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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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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落药封口劫财又夺命
茂名首名经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犯昨天伏法
本报讯 (记者 郭月华 通讯员 肖羽)三青年在与网友见面时,对网友下药,并趁网友昏睡之机抢劫财物,其中一人在看守被害人时,痛下杀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昨天上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名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一人被判死刑,二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约网友见面实施抢劫
2005年8月,韦复思、黄精亮、彭莎莎密谋抢劫在互联网上认识的网友罗×生。8月4日,三人窜到我市,租住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某进出口公司三楼的出租屋,并准备好了菜刀、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次日晚,彭莎莎在出租屋内将药水偷偷加入前来会面的被害人罗×生的饮料中,乘罗×生饮后昏睡之机,伙同黄精亮、韦复思劫得罗×生手机一部、信用卡一张、现金约500元及一张写有数字的纸条,并将罗×生封口及捆绑。当黄精亮与彭莎莎持罗×生的信用卡及自以为是密码的数字纸条到银行柜员机取款时,留守现场看守被害人的韦复思持刀连砍醒来挣扎的罗×生颈部数刀,致罗×生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9月10日,黄精亮、彭莎莎伙同潘某龙、谭某、“阿刚”(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由黄精亮、彭莎莎在互联网上认识的李×杰。当天11时许,彭莎莎在租住的广州市某出租屋内,偷偷将药水加入依约与其见面的李×杰的饮料中,乘李×杰饮后昏睡之机,与同伙黄精亮、潘某龙、谭某、“阿刚”劫取了其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和现金2000多元。
2005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彭莎莎在天河区车陂八社某旅馆内,以同样的手法将药水加入男网友梁×坤的啤酒中,乘梁×坤饮后昏睡之机,与同伙黄精亮、潘某龙、“阿刚”、谭某劫取了其价值人民币307000元的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望远镜一台、现金约2000元及证件等物。
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韦复思、黄精亮、彭莎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麻醉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名罪犯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犯黄精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韦复思及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情节,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罪犯韦复思抢劫中持刀致罗×生死亡是临时起意,罪犯黄精亮、彭莎莎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黄精亮、彭莎莎对韦复思超过抢劫财物预谋的其余犯罪行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故可据此对黄精亮、彭莎莎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韦复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彭莎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黄精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案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罪犯韦复思的死刑判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死刑罪犯韦复思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罪犯韦复思成为茂名中院审判的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昨天上午,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宣判后立即将罪犯韦复思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目前,以约网友见面为名实施抢劫的罪犯案件时有发生,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轻信“网友”,以免受骗上当。《茂名日报・B版》(2007-11-28 第一版)
http://www.maomingdaily.com.cn/mmrb/b/b1/200711280011.asp
茂名首名经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犯昨天伏法
本报讯 (记者 郭月华 通讯员 肖羽)三青年在与网友见面时,对网友下药,并趁网友昏睡之机抢劫财物,其中一人在看守被害人时,痛下杀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昨天上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名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一人被判死刑,二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约网友见面实施抢劫
2005年8月,韦复思、黄精亮、彭莎莎密谋抢劫在互联网上认识的网友罗×生。8月4日,三人窜到我市,租住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某进出口公司三楼的出租屋,并准备好了菜刀、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次日晚,彭莎莎在出租屋内将药水偷偷加入前来会面的被害人罗×生的饮料中,乘罗×生饮后昏睡之机,伙同黄精亮、韦复思劫得罗×生手机一部、信用卡一张、现金约500元及一张写有数字的纸条,并将罗×生封口及捆绑。当黄精亮与彭莎莎持罗×生的信用卡及自以为是密码的数字纸条到银行柜员机取款时,留守现场看守被害人的韦复思持刀连砍醒来挣扎的罗×生颈部数刀,致罗×生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9月10日,黄精亮、彭莎莎伙同潘某龙、谭某、“阿刚”(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由黄精亮、彭莎莎在互联网上认识的李×杰。当天11时许,彭莎莎在租住的广州市某出租屋内,偷偷将药水加入依约与其见面的李×杰的饮料中,乘李×杰饮后昏睡之机,与同伙黄精亮、潘某龙、谭某、“阿刚”劫取了其价值人民币78000元的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和现金2000多元。
2005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彭莎莎在天河区车陂八社某旅馆内,以同样的手法将药水加入男网友梁×坤的啤酒中,乘梁×坤饮后昏睡之机,与同伙黄精亮、潘某龙、“阿刚”、谭某劫取了其价值人民币307000元的小轿车一辆、手机一部、望远镜一台、现金约2000元及证件等物。
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韦复思、黄精亮、彭莎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麻醉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三名罪犯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犯黄精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韦复思及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情节,可予减轻处罚。鉴于罪犯韦复思抢劫中持刀致罗×生死亡是临时起意,罪犯黄精亮、彭莎莎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黄精亮、彭莎莎对韦复思超过抢劫财物预谋的其余犯罪行为可不承担法律责任,故可据此对黄精亮、彭莎莎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韦复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彭莎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黄精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案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罪犯韦复思的死刑判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死刑罪犯韦复思的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罪犯韦复思成为茂名中院审判的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昨天上午,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宣判后立即将罪犯韦复思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目前,以约网友见面为名实施抢劫的罪犯案件时有发生,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轻信“网友”,以免受骗上当。《茂名日报・B版》(2007-11-28 第一版)
http://www.maomingdaily.com.cn/mmrb/b/b1/20071128001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