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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潘本下任,是空降军! (2人在浏览)

谁做县头都一样,问题是:如果有新的上任,会更贪。苦的也是电白的人民。
 
买官卖官现象的出现,归根究底是一种腐败行为。小官付出金钱的代价,爬上更高的位置,拥有更大的权力。可以卖“小官”的职位,可以收受贿赂,可以侵吞公款等等。总之,在这些官迷的心中,他们早已忘却官的另一称呼是“人民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他们用以换钱的工具。

  “买官卖官”――触目惊心

  我们不妨列举几个这样的例子,看这些人是如何靠卖官“发家致富”的。

  叶东雄,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局长,在其任职3年不到的时间里。他安排了近200人进他所管辖的工商系统,亲属有20多人,当地人称“叶家军”。

  韩希鹏,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在他任职的6年内,出售官帽23顶,平均每4个月不到就有一人在他的“提拔”下如愿以偿。

  李铁成又如何?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因卖官受赂140万元。

  既然有卖官的,那一定是有买的需求,而且买官者的的人数其实远远多于卖官者,毕竟大权在握的人是少数。

  在李铁成案中,向李行贿的全是干部,全县100多个单位没一个不行贿,科局级以上干部没一人不送钱!

  相对而言,原镇江市市委副书记的买官案就比较离谱了。花了160多万去找所谓的“中央领导”,愿望很简单,只想“抹正”而已,结果却被两个无业游民骗个分文不剩。

  原因何在――选人程序虚设

  为什么这种选人用人上的腐败之风,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选人程序虚设”。每一个被“选”者都“走过”干部提拔任用的程序,比如,考察材料齐全,有办公会议审查记录,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甚至也是“少数服从多数”,等等。

  选人程序虚设,在于当权者的点头权,用李铁成的话说,我要给谁按职务,决不会点名提拔他的,我只是按他的年龄、学历、工龄、职务等制定一个挑选标准,以人划线,以人定范围。这样,组织部门大致就可以按照这些基本条件,将我要提拔的人端上名单,书记点头,也只是个程序问题。如果我要的人没在名单上,那自然会推翻重来。

  在“正常程序”下卖官的又一大漏洞,则在于负责推举的组织部门和分管干部的副书记,用李铁成的话说: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其实也经常在揣摩和注意我的心思。我想用谁,怎么用,他们仅从我平时对谁表扬对谁批评上,也多能领会得差不多。他们连这点都领会不到,还能继续当组织部长和副书记吗?

  “选人程序虚设”,其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在干部工作中,不少人的程序意识比较淡薄。不可否认,经过这么多年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我们的选人程序已建立起来并得到了不断健全。然而有些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搞不正之风“乱选人”,没有违反政策“选坏人”,程序不程序无所谓,结果出现了事实上的选错人,用错人。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甚至个人好恶,造成了程序执行过程的“变形”。有的虽说是召开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但“一把手”的民主作风差,或者有“家长式”习气,在这样的“集体讨论”气氛中,有多少人敢讲真话?诸如此类的“程序”,怎能保证“选好人,用好人”?怎能避免弄虚作假?三是,“权大于程序”的干扰,一些领导干部基于个人感情、个人私利、个人目的,通过“组织”对选人用人施加私人影响。比如,有的干部明明工作平平、才干一般,却因某领导的“关照”而进入“程序”得到职级连升;有的干部明明考察时有不廉洁问题,却因某领导“说了话”而进入“程序”被提拔重用;有的干部明明群众基础不好,却因有领导暗示或授意而进入“程序”,照样得以升迁。

  对策――改进做法,堵死源头

  在具体做法上,要改进干部考察评价方式,真正做到凭实绩认定使用干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量化考核。改进对干部政治理论素质考察的方式,实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等等。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杜绝买官卖官,就要堵死买官卖官的源头,就要消除有可能使公仆变成老爷的体制、制度弊端,要用权力授予、使用、监督的法制确保权力不能成为官员的谋私手段。
 
QUOTE(政虎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07:30 PM)
买官卖官现象的出现,归根究底是一种腐败行为。小官付出金钱的代价,爬上更高的位置,拥有更大的权力。可以卖“小官”的职位,可以收受贿赂,可以侵吞公款等等。总之,在这些官迷的心中,他们早已忘却官的另一称呼是“人民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他们用以换钱的工具。

  “买官卖官”――触目惊心

  我们不妨列举几个这样的例子,看这些人是如何靠卖官“发家致富”的。

  叶东雄,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局长,在其任职3年不到的时间里。他安排了近200人进他所管辖的工商系统,亲属有20多人,当地人称“叶家军”。

  韩希鹏,阜阳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在他任职的6年内,出售官帽23顶,平均每4个月不到就有一人在他的“提拔”下如愿以偿。

  李铁成又如何?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因卖官受赂140万元。

  既然有卖官的,那一定是有买的需求,而且买官者的的人数其实远远多于卖官者,毕竟大权在握的人是少数。

  在李铁成案中,向李行贿的全是干部,全县100多个单位没一个不行贿,科局级以上干部没一人不送钱!

  相对而言,原镇江市市委副书记的买官案就比较离谱了。花了160多万去找所谓的“中央领导”,愿望很简单,只想“抹正”而已,结果却被两个无业游民骗个分文不剩。

  原因何在――选人程序虚设

  为什么这种选人用人上的腐败之风,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选人程序虚设”。每一个被“选”者都“走过”干部提拔任用的程序,比如,考察材料齐全,有办公会议审查记录,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甚至也是“少数服从多数”,等等。

  选人程序虚设,在于当权者的点头权,用李铁成的话说,我要给谁按职务,决不会点名提拔他的,我只是按他的年龄、学历、工龄、职务等制定一个挑选标准,以人划线,以人定范围。这样,组织部门大致就可以按照这些基本条件,将我要提拔的人端上名单,书记点头,也只是个程序问题。如果我要的人没在名单上,那自然会推翻重来。

  在“正常程序”下卖官的又一大漏洞,则在于负责推举的组织部门和分管干部的副书记,用李铁成的话说: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其实也经常在揣摩和注意我的心思。我想用谁,怎么用,他们仅从我平时对谁表扬对谁批评上,也多能领会得差不多。他们连这点都领会不到,还能继续当组织部长和副书记吗?

  “选人程序虚设”,其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在干部工作中,不少人的程序意识比较淡薄。不可否认,经过这么多年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我们的选人程序已建立起来并得到了不断健全。然而有些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搞不正之风“乱选人”,没有违反政策“选坏人”,程序不程序无所谓,结果出现了事实上的选错人,用错人。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主义作风甚至个人好恶,造成了程序执行过程的“变形”。有的虽说是召开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但“一把手”的民主作风差,或者有“家长式”习气,在这样的“集体讨论”气氛中,有多少人敢讲真话?诸如此类的“程序”,怎能保证“选好人,用好人”?怎能避免弄虚作假?三是,“权大于程序”的干扰,一些领导干部基于个人感情、个人私利、个人目的,通过“组织”对选人用人施加私人影响。比如,有的干部明明工作平平、才干一般,却因某领导的“关照”而进入“程序”得到职级连升;有的干部明明考察时有不廉洁问题,却因某领导“说了话”而进入“程序”被提拔重用;有的干部明明群众基础不好,却因有领导暗示或授意而进入“程序”,照样得以升迁。

  对策――改进做法,堵死源头

  在具体做法上,要改进干部考察评价方式,真正做到凭实绩认定使用干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量化考核。改进对干部政治理论素质考察的方式,实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等等。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杜绝买官卖官,就要堵死买官卖官的源头,就要消除有可能使公仆变成老爷的体制、制度弊端,要用权力授予、使用、监督的法制确保权力不能成为官员的谋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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拭目以待
 
QUOTE(老牛大炮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08:21 PM)
是不是张爱党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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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爆冷门吧!
 
QUOTE(捡房如鲎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10:45 AM)
铁定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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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定是也
 
强烈要求60多岁上以人当县头,并且是外县人,因为过于年轻,精力会旺盛,营养丰富,会包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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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李淑珍 @ 2009年02月26日 Thursday, 01:22 AM)
坚决反对电白人再当这一届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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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李淑珍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08:38 AM)
书记铁定不姓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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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铁定出自高州! 但不是李日添.
 
QUOTE(恋爱の都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12:37 PM)
个人感觉都是潘本做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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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好”~~~~~~~~~
电白全都是他家了,你都成他“家人”了
你怎么会说他不好呢
 
QUOTE(8882 @ 2009年02月25日 Wednesday, 12:32 AM)
是性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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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狗和猫性交来的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电白县罗坑镇罗坑中学 ***
被告: 电白县财政局
案由:
电白县罗坑中学退休教师***于2007年7月12日过世, 家属悉知有关抚恤金发放的政策后,向电白县财政局提出抚恤金申请。结果电白财政局根据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1.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由原单位发放, 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电白财政局于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对此解释本人表示强烈不服,因此特向电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讨应该发放的抚恤金。

诉讼请求:
要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发放已故教师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以及3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的丧葬费)
事实与理由:
事业单位死亡人员抚恤金一直由财政局发放是有据可查的事实,根据(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详见(1)民发 〔2007〕6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发布 (2)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抄送 (3)茂民优〔2007〕4号文件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抄送)。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3.《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文件)
文件通知所表达的内容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是自2004年10月1日起)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执行时间是自2006年7月一日起)。三、我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也参照执行。四、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由此证明: 1.电白财政局所根据的电民优〔2002〕13号文件解释说:“事业单位的抚恤金自2002年1月1日―2007年10月1日止是原单位发放。2.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也参照国家机关从2007年10月1日起发放由财政供养人员的死亡抚恤金。”(电白财政局2008年10月20日对电白信访局的答复) 电白财政局以收到文件的时间(2009年9月份)来定断是否发放抚恤金以及发放渠道(负责单位)是偷换概念、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没有文件依据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号文件粤民优〔2007〕10号文件(3)茂民优〔2007〕4号文件(由财政局解释时提供)
2. (1)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政府网站提供的文件公告下载)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电白县罗坑中学***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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