更没有给他作起码的检查和治疗。刘青一直痛苦挣扎,连他自己盖的被子也被撕坏。到23日早上6时56分被抬出房间,经历近24小时,未见戒毒所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公安局局长作出了批示
因不服有关部门的解释,刘医生便向茂名市政法委反映此事。他在情况反映材料中写道:《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二条“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死亡事故。”和第十七条“强制戒毒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电白县公安局只是向本人作出初步通报,说对刘青之死戒毒所无任何责任。对为刘青戴脚镣也说不出合法理由,且前后矛盾(第一次说是因为刘青有自残行为,第二次说,其在房里喧哗)。
7月20日,刘医生找到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倪俊雄局长对刘青死亡案作出以下批示:“电白县公安局和戒毒所要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使他们接受。同时,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脚镣是否可作戒毒械具
记者从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了解到,该所现有700多位强制戒毒对象。电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死者家属的投诉,县政法委已有工作组展开调查。这位负责人表示,警用器械脚镣是否可作为戒毒械具,《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说明,但该所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电白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表示,工作组调查结果要到下周二才会出来。
脚镣是否适用戒毒者?记者采访了广州市禁毒委员会常主任,常主任表示:一般情况下,戒毒所不可能会对戒毒人员戴上脚镣,也不允许对戒毒人员戴脚镣。
链接
《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戒毒所管教人员在戒毒人员毒瘾发作并有暴力行为时,可采取必要、适当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自杀的,经所长同意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上述情况一经解除,应立即停止使用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