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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李荣奇于2007年7月12日离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给我答复是: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答复说:“1.从2002.1月至2007年9月止,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文件规定,原先抚恤金是由民政局发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抚恤金政策的贯彻落实,文件决定2002年1月1日起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列“抚恤金”科目)。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根本没有说到这些内容)
2.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我县从2007年10月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内容是指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20个月基本工资以及自2006年7月1日起的计发办法,根本不存在事业单位自2007年10月起才由财政局拨到死者生前单位的说法,)
以上是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和2009年4月7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发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 (1)民发〔2007〕64号文件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4)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5)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发放已故教师李荣奇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730.67元、月)共计1730.67*20=34613.4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1. <<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文件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现行渠道就是: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2..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文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离退休入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4.《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文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是: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1)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2)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电白财政局根据1.<<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说:“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根据2.<<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说:“我县从2007年10月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解决是生搬硬套地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错误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电白财政局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茂名市财政局提供)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3月2日
附:本诉状副本__4_____份。
原告: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李荣奇于2007年7月12日离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给我答复是: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答复说:“1.从2002.1月至2007年9月止,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文件规定,原先抚恤金是由民政局发的,为了切实保证国家抚恤金政策的贯彻落实,文件决定2002年1月1日起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列“抚恤金”科目)。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解决。(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根本没有说到这些内容)
2.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我县从2007年10月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不符合文件规定,文件内容是指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20个月基本工资以及自2006年7月1日起的计发办法,根本不存在事业单位自2007年10月起才由财政局拨到死者生前单位的说法,)
以上是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和2009年4月7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发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 (1)民发〔2007〕64号文件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4)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5)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发放已故教师李荣奇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730.67元、月)共计1730.67*20=34613.4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1. <<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文件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现行渠道就是: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付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2.. <<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文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是: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离退休入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4.《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文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是: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1)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2)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电白财政局根据1.<<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文和电民优〔2002〕13号文说:“县事业单位(含各中、小学学校)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在事业费收入中负责。”.根据2.<<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7]10号文、茂民优[2007]4号文精神说:“我县从2007年10月起对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也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追加,由财政局拨发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解决是生搬硬套地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错误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电白财政局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茂名市财政局提供)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3月2日
附:本诉状副本__4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