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办机关报。对现有的报纸,将一些内容重复或发行量少的,予以合并或撤销;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将一些报纸划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党报报社或报业集团;各司、局所办报纸一律撤销或划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及地(市)以下的局、部、委、办原有的报纸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部门、厅局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其余的划归当地出版社或党报来办。省以下工、青、妇机构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或由当地党报接办。
2004年2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对管办分离和划转报刊加强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5号)。通知指出,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实行管办分离的报刊要做到人员、财务、发行全部分离。通知还对报刊划转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已划转的报刊要与原主管单位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