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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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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贪腐3.4亿元的巨贪张新华被一审判处极刑。
南方日报记者在广州中院的宣判现场看到,在该院宣判的21宗案件中,几乎全部涉及贪污、贿赂罪名。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罪名的有19宗,行贿罪的1宗。21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3名,包括冼村7名村官系列贪腐案、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张新华,1962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白云区人,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检察院批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等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2.85亿元,个人所占股份折合7227.5万元;利用担任有林公司、白云公司、广田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张新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涉案资产的性质,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贿送的财物共5680万元、730万港元,构成受贿罪。张新华收受梁傍远贿送的3529.5万港元、何泽明贿送的45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方日报记者梳理近年来的贪腐案发现,广东省内涉及贪腐案的金额,无人能出其右。仅受贿过亿元一项,已经能堪称省内第一贪。
3.4亿是怎么贪的?(部分)
1.“保护”国有资产为名由个人控制
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农工商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农工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大量国有资产转至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的国有资产有房产、厂房、果园和土地,遍及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和天河区,甚至香港九龙尖沙咀也有一套房产涉及其中。
而广田公司则是张新华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主持成立的,名义上该公司由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监管,实则由张新华个人实际控制。
2.国有资产私有化
2006年,张新华擅自成立私营性质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而张新华将原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部分管理层人员也拉入了新成立的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
3.受贿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期间,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等人贿送的款项共计5680万元、730万港元,全部据为己有。
更多贪腐详情请关注南方日报后续报道。
此次宣判的另一大看点,是有多个系列案同时宣判。其中,包括冼村7名村干部集体受贿案、白云农工商公司张新华等多人贪腐案、从化良口镇高沙村6名村干部侵占公款案等。
冼村案中,法院认定7名村干部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和物管公司的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南方日报记者在广州中院的宣判现场看到,在该院宣判的21宗案件中,几乎全部涉及贪污、贿赂罪名。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罪名的有19宗,行贿罪的1宗。21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3名,包括冼村7名村官系列贪腐案、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张新华,1962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白云区人,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检察院批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等手段将巨额国有资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2.85亿元,个人所占股份折合7227.5万元;利用担任有林公司、白云公司、广田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张新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涉案资产的性质,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贿送的财物共5680万元、730万港元,构成受贿罪。张新华收受梁傍远贿送的3529.5万港元、何泽明贿送的45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方日报记者梳理近年来的贪腐案发现,广东省内涉及贪腐案的金额,无人能出其右。仅受贿过亿元一项,已经能堪称省内第一贪。
3.4亿是怎么贪的?(部分)
1.“保护”国有资产为名由个人控制
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农工商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农工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大量国有资产转至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的国有资产有房产、厂房、果园和土地,遍及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和天河区,甚至香港九龙尖沙咀也有一套房产涉及其中。
而广田公司则是张新华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主持成立的,名义上该公司由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监管,实则由张新华个人实际控制。
2.国有资产私有化
2006年,张新华擅自成立私营性质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与广田公司合并,使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而张新华将原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部分管理层人员也拉入了新成立的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
3.受贿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新华在担任白云公司经理、有林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合作开发相关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并据此提出、收受好处费。期间,张新华收受江逢灿、游德武、何泽明、杨悦宏等人贿送的款项共计5680万元、730万港元,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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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宣判的另一大看点,是有多个系列案同时宣判。其中,包括冼村7名村干部集体受贿案、白云农工商公司张新华等多人贪腐案、从化良口镇高沙村6名村干部侵占公款案等。
冼村案中,法院认定7名村干部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和物管公司的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