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湖海山人 @ 2011年06月11日 Saturday, 10:30 AM)
六年级学生在“小学毕业考试”后回家,即使出事,社会也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说是提前考了期末试回家,那情况就完全不同,期末考试不应该提前。
因此,学生“期末考试”后回校上课是正确的,因为还没有到学期结束时间。
问题是:如果六年级“期末考试”后学生回校上课期间,上学或放学路上出事,学校将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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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海前辈,学生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出事,责任 不在学校。比如,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溺死了,学校是不负责任的。
事故处理办法有说明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