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某单位当出纳,前几天将其单位之捐款送至电白县民政局,民政局开了收据. 未几,民政局某人竟称我母亲所在单位从未捐过款,于是打电话过来催款,单位领导示之民政局之收据. (幸亏保存了单据) 民政局竟推脱说:呵,这笔款疏忽了. 请问民政局,捐款能随便疏忽的吗? 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我们难猜测的东西. 另外,请县政府查一下民政局. 我总是担心,我们的善款可不要落到它不该去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