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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树仔镇政府被砸事件的人请进来. (2人在浏览)

sz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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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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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现在,政府还没有一个很正面的说法.这政府到底想干什么,还是想这样就算了.我们这些关心这个事的网友吗?我们是否可以想一个方法来影响一下.现在关键是能收集到那天的图片资料,或者是由当事人的一份完整的文字资料.有办法吗?各各位网友.请伸出你的双手.
 
这件事如果给省里知道或中央知道,影响应该是非同小可的.
 
这些事屡见不鲜,这说明了什么?有关部门应该反思。
我们整个制度都有问题。
中国几千年来就是官本位的社会。现在虽然说什么法制,但法制体现在哪里我未见到。要真正达到法治,可能我们是永远无法看到的。
有钱的就土葬,无钱的就火化,拉去充人数,当任务。
听说某地为了完成葬任务,竟然规定一年要死多少人。哈哈哈!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电白政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电白县政府。现行的地方政府殡葬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序上与《刑法》互相矛盾。

――――――――――
[盗窃、侮辱尸体]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UOTE(DBLOVER @ 2005年11月29日 Tuesday, 10:05 A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电白政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电白县政府。现行的地方政府殡葬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序上与《刑法》互相矛盾。

――――――――――
[盗窃、侮辱尸体]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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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LOVER兄,这些内容如果能让殡改的“执法”队员们看看就好了。 不过我想,给他们看了也白看,因为他们很多都是文盲或半文盲。不知我说的对不对。
 
告?
到共产党的法庭去告共产党触犯了他自己制订的法律?
我怎么看都觉得有点天真!
 
听说了,那些人都是一些土匪.
 
QUOTE(DBLOVER @ 2005年11月29日 Tuesday, 10:05 A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电白政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电白县政府。现行的地方政府殡葬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序上与《刑法》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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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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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难道竟然说成了国家偷个人的尸体了??还有,怎么把殡葬管理条例说成了是地方的,难道国家没有发布过殡葬管理条例,请不要对我有太多的误会,我只是以事论事,并且凡事我不会带有色眼镜去看它的,还有,我也一直不明白,为何世界上只有我们国家和印度国只限制人口的生长,而别的国家却鼓励人生儿育女却没有肯生,并且给出了很大程度上的补助都没人愿意生,我一直找不到答案..............
附<<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http://www.gdnet.com.cn/script/chenglong/f...tail.asp?id=514

个人再次重申:我只是以事论事,并且凡事我不会带有色眼镜去看它的,也不会去评价任何个人的,也请别攻击我就是了,我也是一名凡人.....
 
回复楼上:国务院在1997年7月颁发过《殡葬管理条例》,但我有必要去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大还是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大呢?是法律大还是行政规定大呢?但在现时中国的行政体制下,法律只是行政规定的附属,到最后就会使整个法律体系彻底的破坏,就变成了“人治”而不是“法治”。请大家看清楚这些行政规定是些什么东西?很明白有明显的倾向性,只有人民的义务而没有权利,请问有谁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呢?那只能是法律了。我为什么说成地方的呢?因为地方政府重新制订了自己的条例,就算是国务院的行政规定一样是违法的。我可没有说政府偷了尸体,但已经是侮辱了。
 
[HIDE]QUOTE(老颠 @ 2005年11月29日 Tuesday, 01:42 PM)
告?
到共产党的法庭去告共产党触犯了他自己制订的法律?
我怎么看都觉得有点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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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吗?请正确区别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行政规定?民告官在21世纪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

今年"民告官"突破10万: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246561.html
 
QUOTE(DBLOVER @ 2005年11月29日 Tuesday, 09:06 PM)
回复楼上:国务院在1997年7月颁发过《殡葬管理条例》,但我有必要去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大还是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大呢?是法律大还是行政规定大呢?但在现时中国的行政体制下,法律只是行政规定的附属,到最后就会使整个法律体系彻底的破坏,就变成了“人治”而不是“法治”。请大家看清楚这些行政规定是些什么东西?很明白有明显的倾向性,只有人民的义务而没有权利,请问有谁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呢?那只能是法律了。我为什么说成地方的呢?因为地方政府重新制订了自己的条例,就算是国务院的行政规定一样是违法的。我可没有说政府偷了尸体,但已经是侮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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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刚一发完贴我就在反思着你会这样的回答了,呵呵,我就天真了,或许你说的也有道理,只是说到法律,现在计划生育已列入法律了,好像叫<<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是吧,可是说到我们地方,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一般群众,有谁真正去遵守了吗?搞笑的社会,如果已列入法律,哪么政府去征收原来所谓的超生费,现叫为社会扶养费,有哪个群众会自动的遵守法律去交了吗?有哪位群众是遵守法律只生一个男孩子就不会了吗?有哪位群众只生了二个女孩就自愿去做结扎手术了吗?我看不单是我天真,你也天真了,呵呵
 
殡改问题看来是很值得我们深思
 
..............许久了,政府还是没有半点消息???真想不了了之............
 
建议掌门人把论坛名称,加上中国茂名市或广东省电白.这样大家搜的时候,容易一点.起码不光是电白的人都可以看到.目的:网上舆论的影响力要加强.
 
??????????????????????????????
 
但是"尸体"他犯法了,所以不算盗窃、侮辱尸体.哈哈
 
但是"尸体"他犯法了,所以不算盗窃、侮辱尸体.所以政府没错!
哈~哈
真 T-M-D
 
好像是佛说吧:死人就算有天大的罪到死也是无罪的,宽容吧,,上天,,
 
政府已经那里人家的葬尸费了 上一级的政府这么了
 
时光流逝,岁月无情.时至今日敢问此事结果几时能见分晓?有时候老百姓的酱油拌饭的味道也不错,电白的执权者们不凡品味其中.当官的广州深圳走累了, 回农村来休息休息!老百姓可没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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