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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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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宋永强与16岁的马边县女孩赵某系同居男女关系,二人在簇桥乡龙井村租房居住。今年8月31日上午,宋永强在街上看到赵某与两名男性朋友在一起,便将赵某带回出租房内。当日下午,宋永强以赵某与两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强行脱下赵某的衣裤,用剃须刀在赵某的大腿、胸部等处刻下了“淫”“骚”等侮辱性文字,并用蓝药水和中性笔在刻字处涂上颜色。9月1日下午,宋永强再次用刀片在赵某的脸上刻划。经法医鉴定,赵某刻字部位所受损伤为轻伤。法院认为,宋永强处于报复泄愤,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了侮辱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