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车辆通行费年(次)制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违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由此可见,强制本地车主统一购买年票属于强制消费,是违法的,难道政府要带头违法乱纪吗?难道一定要让老百姓联想起政府是否和公路企业存在某种不正常的联系(即使没有)?一旦以政府的文件形式规定全市的车主必须全部购买年票,以政府的意志强迫老百姓消费,以国家机器来保障就算不消费也要交费,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的今天的一大悲哀!
违法2:同时若以购买年票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违法3: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另外,温总理亲自签发的国务院417号令、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从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年票制度确实违反了其中“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等条款,虽有《广东省公路条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条款强作支撑,但参考“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相关规定可知,年票制度的“强制收取、平摊费用”的特点说明此项制度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违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由此可见,强制本地车主统一购买年票属于强制消费,是违法的,难道政府要带头违法乱纪吗?难道一定要让老百姓联想起政府是否和公路企业存在某种不正常的联系(即使没有)?一旦以政府的文件形式规定全市的车主必须全部购买年票,以政府的意志强迫老百姓消费,以国家机器来保障就算不消费也要交费,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的今天的一大悲哀!
违法2:同时若以购买年票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违法3: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另外,温总理亲自签发的国务院417号令、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从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年票制度确实违反了其中“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等条款,虽有《广东省公路条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条款强作支撑,但参考“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相关规定可知,年票制度的“强制收取、平摊费用”的特点说明此项制度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