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的物权法,第六章:《业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即开放西门无可置疑!蓝球场开放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可以理解为应当优先对业主出租等需求?!)。另外,地下停车场是否规划用地为业主公用设施分摊出去了,有待规划局核查!。如果是的话,业主有权支配地下车库使用权。开发商只是建设地下车库。)家和的业主跟安泰的业主比起来,蚊跟牛比。安泰里面住的大官有多少?!只不过安泰现在的情况还没有达到家和的地步。有个问题,我不明白,地下室的停车位属于开发商的,那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能不能自己决定租不租?请有关专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