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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电白三中校园血案一审判决
致2死4伤凶手获刑15年
本报记者 郭瑞翔 通讯员 肖羽 轰动一时的“5・15”电白三中校园血案日前已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初二中学生吴健国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7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吴健国在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内借手机给同班女同学廖××,廖用手机与茂港区华信中英文实验学校的学生姚××发短信,吴健国取回手机后,因短信的事与姚发生误会而至争吵,中午姚的同学王××借姚的手机玩,又因该事被告人吴健国与王××发生误会而导致双方对骂。王无故被骂后心感气愤,打电话给电白县第三中学初二(11)班读书的朋友王×龙,要求帮忙查清对方机主并教训一下他。王×龙(伤者)经查后,得知机主是吴健国,于当日20时许第一节自修下课后,纠集了同级同学王武(男,殁年17岁)、王金龙(死者,男,殁年17岁)、王×城、吴×练、吴×明,一起去到初二(6)班课室,把吴健国叫出来并带到教学楼二、三楼之间的转台处,责问并围殴吴健国,吴健国见状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围殴的王金龙等人乱捅乱刺,见王武、王金龙(死者)被刺倒地、其他人逃离现场。
王武、王金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明、王×龙、吴×练被刺成重伤;王×城为轻微伤。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健国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健国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吴健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吴健国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健国有期徒刑十五年。
《茂名晚报》(2007-11-27 第五版)
致2死4伤凶手获刑15年
本报记者 郭瑞翔 通讯员 肖羽 轰动一时的“5・15”电白三中校园血案日前已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初二中学生吴健国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7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吴健国在电白县第三中学校内借手机给同班女同学廖××,廖用手机与茂港区华信中英文实验学校的学生姚××发短信,吴健国取回手机后,因短信的事与姚发生误会而至争吵,中午姚的同学王××借姚的手机玩,又因该事被告人吴健国与王××发生误会而导致双方对骂。王无故被骂后心感气愤,打电话给电白县第三中学初二(11)班读书的朋友王×龙,要求帮忙查清对方机主并教训一下他。王×龙(伤者)经查后,得知机主是吴健国,于当日20时许第一节自修下课后,纠集了同级同学王武(男,殁年17岁)、王金龙(死者,男,殁年17岁)、王×城、吴×练、吴×明,一起去到初二(6)班课室,把吴健国叫出来并带到教学楼二、三楼之间的转台处,责问并围殴吴健国,吴健国见状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围殴的王金龙等人乱捅乱刺,见王武、王金龙(死者)被刺倒地、其他人逃离现场。
王武、王金龙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明、王×龙、吴×练被刺成重伤;王×城为轻微伤。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健国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健国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吴健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吴健国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健国有期徒刑十五年。
《茂名晚报》(2007-11-27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