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广州5月19日消息(记者黄少焕 通讯员粤纪宣)广东省省道281线那霍至七迳段工程立项十多年未能开工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期,广东省纪委工作组,经过认真调查,对广东省茂名市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问题作出了严肃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杨光亮。1995年,时任电白县县长的杨光亮介绍并推荐私人老板邵宏丽到电白投资建设该公路,杨在没有了解邵宏丽资信、资金和实力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直到1997年6月,邵一直没有按合同注入项目资金,电白县政府也没有及时终止合同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此,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现杨已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其在该公路建设上的问题,由广东省纪委作并案处理。
(二)梁超。现为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统计局调研员。1993至1998年任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公路工作,当时,在时任县长杨光亮的指示下,在对投资者邵宏丽以及相关合同、章程没有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为邵签订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在邵没按约定履行合同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合同。对此,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梁已离开电白县工作近10年,且即将退休,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廖昭鼎。现任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1997年9月至1999年7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长,1999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长。廖在任相关职务期间,在没有了解七那公司及相关合同、章程的情况下,即与七那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在七那公司多次违约没有按约定注入资金的情况下,既没有终止合同,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注入资金,而是又先后三次与七那公司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在签订这四份合同或协议中,廖没有召开过一次局党委(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同时,在市政府没有明确该项目改建前,对公路部门提出要对该公路进行维修保养的要求,也没有认真落实。对此,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依程序给予廖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日前,已由广州市纪委、监察局责成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给予廖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四)董风华。2006年12月至今任茂名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董在任职期间,没有审查七那公司的履约能力,在七那公司违约状况一直存在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与该公司的合作关系。2009年5月,在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同意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后,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要求,请示与七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年7月,七那公司明确提出不注入项目资本金,茂名市公路局在明知其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及时终止合同。对此,董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考虑董在任职期间,没有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对七那公司履约情况也认真进行了督办,并二次发函七那公司要求其汇入项目资本金,故对其不予问责,责成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尽快组织推进此路段工程的相关工作。日前,董已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检讨。
(五)李福文。现任茂名市政协常委。1994年9月至1997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1998年1月至2007年底先后任茂名市交委主任、交通局长。李在任职期间,在明知电白县政府因七那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宏丽因资金筹集困难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作为见证方于2000年1月与七那公司签订合同。在七那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一直协调配合茂名市公路局签订了其他三份补充协议,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履行合同。对此,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的处分。
(六)吴寿炎。2007年退休。1998年4月至2002年2月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交通、公路工作。1999年5月,电白县人民政府在解除原与邵宏丽签订的合作协议后,向茂名市政府提出与广东省路桥公司合作的请示,吴没有同意,并明确批示,要求电白县人民政府继续与邵宏丽合作。在该公路移交茂名市组织建设后,其又于2000年1月指示,可,茂名市公路局同七那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同。七那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吴没有要求终止合同,而是于2000年12月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再次明确七那公路扩建项目由市公路局与七那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在电白县人民政府废除与邵宏丽所签合同的情况下,使该公路建设再次回到1995年的合作状态,并导致双方更加复杂的纠纷。对此,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吴已退休多年,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陆庆彪。现任茂名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茂名市副市长,分管公路、交通工作。陆在任职期间,没有督促市公路、交通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市公路局2003年、2006年在省政府批准同意前向七那公司承诺该公路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二级变一级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对此,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陆对该公路建设高度重视,且多次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约定注入资金,同时对七那公司融资能力也进行过了解。故不予追究其责任,由陆向市委作口头检讨。5月10日,陆已在市委常委会上作检讨。
(八)黄心强。现任茂名市副市长。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分管交通、公路工作。2007年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在七那公司资金未按合同到位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与其合作。2009年10月,对市公路局提出对该路段进行路面大修的建议,没有协调解决。对此,黄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黄对该公路建设高度重视,且多次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约定注入资金,公路部门要加强对该路段改建前的维修和保养。故对其不予问责,由黄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5月11日,黄已在市长办公会议上作检讨。
二、对调查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广东省纪委调查组调查中发现茂名市公安机关为私人老板邵宏丽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违规为邵宏丽办理企业注册、年检等问题,由茂名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督办,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市工商局纪检组分别进行深入调查,待问题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杨光亮。1995年,时任电白县县长的杨光亮介绍并推荐私人老板邵宏丽到电白投资建设该公路,杨在没有了解邵宏丽资信、资金和实力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直到1997年6月,邵一直没有按合同注入项目资金,电白县政府也没有及时终止合同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此,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现杨已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其在该公路建设上的问题,由广东省纪委作并案处理。
(二)梁超。现为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统计局调研员。1993至1998年任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公路工作,当时,在时任县长杨光亮的指示下,在对投资者邵宏丽以及相关合同、章程没有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为邵签订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在邵没按约定履行合同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合同。对此,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梁已离开电白县工作近10年,且即将退休,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廖昭鼎。现任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1997年9月至1999年7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长,1999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长。廖在任相关职务期间,在没有了解七那公司及相关合同、章程的情况下,即与七那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同,在七那公司多次违约没有按约定注入资金的情况下,既没有终止合同,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注入资金,而是又先后三次与七那公司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在签订这四份合同或协议中,廖没有召开过一次局党委(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同时,在市政府没有明确该项目改建前,对公路部门提出要对该公路进行维修保养的要求,也没有认真落实。对此,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依程序给予廖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日前,已由广州市纪委、监察局责成广州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给予廖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四)董风华。2006年12月至今任茂名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董在任职期间,没有审查七那公司的履约能力,在七那公司违约状况一直存在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与该公司的合作关系。2009年5月,在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同意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后,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要求,请示与七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同年7月,七那公司明确提出不注入项目资本金,茂名市公路局在明知其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也没有及时终止合同。对此,董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考虑董在任职期间,没有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对七那公司履约情况也认真进行了督办,并二次发函七那公司要求其汇入项目资本金,故对其不予问责,责成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尽快组织推进此路段工程的相关工作。日前,董已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检讨。
(五)李福文。现任茂名市政协常委。1994年9月至1997年12月任茂名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1998年1月至2007年底先后任茂名市交委主任、交通局长。李在任职期间,在明知电白县政府因七那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宏丽因资金筹集困难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作为见证方于2000年1月与七那公司签订合同。在七那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一直协调配合茂名市公路局签订了其他三份补充协议,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七那公司履行合同。对此,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的处分。
(六)吴寿炎。2007年退休。1998年4月至2002年2月任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交通、公路工作。1999年5月,电白县人民政府在解除原与邵宏丽签订的合作协议后,向茂名市政府提出与广东省路桥公司合作的请示,吴没有同意,并明确批示,要求电白县人民政府继续与邵宏丽合作。在该公路移交茂名市组织建设后,其又于2000年1月指示,可,茂名市公路局同七那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同。七那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吴没有要求终止合同,而是于2000年12月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再次明确七那公路扩建项目由市公路局与七那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在电白县人民政府废除与邵宏丽所签合同的情况下,使该公路建设再次回到1995年的合作状态,并导致双方更加复杂的纠纷。对此,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吴已退休多年,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陆庆彪。现任茂名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2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茂名市副市长,分管公路、交通工作。陆在任职期间,没有督促市公路、交通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市公路局2003年、2006年在省政府批准同意前向七那公司承诺该公路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二级变一级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对此,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陆对该公路建设高度重视,且多次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约定注入资金,同时对七那公司融资能力也进行过了解。故不予追究其责任,由陆向市委作口头检讨。5月10日,陆已在市委常委会上作检讨。
(八)黄心强。现任茂名市副市长。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分管交通、公路工作。2007年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在七那公司资金未按合同到位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与其合作。2009年10月,对市公路局提出对该路段进行路面大修的建议,没有协调解决。对此,黄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黄对该公路建设高度重视,且多次主持市政府办公会议,要求七那公司按合同约定注入资金,公路部门要加强对该路段改建前的维修和保养。故对其不予问责,由黄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5月11日,黄已在市长办公会议上作检讨。
二、对调查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广东省纪委调查组调查中发现茂名市公安机关为私人老板邵宏丽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违规为邵宏丽办理企业注册、年检等问题,由茂名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督办,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市工商局纪检组分别进行深入调查,待问题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