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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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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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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2008-01-07 09:00: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刘万永 

核心提示: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1月4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采写的报道通篇失实,严重影响西丰形象,已按“诽谤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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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本报记者宋广辉摄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赵俊萍在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年,赵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但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价值为22万元。对此,赵俊萍不同意,她多次找到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萍。
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听到家人被抓后,赵俊萍于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打算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萍抓回西丰,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
10月30日,赵俊萍被羁押7个多月后,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赵俊萍涉嫌“偷税、诽谤”一案。
本报记者得到的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显示,2007年10月8日,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赵俊苹(曾用名赵俊萍)犯偷税罪、诽谤罪,并向西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丰县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12月7日,西丰县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
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说,被告人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诽谤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赵俊苹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2008年1月2日,《法人》杂志关于此案的报道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相关评论也比较多。
当天,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下达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兹因群众举报赵俊华行贿一案,请你于2008年1月3日零时接受询问,询问地点: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赵俊华向本报记者出示了这份文件。赵俊华说:“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认识朱文娜,更没有给她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赵俊华对本报记者说:“一名副检察长对我说,我们已经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贿罪,记者犯受贿罪和诽谤罪,到时候一起判。”12小时后,赵俊华被准许离开西丰县检察院。
2008年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并与记者朱文娜见面。
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况”。《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向本报记者证实,西丰县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008年1月6日晚9时20分,本报记者拨通了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的手机。周静宇向记者证实了和宣传部部长一起到《法人》杂志交涉的事。关于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并赴北京抓捕一事,周静宇说“确实已经立案”。
周静宇否认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他说:“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

周静宇对本报记者表示,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通篇失实,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法人》杂志应当立刻采取行动补救,“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对本报记者说:“到西丰采访是我的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问题报社正在处理。我相信组织,个人对此不发表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赵俊苹代理律师高义宝对本报记者说:“从法律规定看,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西丰县法院判决赵俊苹犯诽谤罪本身就违法,也是非常荒谬的。从本案看,所谓诽谤罪的受害人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可整个卷宗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我们向法院要求张志国到庭,说明受到了什么损失,根本没人理睬。”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违法。一条短信引发两起诽谤案,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http://news.oeeee.com/a/20080107/507843.html
 
不敢发表评论,因为西丰到电白也没多远。
 
文革的余孽僵而不死
 
应该是权法的较量
 
官不在大,有权则王。为官一任,雄霸一方!
 
“不知情”为何成为“领导”的卸责词?

近日,两则消息成为2008年伊始网上议论热点。

  一是据《中国青年报》1月7日报道,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

  二是陕西绥德县近日发生的职中校长为解决学生助学金问题找县长“强行”签字后。教育局几个领导召开了局务会议,决定对高勇停职检查,给县长赔礼道歉,并在县政府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案后,对校长追县长签字一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校长的行为构成了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决定对高勇行政拘留7天。

  两起事件中,当地政法机关根本不去判断其事件有着“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但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价值为22万元。一记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的荒唐,而是闻风而动采取果断措施,甚至进京抓记者,事后,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否认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也就是说,当地警察进京抓记者,县委书记“不知情”。但从县委书记的“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表态中,看出他并不是“不知情”。无巧不成书,在“陕西一校长强追县长签字被拘留事件调查:履行公务缘何酿成轩然大波”的新闻里,也同样有着校长被拘事件发生后,也有县长“不知情”的描述。

  很明显,事件曝光于媒体,事件已经进入玻璃墙,舆论哗然以后,感觉大事不妙,“不知情”便成为相关“领导”推脱责任的卸责词。诸如此类的“不知情”,也在以前曝光的新闻中时常见到。也如同自然界有变色龙种类动物,属于自身保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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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末,温总理说了一句“老百姓的事就是国家大事”让十三亿人都感动的话,如果一个地方发展是建立在牺牲老百姓财产基础上面的话,肯定既与总理的“大事观”相违背,也与法律不容。县委书记即使与当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无关,但并不意味着县委书记可以“无管”而放纵。所以,既有了公权力的泛用,也便有了在县长道歉了,网民却高兴不起来的缘由。

  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私家打手,“不知情”也不能成为“领导”的卸责词,网民对总书记温总理真情告白,俺是真的喜欢你们,是因为胡总书记、温总理总是把人民的事当成国家大事。两则新闻中的县委书记,县长应该向总书记、温总理看齐,好好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经常用十七大这面镜子照照自己,很好运用科学发展观,很好的学会为人民服务,再不要用“不知情”来推卸明明知情了的事件。(清溪一钓)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6748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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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笑,然后看落水狗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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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何以处于尴尬的境地?

这两天引起广泛关注的两个事件(我这里不称之为 “案件”,因为本来就不应成为案件)――陕西榆林市绥德县校长追县长签字被拘和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因报道涉及该县县委书记拘传《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中,公安机关都扮演了一个十分尴尬的角色。

  绥德事件中,校长追县长签字发生在上午约九点,11点30分即被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去,呆到晚上6时左右,派出所所长宣布对当事人高勇处以行政拘留7天,理由是妨碍公务。处理之果断迅速,令人乍舌。

  西丰事件中,朱文娜的稿子1月2日在《法人》杂志发表,当天与此事件有关的当事人赵俊华即被该县检察院以行贿罪为名传至检察院接受询问;1月4日上午,该县多名干警千里迢迢赶到北京《法人》杂志社,称已对朱文娜按诽谤罪立案,要对朱文娜进行拘捕(当然,结果是“未果”)。行动之迅速敏捷,也属少见。

  善良的人们自然会想:如果公安部门在打击真正的犯罪活动时出手也这么快,该有多好!可是,他们无数次地令人失望!

  在绥德事件中,在市委领导的干预下,公安局长陪着县长已经向当事人高勇校长道歉,其后还将有怎样的进一步处理,不得而知。在西丰事件中,公安部门将处于怎样尴尬的境地,还在人们的密切关注中。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其职能是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但在这两个事件中,公安机关显然是被派错了用场

  在被排错用场的情况下,为什么却都表现出了如此难得的敏捷和果断呢?原因很简单,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无论当地党政负责人是否直接授意,公安机关都会自觉地以最大的热情去“保驾护航”的。

  这意味着,在不少地方,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机器已沦为个别当权者手中的魔杖!本来,两个事件中的当事人是否真的触犯了法律,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心知肚明的。但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却置法律原则于不顾,妄动法律的权杖,藉以向权势者献媚。

  然而,现在毕竟不是哪个人可以一手遮天的年代了。某个县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按法律办事,不等于任何地方的国家机器都不按法律办事;尤其在各种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更不可能逃过舆论的监督

  两个地方的公安部门那么自觉地超越法律界限为领导“保驾”,实际上是帮了大大的倒忙,绥德事件已经成为最好的证明,西丰事件还将继续证明。

  我们的国家正走向民主与法制,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党的十七大精神更明确地显示了这一趋 势。我们的公安部门也应该深刻理解这一重大的变化。否则,今后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尴尬。(魏伯河)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6748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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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西丰县委书记
 
以下新闻蛮有转折点: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26880653&pageno=1


  “虽然我是个记者,我倒更同情西丰县来京拘传朱文娜的公安人员。西丰县某些领导盛怒之下让公安进京抓人,是乱下命令。如果《拘传证》儿戏般签发,公安儿戏般拿人,那才是对西丰形象和法律尊严的最大损害。”《新世纪周刊》记者汤涌说。据《中国青年报》



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西丰县公安局有关部门。据介绍,西丰县公安局立案人员不在办公室。王局长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对于媒体报道的“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一事,西丰县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注:是办公室指定的一个接受媒体采访的电话)表示:“完全是无中生有。警察到北京抓记者?没有这回事。”

  这位负责人在电话中非常肯定地说:“这件事已经轰动了整个西丰,据我的了解,没有警察去北京抓记者。”据《东方早报》
 
西丰县回应“抓”记者事件: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2008年01月09日 02:08:2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辽宁西丰县1月8日电(记者杨成军 范春生)因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采写报道的《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遭受质疑。来自西丰县最新消息,当地公安机关8日已正式撤销立案、撤销拘传。


8日23时许,西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维义约见新华社记者时说,西丰县公安局已于当天下午召开会议决定,撤销立案、撤销拘传。至于撤销原因,公安局局长王卫东的原话是“认为不妥”。当天14时左右,高维义已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理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人》杂志社隶属于《法制日报》。1月1日,该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官司。赵俊萍案件是由一场拆迁纠纷引起的。去年12月,赵俊萍被当地法院判定构成诽谤罪和偷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该案中,赵俊萍被认定用编发短信的方式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而朱文娜的报道中,两次提到张志国。

报道出来后,西丰县认为这是一篇严重失实、带有恶意诽谤性质的文章。1月4日,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福路与县委政法委书记周静宇来到北京,要求《法人》杂志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表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当天下午17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法人》杂志社,称朱文娜涉嫌“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其“了解情况”。警方还当即出示了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和“拘传证”。由于朱文娜当时没有在单位,西丰警方未能如愿。


1月7日晚,新华社记者来到西丰县。西丰县公安局局长王卫东证实,确实对朱文娜采取了拘传的强制性措施。因一篇报道涉及到县里主要领导,使得警方介入拘传记者,引发社会质疑声不断。一些司法界、媒体界人士认为,用司法手段对待记者的职务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开此先例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后果。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ent_7388350.htm
 
我在想:如果公安部门在打击真正的犯罪活动时出手也这么快,该有多好!可是,他们无数次地令人民失望!
 
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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