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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的权利谁来保障 (1人在浏览)

蛙子

在温饱线下苦苦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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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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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茂名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备受瞩目的“电白沙琅镇治安联防队员吴炳军家属状告电白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赔偿案”已一审审结。中院以属于工伤赔偿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纠纷案主张权利,驳回了其家属对电白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3万元的诉讼请求。 吴炳军是广东电白县沙琅镇人,2005年1月17日晚,吴和另外两名战友在辖区执勤巡逻时,发现企图盗牛犯,即上前和持刀疑犯展开搏斗,不幸被刺中腹部因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9月2日,吴炳军被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

茂名中院的判决在广东、乃至全国治安联防队伍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吴炳军原本在治安员心目中是一个爱岗敬业的英雄。为了集体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勇敢地和疑犯做斗争,献出了宝贵地生命。是全国治安员和各行各业学习地榜样。英雄献身、家属落泪。竟然没有单位和组织承认和吴炳军的劳动关系,如此结局岂不令人心寒?!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辩称:原告称吴炳军“被电白县公安局沙琅派出所聘为治安联防队员”不是事实。吴炳军是治安联防队员,但该治安联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费也是群众缴交的治安联防费中支出,被告只是作为治安联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安联防的治安防范业务及代管治安联防费用。因此,吴炳军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欲要主张工伤赔偿的主体也不是被告。

电白县公安局的辩解,让人无法信服。

一、众所周知,受治安管理特殊性的影响,治安员的招聘考试、装备配备、职务任免、人员考核、工资发放、巡逻指导皆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完成的。治安员的人事权、财产权均在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派出所。岂能简单的以“治安联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借口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二、经费支出的方式不能成为拒绝承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现有国家财政体制下,众多事业单位、执法部门没有完全实现财政经费。各个部门均有不同的经费渠道,甚至还有以罚款收入为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难道这些单位的人员均不具有劳动关系吗?

三、对原告称吴炳军被歹徒刺伤时,沙琅派出所所长违反五条禁令,工作时间醉酒,不能组织正常抢救工作,迟迟不提供抢救费用,也没有及时通知吴炳军的家属,致使吴炳军因延误抢救而无辜死亡,属不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诉求。电白县公安局回避派出所所长醉酒的事实,仅以吴炳军是罪犯故意伤害致死为借口,拒绝承认有任何不作为或过错。事实上,吴炳军被罪犯刺伤的只是腹部,并非致命伤,倘若抢救及时,挽救英雄的生命不是没有可能的。间接的讲,是派出所所长醉酒导致了有效抢救,怎么能说没有过错?!

在当前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下,各地治安员在打抢防盗、治安巡逻,维护一方稳定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个别地方甚至成了保一方平安的主力军,成为警力不足的有益补充。

然而,吴炳军事件的出现,在治安联防队伍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大家不仅要问:面对不法行为时,是勇敢的去作斗争还是“睁一眼闭一眼”、放任不管?是主动履行职责还是逃避?

我们热切盼望有关部门主动站出来,让流血英雄的家属不再流泪;我们殷切希望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治安员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顶一下.
 
这个社会越来越乱,不是因为国家政府,就是因为黑社会!这是社会潜规则!
 
治安员的质素,也是良莠不齐。前两年办‘暂住证’要两百多元时,那些治安员经常半夜闯入民居,暴力查证,现在办证几元钱,没油水,那些人根本就懒得查了。
 
愿世间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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