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山野闲人 @ 2012年03月23日 Friday, 11:48 PM)
这么多回复,唯你最知我意。
谢谢了,我的意思你已帮我说了出来,我就不再多废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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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握手!
关于刑诉法及其修正案的若干想法
萧瀚
这些天来,关于刑诉法修订问题,网络上讨论得如火如荼,虽然我的言论平台总是被不定期清理,但有一些还是发出来,现将这段时间发的微博做些拣选,并增加一些内容,发在这里。抱歉的是,人们最关心的第73条讨论,出于文章结构的安排,我将其放在最后部分。
一.什么是刑诉法的精神
1.【第一个前提】谈刑诉法之前,得先谈一个基本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正常国家,公权是法有授权方可行使,私权是法无限制即为自由。关键是两者紧密相连,公权增一分,私权可能减十分。因此,理解任何关涉公权力的立法时都必须考虑这个前提。
2.【第二个前提】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言论自由的三无背景下,至少一切涉及限制自由和权利的部门法立法方面,有法不如无法更符合保障公民权,这是第二个前提。
3.【第三个前提】许多鸡毛蒜皮的小细节当然也是重要的,但这些规定即便纸面看着很宏富,却不及一条小小的实质性损害。因此,看待刑诉法修订不能光以条文数量做进步还是退步的判断,关键是要看人权受保障程度而论。
4.【如何分析条文】无论是对于原法,还是修正案,针对具体条文时,必须注意其指向的对象: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还是限制或授予公权的。若是前者,而且不混杂授予公权新权力的,可欢迎;若是后者,只要限制公民权(即以限公权为幌子授予公权更多权力),绝大部分情况下,两厢权衡,宁可不要。
5. 【刑诉法何为】在宪政国家,刑诉法常被视为小宪法,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而在这国,刑诉法被视为打击犯罪的基本法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前者强调立法中公民权如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必须被无罪推定;而后者则强调如何让公权行使权力更方便、侵犯人权更方便,甚少顾及公民不被冤枉。
6. 【刑诉法精神】刑诉法精神就是保障人权、正确地适用刑法,对嫌疑犯作无罪推定,以确凿、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能定罪,因此宁可错放三千,不可冤枉一人,保障人权是主,打击犯罪是辅。专制国认为它是打击犯罪的,即使声称无罪推定,制度上也绝不落实,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枉纵一人。奴隶主和自甘奴都喜欢后者。
7. 【心中得有大框架】在观察中国任何旧法新法时,心中必须有个基本框架:这国没有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现有伪公权及其扩张的合法性,如果顺便有点保障人权的内容,目的也在于安抚与稳定、便于掠夺而非保障公民。如果不明白这个基本框架,就不可能对伪公权扩权这个问题有条件反射式的怀疑。
8. 【人权观念】讨论刑诉法需具备基本而具体的人权法治等观念。1.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司法独立的正当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可被定罪、惩罚,宁可错放,不可冤枉;2.公正审判的条件:a司法独立,即法官个人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干涉;b程序正义,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公开的系列保护嫌疑犯人权的规则。
9. 【三无中国】由于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新闻自由,即使条文中抽象规定保障人权,总体而言,这人权基本上还是个屁。所以讨论这国的刑诉法,得分两个层次,概括性评价,这国刑诉法就是践踏人权法。但具体到每个条文,须在上述三前提下讨论它们是如何践踏人权,以及如何可能会有一点点保障。
10. 【司法力学】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律师,这个三角关系中,像一切几何图形,存在着力学关系。政治中的力学关系,也遵循宇宙大道,存在均衡问题。当法官检察官警察都服从于同一个权力垄断者时,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就处于彻底完全的弱势。三角形变成一条拔河的直线,律师只占一个端点,其他三者占据整条线。
11. 【该关注什么】如果你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是政府官员,如果你没准备欺压他人,就不要替公权力操心,们已经够黑够强大,该操心的是如何保障人权,而不是什么打击犯罪。前者是根,后者是枝,前者不保,后者瞎搞。即使手握重权,一旦落难,也会同样遭到们自己垒出来的野兽法的吞噬。
12. 【法网疏密】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塔西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赵匡胤也曾对前朝法网稠密深表厌恶。法的关键不在疏密,而在于主要是限制政府的,还是限制人民的,前述诸说都是指限制人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