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昨天(25日),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正式作出回应:在国家依法征税具体办法实施之前,公路部门对养路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费改税之前征收有法可依
连日来,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因此,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昨日,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2号文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养路费属于政府财政预算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以我省为例,全省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至2005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64.78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不断改善、提高,交通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取得这样成果的基础正是以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稳定增长所提供的稳定资金保证。
省交通厅再次强调,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新闻背景
8月23日,《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认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
文章认为,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为什么出现“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省人大财经委――整体法律环境欠缺是主因
本报讯(记者/徐林)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昨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人士。他们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配套是造成争议的主因,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上进行反思。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刘江华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很多时候,上位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时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其它法规不配套,国家或相关部门可能因此颁布特定的规定。
同时,刘江华也谈到,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的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对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好的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辛瀑则谈到,面对类似于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有一个缓冲执行的时间。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整个法律环境没有形成,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各个方面更多的努力。
■法律界人士提醒
拒交养路费或将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陈戈)昨天下午,就公路养路费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他指出,如果车主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在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之后,就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陈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虽然《公路法》在1999年修正时,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公路法》没有明确禁止征收养路费。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养路费属事业收费,是不是国家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就必须导致上述事业收费成为非法呢?以《公路法》的规定是不能得出这样结论的。
税收与收费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没有互相替代的关系。由于公路分为不同的级别,处在不同的区域,需要不同来源的养护资金,因此,不能简单地断定统一收税之后就不能再存在地方性的收费。
二、社会上引用《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却没有引用该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即“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来质疑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这将导致一种误解。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原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就仍然是有效的,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法律真空阶段,这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退一步讲,即使作为下位法的《管理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相冲突,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在上述《条例》由相关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作为单位及个人仍然受其约束。
陈律师提醒,如果车主根据某些观点,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费改税之前征收有法可依
连日来,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由于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改,因此,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昨日,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其实,1999年《公路法》修订后,对于养路费征收的问题,国务院早已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实施通过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2000年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1999年修订后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虽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同款的后半部分也同时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2号文正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2003年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61条也规定:“在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实施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可见,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
养路费属于政府财政预算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最主要资金来源,对交通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以我省为例,全省投入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来自养路费或以养路费质押向银行的贷款。至2005年年底,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1.5万公里,公路密度达64.78公里/百平方公里,全省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不断改善、提高,交通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取得这样成果的基础正是以养路费为主的交通规费稳定增长所提供的稳定资金保证。
省交通厅再次强调,养路费的征收不是“公路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而是政府部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利益,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新闻背景
8月23日,《检察日报》发表《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认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时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
文章认为,根据修正后的《公路法》,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为什么出现“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省人大财经委――整体法律环境欠缺是主因
本报讯(记者/徐林)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昨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人士。他们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配套是造成争议的主因,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上进行反思。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刘江华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很多时候,上位法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时间进行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其它法规不配套,国家或相关部门可能因此颁布特定的规定。
同时,刘江华也谈到,税和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的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对程序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从发展方向来说,费改成税是个好的趋势。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辛瀑则谈到,面对类似于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可以有一个缓冲执行的时间。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整个法律环境没有形成,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各个方面更多的努力。
■法律界人士提醒
拒交养路费或将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陈戈)昨天下午,就公路养路费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陈荣生律师。他指出,如果车主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
在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之后,就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陈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虽然《公路法》在1999年修正时,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公路法》没有明确禁止征收养路费。按照《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养路费属事业收费,是不是国家通过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就必须导致上述事业收费成为非法呢?以《公路法》的规定是不能得出这样结论的。
税收与收费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没有互相替代的关系。由于公路分为不同的级别,处在不同的区域,需要不同来源的养护资金,因此,不能简单地断定统一收税之后就不能再存在地方性的收费。
二、社会上引用《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却没有引用该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即“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来质疑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这将导致一种误解。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原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就仍然是有效的,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法律真空阶段,这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退一步讲,即使作为下位法的《管理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公路法》相冲突,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在上述《条例》由相关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作为单位及个人仍然受其约束。
陈律师提醒,如果车主根据某些观点,认为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的”而拒不交纳,将承担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有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