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的公告
2017年9月1日起,我市为强化两轮、三轮电动车的管理,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办理临时标识牌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已经办理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达25万多辆,对强化我市交通秩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家正式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实施),电动车(不包含电动汽车)将分为两类——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将强制退出市场。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推进管理措施,特此公告如下:
一、全市自2019年2月1日零时起,全面停止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工作。已办理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辆可使用至2020年9月30日。
二、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4月15日起,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依法取得茂名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应纳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公告查询网址:
http://wap.chinacar.com.cn/search.html),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加强对电动车的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查处电动车无牌无证、不靠右行驶、冲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日起,对继续上路行驶的使用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予以扣车、收缴临时标识牌等措施处理,对无牌无证上路的按机动车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附: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明标准;
2、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登记地点。
茂名市公安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简明标准
(2019年4月15日实施)
(一)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
(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千克;
(三)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四)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
(五)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
附件2:
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登记地点
1、市区: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人民南服务站
(茂名市人民南路209号)。
2、电白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霞海南路1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沙琅便民服务点(电白区公共服务中心沙琅分中心车辆管理所便民服务点窗口(281省道南)),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工业园服务点(电白区水东镇安乐路西100米)。
3、化州市:化州市交警大队车管所(207国道塘岗岭处)。
4、高州市:高州交警机动巡逻中队停车场内(山美)。
5、信宜市:信宜交警大队办证大厅(玉湖九街与玉湖西路交叉口南1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