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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接访制度化 重在为百姓办实事 (1人在浏览)

马马虎虎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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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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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接访制度化 重在为百姓办实事





2009年02月02日13:57 来源:《羊城晚报》





  中央之所以将领导干部的开门接访上升为“规定动作”,一方面是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确实存在着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某些领导一心只想着干“大事”,搞大项目,不屑于纠缠事关民生的所谓“小事”。

  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近年推行的“市长日”、“局长日”等“开门大接访”活动,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据《t望新闻周刊》披露,中央最近将这种领导接访上升为“规定动作”,并提出“最低标准”,要求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及定期下访,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处于社会变革转型期,又逢前所未遇的全球经济危机,各种矛盾纠结交织,在制度化层面构建一个领导干部与群众沟通的常态化渠道,动态把握社情民意,纾解社会矛盾,为民排忧解难,不仅必要而且很及时。

  信访问题大多是民生问题。普通百姓若非万不得已不会劳烦市长、局长大驾。去年广州开展市长、区长大接访活动时,数百群众带着干粮打地铺漏夜排队等候,以至张广宁市长将原定两个半小时的接访时间延长至六小时。百姓为何如此费精耗神地要见市长,盖因许多问题拖延日久,在基层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人们只得寄望于“包青天”式的高层领导发话批示。

  照理,基层政府部门最接近一线,也最便于与群众沟通、解决问题,但许多问题却偏偏要捅到高层某人那里才能解决,这本身就不正常。其中,固然有体制变革遗留的历史原因,以及诸多复杂的利益纠葛,令到基层无法解决;但深层原因还在于,目前不少机关作风不正,没有真正以群众利益为重,对待百姓的问题或敷衍或推诿扯皮,常常是“事情不搞大不解决,问题不批示不解决”,不仅伤害群众感情,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政府信誉降低。

  多年来,我们将干群关系视如鱼水,喻为骨肉。因此,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民意,惟此才能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这也是实现“执政为民”的先决条件。中央之所以将领导干部的开门接访上升为“规定动作”,一方面是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确实存在着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某些领导一心只想着干“大事”,搞大项目,不屑于纠缠事关民生的所谓“小事”。再者,也是为防止某些地方的领导接访活动流于形式,看似大张旗鼓,实则“忽悠”群众,不解决多少实际问题,最终领导接访变成了领导的个人政治秀。

  话说回来,领导接访毕竟是被动等待矛盾升级。要群众费劲吃力地上访,而这对于许多百姓来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作为一个以民为本的政府,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更应注重领导干部的定期下访,到基层,到群众中去,上门了解民情,及时掌握社会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新动向,将矛盾消解于萌芽状态,而不是等问题成了堆,群众怨声载道,或酿成群体性事件,才手忙脚乱地去“灭火”。同时,在信访问题上,须建立基层政府部门的首长问责制,首个接待信访群众的机关首长,应是第一负责人,政府部门间的问题由政府协调,不要让普通百姓去一个个“衙门”烧香叩头,官员一句话一个签字就让群众跑断腿,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

  总之,领导“开门”接访只是手段,为群众解决问题才是目的,作为一个服务型的政府,要围绕信访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的流程及制度,方为根本之道。
 
2002.1.1----2007.10.1事业单位(教育系统)这段时间都不按政策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全县大概200人 争取合法权益---起诉电白财政局!!!,请有付合条件的家属请联系我13542302439
关于电白财政局对病故教师不发放抚恤金的答复质问
信访局: 本人对电白县财政局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对关于病故(2007年7月)教师不发放恤金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服!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解释抚恤金发放渠道有错误
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一直以来都是由财政负责发放是事实(详见附表1、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 【13号文件是说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并未在此规定之内) 由此说明,财政局对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不发放,推卸责任,说是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的, 它是张冠李戴的说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二、抚恤金从2007年10月一日起由财政局发放是错误的
电白财政局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2008年10月20日):“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是财政局发放的,何来“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这段答复?!莫非有电民优〔2007〕※※号说2007年10月1日起由财政局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答复肯定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执行文件政策并不是按抄发日期来定的)【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 各级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以上文件规定:1.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2.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本人要求电白县财政局不要再推卸职责、相互推诿 ,不扭曲各级文件的精神,而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把应该发的抚恤金尽早发放。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以及3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的丧葬费)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三、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四、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由此证明: 1.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电白财政局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电白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来定断是否发放抚恤金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由财政局解释时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都不知道贪官们订的党报 人民日报有没看过一眼? 每次去到zf机关看到都是喝茶,抽烟,上网看股票,打游戏....看见就想吊他(她)们 纳税人的钱就给他们糟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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