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圈地运动”:村干部(村霸)强占土地
这个公众号建立之初,我发了篇《中国农村:广东粤西版》,当时得到了许多转发。那篇文章从粤西农村的社会结构、生活环境、产业变化、民风习俗等方面概述了我的一些看法。而本文我将集中地谈谈农村土地问题,其中会涉及到我家的一些事情,所以也希望大家能
转发下(第一次道德绑架),把农村建设成真正的“田园牧歌”。
前三部分为理论分析,最后一部分是需要大家帮忙的地方。不喜欢看理论的小伙伴,直接跳到
最后一部分,希望能获得舆论支持,谢谢啦。
法国社会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在其《空间与政治》中说
:“空间是政治的。”这话用在土地及一些国家城镇化初期再合适不过了。
中国农村在进行一场“圈地运动”,它没有英国那时候的“羊吃人”那么直接与声势浩大,乡村的声音很难外传,安静但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这本质上还是一场“弱肉强食”的场景。
今年,一位人大的博士师姐家的葡萄园被乡镇府强制征收,放火烧掉她奶奶在果园里搭的小房子,把果园里包括多数树龄在10多年以上的所有葡萄树全部清除。这不是圈地运动,是什么?
估计从农村来的小伙伴都见识过土地纠纷或强占土地的事。有钱有势的人家偷偷把自家的围墙往公共土地上越圈越大,这不是圈地运动,是什么?
当胁迫一方达成交易,或者用强占的方式去获取土地时,这就是圈地运动,这就是强人政治。中国的乡村的公共权力是缺失的,或者是在闭塞的信息中不受约束的强大。
(一) 中国土地产权简论
中国现行的土地政策是城市土地是国有的,而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是行政村)。英国的土地名义上是女王所有,而国民可以获得永远的使用权。美国是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也有国有成分。土地国有化的问题这里就不讨论,我主要想谈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问题。
农村土地的产权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也即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而非个人所有,而个人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农村土地大致分为农用地、宅基地及一些集体用地。国家对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有着严苛的限制,而对于宅基地的对外流转也是禁止的(百度宅基地可知),这就极大限制了农村土地的使用途径和自由。
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并不知道农村土地是两权分离,而且按天然形成的观念,
他们意识中的使用权就是整套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律从技术上去将产权切割成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因此,他们认为这块地只要是他们在用着,或者他们通过“正常情理合法购买”的,就在意识上认为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是他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我租借你一个工具,你可以一直用着(使用权),但所有权是我的,我不愿意的时候,我就要收回,因为你不具有所有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农村也并没有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去执行相关土地政策,而更多是居于历史或者正常的人情伦理去处理土地问题。
总而言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是残缺的。而现实中农村村民多没有土地使用证明,都是按照原来历史约定来确定土地权属。
中国农村的土地对外流转一般只能通过转变成国有土地,再到市场上交易。这项规定更多是方便国家对农民土地的控制,所谓的集体所有,本质上还是国有。原因简述如下:
(1)集体所有是产权模糊的。村集体所有制是以“某村”为依据的,只要你不属于这个村,你就无权享有这个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即使你原来是这条村的。先不谈法律的问题,就从激励机制上说,个体模糊的产权利益并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去维护集体的所有权利益;
(2)个体利益得不到法律支持。“无产者”根本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筹码,而且集体所有制增加了个体联合的难度。比如说,村里大部分人都要卖地,个别不卖,而土地又为集体所有,大多数人就往往代表了集体;
(3)农用地是受严格限制使用性质的,而宅基地流转困难,土地作为一项资产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国家征收来获得实现资产价值,也就是说这项交易往往就不是平价交易,不卖也得卖。
中国大陆的土地政策多学习了香港,通过这种方式,就能保证政府世代以土地获得政治租金。然而,这却造成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大大减少。国家已提出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权利,土地改革依然是热点。但土地市场化问题得不到解决,城镇化过程中,不能流转的土地不等于变相把农民固定在原来的土地上吗?至于会不会造成土地兼并,大量农民失地之类的问题,参考周其仁和华生的辩论。
接下来我再谈谈在既有的土地政策下,对农民产权的保护问题。
现代产权可以看成是个体和政府共有的,换句话说,产权本身是残缺的。这是因为绝对的产权自由意味着政府不能干涉个体的产权缔约的任何事项,而个体产权是需要政府的保障的,因而更好地保护平等的产权交换需要政府享有对产权的处置权的强制性支撑。这个“悖论”不过是度该如何把握的老命题。
看图的“2”,若把人都看成是自利的,都有对资源占有的冲动,那么在政府缺失的时候,对资源的分配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力量强弱。虚线代表个体间的约束,这可能是人类社会长期的博弈中形成的社会文化,例如道德,但这种道德并没有受政府强制力支持的法律更强硬。一旦政府作为协调者缺失了,那么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就容易失衡,变成胁迫。
而一旦政府不作为公正协调者时,那么政府就越位或者错位了。这就是政府定位不明确所带来的缺失、越位和错位问题。随着社会组织变大,政府更应该像一个圆的圆心,平等地维系产权体系的合理运转。三角形更稳定,政府与社会个体构成较稳定的均衡,所以,应该如何保护农民产权,我们有点启示了吧。
(二) 农村公共权力的缺失和混乱
公共权力对中国农村的影响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新中国成立以前可以说是比较自由的时期。农村主要依靠乡绅维系,乡绅作为农村与上层统治机构的对话纽结。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历史大家就比较熟悉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在各种政治和经济运动中逐渐被公共权力渗透到各个角落。而土地制度也经历了“打土豪,分田地”的私有化到公社化运动的集体所有的过程。
随着公社运动,生产队等名词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原有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金融和教育)及公共权力建设(老毛时代可以一定程度上看成是扁平的权力结构,农村各方面力量还是很强大的,虽然国家也在搞工业化和人口控制)随着政策进一步偏向城市而逐渐衰落。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体系虽然中央和地方之间有着财税及其他权力之间的博弈,但到了镇一级,集权就意味着基层公共权力被弱化了。至于到了村一级,所谓的村民自治的意思不过就是你们自己管自己,我们不管你。乡镇一级的公共基础设施提供是不足的,而农村基础设施多靠村民自筹资金来建设。
农村也往往没有统一的规划,原有的土地分界并没有预留道路或排水系统。现在农民普遍盖起了房子,也要求有配套的设施和道路。相互之间,经常为了道路或排水管发生矛盾,一般这样的事情,村委会也是难以协调的。
很多地方,村委会干部没有选举一说,“乡绅”制度在这里得到延伸。有钱或有势的人较容易成为村委会干部(有些有钱的人确实代表了能力和可信度)。而至于为不为村民办事就因人而异了,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安排。而镇一级,得权力于上一级,办事也没有像银行柜台办完事的服务评价机制,并没有将服务质量纳入评价体系。权力这东西,谁给的,就听谁的。摊开了讲,没下面民众的事,乡镇一级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和态度也多令人诟病。要是不信,估计办理过户籍身份证等事务的人应该体会过那种被打乒乓球,不同地方制度不一样的苦恼吧。
没有制度约束和民众评价机制,乡镇一级很容易借着信息垄断,一手遮天。而另一方面,本身财税等权力小,行政人员也没有太大激励和权力主动去解决民生问题。也就是说,离民众最近的人其实是远离民众的,而离民众较远的有激励高层,却往往得不到实情,或无暇监管,层层叠加。
应该代表正义的政府公共权力缺失或者越位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农村的权力生态开始恶化!还记得“返乡体”文章中都常提到农村黑社会吗?也就是说,权力真空的出现,必然会产生另一种权力来填补。重型的黑社会就是帮派林立,农村一到夜里,就让人觉得不安全。而轻型黑社会就是农村有钱有势的恶势力抬头,主导农村话语权,获取利益,比如当村长或者强占农村少有的财产——土地。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乡村都是这样呢?肯定不是的。在《中国农村:广东粤西版》中我提到,依靠姓氏宗族结合在一起的村落由于血缘关系会比较和谐,而杂性聚居的村落容易发生氏族之间的矛盾,而氏族更分散的村落就更形成了“自顾自”的乡村生态。最后者对于欺压事件就往往只能冷暖自知,得不到宗族庇护。
中国的很多地方还是熟人社会,法律并不是首选的办事途径。共同明确的规则应该是为节省交易成本而设定的,但熟人社会的惯性是办事先找熟人,而两方也往往对现有法律体系不熟悉,代表公共意志的法律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总而言之,土改之后,乡绅制度被破坏,礼仪和血缘维系的乡村纽带断裂了。而乡镇公共权力缺失又导致原始丛林法则在乡村再度复辟。
(三)市场化与土地政策交叉的异化
伴随着市场化过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货币化。合理的市场体系应该是交易双方的产权明确,按照平等自由等原则来交换所有物。
原来农村里大家都很穷,物质不丰富,而随着经济发展,原有的社会关系随着货币流通的增多开始货币化。根据易纲的观点,中国货币发行那么多,却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生通货膨胀是因为长期缺乏经济交易的机制下,新增的货币是符合经济货币化需要的。
那么到了农村这块,随着经济水平上升,原来没法货币交易的土地出现了可交易的可能。农村土地流转开始流行起来。中央对农村土地流转有着很严格的限制,理由很多,例如确保耕地数量以及将土地视为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
但是,现实却并不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走的。很多农村地方的农田可以随意流转,包括宅基地,只要两方觉得价钱合适,不管购买方是本集体成员或者是城镇户籍的,均可以成交。而村委会一般只是出来做个公证,并不调查买卖是否符合现有法律,反正县里一般也没人管得到。名义上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而成员在出售土地时(使用权),其实本质上是将所有权一并交易的。因为村集体并不干涉后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管是不是将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城镇化过程中,必然需要农业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变,而现有的土地政策并不允许土地自由流转,从而即使是搬离了农村的人,除非按照上述途径或者集体内等途径流转土地,合法合理的流转土地的途径并不多。
最近,国家开始了一轮土地确权运动,希望将土地确权及耕地核算的工作获得新进展。而我家那边具体的实施情况是这样的:乡镇里告诉大家这件事,然后每户有多少地自己填。而其实他们早有一张表,要求每个人上报的数字不能与表的有较大的出入。这其中令人好奇的是,后来生产队再分配的土地是不能登记的,只能按照其要求来。那这样的土地登记确权运动也没有太大意义的。近年来流转或改变使用途径的土地估计在这种“简便的”工作中得不到核实吧。
总而言之,即使很多交易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的农村土地流转却已非常市场化。而其中的异化是市场化和经济发展促使土地增值,经济关系货币化使得土地交易成为可能,而这种情况在公共权力缺失的农村,一场依靠权势圈地的运动就变得更有经济诱惑力了。
(四)我家土地被村委会干部侵占事件
这不是第一次我家土地被占了。村里一个四处霸地的村霸在其侵占的土地上盖了房子,后经几家声讨,他赔了钱。而我家有一小块菜地(随便问个人都说我家的)与他家相邻,因其想把整块地卖给养猪场,我家不肯卖,影响其交易,他就私自全卖了。买方明知是我家土地,讽刺地是,还主动来和我家商量了。但恶霸叫其放心买,摆明了说我们不敢惹他。这就是农村的社会环境。我所说的绝对不是个例,小伙伴们肯定见多了农村里这种事。接下来说这个更“搞笑”的事。
我家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后洋村,真不好意思,又让家乡出名了,我现在为中国人民大学的一名学生。这个事情发生快一年了,我最近找好了工作,终于有时间来梳理这件事的过程。
(1)毁林修空墓。2016年农历2,3月份,树仔村委会干部梁祝宁带头,与另外两个人(主要是帮梁某)将我家一片林地的一部分的竹子和树木清楚,修建起空坟,准备出卖。后经我家发现,与梁某理论,要求其赔偿树木,可其态度极其恶劣。我家人请求村委会的人处理这件事,一开始另外两人愿意赔偿,后梁某认为我奶奶去村委会说这件事丢了他面子,开始蛮不讲理,并怂恿姓梁村一部分村民将剩下竹子全部砍掉,并全部建起空坟。这两件事时间间隔有两三个月。见图:
竹子和空坟,他用泥砖圈起来。图中还有未被砍掉的竹子,现都变成墓地了。
(2)争议土地的来龙去脉。我家所处的后洋村和姓梁村在行政上同属于树仔村委会管理,而这两个自然村各自的土地所有权是独立的。但这件事一开始根本不是什么土地纠纷。这片土地位于后洋村和姓梁村土地分界处,名为“牛车路沟”,往上为姓梁村的山地,往下为我村其他农田。
我爷爷生于1926年,在他10多岁的时候开垦了这片土地,然后持续耕作到现在,从未转手他人。虽然中国的土地经历了不同的政策,但用我奶奶的原话说:“当年共产风,合作社都没人抢得去。”我小时候还去那里种过作物,后来因旁边树木逐渐高大,我家改种树木和竹子,一些大的树都几十年的树龄。竹林被毁前,一直有附近的人来向我奶奶在那买竹子。
(3)产权争议吗?搞笑的是,对方都认为这是我家的竹子和树木,也承认一直是我家耕种这片土地。原牛车路沟是一条深沟,后因上面山岭的水土流失逐渐填平。事后,梁某称其手上有一份土地证明,这证明上写着“姓梁村土地从平头岭至牛车路沟”。他后来想通过这份证明来说明土地归姓梁村所有。“至牛车路沟”并没有说明是包括,而且该证明上我村签字村民说他从没有参与什么分土地和签字的事。然后,在土地存在争议期间,他怂恿他们村的几个村民将剩下的竹子砍光,而且砍下来的竹子树木均被他们拿走。
他还说:“你家种了我们村土地几十年,不问你要钱就不错了。”每次我爸去找他处理这件事情,都要以暴力威胁,态度特别恶劣。这不是流氓吗?
(4)纠纷处理进展。我们家找了村委会,树仔镇政府相关部门立案,但几个月下来,事情根本没有任何进展。所有人都知道事情是怎么样的,但都不想与梁某正面交涉。11月25号我在茂名市问政平台向电白区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投诉书,希望能调查此事并核实是否有相关的土地证明登记,一开始查询还在审核中,后来查询,相关信件变成了“无相关信息”。期间也并没有收到什么沟通电话。
农村维权是很困难的,这让我想到了贾敬龙案,一年时间内,我家多次找村委会协商调解,可他们碍于面子,基本上都是找借口没有进行实际处理。
(5)梁某的算盘。一开始他还想着自己要这块地,现在将其上升为土地纠纷,企图自己脱身。被稀释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意识上一体化,我们村是不会有人直接参与这个事件的。同时,他以为在树仔一手遮天,没人管得住他,态度特别恶劣。树仔的亲们要是不知道这个人,我说一件事就知道了。他家就是中通、申通和宅急送等快递的派送点,每个取件的人都要收5元左右不等的手续费。我家人和村委会书记说这个事的时候,梁某开始否认其带头的事实。不过村委会干部都清楚整个事情的真相。
为了这件事,我看了10多遍《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书籍。①我家对这片土地是持续经营和维护的,但是和大部分农民是一样的,我们都没有官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有一点很奇怪的事:国土部门不能通过土地确权来解决纠纷,而法院不能受理无证案件。大部分时候有证不就没纠纷了吗?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民都是无证的呀,当年分地落下个石头为界就不错了,而村霸可以分分钟毁掉石头的。)根据法律出版社出《土地管理法》,里面有这么一句话:
②一开始梁祝宁带头毁林修空墓,又在土地存在争议期间,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这些事情没有经过我家同意,而且也没有对竹子树木进行赔偿。退一步来讲,即使是姓梁村土地,他也无权私自占有修空墓出卖。
农村里想办点事,真的很累,很耗费精力。很多时候不讲法律,不讲道理,拳头就是硬道理。而且很多农民兄弟为生计奔波,也难以忍受这么长时间的纠纷。要靠舆论推动事情的发展本身就是法治的悲哀。
以上是事情的所有经过了,我不造谣,都是实话,以我人格担保,也可以参照本号原来的帖子判断我说话的风格。
我最后还是很希望小伙伴们能转发这篇文章,一是帮助我家,二是希望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能有实质的进展。
真的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