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傻Bt @ 2009年02月26日 Thursday, 01:22 PM)
不懂就不在这里装
刑法没有轮奸这个罪,只有强奸罪,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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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本来想随口说两句而已,想不到来个电白县的法官较真,那就说多两句吧!
1. “ 刑法没有轮奸这个罪,只有强奸罪,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这句说得对,但是吃古不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字串3
[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第四款---两人以上轮奸的。此案作案者三人,两人参与直接轮奸,已经很明确啦,不该以强奸上限判处吗?
A某算不算从犯,说实在有点难说,因为案情我们一无所知。
再是电白的法官同志,我们这些虽然只是乡野村夫,且没读过什么书,但你一句“不懂就不在这里装”实在让人觉得你跟人民群众有很大的距离。
顺便说多一句,如果品质还可以,只是一时行差踏错,那就给他花点钱吧,也算给年轻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解铃还须系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