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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还我母亲尸体!还我公道! (1人在浏览)

QUOTE(极品 @ 2008年09月14日 Sunday, 10:59 PM)
笑看风云,对这类事麻木了,作为穷教书,买菜菜贩仔照样欺我血汗钱,买水果果贩还不是一样骗我称,世界尔虞我诈,只有利益的冲突,并看不出任何值得同情之处,换句话说,当你偷偷葬的时候,不也意味着另外一户人家要被人挖尸吗?当然,挖尸这种行为很恶劣。但有人不应该自负部分责任吗?

被人挖了你就会喊冤,那你送钱行贿的时候呢?有没想过其他人却要遵守法规安分土葬。凭什么你就可以偷偷土葬。这不就跟那些围攻万科的所谓业主一样吗?房价降你就嚷着要赔钱退款,房价升时又不见你出声跟大伙分钱。

除了觉得某些人对待死人尸体粗暴,不尊重死者和家属外,整件事就是狗咬狗。我乐见其成,当然我不会评价谁队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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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难说,非法交易!正是卖了鸦片还要抢回来!
 
告到省去,到这个地步了还怕什么。
或上人民网反映,网上有个栏目叫“有话网上说”,可以直达总理、书记、省长、部长反映。
 
这事政府还没出来说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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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每一个镇都是这样的,潜规则而已,强烈要求把这些材料贴到别的网站上去。
 
其实我想问下楼主有什么证据证明一定是镇里的人做的呢?不可以是那些“大力”做吗?他们是最清楚哪具尸体是没有火化和安葬在哪里的,他们同样知道偷盗是有钱赚的,还有最有胆量的,你们有想过是那些“大力”吗?
 
政府不会公开出面,应该私下解决问题,这事搞大了很不一般,楼主这笔钱绝对会给回,甚至会得到一笔补偿。
 
还有,大家有没考虑过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归根到底还不是利益驱动,我不是说殡改不好,但有没配套?今天出现这些事情,有没人反思过制度?政策的出台出发点是好的,但有想过怎么落实吗?有想过实施的前提吗?有想过实施的阻力吗?等等等,有的话有什么解决方法出台?但我个人感觉还是一级压一级,过程出现偏差就不足为奇了。(声明:我不是林头人,也不是政府官员,我只是个旁观者)
 
楼主...请你把录音放上网.....要我们支持你...你必须要这么做.....不的话你说的多么可怜也没人相信你说的是真的
 
你也太假了~~三百万???
去抢吖??他们有这么多钱
还用干??
 
QUOTE(电白公民 @ 2008年09月14日 Sunday, 03:40 PM)
如是事情属实的,只能说这些官员简直就是党的败类,有这种败类等于是加速了党的灭亡。难道这类禽兽官员就真的不相信具有三迟有神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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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政府真的很黑呀,社会的悲哀!!!
 
土葬本来就不合法。只是贪污是知法犯法。
 
QUOTE(牛甲 @ 2008年09月15日 Monday, 06:46 PM)
录音证据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做为视听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完全可以,即使是你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也没问题,因为此录音可做本案的证据出现,至于侵权的问题可另行立案,不影响证据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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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函《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显然,楼主的录音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你不懂法不要紧,但千万别不懂装懂,误了别人的事情。
 
本人很悲观地认为,楼主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说法的话,机会很渺茫。唯一有点希望的,就是利用引起媒体的关注(包括各大网站)的办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给某级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也许,会有那么一点点稍稍可以得到安慰的机会。
 
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1:07 AM)
此言差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函《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显然,楼主的录音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你不懂法不要紧,但千万别不懂装懂,误了别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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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人讲无可以呀?你不懂就不要乱讲话.知哟哗?无知你是哪个狗官同穿条裤的,你会天打雷辟的!
你妈哪个烂烂支!!!!!!!!!!!!!!!!!!!!!!!!!!八死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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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点打电话去今日关注,今日一线报料啊
 
QUOTE(哎过路的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2:06 AM)
咪人讲无可以呀?你不懂就不要乱讲话.知哟哗?无知你是哪个狗官同穿条裤的,你会天打雷辟的!
你妈哪个烂烂支!!!!!!!!!!!!!!!!!!!!!!!!!!八死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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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人真是不可理喻。除了骂街,你还会什么?????出于好心,我只是给楼主一点建议罢了。我帮谁说过话了?笑话,我还不至于贱得和那些狗“官”串通在一起。谁不懂?谁又在装懂??---是你!不错,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录音如果要作为证据,前提是,其取得的过程是合法的。我只是就专业问题说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你又何必暴跳如雷?是我说你说对了,你就是不懂装懂!踩到你尾巴了,所以你才象只狗一样,这么乱跳乱吠!
 
QUOTE(哎过路的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2:06 AM)
咪人讲无可以呀?你不懂就不要乱讲话.知哟哗?无知你是哪个狗官同穿条裤的,你会天打雷辟的!
你妈哪个烂烂支!!!!!!!!!!!!!!!!!!!!!!!!!!八死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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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你好好地体会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证据的这个解释:“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要再为自己的面子不懂装懂了!还有,等你通过了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再来骂我不懂装懂好了。
 
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1:11 AM)
本人很悲观地认为,楼主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说法的话,机会很渺茫。唯一有点希望的,就是利用引起媒体的关注(包括各大网站)的办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给某级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也许,会有那么一点点稍稍可以得到安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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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通过法律途径无望,那谈何能引起媒体关注?
 
QUOTE(1234 @ 2008年09月18日 Thursday, 01:07 AM)
此言差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函《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显然,楼主的录音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你不懂法不要紧,但千万别不懂装懂,误了别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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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是否与广东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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