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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还我母亲尸体!还我公道! (2人在浏览)

QUOTE(byronroy @ 2008年09月14日 Sunday, 02:45 PM)
但火葬是明文规定,要讨回公道,依法比较困难
依情,支持你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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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6/12/4598.shtml

QUOTE

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
发布时间:2002-06-12 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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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咨询电话猛增
自进入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声纹实验室就不断接到各地打来的咨询电话。打电话的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所关心的问题大体相同:他们手中的录音带能不能做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样本材料?你们的鉴定结论法庭是否承认?

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副处长李敬阳在回答问题时告诉他们,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资料都具备鉴定条件,而且录音的清晰度与鉴定条件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即能听懂内容的录音带不一定就具备了鉴定条件,能不能做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才能确定。样本资料除了保证录音质量外,还需要有足够的与检材内容相同的词语。至于鉴定结论,需要经过法庭认证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事实上,语音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许多年了。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已分别将视听材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鉴定中心是在1990年开展声纹鉴定工作的,到目前他们已完成数百起案件的声纹鉴定。

那么,为什么包括从事政法工作在内的许多人对声纹鉴定远不如像对诸如指纹、痕迹等鉴定那样熟悉?

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

李敬阳在向记者分析这里的原因时说,一是从总体上看,各类案件中有录音材料的不多;再就是与过去的司法规定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录音资料,只要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都被排除到证据之外。

在民事案件中录音材料是一种很便于当事人提取的证据,但由于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的司法解释,使得录音资料证据的出现少之又少。对此,一些司法人员和法学专家结合相关案例在报刊上展开讨论,明确表示了不同见解,希望将来在民事证据法中对音像资料的使用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已陷入尴尬境地的音像资料证据激活。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1995年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规定,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

........

一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或许,我们真的该考虑一下,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诉讼,适时揿下录音键,让口说有凭成为现实。



001234,看准了
 
笑话,你跟他讲我们对话要录音的,你不会傻B到这样吧?
 
QUOTE(byronroy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3:18 PM)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6/12/4598.shtml
001234,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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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看准了!是“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请注意,是“合法”的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而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无可置疑的。此外,河北当然和广东有异,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全国通用性和参照性,也就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献。byronroy,其实应该是你要看清楚一点,认真、仔细地读懂一点你所列出来的材料。你所罗列出来的材料,只能说明: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但是,并不说明所有的偷拍偷录都是有效的证据。相信我吧,楼主的录音,在法庭上作不了证据的,因为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在网络上,却是一把向那些干着不可告人勾当的“官”开刀的利器,很有杀伤力。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不一定引不起媒体的注意。“周老虎”事件、甚至最新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而没有广大媒体的介入,想去讨个说法、弄个明白,我想,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7:57 PM)
我当然看准了!是“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请注意,是“合法”的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而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无可置疑的。此外,河北当然和广东有异,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全国通用性和参照性,也就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献。byronroy,其实应该是你要看清楚一点,认真、仔细地读懂一点你所列出来的材料。你所罗列出来的材料,只能说明: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但是,并不说明所有的偷拍偷录都是有效的证据。相信我吧,楼主的录音,在法庭上作不了证据的,因为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在网络上,却是一把向那些干着不可告人勾当的“官”开刀的利器,很有杀伤力。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不一定引不起媒体的注意。“周老虎”事件、甚至最新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而没有广大媒体的介入,想去讨个说法、弄个明白,我想,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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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
 
QUOTE(牛甲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8:16 PM)
别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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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确确凿凿的铁饭上钉钉的规定,不敢说是“非法”,也没人说是非法---除了你,但绝对是不合法。
 
QUOTE(玩水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9:36 PM)
听说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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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快?有详细的内容吗?摆平了就好。希望死者在天堂安息。阿门。
 
QUOTE(玩水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9:36 PM)
听说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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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7:57 PM)
我当然看准了!是“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请注意,是“合法”的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而不是所有的偷拍偷录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无可置疑的。此外,河北当然和广东有异,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全国通用性和参照性,也就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献。byronroy,其实应该是你要看清楚一点,认真、仔细地读懂一点你所列出来的材料。你所罗列出来的材料,只能说明: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但是,并不说明所有的偷拍偷录都是有效的证据相信我吧,楼主的录音,在法庭上作不了证据的,因为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在网络上,却是一把向那些干着不可告人勾当的“官”开刀的利器,很有杀伤力。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不一定引不起媒体的注意。“周老虎”事件、甚至最新的“三鹿”奶粉事件,如果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而没有广大媒体的介入,想去讨个说法、弄个明白,我想,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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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划线结论在自己红色的理论中就站不稳了!
ha.gif
 
QUOTE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是1995年的前提,2001年已经做了修改
 
各自解读吧,不辨了,中文博大精深,我没读什么书,无法跟你辩
 
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10:40 PM)
这么快?有详细的内容吗?摆平了就好。希望死者在天堂安息。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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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很简单,赔礼道歉,退钱
 
个人认为别断章取义,以全文解读为好
既然2001年修订,肯定是1995的有欠缺
 
QUOTE(玩水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10:51 PM)
解决很简单,赔礼道歉,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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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可准?
但愿事主能找回其母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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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不发表一下?
 
QUOTE(byronroy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10: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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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就好,股价跌,油价贵。
 
QUOTE(三档起步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11:00 PM)
看看就好,股价跌,油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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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不买股票不用油
 
QUOTE(byronroy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10: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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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大哥一般不轻易发言!
ku.gif
 
前几天,林头领导阿头度嗲晕,这回搞掂也松口气了
 
没搞掂论坛还是不放心,葬人城不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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