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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坛的XX (2人在浏览)

byron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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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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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论坛里一些人士的名字被XX代替了,我持反对意见:

第一,我立场坚定支持有证据和理性在论坛曝光电白县内的行政不作为执政者,指名道姓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有诽谤,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诽谤者法律责任;

第二,论坛的XX会让非电白境内的其他人士(如省级、甚至更高级别的有心人士)感到糊涂,不知道XX指的是谁;

第三,XX化,实际上可以通过分隔和加其他符号避免被XX化,如:我认为李×日×添书记在我所提及的物价一事上有行政不作为的过失;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所谓行政不作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第一,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第二,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第三,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第五,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问题一切要讲证据,不能用据说或据了解或什么什么的来捕风捉影,方式很重要,责任要分清,大事要想清楚再发表,没有把握的事情一定要小心的发表。
 
QUOTE(黄金海岸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2:20 AM)
反映问题一切要讲证据,不能用据说或据了解或什么什么的来捕风捉影,方式很重要,责任要分清,大事要想清楚再发表,没有把握的事情一定要小心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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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反映的事并非据说或据了解,而是亲身的经历。

我当时是有实际证据的,物价局表示无法处理,这不是不作为吗?既然物价局无法处理,投诉到李日 添书记那里,依然不闻不问,他又如何脱离干系?
 
QUOTE(byronroy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2:24 AM)
我所反映的事并非据说或据了解,而是亲身的经历。

我当时是有实际证据的,物价局表示无法处理,这不是不作为吗?既然物价局无法处理,投诉到李日 添书记那里,依然不闻不问,他又如何脱离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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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不是你这个据了解和听说,物价局无法处理就告物价局无作为,你说投诉到李书记那里无动于衷,是通过论坛还是其他渠道反映问题?不要动不动就说某某没有作为,你的语气好似像大地震一样,难道真的那么严重。
 
QUOTE(黄金海岸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2:32 AM)
我所说的不是你这个据了解和听说,物价局无法处理就告物价局无作为,你说投诉到李书记那里无动于衷,是通过论坛还是其他渠道反映问题?不要动不动就说某某没有作为,你的语气好似像大地震一样,难道真的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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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不是一个官方的地方,贴到这里不算投诉,是公布而已。

至于我投诉的方法和流程,我还是依照相关规定一步一步来的,虽然读书不多,但还是懂得礼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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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局公布的投诉电话:他们说无法处理,因为一查就改一会,不查就不改;
2->投诉电话无法解决,我打到了物价局长那里:他说会跟进!结果一天又一天过去,一点也没改变;
3->最后找到李大人,投诉物价局及物价局长: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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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你看到的:照样乱收费!

我的语气并不过,我说的是事实,当然不怕大声说。
至今,我都还保留了那些证据,不怕他们来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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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byronroy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2: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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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不是一个官方的地方,贴到这里不算投诉,是公布而已。

至于我投诉的方法和流程,我还是依照相关规定一步一步来的,虽然读书不多,但还是懂得礼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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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局公布的投诉电话:他们说无法处理,因为一查就改一会,不查就不改;
2->投诉电话无法解决,我打到了物价局长那里:他说会跟进!结果一天又一天过去,一点也没改变;
3->最后找到李大人,投诉物价局及物价局长: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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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你看到的:照样乱收费!

我的语气并不过,我说的是事实,当然不怕大声说。
至今,我都还保留了那些证据,不怕他们来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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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贯谴责和抗议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在处理一些不公道或者乱收费的无作为,关于这个事情,建议最好找到你属在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力的热心人士通过比较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论坛不是有一个包公吗,请乐叔出面再联系一些代表或者委员重视这个事情,把有效的证据找过来,票价贵,贵多少,贵在那里,一一二二的列出来,两会期间通过人大常委会通知物价局的领导喊过来,相信很快就会解决问题。
至于你说的语气重不重,这个也让大家来评评说说,我认为大部分是没有问题的,有一点当然要肯定,你的出发点绝对是没有问题的,人民会感谢你。
 
谢谢建议,其实我也不想麻烦乐叔,他已经够忙的了,我就此事会不断的找机会向更多人和媒体展示,有没有人理,那也不是我的控制范围内了.
 
QUOTE(byronroy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3:08 AM)
谢谢建议,其实我也不想麻烦乐叔,他已经够忙的了,我就此事会不断的找机会向更多人和媒体展示,有没有人理,那也不是我的控制范围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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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B哥的观点.
电白消费委会也是一个鸟样,严重失职。没好处的事敷衍了事
 
是系统过滤么?

试一下 李日添
 
李日添
 
李洪志 李日添 李喜气 潘本 温家宝 影帝 胡锦涛 皇帝 习近平 太子
 
QUOTE(二马先生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9:01 AM)
李洪志 李日添 李喜气 潘本 温家宝 影帝 胡锦涛 皇帝 习近平 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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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我另外一个贴成了特别照顾
 
连谷x歌x都生存不下去了,xx也就正常了.
有利于广大网友活动脑筋思考xx,不也是好事吗?
 
QUOTE(byronroy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9: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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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我另外一个贴成了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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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别人发帖时候写的吧 李X添
 
QUOTE(二马先生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9:01 AM)
李洪志 李日添 李喜气 潘本 温家宝 影帝 胡锦涛 皇帝 习近平 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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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byronroy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3:08 AM)
谢谢建议,其实我也不想麻烦乐叔,他已经够忙的了,我就此事会不断的找机会向更多人和媒体展示,有没有人理,那也不是我的控制范围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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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注,有机会能顺便提一提,就一定提一提
 
QUOTE(四中乐叔 @ 2010年03月24日 Wednesday, 09:16 PM)
已关注,有机会能顺便提一提,就一定提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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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眼睛是雪亮的。
 
实力说法,社会共识。
 
现在要求实名举报,以示负责。
 
我也有意见要提,已经委托某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
 
B哥,还是算了吧,如今这年头,还会有人为老百姓着想吗?

社会现实就是,当官要投资,没钱就不要想当官,投资下去了,就得要有赚头,不然谁会选择当官?

我现如今都死心了,只要还能苟且偷生,什么都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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