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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手:绝不能让“教育者”变成“生意人”
2021-06-01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并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规定备受关注,“公参民”“名校办民校”也成为《实施条例》重点规范的办学形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对《实施条例》关于“公参民”的规范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名校办民校”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补充公办教育经费、资源、布局的不足,在政府鼓励“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背景下开始的。在“公参民”发展之初,确实为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汇集更多更好教育资源、完善教育布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后来这一模式逐渐变味,一些“公参民”模式学校为了争夺优质生源和教育资源,在办学过程中利用公办资源和母校名校效应,甚至配合相关利益方进行炒作,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向少数学校聚集,造成新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公参民”学校对优质生源的圈围,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教育焦虑情绪。许多地方也发现了这一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着手进行解决,比如武汉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探索实施对这一模式学校进行“民转公”,为其他地区探索了有效路径,积累了实践经验。
优质教育资源过分集中、形成新的教育不公、社会教育焦虑情绪加剧等后果,只是看得见的表面结果。更大的问题,则是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使得大量“教育人”变成了“生意人”;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公办学校的民校合作,则又让许多“生意人”成为“教育人”。“教育人”与“生意人”的过度融合,使民校在办学过程中的利益取向逐步取代公益性质,使得从开办初心、教育过程到最终的教育结果评价,都更多地向经济利益靠拢,对整个教育事业的负面侵蚀不可小觑。
“办教育”的公益事业成了“做生意”的市场经营过程,一些教育者以做生意的绩效观办教育,自然会对学校的“教育成品”——毕业生质量进行更加简单化、功利化、极端化的评价。比如,对学生的全面评估被几个所谓“客观指标”取代,升学率、入学率、优生(成绩单一评价)率、各级别“状元”数量等被作为“产品质量”的标准反复炒作。这些单一以考试成绩为依据的评价标准,异化了教育的真谛,模糊了教育的意义,放弃了许多学生,也迷茫了许多年轻教师的教育之心。学生的全面发展成为口号,许多重要的教育内容比如心理健康、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在教育过程中就不再重要。
教育的任务是立德树人,具体化的目标是为了每个学生的成长进步。教育过程是学生成长过程的引导和纠偏,学习成绩是这个过程中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而不是全部。但作为“生意人”,要遵从资本市场流动的规律,首要考虑的是经济效益。有一部分原本因情怀进入教育行业的“生意人”,在民办教育整体环境的影响下,也渐渐失去初心,从“有教育情怀的生意人”回到生意人本身。而“公参民”的一部分“教育人”,则在做民校的过程中成为“生意人”。
正常的教育产品的提供,学校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但作为一门“生意”的教育产品提供者,考虑的是迎合家长的教育观念。引导和迎合,是教育和生意的一大区别,也决定了学校教育的根本取向。
教育部显然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据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他们是真正的教育者还是“生意人”,他们是做教育还是做生意,直接关系着民办教育及教育系统的健康。《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从业禁止”规定,正是从根本上扭转民办教育目前乱象的一个切入口。
2021-06-01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近日颁布,并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规定备受关注,“公参民”“名校办民校”也成为《实施条例》重点规范的办学形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对《实施条例》关于“公参民”的规范问题也进行了说明。
“名校办民校”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补充公办教育经费、资源、布局的不足,在政府鼓励“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背景下开始的。在“公参民”发展之初,确实为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汇集更多更好教育资源、完善教育布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后来这一模式逐渐变味,一些“公参民”模式学校为了争夺优质生源和教育资源,在办学过程中利用公办资源和母校名校效应,甚至配合相关利益方进行炒作,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向少数学校聚集,造成新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公参民”学校对优质生源的圈围,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教育焦虑情绪。许多地方也发现了这一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着手进行解决,比如武汉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探索实施对这一模式学校进行“民转公”,为其他地区探索了有效路径,积累了实践经验。
优质教育资源过分集中、形成新的教育不公、社会教育焦虑情绪加剧等后果,只是看得见的表面结果。更大的问题,则是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使得大量“教育人”变成了“生意人”;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公办学校的民校合作,则又让许多“生意人”成为“教育人”。“教育人”与“生意人”的过度融合,使民校在办学过程中的利益取向逐步取代公益性质,使得从开办初心、教育过程到最终的教育结果评价,都更多地向经济利益靠拢,对整个教育事业的负面侵蚀不可小觑。
“办教育”的公益事业成了“做生意”的市场经营过程,一些教育者以做生意的绩效观办教育,自然会对学校的“教育成品”——毕业生质量进行更加简单化、功利化、极端化的评价。比如,对学生的全面评估被几个所谓“客观指标”取代,升学率、入学率、优生(成绩单一评价)率、各级别“状元”数量等被作为“产品质量”的标准反复炒作。这些单一以考试成绩为依据的评价标准,异化了教育的真谛,模糊了教育的意义,放弃了许多学生,也迷茫了许多年轻教师的教育之心。学生的全面发展成为口号,许多重要的教育内容比如心理健康、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在教育过程中就不再重要。
教育的任务是立德树人,具体化的目标是为了每个学生的成长进步。教育过程是学生成长过程的引导和纠偏,学习成绩是这个过程中知识掌握程度的测试,而不是全部。但作为“生意人”,要遵从资本市场流动的规律,首要考虑的是经济效益。有一部分原本因情怀进入教育行业的“生意人”,在民办教育整体环境的影响下,也渐渐失去初心,从“有教育情怀的生意人”回到生意人本身。而“公参民”的一部分“教育人”,则在做民校的过程中成为“生意人”。
正常的教育产品的提供,学校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但作为一门“生意”的教育产品提供者,考虑的是迎合家长的教育观念。引导和迎合,是教育和生意的一大区别,也决定了学校教育的根本取向。
教育部显然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据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他们是真正的教育者还是“生意人”,他们是做教育还是做生意,直接关系着民办教育及教育系统的健康。《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举办者的“从业禁止”规定,正是从根本上扭转民办教育目前乱象的一个切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