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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悲剧!政府的黑暗! (1人在浏览)

suny7758

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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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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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祖笙:简述廖梦君遇害之基本事实

  小小读书郎品学兼优、素无劣迹,在小区内玩得好好的,黄昏被人骗到已经放假的学校“领证”,被打得从头到脚都是伤,惨死在校内。命案当前,当地相关方面竟然也能“统一宣传口径”,诬其为“小偷”!竟说“没凶手”!竟说是“自杀”!竟说“学校无过错无责任”!
  子代父“过”,死了白死?

  A.结怨

  我的独生子廖梦君今年16岁,生前就读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906班。自小学一年级开始到遇害,年年都是班干部、三好学生或文明学生,学习成绩始终排在班上前几名,就是在他遇害的这个学年,也还是班上的学习委员。不论他在哪里念书,都常被老师们夸奖为“天才”,我家过去与校方的关系也曾长期保持友好。同学们的共同评价、学校过去发给他的一大叠奖状、获奖证书、成绩单、老师的书面评语等等,均可证实梦君的人品和学习能力无可非议。

  黄岐中学的乱收费、高收费由来已久,在全国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后,也还一样在乱收费、高收费。我儿念初二下学期时,我已在黄岐购房多年,该校却仍然要我孩子念高价,我为此给该校写了一封信,题为《坚决抵制教育乱收费》,拒绝再被盘剥。校领导把我找到学校,表示可以“特事特办”,此后也果真对我孩子实行平价收费。

  廖梦君念初三时,班主任突然换成了从广东新会借调来的政治老师谭■■。谭■■的普通话说得极不标准,粤语也说得很不地道,学生听课普遍感到吃力。开学之初,我们就提出给孩子换班,遭到梁■■的拒绝。梦君生前的同班同学十之八九认为:以谭■■的素质根本就不适合担任毕业班的班主任,他常常讲一个问题就能讲上一节课,喜欢“拖堂”和骂人。他的“借调”,非常奇怪。

  谭■■来了,我孩子受苦受难的日子也就开始了,经常受到他的百般刁难和当众羞辱,比如别的学生哪怕迟到20分钟,谭■■二话不说就可以让对方进教室,我孩子哪怕迟到一两分钟,也要罚他到走廊上去站着,不给他任何解释的机会。为了鸡毛蒜皮之事,谭■■有一天甚至6次给我家里打电话“告状”,我们一家人都觉得“受不了他”,但又敢怒不敢言。

  中考临近,黄岐中学突然要我家出示房产证正本,因为我也是供楼大军中的一员,在供满房款之前房产证的正本实在拿不出来,该校为此非要我孩子把择校当作报考的第一志愿,而择校费相关领导告知是3万元。事后我了解到业主其实只要出示购房合同即可,并不一定要出示房产证的正本。

  在平时的写作中,我就比较关注青少年上学难的问题,事情具体到了自己的头上,写教育时评便也写得更多,那段时间我连篇累牍鞭挞了该校的做法以及教育积弊,笔锋直指教育部门最高长官。该校某些老师对我孩子的折磨,由此也开始变本加厉。

  为择校费之事,最多的时候,黄岐中学一天有3个老师找我孩子谈3个多小时的话,有时害得他在学校连晚饭也吃不上,孩子生前谓此为“轮番轰炸”。梁■■此间两次对我孩子表示要“揍你”,谭■■则几次殴打我孩子,就在中考的前两天,他还当着全班学生的面,为学生之间借用橡皮擦之事对我孩子手掐脖子,拳打肋骨,事后又让我孩子把课桌椅搬到教员办公室去面壁了一整天。当晚我非常气愤,表示要起诉谭■■,谭随即赶到我所住的小区向我道歉,我拒绝他进入我的家门,并在小区的中庭花园里对他进行了训斥和说教。

  后来我把妻儿的户口迁到了当地,孩子总算能正常入读高中了。谁知被刁难的日子结束了,命案也就发生了。

  从以上描述中不难看出,这里面有一个结怨的过程。血淋淋的命案发生后,办案干警居然从未向死者家属寻找破案线索,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将欲提供线索的目击群众粗暴赶走,这在命案侦办史上是十分罕见的。

  B.遇害

  7月16日下午4时11分,我妻子突然接到一个学生挂来的电话,说是班主任谭■■让廖梦君到学校去拿毕业证和录取通知书。谭■■在案发当晚,也承认确系他让学生挂的电话。

  我妻子下楼去把孩子找来,两人梳洗并换过衣服后,又到附近的市场去购买了足球彩票,之后一块乘车到嘉州广场下车。因不满该校有些老师的做法,我妻子不想再同他们见面,和孩子相约在图书城不见不散,一块回家。
 
  母子分手时已快到下午5点。我孩子一人步行走进黄岐中学,此后血案迅即发生。有目击群众看到有3个老师和1个保安把我孩子从操场上追打到3楼。黄岐中学于当天下午5点10分就已“报警”,这意味着虐杀此时或已结束。

  抛尸的地点在5楼。目击者说孩子一落地便一动不动,已经是一具尸体,血流得很少,面积只有饭碗口大小。在其落地之前,没有听到任何惊叫声。医生赶来后,把遗体翻过来检查。警车姗姗来迟,干警看到的并非坠尸的第一现场。专业人士在了解了廖梦君的落点和尸体扑倒的方向后,认为这绝对是抛尸,而非谣传的“跳楼自杀”。

  孩子被人打得脑出血、右额塌陷、七窍出血、面部伤得不成样子、有明显被拳击过的瘀伤、颈部有明显手掐瘀痕、两只胳膊全被打断、左手被捅3刀、右手被扎1刀、左腹部被捅穿、脾部被打烂、肝部有伤、肺管脱开、左腿被捅2刀、右脚面青肿、右腿一大块肉不见了、连骨头都露了出来……被殴打成这样,别说是一个小孩,就是成年人,也会爬都爬不起来。

  第一次尸检,我邀请一个懂尸检的人以亲属的名义“混入”尸检现场,观看了尸检的全过程。他认为我孩子的头部受到棍棒的击打,光是头上的伤,就足以致命!

  我和律师了解到警方已尸检两次。第二次尸检未征得我的同意,我也不在场。

  C.掩盖

  血案发生后,当地相关方面表现怪异,命案当前,居然匆忙“统一宣传口径”,不择手段将真实情况加以掩盖。

  廖梦君的班主任谭■■当晚已在社区民警中队接受调查,说明死者身份此前已被确定,可警方却在事发8个小时之后才肯告知家属死讯。前往该中队报失人口的我夫妇俩多次请求干警告诉孩子是生是死,我妻子泪流满面,跪求答案,干警仍坚称“要等上面的通知”。

  那天晚上警方曾告诉我们“还有几个人要去抓”,而今却变成了“没有凶手”、“廖梦君是自杀”、“学校无过错无责任”!

  惨案发生的次日即有《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6家媒体的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采访,可已经采编好的新闻稿当晚却突然被一纸通令给压下。随后又有多家媒体记者前往当地采访,要么采访被拒,要么已经决定刊发的稿子又突然被撤掉。京城有家有影响力的媒体委派几名记者追踪采访此案多日,他们在采访之余说得最多的一个字就是――黑!

  案发没几天,当地以一篇漏洞百出的“新闻”通稿欺世,企图强化“统一宣传口径”,但很快被国人驳得体无完肤。

  血案现场死者家属、律师、多家媒体记者无一人得以进入。有群众反映该校2楼、3楼、5楼有血迹的地方被铲掉,而后找人重新粉刷。

  伪造的“涉嫌行窃”现场提取不到我孩子的指纹。警方仅凭我孩子的几个脚印报告,就要我夫妇俩相信一向引以为傲的爱子是“涉嫌行窃”――“故意伤害老师”――“畏罪自杀”。

  有证人可以证实邓■■“不知道是谁”伤了他。邓的伤情受到公众广泛质疑,我多次向相关方面提出与邓■■见面,想看看他的伤情,然而这一诉求至今也没有得到满足。邓■■的妻子也在该校任教,也是政治老师。

  我前后3次想对亡子的外伤拍照,3次均遭到野蛮阻止;律师想到殡仪馆取证,也同样未能遂愿;案发次日,就有5家媒体的记者想拍摄廖梦君的伤情,均遭阻拦;血案发生在7月16日,可直到今天为止,死者家属仍然拿不到尸检报告,律师也调看不到本案的任何卷宗!

  ……

  遇害学生至今死不瞑目,杀人凶手不仅逍遥法外,还在继续“教育”着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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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跟帖评论时保持理性,别说过头话。谢谢!
 
嘿嘿!
不要说我冷血。
 
发表于 2006-8-21 14:59 资料 短消息
我看到的最详细的高莺莺案的报道


Sample Text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
作者:林 杰 来源:汉江传媒网

8月18日上午,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复查情况和事件真相。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件由来

 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洪山嘴宝石宾馆经理王淑军报警: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技术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和医院,查看了现场和尸体,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侦查、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对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同时,对死者的伤势、衣着情况及现场局部痕迹物证,进行了拍照固定。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身亡,并当场告之其亲属。

 2002年6月至2003年7月,高天虎夫妇先后以其女“高莺莺被持枪犯罪团伙*杀”和“被人强迫卖淫而跳楼自杀”等几种说法,多次写信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全国妇联、省公安厅等国家机关和群团组织上访。

 2003年3月2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根据厅领导批示,对该事件进行复查,维持了高莺莺系自杀的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了高天成、高玉枝、高天有等人。同时,留下电话要求约见高天虎夫妇,请他们提供死者内裤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夫妇一直不愿与调查组见面,不提供保管的物证。

 2003年6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襄樊市检察院指派老河口市检察院对该事件进行复查,经调阅案卷,调查取证,认为高莺莺跳楼自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高天虎、陈学荣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省、市有关部门自2003年7月以后,再没有接到高天虎夫妇的上访和上级部门的有关信访批件。

 今年1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该杂志记者撰写的报道《襄樊官腐并发症》,对发生于4年前的高莺莺死亡事件提出质疑。7月上旬,国内多家网站相继转发了《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撰写的《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警察抢尸强行火化》(亦称《高莺莺之死九问》)的长篇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襄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复查工作专班,并向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汇报,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相继做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省公安厅派出由一名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带队的工作组,并邀请公安部专家指导、参与,会同襄樊市纪委、公、检、法联合调查专班,对高莺莺死亡事件重新进行了复查。

 从7月5日开始,多达36人的省市复查专班,先后分赴北京、广东、四川、河南、河北、武汉等地,调查取证,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经过近一个月全面认真复查,“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已水落石出。

   高莺莺系自杀

 高莺莺的死因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复查工作的重点。经过复查专班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复勘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审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

 经对原始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资料进行审证,结合现场实地复查核对,认定高莺莺坠楼死亡的现场材料、照片等资料是客观、真实的。

 根据现场环境,九楼楼梯道窗户的空间大小、位置、高度,窗框与护栏的间距及人体坠落后的位置、姿态等判定:窗户内侧距窗框43cm安装有一排木质护栏,护栏高90cm,形成保护栏,人在楼梯内不会失足坠落出窗外;护栏上端内外侧的灰尘擦拭痕迹系人翻越形成;九楼窗框下滑道底槽内的两处灰尘减层踩踏痕迹,从其位置、宽度、力度分析是人着鞋踩踏形成;现场窗户玻璃完好,窗框、护栏上没有发现有撕打、挣扎等反抗动作形成的擦蹭痕迹,证实此处没有挣扎或搏斗的迹象。

 法医检验证实:死者系生前有意识状态下高坠死亡,可排除意外坠落、外力作用坠落。死者口、鼻、右外耳道出血并有凝血,提示其有颅底骨折等严重的颅脑损伤,双侧股骨多段骨折,上述损伤特征外轻内重,符合高坠形成特征;死者的口、鼻、右外耳道大量出血,现场的血泊面积较大,提示其出血量较大;双大腿青紫肿胀;头部右乳突处有淤血、青紫;右下颌角有皮肤出血斑,结合口、鼻周围有呼吸造成的喷洒血迹分析,死者坠地时心脏仍在跳动并有呼吸能力,说明高莺莺系生前坠落;死者的双大腿畸形改变,双股骨多段骨折,而双下肢、大腿处皮肤未见损伤,提示其坠落瞬间首先是双脚着地,下肢有支撑动作,才能造成双股骨多段骨折,说明坠落时死者有意识存在;事发时间不是擦窗户的工作时间,现场也未见擦窗户的工具,结合90厘米高的护栏及窗户的间距等客观情况,可排除死者意外失足坠落;死者右下颌、右眼角、右后耳损伤系高坠形成的附加伤;右下腹部表皮脱落,具有方向性,没有生活反应,系死后伤;手腕处颜色较深,但没有条形反映,不应是勒痕、掐痕。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抵抗伤和反抗伤,衣扣脱落和拉链崩开是高坠时的常见现象,结合死者衣物没有明显撕裂、脱落分析,可排除他人加害。

 侦查实验证实:死者是站在窗沿上跳楼,高坠可导致死者衣服拉链崩开。侦查人员制作了3个用于实验的人体模特,其身高、体重均与高莺莺相近。通过侦查实验观察人体模特从九楼在外力作用下和自行坠落的落点。第一、二次侦查实验显示,从窗户护栏处推下人体模特,坠落点均在距主楼东墙180厘米处;第三次侦查实验显示,从窗沿处坠落,坠落点在距主楼东墙270厘米处。三次实验中,人体模特衣服拉链处均被崩开。侦查实验表明:第三次实验(人体模特自行坠落)与高莺莺坠落点基本相符。结合窗沿、护栏、铝合金窗框上的踩踏痕迹推断,高莺莺应当是从九楼窗沿处跳楼。

 调查高莺莺事发前活动过程证实:不存在他人加害的可能。2002年3月15日20时左右,高莺莺到一楼开水房打开水;20时30分左右,上到五楼为歌厅兑换零钱;21时许,低着头站在9楼吧台外。22时左右,歌舞厅负责人王某见高莺莺较长时间不在岗,因知道高平时精神有些不正常,担心其出事,开始安排人寻找,仍无结果。此后,于22时40分左右,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高莺莺的父母,并要求他们赶到宾馆帮助查找。其父母赶到后,直到大约23时,高莺莺在三楼洗衣房平台上被宾馆水电工魏某发现,宾馆工作人员及赶到的高天虎夫妇等亲友一同将高莺莺送往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抢救,抢救时医生证实已死亡。当天当班的宾馆工作人员均能证实以上过程。同时,经对当晚在场的宝石宾馆工作、住宿以及在十楼参与百家乐赌博的人员调查反映,当晚事发时段未听见有叫喊、呼救、打斗等异常声响,也未见到异常情况发生,可排除他人加害。

 《民主与法制》杂志在报道中称:“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经调查,医院当时进行救治的医生张某和为死者换衣服的李某均证实“没有发现乳房损伤”。死者家属请人拍下的尸体损伤照片中,也没有这一损伤的反映。

   自杀原因与精神异常有关

 调查走访证实: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高莺莺高一时的班主任、数学老师、校工、邻居以及多名同学反映:高一下学期,高莺莺上课时经常注意力不集中,目光呆板,自言自语,严重时在课堂上莫名其妙地笑、说话、叫喊。2000年6月,班主任发现高莺莺精神异常的症状严重,要求其母陈学荣将其带回治疗后再来上学。高莺莺自此辍学。

 根据高莺莺母亲陈学荣的陈述,复查专班找到并询问了老河口市赵岗的两名个体医生。据他们反映,陈学荣曾讲过,高莺莺在老河口市一中没上完的原因是因为上学太用功了,压力大,得了精神病才没上。陈学荣多次到诊所,给高莺莺买调剂精神类的药。陈学荣曾说:“我心里很着急,姑娘有精神病,该咋治这个病?”个体医生建议陈学荣带高莺莺到大医院看这个病。并证实:“那段时间,我们都能看出高莺莺有精神病,估计属于精神分裂症。表面上有痴呆症状,头低着,不说话,跟她说话也不理,到哪去都是让她妈跟着,没有人跟着的话她会走没见,不能回家。”“我们街上挨根(方言,意为附近)住的人都知道她有这个病,平时都见得到的,只是高莺莺出了这个事后大家都不愿意说。”

 高莺莺高一辍学后,因为高天虎与宝石宾馆的副总经理王某有油脂原料收购的生意往来,于是便请王某帮忙,让高莺莺于2001年9月到宝石宾馆上班。

 高莺莺在宝石宾馆的几位同事证实:高在工作期间,也有上述精神异常表现。尤其是事发当晚,郭某某发现高莺莺行为反常,于当晚9时许,打电话告知其父高天虎,要求将高莺莺接回家。而其父高天虎认为时间太晚,回话说明天再来。

 据精神病专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的教授介绍:上述表现符合抑郁型精神分裂症的症候,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人数占精神分裂症病人自杀总人数的54%。分析认为,高莺莺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民主与法制》杂志报道中郭某某称:“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

 此次复查,郭某某证实:上述证词是高天虎写好后与其弟、妹一起迫使她抄的,许多情况是不真实的,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才是真实情况。

 《民主与法制》杂志报道中称: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某某说,高莺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

 在这次复查中,李某某证实:“高莺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是他说的,后一句话他说的是“高莺莺精神不正常”,并对记者篡改其原意表示愤慨。

  “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

 在“高莺莺死亡事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高莺莺是否被*杀或被逼卖淫跳楼身亡。因为2002年7月,高天虎曾委托律师把高莺莺死时所穿内裤送到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认定内裤上有精斑,由此引起人们种种猜测,认为高莺莺在死亡前可能受到性侵害,并怀疑被人*杀,或被逼卖淫而跳楼。这次复查工作一开始,复查组就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死者衣物的保管人高天虎联系,希望他能提供这一重要物证。但高天虎迟迟不与复查组见面,也不提供相关物证。后在北京、河北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复查组于2006年7月16日在石家庄新乐市将高天虎找到。经过反复做工作,7月18日,复查组带着高天虎一道将相关物证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7月21日,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表明,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白底兰花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同时,公安部门还将内裤精斑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包括媒体报道所怀疑的对象)血样DNA检验作比对,均被排除。

 高莺莺之父高天虎,1961年1月生,1983年因无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被原光化县(现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于襄北监狱。1987年8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高天虎改判有期徒刑4年,同年被释放。

   与腐败案无关

 《民主与法制》杂志刊发的《襄樊官腐并发症》文章,称高莺莺之死与原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已判刑)的儿子有关。孙楚寅的儿子于2006年3月30日以名誉侵权将该杂志社起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6月2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败诉,向孙楚寅的儿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楚寅的儿子损失共计36,300元。

 此次复查,经对宝石宾馆当晚15名参赌人员和在岗的曹某、魏某、刘某等宾馆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照片辨认,以及相关情况的调查,排除了孙楚寅的儿子当天在现场的可能性。

 经调查,老河口市在处置这一案件时,并未接到任何人的授意,不存在背后有人操纵的问题。当时,公安机关已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处理解决相关问题。老河口市领导和工作专班反复做工作,死者亲属仍不听劝阻,坚持把尸体抬到宝石宾馆三楼大厅,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燃放鞭炮、奏哀乐,造成大批群众围观,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堵塞交通,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势必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鉴于当时的事态,老河口市领导研究决定,必须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继续恶化。为了尽快平息这场有组织的违法群体性闹事,老河口市领导按程序请求原武警襄樊市支队调派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武警老河口市中队派出10名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均未携带枪支及其它杀伤性武器。

 经调查,高莺莺尸体是其家属同意并自行安排火化的。18日当天,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死者亲属在殡仪馆就尸体火化及善后处理事宜进行协商,死者的父亲高天虎、死者母亲的三叔陈文广等亲属参与协商。市委工作组提出,如果死者家属对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请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也可以请上级公安机关法医进一步复检,高天虎表示不再复检。死者家属同意在给4.9万元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火化尸体。晚9时,尸体由死者家属自行安排火化。

 当时,老河口市之所以要和死者亲属签订《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是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困难照顾和精神抚慰。高莺莺家属最初要求宝石宾馆赔偿20万元,由于高莺莺系自杀死亡,宝石宾馆经理王淑军只同意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6300元,与死者家属要求的补偿数额相差悬殊,双方相持不下。鉴于这种情况,老河口市领导考虑到死者家住农村,生活困难,出于关心、照顾死者家庭和尽快平息事态的考虑,商定由民政部门从慈善基金中解决42700元,加上王淑军按政策补偿的6300元,共49000元,死者家属表示接受。由于49000元补偿费由两部分构成,以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协议都不合适,工作组负责人只好以“市委工作组”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
 
丘吉尔说:铁幕已经拉下!
 
当法律无法主持公道的时候,就用最原始的手段来个血灾血还吧
 
廖作家:你儿的死不能怪自己,而是因为你的一篇篇刺骨、刺人心胸的博文。其实你早就成了别人的眼中钉、肉中刺,你儿子只不过是牺牲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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