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荆志斌
性别: 男
年龄: 36岁
通讯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瑞祥建筑公司
邮政编码: 071051
电话号码: 1383220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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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jing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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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公司: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
投诉内容: 投诉书保监会: 本人及妻子于2005年12月在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万能险及钟爱一生养老险共六份,交纳保费9万余元,均为平安公司保险代理人霍丽娜办理。其中两份保单本人于投保犹豫期内要求退保,但霍丽娜及平安公司未予办理,保单扣留至今。 2006年8月中旬本人在平安公司柜台查询帐户金额,发现帐户金额无故被人冒领22000元。 2006年8月19日本人到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报案,平安公司口头答应调查处理。2006年8月22日平安公司保定分公司后援部陈主任电话告知本人,称帐户金额确被霍丽娜冒领22000元, 冒领金额平安公司未经本人同意现已将本人帐户擅自补足,本人于2006年8月25日到平安公司要求出示相关材料及调查报告,但该公司称无任何责任。2006年8月29日,平安公司电话通知本人,称上述犹豫期内要求退保的两份保单又分别被部分冒领,要求核实。本人通过依法调查,查清了以下事实: 2005年12份,本人及妻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先后办理保险业务6份,保险代理人霍丽娜,但当时其并未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是试用员工,平安公司给霍丽娜发了工作证,其所在的部门为河北分公司区域拓展部,部门编号为12477040202,业务编号:1240190392。现查实霍丽娜2006年6月26日才取得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成为公司正式代理人,本人所交保费多了1.2万元左右,听了霍丽娜的建议,在2006年4、5月份想把多余的钱买财富一生险种,但后来发现这种保险保费低于2万元不能买,所以让霍丽娜为本人办理退款,在办理退款手续时,霍丽娜伙同平安公司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让本人签了空白委托书,以办业务需要为名,要求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柜面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原件已核章,为霍丽娜今后的犯罪创造了条件。霍丽娜先打入本人帐户一部分,后将余款以现金方式交给本人妻子。 本人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名的原因是:办退款手续时,霍丽娜与本人共同咨询柜面的工作人员,但所有的工作人员均不清楚如何办理,工作人员解释称仅有委托书不能办具体业务,办具体业务时需要申请书,而且需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否则不能办理,基于这种情况,本人签的空白委托书。霍丽娜在取得本人签名的空白委托书后,自己填写了代为办理补发保单,万能账户部分领取及其他内容,为取得保单原件,霍丽娜私自填写了补发保单申请(附件中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伪造了本人的签名。在伪造完签名后,霍丽娜拿着原先退款时柜面给其复印的“原件已核”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申请书,便顺利办理了保单补发,保单号为P247700001538672,保单补发后平安公司未通知本人。 2006年8月4日,霍丽娜再次伪造了委托书,申请书(附件中投资帐户变更申请书),再次伪造本人的签名,并凭复印的“原件已核”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为7月5日)从平安公司领取了本人帐户资金2.2万元。平安公司未通知本人。 2006年8月19日,本人到平安公司报案后,平安公司找到霍丽娜,要求其将冒领的款项存入霍丽娜持有的非法开具的本人存折,平安公司后援部陈主任从霍丽娜手中要回非法补发的保单及非法开具的存折,未经本人允许,向分公司打报告,称录入错误,将本人在公司的账户非法打开,将非法开具的存折账户金额转至本人账户。另外,霍丽娜利用手中持有的本人投保犹豫期内要求退保的两份保单,于2006年5月伪造本人及妻子签名,伪造委托书,申请书,平安公司未经审查,账户金额2800元,1000元分别被霍丽娜冒领。本人认为, 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 严重不负责任,已涉嫌违法犯罪,具体如下: 1. 聘用未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导致如此恶性事件发生。 霍丽娜05年12月为本人办理的保险业务, 平安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作证,但她06年6月26日才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平安保险公司已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予处罚,并应彻查平安公司,以免此类恶性事件再次发生。 2. 06年7月4日及8月4日, 霍丽娜并未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伪造本人签名, 平安保险公司便分别违规办理了保单丢失及资金领取。足已证明平安公司严重违规操作, 严重不负责任,投保人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3. 平安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共同犯罪, 霍丽娜原填写的委托书代理期限是自06年7月4日至7月10日,但通过核实,代理期限被霍丽娜之外的其他平安公司工作人员篡改,霍丽娜已指认公司人员后改为9月10日。(7改为9) 4. 平安保险公司后援部陈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将霍丽娜非法开具的本人存折账户资金非法转走,又未经本人允许,捏造事实,擅自开启本人帐户,严重违规操作, 霍丽娜已涉嫌犯罪, 平安保险公司将赃款重新打入账户,已构成毁灭,伪造证据,包庇纵容犯罪。 5. 平安保险公司向本人出示的所谓原件已核的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均注明7月5日,而办理业务分别为7月4日和8月4日。明显伪造证据!!!虽然本人在平安保险公司取得材料时,该公司陈主任拒不签字,但录音资料已能证明该材料为平安保险公司所提供。如果平安保险公司向保监会及司法机关提供的材料与本人所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则充分证实平安保险公司在集体违法犯罪。 6. 霍丽娜多次伪造委托书及申请书,伪造签名,冒领本人及妻子王红艳帐户款项, 平安保险公司未尽丝毫审核义务,办理领款概不通知本人,或是严重违规操作,不负责任,或是恶意串通伙同作案,集体违法犯罪。本人认为, 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保险代理人霍丽娜恶意串通伙同作案, 集体违法犯罪。已构成刑事犯罪,而平安保险公司严重不负责任,包庇纵容犯罪,严重违规操作,特此向保监会投诉,请求依法调查处理。以保证本人及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及资金安全。受害人: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VIP客户 2006年9月1日附:霍丽娜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平安公司向本人提供的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