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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自责 (1人在浏览)

laotu2008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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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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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霞洞人.昨天和朋友乘中巴去中国第一滩玩.在途径高水公路茂名至水东段的时候目睹了心惊胆跳的一幕.

这条路单向都有三车道宽,车流量相对于这条路来说远不算大,但是我忽然发现车忽然变慢速度了,我们车的左边也有一辆货车减慢了速度。
从车上向右前方看,看到地上撒了些东西,有两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停在路边.其中一辆是搭着一个人,另外一辆是一个人坐着.一个妇女戴着头盔站在路边.我以为发生车祸了.
可是当车靠近时我看到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被载着的那个男子的左手拿着一支银色的手枪,后面单独骑车那个男的也是一支手拿着同样的枪,另外一支扶着摩托车.
他们把车启动,从这边公路穿过那边公路…………

车上很多人都唧唧喳喳地议论起来。直到他们在对面公路掉头后.我才明白发生什么事情.
我转过头去看他们,他们特别嚣张,那个被搭着的没有戴帽子(另外两个戴着帽子,三个都是20多岁的样子),左手举着枪在晃,另外一个独自骑车的把枪别在牛子裤的口袋里,开着车在走着s线,丝毫没有要逃窜的样子,而是一样凯旋的姿态.

这时,我们的车才开动起来。车上有人说看到那个女的被从车上拽了下来.
我转过头来看看那个妇女,她戴着头盔呆呆地站在那里,望着那群逮徒逃串的方向…………

我当时很害怕,思维都没有跟上来。虽然我每次回家都可以听到持枪抢劫或者枪杀的事情,但是这却是自己第一次亲眼目睹的事情。

朋友说,“这里好乱啊,我们还敢去玩玩吗?……”我没搭理他们,自己还在那里发呆,我的思维很很混乱。想了很多东西。
“我家怎么变得这么乱,现在治安真是一年不如一年啊,每次回家首先听到的都是些杀人打架抢劫的事情;我刚才为什么不拿手机出来拍下这些匪徒啊;如果我是司机我会怎么办呢;要是他们持枪来抢劫我们的车咱们办啊;…………”

一路上我的游兴都没有了,心理在想这些东西。我很混乱,快到县城的时候,我才发现我刚才最应该做的事情是打110啊。但是我一直没打,直到我发现自己已经犯了这个错误以后也没打。…………

我太懦弱了。应该是我们。
如果司机开车撞去那个过马路的匪徒;如果我赶快拿手机拍下匪徒的样子;如果我们赶快报警;
我不知道现在这个事情怎么样了,那个妇女怎么样了,我自则和不安。

搞好社会治安不止是公安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如果我们遇到坏人能够镇定下来,及时报警并留下他们的作案证据;如果我们好人都勇敢一点;如果我们了解得多一点;如果我们的社会风气是对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不是躲着老鼠…………

写这篇东西前我想得很清楚了,我不应该抱怨社会治安有多差,最应该的是自责,和很多人(或许是大多数人)一起自责和反思…………
 
有同感,电白,我的家乡却是我心头的一个痛,在外面我总会宣传我的家乡多美好,令很多人都向往的一个海滨城市,而每次我踏上那块土地,却有种说不出的感觉。是的,今天的我完全可以走出电白,但是为什么却又总割舍不下呢?是因为那是我们的根,然而继续这样下去,我们该怎么跟我们的后代去交代呢?电百,对我来说,就是一块肋骨,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楼主很不错,懂得反思自己,敢于负责的人是优秀的!

其实像楼主的想法的人也不少,但只单个人去做事情是弱小的。我们都要团结起来做才行。我们那边的治安真的好差,全民行动起来才行。
 
我也觉得电白的治安一天不如一天了,记得小时候从来没听见过"打劫"这两个字,可是现在?不知道哪些领导干部看了会有什么感想?公安局长看了会不会觉得羞耻?电白是这样的环境,哪有人敢来投资呀?没人来投资当官的哪来收入呀?没收入了,那些洋房谁帮他们埋单呀?他们真闯!不为老百姓想,也总要为自己的荷包想吧.
 
我怎么感觉那么多马甲回复捏````
 
QUOTE(浪迹天涯 @ 2007年06月12日 Tuesday, 01:13 PM)
我也觉得电白的治安一天不如一天了,记得小时候从来没听见过"打劫"这两个字,可是现在?不知道哪些领导干部看了会有什么感想?公安局长看了会不会觉得羞耻?电白是这样的环境,哪有人敢来投资呀?没人来投资当官的哪来收入呀?没收入了,那些洋房谁帮他们埋单呀?他们真闯!不为老百姓想,也总要为自己的荷包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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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听说叫“打脚骨”耶是打劫。。。见怪不怪了,楼主当时应该立即报警,而不是现在在这里“自责”!
 
QUOTE(贾斯文 @ 2007年06月12日 Tuesday, 01:58 PM)
小时候听说叫“打脚骨”耶是打劫。。。见怪不怪了,楼主当时应该立即报警,而不是现在在这里“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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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那时我会在车上报警``

可能会迟了``但是最起码我心里没那么难受````
 
看了心理也很沉重,楼主不必过份自责.

大的环境已经如此,你我均一芥草民,如何能改变现实呢?
 
不是吧`
那么眉目张胆呀`
 
QUOTE(奶茶-王子 @ 2007年06月12日 Tuesday, 01:49 PM)
我怎么感觉那么多马甲回复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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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同感!!!
 
放过去,这种案件,公安部门下到基层找群众一查访,坏人立刻无所遁形。现在的群众懒的理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过街老鼠人人不喊打,老鼠会越来越娼狂,,,,这种现象全国都可见,,,,
 
QUOTE(laotu2008 @ 2007年06月12日 Tuesday, 12:42 PM)

如果司机开车撞去那个过马路的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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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撞死歹徒会坐牢的!!
不信,请看下面一则让国人感到无奈的案例:
出租司机深夜遭抢劫 开车将劫匪撞死被判三年半

2005年03月24日 08:16 星辰在线网站 


  南方网讯 备受长沙市民关注的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以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法庭上激辩有罪无罪

  在3月18日芙蓉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曾就黄中权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的轮辩。

  公诉人认为,在抢劫者已经离开现场的逃跑过程中,黄中权用自己驾驶的的士撞伤劫犯姜伟并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中权的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才追赶劫犯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拒抗抓捕,才开车撞击姜伟,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3年6个月

  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伟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伟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中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因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本案被害人姜伟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在认真审理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中权家属表示要上诉

  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判后,黄中权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黄中权是没有责任的,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在采访黄中权的辩护律师邱兴隆时,邱兴隆表示,如果黄中权上诉,他将继续为其免费辩护。

  -新闻回放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好百年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中权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编辑:离地七寸)
 
律师为黄中权作无罪辩护,认为的士司机撞死抢劫歹徒是合法的:
刑 事 辩 护 词
醒龙刑辩字(2005)第[002]号
受黄中权的委托,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曾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黄中权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现该所继续接受黄中权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黄中权的二审辩护人,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救济。在本案一审阶段,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阅与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出庭参与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本律师就黄中权案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然而,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令人遗憾地未被一审法院采纳。现针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5)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失片面正如本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已根据充分而确实的证据实事求是地指出的一样:(1)在黄中权启动汽车追击前,姜伟回到车侧,在车门外用刀指着车内的黄中权进行威胁,并试图拉开车门对黄施暴,只因黄反应敏捷,反锁了车门,才未得逞;(2)在黄中权用车顶住摩托车后,姜伟等二人跳下摩托车,掏刀指着黄中权,再次威胁黄,试图阻止其追击行为;(3)在被黄中权追至铁栏杆围墙内后,姜伟又一次将刀指向黄中权,进行威胁,以图逼黄放弃追击行为。这足以表明,姜伟等二人始终以暴力抗拒黄中权的追击与抓捕。一审判决认定了黄中权遭遇姜伟等二人抢劫,却回避与淡化了姜伟至少三次持刀威胁黄中权、抗拒抓捕的事实。具体表现在:其一,有意无意地回避了(1)在黄中权启动汽车追击前,姜伟曾回到车侧持刀威胁黄中权,以及(2)在被黄中权追至铁栏杆围墙内后,姜伟再次将刀指向黄中权,进行威胁的事实;其二,将在黄中权用车顶住摩托车后,姜伟等二人跳下摩托车,掏刀指着黄中权,进行威胁,轻描淡写地认定为在黄中权用车顶住摩托车后,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向黄中权挥舞”。对姜伟持刀威胁黄中权的事实的回避与淡化,势必人为地弱化姜伟等二人给黄所造成的危险的严重性,进而必然人为地弱化黄中权实施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二、一审判决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的认识有失偏颇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律师认为,以上认识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与法理。首先,抢劫罪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害人身,也侵害财产。行为人在抢劫完成后逃离现场,只意味着对受害人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受害人的财产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因为行为人通过抢劫而对被害人的财产的控制,是一种非法的控制,因而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的一种持续状态。具体到本案,姜伟等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充其量只意味着针对黄中权人身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不意味着针对其财产的不法侵害也已结束。一审判决之所以认定姜伟等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正是由于忽视了抢劫犯罪的客体的双重性,即错误地把对黄中权的人身侵害的结束当成了整个不法侵害的结束,忽视了姜伟等因为非法持有黄中权的财产而没有结束对其财产的不法侵害状态。正由于姜伟等人对黄中权的财产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而是处于持续状态,黄中权便理所当然地拥有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对姜伟等人进行防卫的权利。在这一意义上说,黄中权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并非像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一样,“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次,姜伟等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或者说,包括两个具体的行为。即:其一,姜伟等二人在车上持刀威逼黄中权,抢劫其财物;其二,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抗拒抓捕。即使退一万步说,不认定姜伟等二人的抢劫所造成的不法侵害尚处于持续状态,而认定其已结束,也至多只能认定姜伟等二人的第一阶段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丝毫不等于说其整个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因为在第一阶段的不法侵害即抢劫行为完成后,面对黄中权的追击与抓捕,姜伟等二人又产生了第二阶段的不法侵害,即持刀威胁黄中权,以暴力抗拒抓捕。而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与抗拒抓捕的行为,既具有侵害黄中权的财产与人身权利的直接危险性,也表现出对抗法律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直接现实性,毫无疑问地应该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不法侵害”。不得不强调指出的是,姜伟的持刀威胁、抗拒抓捕的“不法侵害”状态从黄中权尚未启动汽车开始,贯穿于黄追击、抓捕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姜伟至死刀未离手,说明这种“不法侵害”状态直至黄中权撞击姜伟才告结束。这恰好说明,黄中权的撞击行为发生在姜伟等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其结束后。再次,在本案中,黄中权的撞击行为直接针对的不是姜伟等二人的抢劫行为,而是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否认定姜伟等二人的抢劫的不法侵害状态正在进行过程中,都不能改变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抗拒抓捕的不法侵害状态始终存在于黄中权的追击过程中这一客观事实。相应地,也无法否认黄中权的撞击行为实施于姜伟等二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二阶段这一不容争辩的事实。理所当然地,也就难以否认黄中权的撞击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这一铁的事实。总之,在抢劫行为完成后,姜伟等非法控制着黄中权的财产,本身便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持续,而当黄中权驱车追击时,姜伟等二人又变本加厉,持刀威胁、以暴力抗拒抓捕,从而又明显地产生了一种新的“不法侵害”,因此,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姜伟等人的不法侵害都尚未结束,而黄中权也始终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一审判决对姜伟持刀威胁、阻止黄中权追击的行为的性质的严重性认识不清一审判决认为,在姜伟等二人完成抢劫逃离现场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了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从表面上看,姜伟等持刀威胁黄中权,只是阻止其追赶,但实际上,问题并不限于此,而比这种表象要严重得多。首先,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的行为直接危及黄中权的财产安全。在姜伟等二人的抢劫行为完成后,黄中权追击姜伟等二人的行为属于为挽回被劫的财物而实施的自救行为。而在黄中权的追击过程中,姜伟至少先后三次持刀对黄中权进行威胁,试图阻止黄的追击。在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阻止黄中权追赶的背后,所隐含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阻止黄挽回被劫的财产,进而稳固犯罪成果,排除对通过抢劫所得的财产予以非法控制的障碍。因此,姜伟等二人的行为严重妨碍着黄挽回自己被劫财产的自救权的实现,从而也就直接危及到黄的财产权的实现。其次,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行为直接危及黄中权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在姜伟一方,是两名持刀的歹徒,而在黄中权一方,则是赤手空拳的孤身一人,一旦黄中权下车索要或争夺自己被劫的财产,黄中权非死即伤的后果即不堪设想。因此,姜伟等持刀威胁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危及黄中权人身安全的行为。再次,姜伟等二人持刀威胁黄中权的行为直接危及公共利益。黄中权追击姜伟等二人的行为不只是试图挽回自己的被劫财产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抓捕扭送犯罪分子的行为,即是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的行为。而抓捕扭送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追究,因而为的是法律秩序的实现,事关公共利益。相应地,抗拒抓捕与扭送的行为便是对抗法律秩序的表现,因而严重危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本案中,面对黄中权的追击与抓捕,姜伟等二人不但没有束手就擒,甚至也不只是简单的逃跑,而是反复持刀威胁,以暴力抗拒抓捕,因而在直接危及黄中权本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同时,也直接危及到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既然姜伟等二人的持刀威胁行为既已直接危及到黄本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也直接危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如何能说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难道我们可以要求黄中权在姜伟等的威胁下退却,放弃自救与抓捕?难道只有当黄中权为实现自救与抓捕而下车徒手勇斗歹徒时,我们才可以说姜伟等人的行为对其足以形成且已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难道只有到黄中权徒手与歹徒搏斗以致自身伤亡时,我们才可授予他“英雄”的桂冠,而当其驾车撞击歹徒以致歹徒伤亡时,我们便有资格将其作为罪犯?难道英雄与罪犯之间的界线就如此细微?四、一审判决对黄中权的撞击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一审判决认为,“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所采取的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当刑事责任”。对一审判决关于黄中权的行为性质的以上分析与认定,至少可做如下质疑:首先,一审判决混淆了自救与扭送的界限。自救是只有受害人本人才拥有的一种权利,在财产犯罪中,其主要是指受害人经过自己的努力追回失去的财产。而扭送是任何公民都拥有的一种权利,它侧重的不是追回受害人的财产,而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交有关机关处理。自救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但本身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扭送本身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的一种方式。一审判决在把抓捕、扭送理解为自救的同时,也就人为地排除了黄中权的抓捕、扭送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其次,一审判决既已认定黄中权拥有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便应该承认黄中权可以为这种权利的实现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则,所谓权利也就成为了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在本案中,论时间,已夜深人静,路人稀少;论力量对比,在黄中权一方,是孤身一人,且赤手空拳,而在姜伟一方,是两名持刀的歹徒;论地点,姜伟当时距汽车无法上去的台阶只有一步之遥……此时此刻,此情此景,决定了黄中权只有驾车撞击,才有可能实现其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黄中权的驾车撞击行为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那么,试问在这种情况下,黄中权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不致超出“自救行为”的范畴?黄中权又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实现其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再次,黄中权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两名歹徒。正如本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中已经详细列举与分析的一样,持刀威胁属于暴力拒捕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之规定,在我国法律中,暴力拒捕被视为一种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完全可以认为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为。既然黄中权的抓捕、扭送权遇到了姜伟等人的“行凶”对抗,那么,黄中权的自救权与扭送权的实现便遇到了严重阻碍,其人身权利也无疑遇到了直接的现实的危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黄中权完全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行为。而所谓无过当防卫,换言之,也就是可以采取任何措施来进行防卫都不为过。相应地,黄中权采取驾车撞击的方法来制止姜伟等的暴力拘捕行为,不存在性质与程度不相适应的问题。最后,一审判决自相矛盾。如前所述,抓捕、扭送可以理解为正当防卫的一种方式。一审判决在认定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拥有抓捕、扭送的权利的同时,实际上也就肯定了黄的抓捕、扭送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既然如此,即使按一审判决的认定,黄中权的驾车撞击姜伟致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黄的行为也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而一审判决却未做如此认定。因此,一审判决在既肯定黄有权抓捕、扭送,又认为黄的手段不当的同时,没有认定黄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显然自相矛盾。五、黄中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姜伟是死于犯罪过程中,黄中权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姜伟的死亡,黄中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黄中权赔偿近37000元,于法无据。六、并非题外的话黄中权案是近年来罕见的备受媒体、民众与法律界关注的一个案件,原因在于,它引出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引出了公民该不该与犯罪做斗争以及如何与暴力犯罪分子做斗争这一重大问题,更引出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的社会效果何在这一带根本性的问题。基于此,本律师不得不列举以下问题,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黄中权案时予以慎重考虑:其一,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同样的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可以截然不同?在黄中权案曝光前,在辽宁沈阳,即先后发生了耿岩案与白玉案。出租车司机耿岩在遭遇歹徒抢劫后,驾车撞击并未持刀威胁的抢劫者,致抢劫者一条腿被截肢,最终被无罪释放(见附件一);出租车司机白玉遭遇抢劫后,驾车连续三次撞击当时只是被动逃跑而未持刀威胁的抢劫者,以致抢劫者重伤,白玉不但未受到任何司法处理,而且被作为见义勇为的英雄受到表彰(见附件二)。而在湖南长沙,出租汽车司机黄中权遭遇抢劫后,驾车追击抢劫者,因抢劫者持刀威胁,不得已而撞击抢劫者致死,却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半。试问,在同一片蓝天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如此相同的案件,为什么结果会如此殊异?其二,对黄中权宣告有罪意味着什么?黄中权在遭遇抢劫后,驱车追击抢劫者,力图挽回自己的财产,并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歹徒持刀抵抗时,不得已撞击歹徒致死,被一审判决有罪。这意味着什么?张扬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显然,这一方面,给抢劫者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即在抢劫后,如遇追击,便可持刀威胁阻止追击,并顺利脱逃;另一方面,给民众所传递的信息是,在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遇歹徒持刀拒捕,要么是徒手与歹徒搏斗,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要么是就此罢休,成为贪生怕死的“狗熊”。果然如此,有多少抢劫者在实施犯罪时会心存犹豫?又有几多试图抢劫者畏惧抓捕?果真如此,还会有多少受害人勇斗歹徒?又有几多普通公民敢于见义勇为?其结果无疑是,犯罪猖獗,民众遭殃。其三,对黄中权案的有罪判决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效果?黄中权案一审宣判后,在民众中反响强烈,不但省内各地广大的士司机发动了万人签名活动,强烈要求二审改判黄中权无罪,而且,“网易”所做的民意测验显示,有76%的网民认为法院应该认定黄中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认为黄中权无权撞死疑犯的人仅占4%。不仅如此,对黄中权的有罪宣判,还产生了立竿见影的副作用:在湖南湘潭,一的士司机被抢劫后,求救于另一的士司机,两人一同驾车追击抢劫者。被求救的司机试图撞击抢劫者,被遭遇抢劫的司机以黄中权被判有罪为例制止。结果,两人下车徒手与歹徒搏斗,均遭伤害。 总之,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姜伟等人的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黄中权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黄中权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消一审判决,改判黄中权无罪,并判决黄中权不就姜伟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兴隆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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