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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id=167370]凤凰卫视关注“南都记者被铐” 当事警察已被停职
2008/03/18 09:02: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200条[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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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凌晨4:26分接求助电话赶到黄贝派出所时,见到两名同事坐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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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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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处警号为058569的警察何庆文大声说:“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并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 王子荣 摄
相关链接:记者采访遭警察反铐双手近两小时(组图)
南都记者采访遭警察反铐双手 律师称滥用警械已违法
“记者采访被铐”追踪:警方道歉 当事警察已被停职
[记者手记]马小六:到现场采访是我的职责
[时评]郑慕行:非法施暴者挑衅法治理性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等一行十余人来到本报,向本报及当事记者表达歉意。邓成林表示,二名当事民警已经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携两篮水果来到本报办公室致歉。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首先表示,昨日上午分局临时召开了各派出所所长会议,黄贝派出所所长刘臣建被严肃批评,二名当事民警徐顺清、何庆文已被停职,目前在“素质提高班”进行“回炉再教育”。
“分局的态度很明确,我代表分局党委,向南方都市报社和当事记者道歉。”邓成林说,“民警的做法不当,将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已经就此事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他说,最近五年,深圳的警察队伍从8千人激增到1.8万人,警察素质也在整体提高,但依然有个别民警的行为需要大力强化培训,但这并不代表警队的整体素质。同时他表示:“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希望报社能给我们一个改错认错的机会。”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昨日下午亲自向当事记者马小六致歉。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马小六是一名素质很高的记者,很憨厚,“他不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被戴上手铐?对他采取措施是完全错误的。”他还表示,当事警员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用器械的规定,“何况事发现场警员并没有标明警戒线,那么马小六应该站在哪里?”
马小六昨日流出了委屈的泪水,他表示:“打、骂我都能忍受,被反铐双手之后还遭锁喉,这让我感到屈辱。”关于马小六被反铐之后又被警察抵在警车上“锁喉”,他表示:“警员的错误做法,其个人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
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随后表示,警察骂人、打人、铐人、都是不对的,而对于手铐的使用,“规定非常细,但可以明确的是,你这种情况绝对不该用手铐,所以当事民警被停职。”邓成林还对马小六说:“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我们将把结果及时反馈给你。”
罗湖区委书记慰问本报受伤记者
昨日,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
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马上致电罗湖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智敏,要求严肃查处此事,对在执法过程中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刘学强书记还委托区委宣传部代表罗湖区委区政府慰问看望了本报受伤记者。
南都负责人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
本报负责人对个别民警粗暴对待记者正当采访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事件发生后,本报职业道德规范监察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的初步调查表明,本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现场所从事的采访活动是正当的,也不存在“妨碍警察执法”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个别民警粗暴抓扯过程中,本报记者保持了高度克制。本报负责人对深圳市公安局就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调查表示赞赏,同时对海内外媒体同行和广大读者致电慰问和声援表示感谢!本报负责人强调,南都对记者职业操守有严格规范和要求,对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袒护,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南都,支持南都,监督南都。
事件专家说法
田文昌: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
限制记者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警察限制记者人身自由近两小时属非法拘禁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昨晚8点,记者致电田文昌,他表示从多家网站转载的当天的新闻来看,警察对一个到突发现场采访的记者采用手铐反铐其双手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此外,对一个亮明身份的采访记者采取这种反铐双手且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的做法,让记者在近两小时内丧失人身自由,其间还对其进行“锁喉”、殴打等暴力行为,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利,警察的行为的性质属于非法拘禁。
贺卫方:警察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铐”。贺卫方在电话那端无奈叹道。“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专横霸道又一次突显,他们忽视了一个警察应有的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昨晚九点,记者连线远在北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他说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对采访权的不尊重,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捂着盖着,不允许曝光,不希望看到负面新闻的心态。而这种惯有的心态,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警察们在这样的一些突发的场合,在行使公权力的专横霸道。这样的环境也不利于公安形象的树立,对负面报道的打压,权利就不会在全面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此事应当彻底的关注。
具体到该个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当时的情况对记者不适用于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显违法。此外,对没有突发犯罪迹象的记者,仍然采取长达两小时的令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属于非法拘禁。
公安部门不能迁就这样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重演,行使公权力时的霸道行为还将出现。
彭勃:记者可以提起索赔
远在日本做访问学者的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这条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的新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警察反铐记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作为受害人的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
彭勃说,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显然本案中记者采访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警察对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该条例。
且即使记者的行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影响(如强冲警戒线-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4款),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警告、劝诫和罚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到: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从《条例》来看,违规使用警械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认为是违法或犯罪。本案中对记者的人身伤害较轻,警察主观上也没有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故意(主要目的为保障执法秩序),故不认定为违法。过去,我们看到有关违规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担责任,多为内部行政处分。
尽管如此,被害人马小六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为警察个人,而不是作为行政组织的警察机关。
--------------------------------------------------------------------------------
到现场采访是我的职责
记者手记 马小六
3月17日的夜班,那是一个充满噩梦的夜班。我在罗湖区文华花园正常采访,却遭到警察粗暴的对待,这些恐怕我这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粗鲁野蛮的警察将我打倒在地,又用手铐反铐我,再到“锁喉”,直至我将要窒息。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个小时,我还是不敢相信这事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深圳。
当晚8时到次日早晨6时是我的夜班,当晚8时许到凌晨2时,我接连跑完两单新闻的采访,头痛得厉害,毕竟我习惯了每晚2时睡觉。我强撑着疼痛从龙大高速,再到福龙公路一路狂奔。刚下龙大高速,我又接到呼叫中心的电话,泥岗路有一个小汽车撞上大货柜车,小汽车的司机生命垂危,武警医院的医生正在抢救,我顾不上喝水又紧急赶到了事发现场。
采访完车祸,我就又接到报料说,罗湖文华花园有一个女子跳楼身亡。本以为车祸是最后一单采访了,没想到凌晨还有这么多的报料,我给摄影记者王子荣打气说再跑一趟吧,随后两人直奔罗湖文华花园,没想到这样一个对我来说不大不小的料,带来的却是噩梦。
作为一名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谁都知道去现场采访是每个记者必须的工作,当然也是我每天的工作。一个跳楼事件,我离得远远的就可以看到现场,然后采访目击者,通过公安分局采访跳楼的原因,写下现场的情况,这个稿子就可以万事大吉,我有必要为多次冲入现场吗?去现场看到了,听到了,闻到了,就足够我完成这篇稿子了,去现场只是我作为记者必须的工作,我在尽我的职责。
非法施暴者挑衅法治理性
郑慕行
昨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两名记者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却遭到了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警察徐顺清夹着一根烟辱骂记者:“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警察何庆文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事发后何庆文还认为两名记者“妨碍执法”:文字记者“比较不服从”,所以“把他压倒在地,戴上手铐”,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遭其“锁喉”,手腕红肿,铐痕深陷。摄影记者的采访相机被保安强扯落地损坏,保安的理由是帮助警察执行公务。在派出所,徐顺清居然还大声喝斥前来处理事件的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有关负责人和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副处长左志亮:“你们是不是他的亲戚?”(见各大网站)
过程固然野蛮,却还是有些许令人欣慰之处。警察被记下了警号,足以证明他们不是临时聘用人员。同样令人欣慰的是,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的正副两位处长的表态至少具备基本的大是大非观念。最大的欣慰不在于记者没有受到警察的伤害,也不在于记者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够深、表现得不够野蛮,而是事情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记者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使得事件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对比如此清晰明朗。
“欣慰”的反面是另一种并不“欣慰”的假设。倘若被非法伤害的记者没有那样温文尔雅,而是一个受到伤害马上就正当防卫的充满愤怒感的人;倘若记者没有带照相机,警察的警号没有被受害人记下;相对警察而言记者是弱势群体,相对记者而言其他市民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倘若被警察伤害的不是记者,而是深圳街头上到处可见的比记者还普通的普通市民。在并不具备执法权的保安“替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面对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的行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该如何确保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普通市民和新闻媒体来回答,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回答。多处受伤的记者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对此次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处长樊荣的回答是:“分局很重视;要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民警在现场的处置是有问题的。”看来罗湖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摄影记者的相机被深华物业保安砸烂,保安宣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由此,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个别执法者的野蛮执法和为所欲为,而是不受市民制约的某些权力坐大后,一些本来就身为普通市民的保安的那种“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的可怕心态。
可以说,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的两位记者的遭遇,如果没有得到严肃的回归法治轨道的公正解决,他们的可怜处境很有可能蔓延为深圳每个普通市民都会面临的恐怖现象。
我们当然可以期待悲剧不再重演。为此,公安部门必须狠抓公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公安执法权?是有警号的警察还是一个被警察随意暂时任命的“临时警察”,如这起事件中的一个保安?此外,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面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的和平公民,自己手中的暴力工具该如何使用、是否需要使用,一旦被非法使用该如何制度化惩治?
迫在眉睫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据被害人的被伤害程度,将非法施暴者绳之以法;如果不够这个处罚级别,至少要将他们调离公安系统,还深圳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社会环境。
2008/03/18 09:02:2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200条[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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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凌晨4:26分接求助电话赶到黄贝派出所时,见到两名同事坐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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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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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处警号为058569的警察何庆文大声说:“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并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 王子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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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采访遭警察反铐双手 律师称滥用警械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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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等一行十余人来到本报,向本报及当事记者表达歉意。邓成林表示,二名当事民警已经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携两篮水果来到本报办公室致歉。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首先表示,昨日上午分局临时召开了各派出所所长会议,黄贝派出所所长刘臣建被严肃批评,二名当事民警徐顺清、何庆文已被停职,目前在“素质提高班”进行“回炉再教育”。
“分局的态度很明确,我代表分局党委,向南方都市报社和当事记者道歉。”邓成林说,“民警的做法不当,将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已经就此事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他说,最近五年,深圳的警察队伍从8千人激增到1.8万人,警察素质也在整体提高,但依然有个别民警的行为需要大力强化培训,但这并不代表警队的整体素质。同时他表示:“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希望报社能给我们一个改错认错的机会。”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十余人昨日下午亲自向当事记者马小六致歉。深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马小六是一名素质很高的记者,很憨厚,“他不是犯罪嫌疑人,怎么能被戴上手铐?对他采取措施是完全错误的。”他还表示,当事警员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用器械的规定,“何况事发现场警员并没有标明警戒线,那么马小六应该站在哪里?”
马小六昨日流出了委屈的泪水,他表示:“打、骂我都能忍受,被反铐双手之后还遭锁喉,这让我感到屈辱。”关于马小六被反铐之后又被警察抵在警车上“锁喉”,他表示:“警员的错误做法,其个人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
罗湖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邓成林随后表示,警察骂人、打人、铐人、都是不对的,而对于手铐的使用,“规定非常细,但可以明确的是,你这种情况绝对不该用手铐,所以当事民警被停职。”邓成林还对马小六说:“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查,我们将把结果及时反馈给你。”
罗湖区委书记慰问本报受伤记者
昨日,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要求对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
罗湖区委书记刘学强获悉本报记者正当采访被铐后,马上致电罗湖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智敏,要求严肃查处此事,对在执法过程中个别违法民警立即进行处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刘学强书记还委托区委宣传部代表罗湖区委区政府慰问看望了本报受伤记者。
南都负责人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
本报负责人对个别民警粗暴对待记者正当采访深感震惊并表示谴责。事件发生后,本报职业道德规范监察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的初步调查表明,本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现场所从事的采访活动是正当的,也不存在“妨碍警察执法”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个别民警粗暴抓扯过程中,本报记者保持了高度克制。本报负责人对深圳市公安局就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展开调查表示赞赏,同时对海内外媒体同行和广大读者致电慰问和声援表示感谢!本报负责人强调,南都对记者职业操守有严格规范和要求,对违法乱纪行为决不姑息袒护,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南都,支持南都,监督南都。
事件专家说法
田文昌: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
限制记者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警察反铐记者行为违法。警察限制记者人身自由近两小时属非法拘禁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田文昌主任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昨晚8点,记者致电田文昌,他表示从多家网站转载的当天的新闻来看,警察对一个到突发现场采访的记者采用手铐反铐其双手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
此外,对一个亮明身份的采访记者采取这种反铐双手且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的做法,让记者在近两小时内丧失人身自由,其间还对其进行“锁喉”、殴打等暴力行为,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利,警察的行为的性质属于非法拘禁。
贺卫方:警察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又被打,被铐”。贺卫方在电话那端无奈叹道。“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专横霸道又一次突显,他们忽视了一个警察应有的对民权的最基本的尊重”
昨晚九点,记者连线远在北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他说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对采访权的不尊重,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折射出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了捂着盖着,不允许曝光,不希望看到负面新闻的心态。而这种惯有的心态,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警察们在这样的一些突发的场合,在行使公权力的专横霸道。这样的环境也不利于公安形象的树立,对负面报道的打压,权利就不会在全面在阳光下运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此事应当彻底的关注。
具体到该个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当时的情况对记者不适用于任何一款使用警械的情形,警察做法明显违法。此外,对没有突发犯罪迹象的记者,仍然采取长达两小时的令其丧失人身自由的做法,属于非法拘禁。
公安部门不能迁就这样的行为,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这样的情况还会重演,行使公权力时的霸道行为还将出现。
彭勃:记者可以提起索赔
远在日本做访问学者的深圳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彭勃,也注意到了这条被全国各大网站转载的新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称警察反铐记者行为应当定性为违规使用警械。作为受害人的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
彭勃说,根据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显然本案中记者采访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警察对警械的使用不符合该条例。
且即使记者的行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造成影响(如强冲警戒线-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4款),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警告、劝诫和罚款,不包括使用警械。
此外,从《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看到: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从《条例》来看,违规使用警械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被认为是违法或犯罪。本案中对记者的人身伤害较轻,警察主观上也没有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故意(主要目的为保障执法秩序),故不认定为违法。过去,我们看到有关违规使用警械的案例不少,基本上都是警方承担责任,多为内部行政处分。
尽管如此,被害人马小六记者仍可保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权利。但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为警察个人,而不是作为行政组织的警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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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采访是我的职责
记者手记 马小六
3月17日的夜班,那是一个充满噩梦的夜班。我在罗湖区文华花园正常采访,却遭到警察粗暴的对待,这些恐怕我这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粗鲁野蛮的警察将我打倒在地,又用手铐反铐我,再到“锁喉”,直至我将要窒息。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个小时,我还是不敢相信这事发生在我的身上、发生在深圳。
当晚8时到次日早晨6时是我的夜班,当晚8时许到凌晨2时,我接连跑完两单新闻的采访,头痛得厉害,毕竟我习惯了每晚2时睡觉。我强撑着疼痛从龙大高速,再到福龙公路一路狂奔。刚下龙大高速,我又接到呼叫中心的电话,泥岗路有一个小汽车撞上大货柜车,小汽车的司机生命垂危,武警医院的医生正在抢救,我顾不上喝水又紧急赶到了事发现场。
采访完车祸,我就又接到报料说,罗湖文华花园有一个女子跳楼身亡。本以为车祸是最后一单采访了,没想到凌晨还有这么多的报料,我给摄影记者王子荣打气说再跑一趟吧,随后两人直奔罗湖文华花园,没想到这样一个对我来说不大不小的料,带来的却是噩梦。
作为一名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谁都知道去现场采访是每个记者必须的工作,当然也是我每天的工作。一个跳楼事件,我离得远远的就可以看到现场,然后采访目击者,通过公安分局采访跳楼的原因,写下现场的情况,这个稿子就可以万事大吉,我有必要为多次冲入现场吗?去现场看到了,听到了,闻到了,就足够我完成这篇稿子了,去现场只是我作为记者必须的工作,我在尽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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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文华花园发生一起跳楼事件,两名记者赶到现场亮明身份采访,却遭到了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警察徐顺清夹着一根烟辱骂记者:“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警察何庆文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事发后何庆文还认为两名记者“妨碍执法”:文字记者“比较不服从”,所以“把他压倒在地,戴上手铐”,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遭其“锁喉”,手腕红肿,铐痕深陷。摄影记者的采访相机被保安强扯落地损坏,保安的理由是帮助警察执行公务。在派出所,徐顺清居然还大声喝斥前来处理事件的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有关负责人和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副处长左志亮:“你们是不是他的亲戚?”(见各大网站)
过程固然野蛮,却还是有些许令人欣慰之处。警察被记下了警号,足以证明他们不是临时聘用人员。同样令人欣慰的是,罗湖公安分局指挥处的正副两位处长的表态至少具备基本的大是大非观念。最大的欣慰不在于记者没有受到警察的伤害,也不在于记者受到伤害程度的不够深、表现得不够野蛮,而是事情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记者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使得事件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对比如此清晰明朗。
“欣慰”的反面是另一种并不“欣慰”的假设。倘若被非法伤害的记者没有那样温文尔雅,而是一个受到伤害马上就正当防卫的充满愤怒感的人;倘若记者没有带照相机,警察的警号没有被受害人记下;相对警察而言记者是弱势群体,相对记者而言其他市民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倘若被警察伤害的不是记者,而是深圳街头上到处可见的比记者还普通的普通市民。在并不具备执法权的保安“替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面对警察徐顺清、何庆文的行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该如何确保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普通市民和新闻媒体来回答,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回答。多处受伤的记者马小六被鉴定为轻微伤。对此次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指挥处处长樊荣的回答是:“分局很重视;要加强对警察的教育和培训;民警在现场的处置是有问题的。”看来罗湖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摄影记者的相机被深华物业保安砸烂,保安宣称“我是在替警察执行公务”。由此,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个别执法者的野蛮执法和为所欲为,而是不受市民制约的某些权力坐大后,一些本来就身为普通市民的保安的那种“一人飞升,仙及鸡犬”的可怕心态。
可以说,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的两位记者的遭遇,如果没有得到严肃的回归法治轨道的公正解决,他们的可怜处境很有可能蔓延为深圳每个普通市民都会面临的恐怖现象。
我们当然可以期待悲剧不再重演。为此,公安部门必须狠抓公安人员的教育培训。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公安执法权?是有警号的警察还是一个被警察随意暂时任命的“临时警察”,如这起事件中的一个保安?此外,公安部门必须明确回答,面对“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极力忍让”的和平公民,自己手中的暴力工具该如何使用、是否需要使用,一旦被非法使用该如何制度化惩治?
迫在眉睫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据被害人的被伤害程度,将非法施暴者绳之以法;如果不够这个处罚级别,至少要将他们调离公安系统,还深圳一个具有法治理性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