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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县工作组和博贺水厂的“两书”有感 (1人在浏览)

蛙子

在温饱线下苦苦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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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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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
只准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

――读县工作组和博贺水厂的“两书”有感

八月二十二日,“电白县处置博贺镇自来水问题”工作组,向镇内各家各户派发了一份《敬告博贺全体群众书》。饭余细阅之,深有所感。《敬告书》中的第二和第五段中所提到的内容,是我们博贺人民急盼解决的问题,也是重中之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真的能处理好,人民都满意。人民则欢呼你工作组是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呼“工作组”“万岁”。但是,工作组现在所说的话,全都是空洞的词句,都未见落到实处。
所以,博贺人民希望看到工作组,应既响雷,又下雨。千万别干响雷,却不见下雨。甚至,当博贺镇再也没有“侵权者”所指责的所谓的“闹事者”时,则干脆来个高温晴天,火辣辣的太阳晒得博贺人民无处躲藏。到那时候,大诈骗犯陈崧的死灰就可再复燃了。若是如此,届时博贺人民则应骂你工作组:是陈崧的保护伞,是龟孙王八蛋。这一点,博贺人民是非常注意的,也应该警惕的。
但是,在第三、第四段的内容里,却指责博贺人民受所谓的“闹事者”的煽动、蒙蔽。而做出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抗法闹事、殴打公安的事情。这些能算是人说的话吗?
因为,在博贺镇内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是在我们每一个博贺人身边的事情,都与我们的利益戚戚相关的,都是我们亲眼所见,一目了然的。谁是谁非,我们博贺人都一清二楚,怎么能说我们是煽动,是受蒙蔽的呢?工作组的说法,只能欺骗博贺镇城区地界以外的其他人罢了。
公务员外出执行公务,既没有有关证件,又没有有关证明。又不经用水户的同意,偷偷摸摸地盗拆水表,能算是依法执行公务吗?八月十六日的下午,如果镇和县的领导肯出面与群众协商说明:“他们是来执行公务的。”不是什么问题都弄清楚了吗?你们领导为什么不那样办?却偏要派防暴警察来博贺动武呢?
警民产生互斗是很不应该的,也是令人遗憾的事。但是,为什么防暴警先无理动手殴打无辜群众,是无罪。而博贺群众后自卫还手防暴警,是有罪。即是说:我放火无罪,你若点灯就有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因为,我手中有枪,手中有权;我说你有罪,就是有罪;我说你抗法,你就是抗法;我要捉什么人,就可以捉什么人。博贺人民奈我何呢?我权大于法。
所以,明眼人一看都清楚:博贺的8・16事件无疑确是电白县公安局蓄意制造,故意激化矛盾,转移矛盾,接着嫁祸博贺人民R员4笳┢犯陈崧所造成的流血事件,这是贪官们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最终是不会有好下场的。中国××党是英明的,最终会真相大白的。
由此而可推知,县工作组的《敬告书》实质是《警告书》,工作组是否会真心处理好水厂的诈骗案,就可想而知了。
博贺8・16事件的第一场《嫁祸飓风》刮过后,博贺人民受到极大的震撼。观今气候,别有用心之人,可能又准备刮起第二场的《追款飓风》,确大有不击破博贺的“反腐维权”斗争的全民阵线,势不罢休之势。
在县工作组主持下的博贺自来水厂,于九月七、八日两天内,又气势汹汹地向博贺人民发出了《催缴水费通知书》,并说:“若不遵照水厂的通知,则按《规定》进行处罚。”一看到此《通知书》,使人感觉到好像陈崧昔日邪恶的阴魂又回到了水厂,好像解放前国民党的“还乡团”一样,要向博贺人民进行秋后算帐的反攻倒算了。
我们要请教一下县驻水厂工作组:水厂欠博贺人民二十年的诈骗款该怎么办?何时偿还?你为什么不向水厂发出《催还诈骗款的通知书》?现在,博贺人民因水厂还以欺诈的水流量和不合理的水价进行收费。所以,暂时未肯交纳水费。而水厂则发出《通知书》进行威胁,并还指责博贺人民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如此只准水厂做贼,不准博贺人民捉贼,否则,社会就会不稳定,这简直是岂有此理,胡说八道的说法。
难道博贺水厂违反《消费者权益法》,肆意诈骗群众,数额巨大。至今仍不作出赔偿,还以欺诈的水表流量和不合理的水价,强迫博贺人民交款,就不是不法分子的行为吗?只准水厂欠骗博贺人民的水款,不准博贺人民欠水厂的水款。水厂欠人民的诈骗水款无罪,人民欠水厂的水款是不法行为,这是人的逻辑吗?不是。简直是强盗的逻辑,是强盗的行为,是陈崧阴魂附体的说话。
当然,买东西要付款,用水要交费,这是常理,博贺人民谁也不会否认的。但是,水厂先欠群众的诈骗水款,群众后欠水厂的水费。而工作组不催水厂还款群众,却先催群众还款水厂。这做法合理吗?工作组的屁股坐正了没有,这是清官的所为吗?
所以,县工作组和镇政府不正确处理好用水户与水厂合理的因果关系,和合理的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应让博贺人民心欢口服地自觉交水费。因此,博贺人民暂不交缴水费,是合理的行为,此责任应在于当地政府,不 在于人民。
我认为,拆验作弊水表,除在征得用水户的同意下,同时也要有各方人员的代表在现场监督,手续齐全,透明度要高。这才是公正、合理的、正确的公务行为,群众才不会有意见。否则,便是某一方另有阴谋,试图毁灭陈崧罪证的不轨行为。
毛泽东主席曾说过:“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这是哲学的真理。那里有侵权的行为,那里就有维权的斗争;那里有贪官敛财,那里就有反贪的斗争。决非是只要水厂拿到了人民的水款,社会就稳定了,这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只有警民团结,干群和睦,互敬互爱,各行业平等相待,互不欺心,才是社会稳定的因素,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不知对否?可能哪些贪官、糊涂官和诈骗分子会指责我说的话是煽动的话,因为对他们不利。其实我是实话实说。我相信90%以上的博贺人都会有这样的看法。结局如何?待由博贺群众去评说,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博贺镇群众
                                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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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半年了,好象还是没什么变化。
 
原来在某些地方,中央电视台的舆论影响力也就是那么点回事!
 
死猪不怕开水烫,以潘某为首的县委县政府怎么会怕区区一个中央电视台呢?
 
毛泽东主席曾说过:“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

高官说:哪里有反抗,哪里就有镇压。那你拳头硬还是子弹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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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马甲的马甲 @ 2007年01月02日 Tuesday, 01:17 AM)
死猪不怕开水烫,以潘某为首的县委县政府怎么会怕区区一个中央电视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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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以花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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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
 
刚刚试完无水之苦
816一周年了。
陈崧归案了吗?杨兴怎么样了?薄荷人民的水正常了吗?
 
博贺人民输了,潘本赢了。
 
QUOTE(格格不入 @ 2007年08月13日 Monday, 01:29 PM)
博贺人民输了,潘本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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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
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唯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岗
 
你们博贺人真是有病
这事应该分为两部分来讲:
一、诈骗
二、重组管理

在第一部分中,诈骗人是陈菘(被告人),应该走法律程序,上诉陈菘,如果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只能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该如何判就如何判,政府不能为了同情群众而对司法进行干预,不是政府说了算,要杀谁就杀谁。
对于判决书的内容本人就不清楚了,到底判多少年,赔多少钱,如何执行,被告人财产是否已转移等多方面也是法院的事。还有,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

第二部分,重组后,管理方的义务是:1、保证正常供水、保证合理收费;
用户的义务是:按时按量缴费。

不能说:陈菘不赔钱,我就不交水费。因为重组管理方与陈菘根本没有关系。


官司打赢了,执行时却没法拿得到钱,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单单是你们博贺人才这么h。
 
QUOTE(青一色 @ 2007年08月13日 Monday, 03:57 PM)
你们博贺人真是有病
这事应该分为两部分来讲:
一、诈骗
二、重组管理

在第一部分中,诈骗人是陈菘(被告人),应该走法律程序,上诉陈菘,如果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只能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该如何判就如何判,政府不能为了同情群众而对司法进行干预,不是政府说了算,要杀谁就杀谁。
对于判决书的内容本人就不清楚了,到底判多少年,赔多少钱,如何执行,被告人财产是否已转移等多方面也是法院的事。还有,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

第二部分,重组后,管理方的义务是:1、保证正常供水、保证合理收费;
用户的义务是:按时按量缴费。

不能说:陈菘不赔钱,我就不交水费。因为重组管理方与陈菘根本没有关系。
官司打赢了,执行时却没法拿得到钱,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单单是你们博贺人才这么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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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但水作为公用物品,搞到如此田地,把水厂承包给陈菘的部门就不用负责任吗?例如我把车借给无驾照的朋友开,他撞死人。我可以免责吗?
二:只接手利益,不接手债务,谁都想。
 
QUOTE(青一色 @ 2007年08月13日 Monday, 03:57 PM)
你们博贺人真是有病
这事应该分为两部分来讲:
一、诈骗
二、重组管理

在第一部分中,诈骗人是陈菘(被告人),应该走法律程序,上诉陈菘,如果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只能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该如何判就如何判,政府不能为了同情群众而对司法进行干预,不是政府说了算,要杀谁就杀谁。
对于判决书的内容本人就不清楚了,到底判多少年,赔多少钱,如何执行,被告人财产是否已转移等多方面也是法院的事。还有,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

第二部分,重组后,管理方的义务是:1、保证正常供水、保证合理收费;
用户的义务是:按时按量缴费。

不能说:陈菘不赔钱,我就不交水费。因为重组管理方与陈菘根本没有关系。
官司打赢了,执行时却没法拿得到钱,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单单是你们博贺人才这么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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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论必然引起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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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蛙子 @ 2007年08月13日 Monday, 04:53 PM)
一: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但水作为公用物品,搞到如此田地,把水厂承包给陈菘的部门就不用负责任吗?例如我把车借给无驾照的朋友开,他撞死人。我可以免责吗?
二:只接手利益,不接手债务,谁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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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菘骗水,是他个行为,发包给任何一个,都只能按合同办事,你打烂了别人的东西,人家不找你赔钱,难道要政府赔钱呀?你杀死人了,就捉你佬豆去枪毙,因为你佬豆不会教子?与借车给无证者之类的比喻真是可笑之极,这么说只有让你家包了才是"有证者"?别人就"没证"?
个人行为政府那能预知?他做了犯法之事,只能终结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2本身公司就不是陈松的,何需债权与债务一齐揽?
 
博贺的情况吾系几了解。。。听讲用水仲系比较紧张的,有钱的话我一定全家撤离博贺。。。。。
 
QUOTE(青一色 @ 2007年08月13日 Monday, 03:57 PM)
你们博贺人真是有病
这事应该分为两部分来讲:
一、诈骗
二、重组管理

在第一部分中,诈骗人是陈菘(被告人),应该走法律程序,上诉陈菘,如果不服,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只能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该如何判就如何判,政府不能为了同情群众而对司法进行干预,不是政府说了算,要杀谁就杀谁。
对于判决书的内容本人就不清楚了,到底判多少年,赔多少钱,如何执行,被告人财产是否已转移等多方面也是法院的事。还有,水厂并不是陈菘的财产,他只是承包者。

第二部分,重组后,管理方的义务是:1、保证正常供水、保证合理收费;
用户的义务是:按时按量缴费。

不能说:陈菘不赔钱,我就不交水费。因为重组管理方与陈菘根本没有关系。
官司打赢了,执行时却没法拿得到钱,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单单是你们博贺人才这么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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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博贺人民十年维权路你没看到?简直无知透顶、一派胡言!
 
其实并不是不支持博贺人的维权,就拿刚开始来说,*兴带动群众把**菘搞下去,群众也很主动,打心底里敬佩得很,如果我们家乡也有这样的人物就好了。但到后期,法院人员进行水表取样,方便作出判决,你们不分青红皂白就打了人家;你们说没有与你们说清楚,他们说已经作出了说明,各执一词;退一万步来讲,如果是**菘派人来取表,他取几个表又岂能改变得了骗水的事实。
你们初步的成功就得意忘形了,自认为你们无坚不催,不懂得博取社会和政府的同情;说明一下,政府与群众永远不会是敌对的。
我笑你们愚蠢的博贺人,是因为你们没有理性确认准斗争目标,到头来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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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没摆平,只能说明党的对群众的思想工作没做好,又或者忽滤了群众的反应...............

确实也是,自从很多年以前开始,好象都不太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了,搞的有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干部对群众没耐心,群众对干部没信任,干部不想管事,只想捞好处,群众对自己的利益就关心,对不影响自己的就不关心,甚至助长干部违法乱纪,如此下去..................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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