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叶浪子 2006年05月26日 Friday, 10:40 PM 发表于: #21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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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zwg3529966 @ 2006年05月26日 Friday, 01:21 PM)
旦场派出所本月下旬抓获一名“盗窃龙眼被发现后拒捕砍伤事主”的嫌疑人,旦场派出所将该案已经立抢劫案处理,并将嫌疑人刑事拘留,立抢劫案那盗窃龙眼的家伙可要判好几年啦。
他只不过是偷了大约三四十斤龙眼吧,也大概是在别人捉他的时候才飞舞手中的剪刀(摘龙眼时使用)才把人划伤(无伤大碍,只是下巴流点血)的吧,我想当时的他肯定心里也很紧张啊.试想一下,如果家里有穿有食,谁又舍得冒险去做这些呢?为了几十斤龙眼要坐几年的牢.
我不赞成去偷去抢,但每个人都应有一颗仁慈的心,得侥人处且侥人,来日方长啊.找食艰难,何况上有七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出世未久的小孩.
以上是秋月浪子的对“盗窃龙眼被发现后拒捕砍伤事主”的嫌疑人的评介
以下是我的回复:
我现用《刑法》回答秋叶浪子的发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龙眼的嫌疑人在盗窃进行中被发现,不但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且抗拒抓捕,用剪刀多处刺伤事主,事主下巴,背部,腿部多次受伤,这已经符合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件,立抢劫案是有法律依据的。还有,如果按你说的;如果家里有穿有食,谁又舍得冒险去做这些呢?为了几十斤龙眼要坐几年的牢.我不赞成去偷去抢,但每个人都应有一颗仁慈的心,得侥人处且侥人,来日方长啊.找食艰难,何况上有七八十岁的老母下有出世未久的小孩.你这话说来,是不是犯罪也可以讲理由的,那法律的尊严在哪啦。
对此大家也可以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