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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先问检察院 电白五人被暂缓提拔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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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先进(右一)与电白县委书记潘本(左一)到电白县检察院视察。
“县委组织部:关于了解干部守法情况的函收悉,经核查了解,发现唐某等3人,在我院反贪局正在查办的潘某、苏某涉嫌贪污基金会60万元一案中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并且已有违法违纪行为。故请在以上三人的提拔使用中,综合考虑,慎重使用。”这是广东省电白县检察院2006年8月给该县县委组织部发出的工作答复函。
这份建议引起了电白县委的重视,涉案3人被暂缓提拔。据介绍,电白县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以来,检察机关共审查了拟提拔的科级干部169名和股级干部389名的守法情况,其中,对5名有涉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干部提出了“慎重使用”的建议,均被组织部门采纳。
提拔干部是组织部门的事,为什么要向检察院征求意见?电白县县委书记潘本近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接着,他向记者细谈缘由:近年来,电白县委一直在思考、研究如何避免干部“带病”上岗的问题。考虑到职务犯罪举报信息主要来源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拟考察提拔的干部,因此2004年初电白县委组织部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联席会议,首次提出了“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想法。2005年6月,县委组织部在《关于电白县镇、县直机关缺额中层干部任免的补充规定》中初步要求把这个想法付诸实践。2006年3月,电白县委正式发出《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提拔任用科级干部,须由县委组织部征求县检察机关的意见;提拔任用股级干部由用人单位征求县检察机关的意见。“这标志着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在电白正式建立。”
“这看似增添了程序,增添了‘麻烦’,但从防患未然的角度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向记者作了这样一个比喻:我们考察干部就像医生的眼看和手摸,可能浮于表面,检察机关就像CT,能扫描到我们不能发现的问题。这一做法将预防关口向前移了一大步,防止了干部“带病”上岗,避免了以后的麻烦。
“媒体报道时用‘提拔干部先过检察关’作为标题,这并不准确。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我们不会因为一封举报信就草率地建议对某个人‘慎重使用’。”
介绍,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以来,电白县共有5名干部被暂缓提拔。“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提出慎重使用的建议?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我们在工作中也感到有压力。”黄甫说:“我们不会因为一封举报信就草率地建议对某个人‘慎重使用’。”目前,他们摸索出四种情况下可以提出慎重使用的建议:其一,以前查办的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但尚不够立案标准的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有经济问题的人;其二,正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其三,虽然尚未立案,但正在接受调查,并有初步证据显示其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其四,被群众举报,举报信署的是真实姓名,而且举报的内容具体,有可查性。
电白县某镇拟对12名干部提拔任用,电白县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其中的吴某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曾被该院调查,遂提出慎重使用建议。文章开头提到的某镇干部唐某、李某、崔某等3人,因在一起涉嫌贪污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检察院提出慎重使用建议;电白县某局干部刘某也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提出了慎重使用建议。
在别人即将升迁时去挑“毛病”,这种“得罪人”的事不容易干,更不容易干好。但电白县检察院却把工作做得让人心服口服,得到各机关单位的认可和县委的肯定,也把预防工作不断推向纵深。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出台后不久,2006年8月,电白县委组织部又与县检察院共同下发了《关于实行干部任前诫勉、任中警醒谈话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是科级干部提拔任职上岗前,除了书面征求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外,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已提拔的科级干部任职后如发现有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反映或有萌发违法犯罪的苗头,或者是经查处尚未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构成犯罪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警醒谈话。
“有了检察机关介入,就会避免一边在提拔,一边涉嫌犯罪在被审查的情况,保证我们选好人、用好人。检察院审查后,我们任命干部就理直气壮了。”
对于县里各机关部门来说,提拔干部工作听听检察机关意见毕竟多了一个环节,他们对这一工作是否认可?广播电视台台长潘郁的话说得很实在:开始我也琢磨是不是有这个必要,我们电视台任命干部,干吗要问检察院?现在看来,检察院介入,不但对我们的工作没干预,反而是有力的支持。其一,我们了解台里人在单位的情况,但不知道他在社会上的情况,有没有牵涉到某案件中。有了检察机关介入,就会避免一边在提拔,一边涉嫌犯罪在被审查的情况,保证我们选好人、用好人。其二,检察院为我们分担了压力,以前我们任用的干部一旦发生问题,就有人会怀疑,当初台里为什么会提拔这样的人,台长是不是收了红包了?现在,检察院审查后,我们任命干部就理直气壮了。被提拔的干部也理直气壮地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一举措提高了任用干部的公信力,它的作用不仅在今天,更重要在明天。其三,这一做法有警示意义:不要碰触高压线,要想提拔,还要过检察院的关呢。“好事!”与记者道别时,潘郁这两个字作了结尾。
据介绍,2006年“七一”前夕,电白县委组织部在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个人前,也向县检察院发出了征求意见函。2006年年底的干部换届工作中,县委又将换届交流的干部全部交给检察院进行廉洁审查。县委书记潘本认为:这次全县换届期间风气正、秩序好、告状少、阻力小、怨气少、猜疑少,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出现了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预防工作机制。
说起这种任前征求意见机制的成效,黄甫副检察长从专业角度总结了三点:其一,通过对干部守法情况审查,扩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覆盖面,增强了影响力,有利于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其二,有利于警醒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以律己,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三,这一制度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如:该县某一权力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在以往检察机关到该单位调查取证时不愿配合,但在干部提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后,检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再去该单位调查取证时,对方态度明显好转,并积极配合检察人员的工作。
几天的采访过程中,记者有一点突出的感受,这就是:电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与干部提拔使用结合起来,偶然的想法背后蕴含着必然的因素。2005年,该县检察院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经县委批准就配备了人员5名;县里把预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一年就拨出专款30万元;积极支持检察院两房建设,无偿划拨土地并决定拨款300万元。县委的重视和硬件保障,为预防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为预防创新赢得了良好的环境。(记者魏春华 朱香山 通讯员梁郁娟 黄凤明)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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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先进(右一)与电白县委书记潘本(左一)到电白县检察院视察。
“县委组织部:关于了解干部守法情况的函收悉,经核查了解,发现唐某等3人,在我院反贪局正在查办的潘某、苏某涉嫌贪污基金会60万元一案中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并且已有违法违纪行为。故请在以上三人的提拔使用中,综合考虑,慎重使用。”这是广东省电白县检察院2006年8月给该县县委组织部发出的工作答复函。
这份建议引起了电白县委的重视,涉案3人被暂缓提拔。据介绍,电白县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以来,检察机关共审查了拟提拔的科级干部169名和股级干部389名的守法情况,其中,对5名有涉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干部提出了“慎重使用”的建议,均被组织部门采纳。
提拔干部是组织部门的事,为什么要向检察院征求意见?电白县县委书记潘本近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接着,他向记者细谈缘由:近年来,电白县委一直在思考、研究如何避免干部“带病”上岗的问题。考虑到职务犯罪举报信息主要来源于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可能涉及拟考察提拔的干部,因此2004年初电白县委组织部召开的干部选拔任用联席会议,首次提出了“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想法。2005年6月,县委组织部在《关于电白县镇、县直机关缺额中层干部任免的补充规定》中初步要求把这个想法付诸实践。2006年3月,电白县委正式发出《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提拔任用科级干部,须由县委组织部征求县检察机关的意见;提拔任用股级干部由用人单位征求县检察机关的意见。“这标志着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在电白正式建立。”
“这看似增添了程序,增添了‘麻烦’,但从防患未然的角度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向记者作了这样一个比喻:我们考察干部就像医生的眼看和手摸,可能浮于表面,检察机关就像CT,能扫描到我们不能发现的问题。这一做法将预防关口向前移了一大步,防止了干部“带病”上岗,避免了以后的麻烦。
“媒体报道时用‘提拔干部先过检察关’作为标题,这并不准确。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我们不会因为一封举报信就草率地建议对某个人‘慎重使用’。”
介绍,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以来,电白县共有5名干部被暂缓提拔。“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提出慎重使用的建议?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我们在工作中也感到有压力。”黄甫说:“我们不会因为一封举报信就草率地建议对某个人‘慎重使用’。”目前,他们摸索出四种情况下可以提出慎重使用的建议:其一,以前查办的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但尚不够立案标准的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有经济问题的人;其二,正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其三,虽然尚未立案,但正在接受调查,并有初步证据显示其有职务犯罪嫌疑的;其四,被群众举报,举报信署的是真实姓名,而且举报的内容具体,有可查性。
电白县某镇拟对12名干部提拔任用,电白县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其中的吴某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曾被该院调查,遂提出慎重使用建议。文章开头提到的某镇干部唐某、李某、崔某等3人,因在一起涉嫌贪污案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检察院提出慎重使用建议;电白县某局干部刘某也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提出了慎重使用建议。
在别人即将升迁时去挑“毛病”,这种“得罪人”的事不容易干,更不容易干好。但电白县检察院却把工作做得让人心服口服,得到各机关单位的认可和县委的肯定,也把预防工作不断推向纵深。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出台后不久,2006年8月,电白县委组织部又与县检察院共同下发了《关于实行干部任前诫勉、任中警醒谈话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是科级干部提拔任职上岗前,除了书面征求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外,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已提拔的科级干部任职后如发现有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反映或有萌发违法犯罪的苗头,或者是经查处尚未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构成犯罪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警醒谈话。
“有了检察机关介入,就会避免一边在提拔,一边涉嫌犯罪在被审查的情况,保证我们选好人、用好人。检察院审查后,我们任命干部就理直气壮了。”
对于县里各机关部门来说,提拔干部工作听听检察机关意见毕竟多了一个环节,他们对这一工作是否认可?广播电视台台长潘郁的话说得很实在:开始我也琢磨是不是有这个必要,我们电视台任命干部,干吗要问检察院?现在看来,检察院介入,不但对我们的工作没干预,反而是有力的支持。其一,我们了解台里人在单位的情况,但不知道他在社会上的情况,有没有牵涉到某案件中。有了检察机关介入,就会避免一边在提拔,一边涉嫌犯罪在被审查的情况,保证我们选好人、用好人。其二,检察院为我们分担了压力,以前我们任用的干部一旦发生问题,就有人会怀疑,当初台里为什么会提拔这样的人,台长是不是收了红包了?现在,检察院审查后,我们任命干部就理直气壮了。被提拔的干部也理直气壮地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一举措提高了任用干部的公信力,它的作用不仅在今天,更重要在明天。其三,这一做法有警示意义:不要碰触高压线,要想提拔,还要过检察院的关呢。“好事!”与记者道别时,潘郁这两个字作了结尾。
据介绍,2006年“七一”前夕,电白县委组织部在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个人前,也向县检察院发出了征求意见函。2006年年底的干部换届工作中,县委又将换届交流的干部全部交给检察院进行廉洁审查。县委书记潘本认为:这次全县换届期间风气正、秩序好、告状少、阻力小、怨气少、猜疑少,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出现了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预防工作机制。
说起这种任前征求意见机制的成效,黄甫副检察长从专业角度总结了三点:其一,通过对干部守法情况审查,扩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覆盖面,增强了影响力,有利于构建社会化大预防;其二,有利于警醒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以律己,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三,这一制度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如:该县某一权力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在以往检察机关到该单位调查取证时不愿配合,但在干部提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后,检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再去该单位调查取证时,对方态度明显好转,并积极配合检察人员的工作。
几天的采访过程中,记者有一点突出的感受,这就是:电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与干部提拔使用结合起来,偶然的想法背后蕴含着必然的因素。2005年,该县检察院增设职务犯罪预防科,经县委批准就配备了人员5名;县里把预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一年就拨出专款30万元;积极支持检察院两房建设,无偿划拨土地并决定拨款300万元。县委的重视和硬件保障,为预防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为预防创新赢得了良好的环境。(记者魏春华 朱香山 通讯员梁郁娟 黄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