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一下,此事件详细描述有大概1万字。原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因为可以图片,视频(不受文件大小限制),录音,同步详细清晰。 敬请网友们可以直接点击链接查看,感激您们。https://mp.weixin.qq.com/s/saahc-Oadf5ArD7sfbteKQ 或 进入公众号 阿泽知识部落 查看 (因为有可能链接被屏蔽)
“实践证明,我国人民警察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
习近平总书记在训词中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
人民警察,是无上光辉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是备受尊重的。年初到现在的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更是彰显人民警察,医护人员的无上伟大。绝大部分的警察都是尽忠职守,守护着我们的。
但不幸的是,我却于7月25号路遇查车却遭遇了暴力对待!
自从2020年7月25号的事件,本人和家庭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以及精神伤害,9月3号又遭涉事单位二次伤害。
迫于万般无奈之下,现本人被迫实名投诉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派出所暴力行为!
祈求各位茂名的领导们,帮我争取一个光明正大的公道,还我一个清白。
祈求社会各界的有心人,对我施以援手。
本人(以下简称我)李剑锋,贯籍:广东佛山,现居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碧桂园。首先声明,以下我所披露的所有事件细节均真实描述,绝不冤枉和诽谤任何警察,并且,披露的细节均已经在电白区公安局督察室做过笔录。
简述
以下,我先把事情简述一下,再通过视频,图片,以及录音细化描述事件。
2020年7月25日,我驾车陪伴夫人前往旦场镇市场买菜,途径旦场人民西路财政所路段,遇到旦场镇派出所(以下均简称派出所)民警查车,按照现场民警指示靠边停车后,我出示行驶证并告知民警我无携带驾驶证,需要出示粤省事电子驾照配合查车,民警当即表示,我们这里不认粤省事电子驾照的,并收走我的行驶证。随后我下车,并使用手机登录粤省事欲出示齐全证件配合查车,在做粤省事人面识别过程中,派出所杨警官两次要求我移走车辆到指定位置,我因为正在人面识别过程,没有立刻执行杨警官的指令,随后,杨警官在没有任何告知我违反什么法律的情况下,突然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抓上警车,我在反应过来后积极配合,从未反抗,但是派出所仍然使用暴力推搡,随后在派出所内警员剥夺我的通讯权利(抢夺并不允许我使用手机),一众警员和杨警官更是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辱骂。后在我坚持出示电子驾照后,警员对着我的粤省事电子驾照,开具处罚内容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罚单,随后放行。
我回家后,随即向12345和110反馈并投诉其暴力行为。4天后公安局督查室警员受理我的投诉,两次为我做了详细笔录并告知我等待调查后回复我。
8月18号,我联系公安局正式提出查看涉事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督查室回复向领导请示后再回复我。
9月3号夜晚时分,我无意中登录12345网站查看回复进度,发现竟然在8月27号已经在网站有了事件回复,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回电给我。随后我查看内容后更是发觉,回复的内容,居然完全是扭曲事实真相的。随后立刻致电12345询问明细,12345回复内容是由电白公安局回应的。晴天霹雳!耐心等待却是如此残忍再次的伤害。
9月4号上午,我再次致电督查室询问详情并再次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 惊愕的事情来了,督查室警员告知我,内部调查中,旦场派出所声称,当天执法记录仪没有电量,没有保存到视频记录!
内心因为遭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屈辱事件的严重伤害,万分忍辱,一直不想公之于众,期待得到公正对待的梦,被揉捏得支离破碎。现向社会求助,祈求还我一个公道!
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下面,我将通过非常具体的细节,把事件经过描述清晰。(部分精确到秒,有点繁琐,但是,细节有时候比较重要,敬请谅解)
(注:下述警官指的是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派出所副所长杨永强,警员指的是涉事民警和辅警,所述的所有时间指的是东八时区北京时间。)
10点20分18秒,本人驾驶粤JF860L牌小轿车通过旦场镇人民西路财政所路段的道路的时候,见到路面查车,收到警员指示,靠边接受检查
10点20分25秒,本人接受指示并告知民警(辅警),我停在右前,这样不用堵塞其他车辆,10点20分44秒完成靠边
10点20分55秒,警员说了一句黎话(警员说黎话的时候我就想说身份证没带,实际我只说了身份证三个字),我表示听不明白,警员用粤语指示,先熄火。10点21分00秒完成熄火。(此时熄火后,前置记录仪已经停止记录,后置记录仪仍然记录)
10点21分15秒,本人主动拿出行驶证给警员,如实告知,驾驶证在本人另外一台车,没有带在这辆车上,我出示粤省事电子证件照给你,警员告知,我们这里不认粤省事,本人告知警员,粤省事是广东省政府的小程序。警员没有理会,收走行驶证并离开。
10点22分22秒,当时室外气温大概33摄氏度,(因为已经熄火,即使开了车窗,仍然非常热,本人夫人是非常怕热的人) 所以本人和夫人下车,夫人站在内巷满天星酒吧门前。
10点22分39秒,本人咨询现场其中一位警员,本人轿车的行驶证在哪位警官手上,我出示完粤省事的电子证照,配合查车后,我还有事情,因为家里还有2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警员告知,你等待就可,并继续查其他车辆。
10点23分55秒,本人走进内巷,打开粤省事,登录查看电子证照,但是由于阳光光线太猛烈,小程序提示光线太亮,无法识别人面。(如下图)我把微信完全退出重新登陆并再次打开粤省事小程序,准备继续再次人面识别。
10点25分09秒,一名警官来到我面前,叫我把车开过来这里(我的理解是所站的内巷),我说,是你们的警员指示我停在那里的,随后警官用非常凶恶的语气呵斥我:我现在叫你移过来这里,你移还是不移?我突然一惊,反问警官一句,你这么凶干什么?我只是在做粤省事人面识别,识别完立刻移车。警官听完稍微缓和的说:你说清楚就好咯。我也回复:我只是人面识别而已,我不想和你吵。遂继续准备做那个反光识别(例如下图),同时,警官再次说,你现在移车。(这段沟通过程共44秒) 我尚未反应过来的随即瞬间,10点25分53秒,本人瞬间被两三位警员采取强制措施(本人百分百确定当时没有任何警员任何警官有任何警告我违法的语言),并抓上车牌号码为粤K5102警的警车。
同时手机跌落在地上,并被一名身穿反光衣警员拾起,本人在被抓上车后,被警员用非常粗暴的动作往车里塞,我并没有反抗,但是他没有和我说任何语言,也没有让我往车中间位置坐,我当场申辩,我会停噶,只是当时在做人面识别。然后有一位警员让我坐在中间位置,我立即配合,坐在中间位置。(后来警官坐在前排副驾,我左右各被一名警员坐在两边控制。)
10点26分17秒,本人的夫人要求穿反光衣的警员归还被他抓在手上的手机,警员推开本人夫人(这个时候有辆电动车经过中间实线位置,遮挡了拍摄内容)并警告,不要拍照,不要搞事。 {这个过程,是我夫人在我安全回家后和我说的,我再根据视频精确时间和内容} 10点26分19秒,本人夫人离开警车范围。
10点27分19秒,所有警员已经收拾好查车指示牌,警车驶离现场。开车前,在车上,本人仍然向坐在前排副驾的警官申辩,本人并非不移车,只是需要做完人面识别出示证件。,车辆行驶过程中,我继续向警官申辩同样的内容。
此部分,详述的是在派出所内的遭遇, 此刻,我究竟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呢?是,那我活该;不是的话,那,我就此被剥夺了通讯权利了?
10点28分左右,警车到达旦场派出所后门门口,警官,警员,我下车后,警官在一楼门口说,你这个人就是“假精”。实际本人不理解是什么意思,但是知道是贬义词。本人问警员,要抓(不记得我当时是说带还是抓)我去哪里?警员回复,跟着他(指的是警官)走就可,本人配合,跟上二楼办公区域。
10点29分左右,在办公室内,警员指定本人坐在一张烂了的椅子的指定位置(就是烂的位置)。由于本人从来没有被采取过强制措施抓过,我不知道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该怎么处理,所以本人站起来咨询警员,我需要配合你们做什么?我先声明,本人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犯罪违法记录,我一直配合你们执法,只是在做人面识别所以没有立刻移走车辆。警员非常凶恶的说,你坐在那里。并各自忙自己的工作,警官走到办公室内室(靠近进来的门的内室),坐下喝茶。
这个时候,本人面向的视线,从左到右(右就是靠近门口那边),手机被平放在第二或者第三张桌子上,这时候我再次站起来,恳请坐在第二张桌子的警员,告知警员,本人需要拨打电话给夫人,让其想办法回家照顾家中的2岁的正在睡觉的孩子。以下括号内容为备注说明(因为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警车尚未驶离现场时候,我见到我的夫人是惊慌失措的)(我出门买菜时候她尚在睡觉,我们交代家中8岁半的儿子,妹妹起床后立刻打电话给我们))。警员无视本人的请求并再次凶恶的要求本人就坐在指定的位置。
此时,警官坐回第三张桌子,告知本人,你这样子是在妨碍公务,这样子停车会堵塞交通,(但是本人后来查证,查车期间,指示牌是面向本人驾驶道路的对向道路,并靠着中间实线,
道路两边均是宽6米,双向共12米宽,本人停车位置与道路实线可以通行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详见第二段落视频 1 和 视频 6,双向12米为本人用尺子实际测量宽度}
万一发生追尾,需要负责任。我申辩,我停的位置是你们警员指定的,而且我当时停的那个位置,是因为你们在查的其中一辆车辆(粤K2V181)停靠在路边,我接受指示,所以停在这辆车的前面。警官说我不是已经要求你移走车辆了吗?本人继续申辩,我已经告知你,我做完人面识别,立刻移走,并非拒绝移车,并非妨碍公务,这件事,的确是我错,但是我是配合你们的执法的。警官说,我没有看见你在做人面识别。这个时候,另外一名警员更加凶恶的呵斥我说,我也已经叫你移走车辆(但是本人印象中,在现场,从来没有接受过这位警员的这个指示。)。
警官又说了句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但是我有申辩,目的是为了告知警官,我不是恶意的,我是配合的,警官告知我,我们执法,是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着的,此时,警官又说你这个人真的素质差,没有教养,别人在说话,你又在说。本人立刻再次认错,说,好的,是我错,你说,我听,
然后警官继续批评本人,批评我说他服务态度不好,我先咨询他,我现在可以说话了吗?得到他肯定的答复说,可以,我就说,那我现在说,我说,我从来没有说过这句话,我只是问你这么凶干什么,警察是执法机关,并非服务行业,不存在服务态度这回事。我坚持要求出示粤省事,是因为知道无证驾驶是拘留15天,我是有驾驶证的。警官回复,你知道就好。然后警官有电话呼入,遂走开接听电话。
10点31分50秒,我听到本人电话铃声响起,我告知第二张桌子的警员,我需要接听电话(此时我心里已经非常担心家中2岁的女儿),我会开扬声器接听,并随即站起来往前2步走到前面的办公桌拿手机接听,刚点击接听,警员立刻抢了本人手机并挂断,并继续非常凶恶的命令本人,你坐回那里。
(我心里在恐惧,我究竟犯了什么严重的罪行,为什么会被剥夺通讯权利,而且没有任何警员警官告知我不可以使用手机,难道被抓了就不可以使用手机了?那我还要被限制人身自由多久? 我虽然非常恐惧,但是我的求生本能觉得这个电话可能是唯一的机会,所以对着电话说,我在旦场派出所二楼办公室,但是实际我说的话,来电的人没有听到,因为接听到挂断只有1秒,后来我离开派出所后翻看通话记录,才知道是一个朋友打来的)。
10点35分,警官坐回椅子,我再次恳请警官,我家里有2岁的孩子需要照顾,我需要拨打电话给我老婆,让她想办法回家照顾孩子先,全程我会开扬声器,可以吗?警官告知,现在可以拨打。我问警官,那为什么刚才我接听电话时候,警员强制挂断我电话,警员继续用更加凶恶的语气对我说,我还未有同意你使用手机。
10点36分,本人拨打夫人电话,交待夫人,叫朋友开车过来接你回家照顾孩子先,并从天籁的方向盘左下的格子取出驾驶证,但是我的身份证,我不记得放在哪里了,先让朋友把驾驶证送来旦场派出所,我在二楼办公区域。通话时长1分钟09秒。
10点38分,本人再次询问坐在左边第一张桌子的警员,我还需要配合你们做哪些?警员没有说什么。我再次提出出示粤省事的驾驶证和身份证,警员说,那你出示咯,本人随即再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并通过了人面识别(因为室内光线正常),并在10点39分打开显示了本人驾驶证粤省事电子证件的手机放在警员办公桌上,警员随即在纸质编号为440923100253252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对着我手机显示的粤省事电子驾照开始书写内容,但仅仅只是依照电子驾驶证填写了被处罚人的名字,车牌,违法时间,地点以及代码,并没有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然后把手机归还给本人。(实际驾驶证上有本人全部信息的)。本人再次询问警员,是否需要我提供我的身份证给你,你顺便查实一下本人是否真有犯罪记录。警员回复可以的,本人随即打开粤省事的身份证电子照片给警员,警员对着我的身份证电子照片继续补充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然后警员从左边第一张办公桌的椅子站起来去到第二张办公桌对警官说,强哥,开好了,你签名一下。随即警官在交通警察签名那一栏那里签上杨永强的名字。然后警员坐回左边第一张办公桌的椅子上。
10点49分,警员(坐在左边第一张桌子的警员)招呼本人过去签名,并指示本人写上日期。本人签名和写上日期后,警员告知,扫一下墙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本人告知,我会申请行政复议的。随后本人咨询警员,我还需要配合你们做哪些?警员回复,你可以离开了,随即把手机,和纸质车辆行驶证归还本人。10点51分22秒,本人离开旦场派出所。下到一楼后,我先打电话告知夫人,我已经离开了派出所,并确认一下家中孩子的安全。随后本人立刻拨打110.先咨询接线员,粤省事电子证照是否可以作为路面查验,警员回复,这个属于交警范围,然后我向接线员描述我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遭遇,警员说,那我给你登记好,向督查部反馈。
随后,我分别在7月29号和8月4号,两次到电白区公安局督查室做了详细的笔录。
8月18号,我向督查室正式提出要求查看7月25号事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督查回复请示领导后在回复我。
我继续盼望着,继续等待着。
9月1号,向12345要求催办查看执法记录仪。
9月3号晚上,我突然想起可以通过短信中的受理编号可以查询12345的回复进度,然后手贱的打开查询了,惊愕的发现,原来早在8月27日就有网站回复了,但是,没有任何人联系我告知事件处理进度啊。详阅回复的内容,怒火中烧,这回复,关键情况,对于一众警员和警官的暴力对待,以及非法剥夺本人通讯权利,多次辱骂本人的行为避重就轻。但是对于事件经过,却扭曲描述。我随即再次拨打12345询问为何偷偷的网站回复,接线员告知,这是电白公安局回复的,我清晰的告知接线员,我不认可你们的回复,这是扭曲真相的,请立刻给我登记投诉。
9月4号,上午大概10点,我再次联系督查室,告知12345的回复内容,督查室回复对于这个网站的回复,他并不知情,稍后再向领导询问是什么回事。我表示感激并再次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此时,督查室警员告知我,在内部调查时候,旦场派出所告知,7月25号的当天,执法记录仪没有电,没有记录保存视频。
我当即对督查室警员说,派出所警官有和我说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现在居然说没有电?他们的这个行为,叫做欲盖弥彰。督查室说,这个问题,会向领导反馈。
给各位上一下茂名12345网站的截图。(点击进去可以拉大看清晰内容)
先上关于7月25号的精彩回复
点击可以拉大查看
若未了解事件详细的话,一眼望去,这个回复意见,仿佛是正义凛然的回复,仿佛是我心怀怨恨,诬告派出所,冤枉杨警官了(事实上的确有犯罪嫌疑人诬告警察,碰瓷的行为)。 然而,非也非也,通过一系列的视频,图片等证据(即使缺乏涉事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提供,也不妨碍举证)。是非黑白,就能看出个大概了。
实际上,第二段落和第三段落,我在25号和26号的时候,就已经根据好详细记忆,相关证据编辑好并告知小区内邻居们,目的是提醒邻居,在旦场区域驾车一定要带纸质版驾驶证,千万别像我这样遭遇。我一直坚持查看执法记录仪,是为了把那关键的44秒还原更清晰,还自己一个光明正大的清白。
随后在28号,我接到旦场派出所教导员 程警官的电话中,程警官警告我,不可以断章取义的发布任何有辱警察形象的言论,我回复程警官,我不会做这种诽谤警察的事情,我敬重所有警察,疫情期间警察医护的牺牲,那伟大无法衡量,疫情刚开始谁都买不到口罩的期间,我还想方设法为其他派出所捐了我自己大部分的口罩,程警官笑称那你是好人(不知道这笑是哪种含义了),我这事情,对于我来说,是莫大的耻辱,我告知邻居,是警醒他们,我不会把这事情发布在网络,止步于碧桂园这群里了。
但是,程警官,对不起了,我对你言而无信了。
我迫于无奈广而告知,是因为12345的网站回复内容扭曲,以及4号知道的所谓执法记录仪无电,没有保存。这种憋屈,换谁遭遇,都很难忍受着奇耻大辱并忍声吞气。
在此摘取一下回复意见中的内容:“因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存在安全隐患,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回到旦场派出所。因李先生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民警依法对其开具处罚单并附相关回执。”
首先,这件事,错,我本人绝对有错。而且占主要原因,但是,派出所有必要如此吗?
最关键44秒过程的过错(就是警官出现到突然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抓走的共44秒过程) {就是回复意见中的“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 ----------这44秒内,我的行为绝对是错误的,经警官2次要求移车至指定位置,却因自身问题(人面识别)没有立刻执行警官的指令。但是,我有2次明确告知警官人面识别完毕立刻配合执法移车,并没有抗拒执法,没有任何辱骂警官的行为。 这个44秒的过程,是否严重到违法犯罪呢?是否有必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抓走呢?
下面,我就这部分扭曲的内容,举证并反问一下。
①因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存在安全隐患。
反问:请问您怎么判定我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停在马路中间的话,我是傻还是傻?从视频1可以清晰看到,我从10点20分18秒接受查车指令开始,就靠边停在被查车辆的前方,熄火后再没有移动过。
②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反问: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这句,我高度认同,这是当时的事实。
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从视频4开始的所有视频都可以证明,我在靠边停车之后,我的车辆与路中间的黄色实线,足够通行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查车期间,倒是有一定的拥挤(包括视频1所见内容),但是,从视频1到视频9的20多分钟内,可见,现场的交通秩序,这个,眼见为实,好吧? 至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句,我回应不了了。
③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回到旦场派出所。
反问:这个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 直接不告知公民违反什么法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依法对吧?如果我当时正在进行犯罪实施中(例如持刀伤人),这绝对应该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亲爱的派出所领导,我好好的站在内巷做人面识别啊!
至于这个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我就100斤体重的人,堵塞交通了?既然你们认为车辆停在路中间,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那正确的做法,不是应该把我的车辆拖走吗?而且,您作为执法机关,绝对有权利扣我的车吧?实际呢?从我被抓上警车后,这辆停在路中间的车辆,还是在原本的位置啊!
就因为这么一点事情,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抓到派出所吗?不可以扣车吗?开具罚单,不可以现场开具吗?
④因李先生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民警依法对其开具处罚单并附相关回执。
反问: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从一开始就是我一再坚持出示电子驾照,也是因为坚持出示,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最滑稽的最后,是派出所警员对着我的电子驾照开具罚单的,而且还开得非常不专业,仅仅书写了被处罚人的名字,车牌,违法时间,地点以及代码就把显示着电子驾照的手机归还给我了,关键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还是在我再次提醒要求出示身份证电子凭证的时候,才对着我的电子身份证书写上去的。 你不要告诉我,驾驶证上面没有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综上所述,以上4点的回复内容,我怀疑是在往我身上泼脏水,试图编造一系列的莫须有的罪名给我,掩盖自身的错误,形式主义的作出回复。却不知,谎言,是不攻自破的。
在这第4个部分,我也形式主义的上一下12345的另外两个截图
9月1号的
9月4号的
啰嗦多一句,12345送了赠礼给我,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出过撤销罚单,这个要求是12345的小姐姐主动送给我的。我近2年的记忆中,从来没有被记过分(就是开具罚单的意思)。这1分,我真的不是非常在乎。
我列举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先说我违法的法律法规先。
这件事件的根源就是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和 粤省事电子证照。
①根据2003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7年和2011年经过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如果驾车没随身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情况,将面临的处罚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的驾照扣一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个,无论有没有粤省事电子驾照,我都认罪。
我的强迫症,在对比这两个图,我发作了,究竟我的违法事实是在10点20分还是10点30分?10点20分的时候,我可还没有被抓到未带驾驶证,10点30分的时候,我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抓了进派出所了。违法地点:乡道其他路_80公里,我后来真的傻傻的开着那辆粤K牌的车,在人民西路的两个尽头来回走了几次,怎能看里程表,单程都没有80公里啊?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实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这个处罚,我是服从认罪的。
② 关于妨碍公务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再次提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定性妨碍公务罪,必须有足够的视频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才可以依法逮捕。
我咨询了律师,和另一位身为警察的同学,我的这44秒的行为,顶多算没有积极配合执法,妨碍公务罪?需要一系列的证据的,妨碍公务的话,根本不可能当天放你走。一,没有抗法,二,没有与警察有肢体冲突,三,没有辱骂警察。怎么定性妨碍公务罪?
① 接下来说粤省事电子证照,
根据2018年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电子凭证服务应用工作的通知》(广公交(传)字〔2018〕248号)要求,对“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的电子凭证,在路面查验、违法处理、窗口业务等应用场景中,不得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驾驶人进行罚款、扣车。
同时,2018年5月22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在微信公众号 “广东交警”的标题为 《驾驶证、行驶证的电子凭证如何使用?最全解读来了!》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民警路面执法检查驾驶人证件时,如出现驾驶人忘记携带实体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允许其出示“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或“粤省事”小程序里的电子凭证,民警通过PDA或经过系统核实后视为持有驾驶证、行驶证,不得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驾驶人进行罚款、扣车。
并且,随后的2018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微信公众号“茂名交警”,也发布了完全同样的公告。
我个人对于这一行为的理解,这是官方的公告,是对法律的补充
就例如,很多人对派出所有误解,说派出所没有权利查车,实际上,一,派出所现在的确有权利,二,很多镇级机构,交警和派出所是合并办公,并且交警有授权给派出所。 很久以前,的确有派出所无权查车的条例,但,那是很久以前了。现在都2020年了,与时俱进吧。
顺便再说说部分市民对于警察执法的一个更深的误解,可能有很多人看电视剧看得被带偏了。电视剧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3次口头警告,再进行抓捕,,我可以肯定的和大家说,中国境内没有这条法律法规。有部分区域的警察实行口头警告是因为该警察人性化执法,但是口头警告这个,法律上不存在的。 说到我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里的一个细节。
法律上,警官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我)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②第九十一条
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我又啰嗦一句,身穿警服,就是已经表明是警察的身份了,别相信网络视频那些什么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这种误导人的说法。警察没有“执法证”的,只有“执法资格证”,而且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的。
③第八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假精,你这个人无素质,无教养。这是赤裸裸的对我侮辱了。无教养,那,你是把我父母也一起侮辱咯?
④根据《宪法》第40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一,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二,没有任何警官和警员告知我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妨碍公务罪大概率是不成立的),三,从抓我到最后的放行所有过程中,没有谁告知我,从这一刻起,你不能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旦场派出所这样剥夺我的通讯权利,对还是错? 幸好我儿子照顾着我女儿,没有出事(事实上让2岁孩子在家,也是我的错,但是,我没想到买个菜都被抓啊。),我还多次恳求你们让我联系夫人尽快想办法回家照顾孩子(事发地距离我家8公里,夫人不会骑车,不会骑摩托,没有驾驶证),你们都置之不理。 真狠!
⑤《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这个,我确定警官有和我明确说明以上意思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这个,我在7月25号就向110投诉了,程警官也知道我已经向督查室投诉了。
我和程警官的沟通细节
7月25号的事情,我在7月28号和程警官(旦场派出所的教导员)电话沟通了比较多, 程警官明确和我说,平时他(指的是程警官自己)带队查车,遇到出示粤省事电子证照的,都查阅后放行的。我告知程,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伤害,我需要接受医生的治疗,程回应,放心去治疗,治疗费用该是他们承担的他们会承担,我明确回应程,我不会要你们任何一分的赔偿,也不缺这点钱,我虽然穷,但也不至于缺这点钱。同时,我明确询问,我需要查看涉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程警官也回复,这个我不回答你,你向局里申请就可,我8月18号正式向督查室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偏偏9月份我收到派出所声称执法记录仪无电?没有保存?有这么巧吗?这是欲盖弥彰还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阳光下的执法呢?跪求公安局向我(受害人)提供查阅在派出所内的执法视频以及执法记录仪的视频的权利。
7月28号当天下午,程警官拜托了一位程警官和我都共同认识的一位朋友,来到我家里(当时是下午2点20分左右),这朋友向我转达希望程警官的意思,希望我在这件事上原谅他们派出所,大事化小,并说罚款的100元,会补偿给我的。我当场拒绝了这位朋友的说情。当时忍不住反问并骂了朋友,我是因为这100元耿耿于怀吗?涉事的杨警官和一众警员(辅警)从来没有联系过我,哪怕联系了我,真诚道歉,我也不想民告官,这事情,到此为止了。但是涉事的一众人员他们置身事外,难道我主动去和他们说,这事情,我就这样原谅你吧。是我傻还是我傻?
我请这朋友离开后,我立刻致电程警官,咨询程警官是否拜托了该朋友做和事佬,得到程警官肯定的回答后,我明确告知程警官,请勿再次安排人骚扰我,别再刺激我,程警官回应,是我们错咯,无办法了。随即我们结束了通话。(此处的录音文件,因个中提及此事件外的人,为保护局外人的隐私,不公布,若公安局认为需要提供,我仅向公安局提供)
我在此反向推敲,作为一名代理所长,作为教导员,若程警官没有看过执法记录仪,没有向其下属了解清楚了事件,会向市民作出这样的表示吗?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代理所长会因为我向督察部投诉,就私下为下属的行为说情吗?暂且先不说后期这个12345的回复(据了解,此回复是与派出所详细沟通后作出的回复)中涉事警官完全无错,错的全部都是李先生。 换位思考,假设我是涉事警员(纯粹假设),我绝对不会向帮我解决麻烦的直系上司隐瞒,不会说谎。
⑥茂名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但是,旦场派出所的一众行为,这,文明吗?
其实我一再坚持查看执法记录仪,就如我那坚持出示粤省事,其实,这真的是我强迫症的问题所体现的一种病症,谁的生活都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谁的清白都值得尊重的。 清白,真的很重要!
祈求各位茂名的领导们,帮我争取一个光明正大的公道,还我一个清白。
祈求社会各界的有心人,对我施以援手。
衷心建议各位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请带好纸质版驾驶证和行驶证(一般都放车子里面吧?), 以免受到类似于我这样的遭遇.
感激各位!虽说我是7尺男儿,但是,遭受这事情的从失望,到希望,再到12345回复的绝望,真的心力交瘁了。就如张玉环案件,赔偿,有用吗?当然,相对于张玉环来说,我这种的确是小事。 但是,发生在别人的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啊!
愿伟大的中国不再有冤家错案,愿伟大的中国,遍地都是阳光!
“实践证明,我国人民警察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
习近平总书记在训词中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
人民警察,是无上光辉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是备受尊重的。年初到现在的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更是彰显人民警察,医护人员的无上伟大。绝大部分的警察都是尽忠职守,守护着我们的。
但不幸的是,我却于7月25号路遇查车却遭遇了暴力对待!
自从2020年7月25号的事件,本人和家庭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以及精神伤害,9月3号又遭涉事单位二次伤害。
迫于万般无奈之下,现本人被迫实名投诉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派出所暴力行为!
祈求各位茂名的领导们,帮我争取一个光明正大的公道,还我一个清白。
祈求社会各界的有心人,对我施以援手。
本人(以下简称我)李剑锋,贯籍:广东佛山,现居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碧桂园。首先声明,以下我所披露的所有事件细节均真实描述,绝不冤枉和诽谤任何警察,并且,披露的细节均已经在电白区公安局督察室做过笔录。
简述
以下,我先把事情简述一下,再通过视频,图片,以及录音细化描述事件。
2020年7月25日,我驾车陪伴夫人前往旦场镇市场买菜,途径旦场人民西路财政所路段,遇到旦场镇派出所(以下均简称派出所)民警查车,按照现场民警指示靠边停车后,我出示行驶证并告知民警我无携带驾驶证,需要出示粤省事电子驾照配合查车,民警当即表示,我们这里不认粤省事电子驾照的,并收走我的行驶证。随后我下车,并使用手机登录粤省事欲出示齐全证件配合查车,在做粤省事人面识别过程中,派出所杨警官两次要求我移走车辆到指定位置,我因为正在人面识别过程,没有立刻执行杨警官的指令,随后,杨警官在没有任何告知我违反什么法律的情况下,突然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抓上警车,我在反应过来后积极配合,从未反抗,但是派出所仍然使用暴力推搡,随后在派出所内警员剥夺我的通讯权利(抢夺并不允许我使用手机),一众警员和杨警官更是对我进行人身攻击的辱骂。后在我坚持出示电子驾照后,警员对着我的粤省事电子驾照,开具处罚内容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罚单,随后放行。
我回家后,随即向12345和110反馈并投诉其暴力行为。4天后公安局督查室警员受理我的投诉,两次为我做了详细笔录并告知我等待调查后回复我。
8月18号,我联系公安局正式提出查看涉事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督查室回复向领导请示后再回复我。
9月3号夜晚时分,我无意中登录12345网站查看回复进度,发现竟然在8月27号已经在网站有了事件回复,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回电给我。随后我查看内容后更是发觉,回复的内容,居然完全是扭曲事实真相的。随后立刻致电12345询问明细,12345回复内容是由电白公安局回应的。晴天霹雳!耐心等待却是如此残忍再次的伤害。
9月4号上午,我再次致电督查室询问详情并再次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 惊愕的事情来了,督查室警员告知我,内部调查中,旦场派出所声称,当天执法记录仪没有电量,没有保存到视频记录!
内心因为遭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屈辱事件的严重伤害,万分忍辱,一直不想公之于众,期待得到公正对待的梦,被揉捏得支离破碎。现向社会求助,祈求还我一个公道!
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下面,我将通过非常具体的细节,把事件经过描述清晰。(部分精确到秒,有点繁琐,但是,细节有时候比较重要,敬请谅解)
(注:下述警官指的是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派出所副所长杨永强,警员指的是涉事民警和辅警,所述的所有时间指的是东八时区北京时间。)
10点20分18秒,本人驾驶粤JF860L牌小轿车通过旦场镇人民西路财政所路段的道路的时候,见到路面查车,收到警员指示,靠边接受检查
10点20分25秒,本人接受指示并告知民警(辅警),我停在右前,这样不用堵塞其他车辆,10点20分44秒完成靠边
10点20分55秒,警员说了一句黎话(警员说黎话的时候我就想说身份证没带,实际我只说了身份证三个字),我表示听不明白,警员用粤语指示,先熄火。10点21分00秒完成熄火。(此时熄火后,前置记录仪已经停止记录,后置记录仪仍然记录)
10点21分15秒,本人主动拿出行驶证给警员,如实告知,驾驶证在本人另外一台车,没有带在这辆车上,我出示粤省事电子证件照给你,警员告知,我们这里不认粤省事,本人告知警员,粤省事是广东省政府的小程序。警员没有理会,收走行驶证并离开。
10点22分22秒,当时室外气温大概33摄氏度,(因为已经熄火,即使开了车窗,仍然非常热,本人夫人是非常怕热的人) 所以本人和夫人下车,夫人站在内巷满天星酒吧门前。
10点22分39秒,本人咨询现场其中一位警员,本人轿车的行驶证在哪位警官手上,我出示完粤省事的电子证照,配合查车后,我还有事情,因为家里还有2岁的孩子需要照顾,警员告知,你等待就可,并继续查其他车辆。
10点23分55秒,本人走进内巷,打开粤省事,登录查看电子证照,但是由于阳光光线太猛烈,小程序提示光线太亮,无法识别人面。(如下图)我把微信完全退出重新登陆并再次打开粤省事小程序,准备继续再次人面识别。
10点25分09秒,一名警官来到我面前,叫我把车开过来这里(我的理解是所站的内巷),我说,是你们的警员指示我停在那里的,随后警官用非常凶恶的语气呵斥我:我现在叫你移过来这里,你移还是不移?我突然一惊,反问警官一句,你这么凶干什么?我只是在做粤省事人面识别,识别完立刻移车。警官听完稍微缓和的说:你说清楚就好咯。我也回复:我只是人面识别而已,我不想和你吵。遂继续准备做那个反光识别(例如下图),同时,警官再次说,你现在移车。(这段沟通过程共44秒) 我尚未反应过来的随即瞬间,10点25分53秒,本人瞬间被两三位警员采取强制措施(本人百分百确定当时没有任何警员任何警官有任何警告我违法的语言),并抓上车牌号码为粤K5102警的警车。
同时手机跌落在地上,并被一名身穿反光衣警员拾起,本人在被抓上车后,被警员用非常粗暴的动作往车里塞,我并没有反抗,但是他没有和我说任何语言,也没有让我往车中间位置坐,我当场申辩,我会停噶,只是当时在做人面识别。然后有一位警员让我坐在中间位置,我立即配合,坐在中间位置。(后来警官坐在前排副驾,我左右各被一名警员坐在两边控制。)
10点26分17秒,本人的夫人要求穿反光衣的警员归还被他抓在手上的手机,警员推开本人夫人(这个时候有辆电动车经过中间实线位置,遮挡了拍摄内容)并警告,不要拍照,不要搞事。 {这个过程,是我夫人在我安全回家后和我说的,我再根据视频精确时间和内容} 10点26分19秒,本人夫人离开警车范围。
10点27分19秒,所有警员已经收拾好查车指示牌,警车驶离现场。开车前,在车上,本人仍然向坐在前排副驾的警官申辩,本人并非不移车,只是需要做完人面识别出示证件。,车辆行驶过程中,我继续向警官申辩同样的内容。
此部分,详述的是在派出所内的遭遇, 此刻,我究竟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呢?是,那我活该;不是的话,那,我就此被剥夺了通讯权利了?
10点28分左右,警车到达旦场派出所后门门口,警官,警员,我下车后,警官在一楼门口说,你这个人就是“假精”。实际本人不理解是什么意思,但是知道是贬义词。本人问警员,要抓(不记得我当时是说带还是抓)我去哪里?警员回复,跟着他(指的是警官)走就可,本人配合,跟上二楼办公区域。
10点29分左右,在办公室内,警员指定本人坐在一张烂了的椅子的指定位置(就是烂的位置)。由于本人从来没有被采取过强制措施抓过,我不知道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该怎么处理,所以本人站起来咨询警员,我需要配合你们做什么?我先声明,本人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犯罪违法记录,我一直配合你们执法,只是在做人面识别所以没有立刻移走车辆。警员非常凶恶的说,你坐在那里。并各自忙自己的工作,警官走到办公室内室(靠近进来的门的内室),坐下喝茶。
这个时候,本人面向的视线,从左到右(右就是靠近门口那边),手机被平放在第二或者第三张桌子上,这时候我再次站起来,恳请坐在第二张桌子的警员,告知警员,本人需要拨打电话给夫人,让其想办法回家照顾家中的2岁的正在睡觉的孩子。以下括号内容为备注说明(因为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警车尚未驶离现场时候,我见到我的夫人是惊慌失措的)(我出门买菜时候她尚在睡觉,我们交代家中8岁半的儿子,妹妹起床后立刻打电话给我们))。警员无视本人的请求并再次凶恶的要求本人就坐在指定的位置。
此时,警官坐回第三张桌子,告知本人,你这样子是在妨碍公务,这样子停车会堵塞交通,(但是本人后来查证,查车期间,指示牌是面向本人驾驶道路的对向道路,并靠着中间实线,
道路两边均是宽6米,双向共12米宽,本人停车位置与道路实线可以通行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详见第二段落视频 1 和 视频 6,双向12米为本人用尺子实际测量宽度}
万一发生追尾,需要负责任。我申辩,我停的位置是你们警员指定的,而且我当时停的那个位置,是因为你们在查的其中一辆车辆(粤K2V181)停靠在路边,我接受指示,所以停在这辆车的前面。警官说我不是已经要求你移走车辆了吗?本人继续申辩,我已经告知你,我做完人面识别,立刻移走,并非拒绝移车,并非妨碍公务,这件事,的确是我错,但是我是配合你们的执法的。警官说,我没有看见你在做人面识别。这个时候,另外一名警员更加凶恶的呵斥我说,我也已经叫你移走车辆(但是本人印象中,在现场,从来没有接受过这位警员的这个指示。)。
警官又说了句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但是我有申辩,目的是为了告知警官,我不是恶意的,我是配合的,警官告知我,我们执法,是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着的,此时,警官又说你这个人真的素质差,没有教养,别人在说话,你又在说。本人立刻再次认错,说,好的,是我错,你说,我听,
然后警官继续批评本人,批评我说他服务态度不好,我先咨询他,我现在可以说话了吗?得到他肯定的答复说,可以,我就说,那我现在说,我说,我从来没有说过这句话,我只是问你这么凶干什么,警察是执法机关,并非服务行业,不存在服务态度这回事。我坚持要求出示粤省事,是因为知道无证驾驶是拘留15天,我是有驾驶证的。警官回复,你知道就好。然后警官有电话呼入,遂走开接听电话。
10点31分50秒,我听到本人电话铃声响起,我告知第二张桌子的警员,我需要接听电话(此时我心里已经非常担心家中2岁的女儿),我会开扬声器接听,并随即站起来往前2步走到前面的办公桌拿手机接听,刚点击接听,警员立刻抢了本人手机并挂断,并继续非常凶恶的命令本人,你坐回那里。
(我心里在恐惧,我究竟犯了什么严重的罪行,为什么会被剥夺通讯权利,而且没有任何警员警官告知我不可以使用手机,难道被抓了就不可以使用手机了?那我还要被限制人身自由多久? 我虽然非常恐惧,但是我的求生本能觉得这个电话可能是唯一的机会,所以对着电话说,我在旦场派出所二楼办公室,但是实际我说的话,来电的人没有听到,因为接听到挂断只有1秒,后来我离开派出所后翻看通话记录,才知道是一个朋友打来的)。
10点35分,警官坐回椅子,我再次恳请警官,我家里有2岁的孩子需要照顾,我需要拨打电话给我老婆,让她想办法回家照顾孩子先,全程我会开扬声器,可以吗?警官告知,现在可以拨打。我问警官,那为什么刚才我接听电话时候,警员强制挂断我电话,警员继续用更加凶恶的语气对我说,我还未有同意你使用手机。
10点36分,本人拨打夫人电话,交待夫人,叫朋友开车过来接你回家照顾孩子先,并从天籁的方向盘左下的格子取出驾驶证,但是我的身份证,我不记得放在哪里了,先让朋友把驾驶证送来旦场派出所,我在二楼办公区域。通话时长1分钟09秒。
10点38分,本人再次询问坐在左边第一张桌子的警员,我还需要配合你们做哪些?警员没有说什么。我再次提出出示粤省事的驾驶证和身份证,警员说,那你出示咯,本人随即再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并通过了人面识别(因为室内光线正常),并在10点39分打开显示了本人驾驶证粤省事电子证件的手机放在警员办公桌上,警员随即在纸质编号为440923100253252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对着我手机显示的粤省事电子驾照开始书写内容,但仅仅只是依照电子驾驶证填写了被处罚人的名字,车牌,违法时间,地点以及代码,并没有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然后把手机归还给本人。(实际驾驶证上有本人全部信息的)。本人再次询问警员,是否需要我提供我的身份证给你,你顺便查实一下本人是否真有犯罪记录。警员回复可以的,本人随即打开粤省事的身份证电子照片给警员,警员对着我的身份证电子照片继续补充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然后警员从左边第一张办公桌的椅子站起来去到第二张办公桌对警官说,强哥,开好了,你签名一下。随即警官在交通警察签名那一栏那里签上杨永强的名字。然后警员坐回左边第一张办公桌的椅子上。
10点49分,警员(坐在左边第一张桌子的警员)招呼本人过去签名,并指示本人写上日期。本人签名和写上日期后,警员告知,扫一下墙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本人告知,我会申请行政复议的。随后本人咨询警员,我还需要配合你们做哪些?警员回复,你可以离开了,随即把手机,和纸质车辆行驶证归还本人。10点51分22秒,本人离开旦场派出所。下到一楼后,我先打电话告知夫人,我已经离开了派出所,并确认一下家中孩子的安全。随后本人立刻拨打110.先咨询接线员,粤省事电子证照是否可以作为路面查验,警员回复,这个属于交警范围,然后我向接线员描述我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遭遇,警员说,那我给你登记好,向督查部反馈。
随后,我分别在7月29号和8月4号,两次到电白区公安局督查室做了详细的笔录。
8月18号,我向督查室正式提出要求查看7月25号事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督查回复请示领导后在回复我。
我继续盼望着,继续等待着。
9月1号,向12345要求催办查看执法记录仪。
9月3号晚上,我突然想起可以通过短信中的受理编号可以查询12345的回复进度,然后手贱的打开查询了,惊愕的发现,原来早在8月27日就有网站回复了,但是,没有任何人联系我告知事件处理进度啊。详阅回复的内容,怒火中烧,这回复,关键情况,对于一众警员和警官的暴力对待,以及非法剥夺本人通讯权利,多次辱骂本人的行为避重就轻。但是对于事件经过,却扭曲描述。我随即再次拨打12345询问为何偷偷的网站回复,接线员告知,这是电白公安局回复的,我清晰的告知接线员,我不认可你们的回复,这是扭曲真相的,请立刻给我登记投诉。
9月4号,上午大概10点,我再次联系督查室,告知12345的回复内容,督查室回复对于这个网站的回复,他并不知情,稍后再向领导询问是什么回事。我表示感激并再次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此时,督查室警员告知我,在内部调查时候,旦场派出所告知,7月25号的当天,执法记录仪没有电,没有记录保存视频。
我当即对督查室警员说,派出所警官有和我说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现在居然说没有电?他们的这个行为,叫做欲盖弥彰。督查室说,这个问题,会向领导反馈。
给各位上一下茂名12345网站的截图。(点击进去可以拉大看清晰内容)
先上关于7月25号的精彩回复
点击可以拉大查看
若未了解事件详细的话,一眼望去,这个回复意见,仿佛是正义凛然的回复,仿佛是我心怀怨恨,诬告派出所,冤枉杨警官了(事实上的确有犯罪嫌疑人诬告警察,碰瓷的行为)。 然而,非也非也,通过一系列的视频,图片等证据(即使缺乏涉事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提供,也不妨碍举证)。是非黑白,就能看出个大概了。
实际上,第二段落和第三段落,我在25号和26号的时候,就已经根据好详细记忆,相关证据编辑好并告知小区内邻居们,目的是提醒邻居,在旦场区域驾车一定要带纸质版驾驶证,千万别像我这样遭遇。我一直坚持查看执法记录仪,是为了把那关键的44秒还原更清晰,还自己一个光明正大的清白。
随后在28号,我接到旦场派出所教导员 程警官的电话中,程警官警告我,不可以断章取义的发布任何有辱警察形象的言论,我回复程警官,我不会做这种诽谤警察的事情,我敬重所有警察,疫情期间警察医护的牺牲,那伟大无法衡量,疫情刚开始谁都买不到口罩的期间,我还想方设法为其他派出所捐了我自己大部分的口罩,程警官笑称那你是好人(不知道这笑是哪种含义了),我这事情,对于我来说,是莫大的耻辱,我告知邻居,是警醒他们,我不会把这事情发布在网络,止步于碧桂园这群里了。
但是,程警官,对不起了,我对你言而无信了。
我迫于无奈广而告知,是因为12345的网站回复内容扭曲,以及4号知道的所谓执法记录仪无电,没有保存。这种憋屈,换谁遭遇,都很难忍受着奇耻大辱并忍声吞气。
在此摘取一下回复意见中的内容:“因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存在安全隐患,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回到旦场派出所。因李先生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民警依法对其开具处罚单并附相关回执。”
首先,这件事,错,我本人绝对有错。而且占主要原因,但是,派出所有必要如此吗?
最关键44秒过程的过错(就是警官出现到突然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抓走的共44秒过程) {就是回复意见中的“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 ----------这44秒内,我的行为绝对是错误的,经警官2次要求移车至指定位置,却因自身问题(人面识别)没有立刻执行警官的指令。但是,我有2次明确告知警官人面识别完毕立刻配合执法移车,并没有抗拒执法,没有任何辱骂警官的行为。 这个44秒的过程,是否严重到违法犯罪呢?是否有必要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抓走呢?
下面,我就这部分扭曲的内容,举证并反问一下。
①因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存在安全隐患。
反问:请问您怎么判定我的车辆停放在马路中间?停在马路中间的话,我是傻还是傻?从视频1可以清晰看到,我从10点20分18秒接受查车指令开始,就靠边停在被查车辆的前方,熄火后再没有移动过。
②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反问: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再出示电子驾照,但其并未配合,这句,我高度认同,这是当时的事实。
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路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从视频4开始的所有视频都可以证明,我在靠边停车之后,我的车辆与路中间的黄色实线,足够通行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查车期间,倒是有一定的拥挤(包括视频1所见内容),但是,从视频1到视频9的20多分钟内,可见,现场的交通秩序,这个,眼见为实,好吧? 至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句,我回应不了了。
③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民警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回到旦场派出所。
反问:这个依法将李先生带离现场, 直接不告知公民违反什么法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依法对吧?如果我当时正在进行犯罪实施中(例如持刀伤人),这绝对应该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亲爱的派出所领导,我好好的站在内巷做人面识别啊!
至于这个避免造成交通堵塞,我就100斤体重的人,堵塞交通了?既然你们认为车辆停在路中间,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那正确的做法,不是应该把我的车辆拖走吗?而且,您作为执法机关,绝对有权利扣我的车吧?实际呢?从我被抓上警车后,这辆停在路中间的车辆,还是在原本的位置啊!
就因为这么一点事情,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抓到派出所吗?不可以扣车吗?开具罚单,不可以现场开具吗?
④因李先生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民警依法对其开具处罚单并附相关回执。
反问:未能有效出示电子驾照?从一开始就是我一再坚持出示电子驾照,也是因为坚持出示,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最滑稽的最后,是派出所警员对着我的电子驾照开具罚单的,而且还开得非常不专业,仅仅书写了被处罚人的名字,车牌,违法时间,地点以及代码就把显示着电子驾照的手机归还给我了,关键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还是在我再次提醒要求出示身份证电子凭证的时候,才对着我的电子身份证书写上去的。 你不要告诉我,驾驶证上面没有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综上所述,以上4点的回复内容,我怀疑是在往我身上泼脏水,试图编造一系列的莫须有的罪名给我,掩盖自身的错误,形式主义的作出回复。却不知,谎言,是不攻自破的。
在这第4个部分,我也形式主义的上一下12345的另外两个截图
9月1号的
9月4号的
啰嗦多一句,12345送了赠礼给我,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出过撤销罚单,这个要求是12345的小姐姐主动送给我的。我近2年的记忆中,从来没有被记过分(就是开具罚单的意思)。这1分,我真的不是非常在乎。
我列举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先说我违法的法律法规先。
这件事件的根源就是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和 粤省事电子证照。
①根据2003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7年和2011年经过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如果驾车没随身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情况,将面临的处罚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的驾照扣一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个,无论有没有粤省事电子驾照,我都认罪。
我的强迫症,在对比这两个图,我发作了,究竟我的违法事实是在10点20分还是10点30分?10点20分的时候,我可还没有被抓到未带驾驶证,10点30分的时候,我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抓了进派出所了。违法地点:乡道其他路_80公里,我后来真的傻傻的开着那辆粤K牌的车,在人民西路的两个尽头来回走了几次,怎能看里程表,单程都没有80公里啊?
但是,无论如何,对于实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这个处罚,我是服从认罪的。
② 关于妨碍公务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再次提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定性妨碍公务罪,必须有足够的视频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才可以依法逮捕。
我咨询了律师,和另一位身为警察的同学,我的这44秒的行为,顶多算没有积极配合执法,妨碍公务罪?需要一系列的证据的,妨碍公务的话,根本不可能当天放你走。一,没有抗法,二,没有与警察有肢体冲突,三,没有辱骂警察。怎么定性妨碍公务罪?
① 接下来说粤省事电子证照,
根据2018年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电子凭证服务应用工作的通知》(广公交(传)字〔2018〕248号)要求,对“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的电子凭证,在路面查验、违法处理、窗口业务等应用场景中,不得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驾驶人进行罚款、扣车。
同时,2018年5月22日,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在微信公众号 “广东交警”的标题为 《驾驶证、行驶证的电子凭证如何使用?最全解读来了!》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民警路面执法检查驾驶人证件时,如出现驾驶人忘记携带实体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允许其出示“广东交警”微信公众号或“粤省事”小程序里的电子凭证,民警通过PDA或经过系统核实后视为持有驾驶证、行驶证,不得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为由对驾驶人进行罚款、扣车。
并且,随后的2018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微信公众号“茂名交警”,也发布了完全同样的公告。
我个人对于这一行为的理解,这是官方的公告,是对法律的补充
就例如,很多人对派出所有误解,说派出所没有权利查车,实际上,一,派出所现在的确有权利,二,很多镇级机构,交警和派出所是合并办公,并且交警有授权给派出所。 很久以前,的确有派出所无权查车的条例,但,那是很久以前了。现在都2020年了,与时俱进吧。
顺便再说说部分市民对于警察执法的一个更深的误解,可能有很多人看电视剧看得被带偏了。电视剧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3次口头警告,再进行抓捕,,我可以肯定的和大家说,中国境内没有这条法律法规。有部分区域的警察实行口头警告是因为该警察人性化执法,但是口头警告这个,法律上不存在的。 说到我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里的一个细节。
法律上,警官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我)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②第九十一条
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我又啰嗦一句,身穿警服,就是已经表明是警察的身份了,别相信网络视频那些什么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这种误导人的说法。警察没有“执法证”的,只有“执法资格证”,而且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的。
③第八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假精,你这个人无素质,无教养。这是赤裸裸的对我侮辱了。无教养,那,你是把我父母也一起侮辱咯?
④根据《宪法》第40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一,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二,没有任何警官和警员告知我具体违反了哪条法律(妨碍公务罪大概率是不成立的),三,从抓我到最后的放行所有过程中,没有谁告知我,从这一刻起,你不能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旦场派出所这样剥夺我的通讯权利,对还是错? 幸好我儿子照顾着我女儿,没有出事(事实上让2岁孩子在家,也是我的错,但是,我没想到买个菜都被抓啊。),我还多次恳求你们让我联系夫人尽快想办法回家照顾孩子(事发地距离我家8公里,夫人不会骑车,不会骑摩托,没有驾驶证),你们都置之不理。 真狠!
⑤《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这个,我确定警官有和我明确说明以上意思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这个,我在7月25号就向110投诉了,程警官也知道我已经向督查室投诉了。
我和程警官的沟通细节
7月25号的事情,我在7月28号和程警官(旦场派出所的教导员)电话沟通了比较多, 程警官明确和我说,平时他(指的是程警官自己)带队查车,遇到出示粤省事电子证照的,都查阅后放行的。我告知程,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伤害,我需要接受医生的治疗,程回应,放心去治疗,治疗费用该是他们承担的他们会承担,我明确回应程,我不会要你们任何一分的赔偿,也不缺这点钱,我虽然穷,但也不至于缺这点钱。同时,我明确询问,我需要查看涉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程警官也回复,这个我不回答你,你向局里申请就可,我8月18号正式向督查室提出查看执法记录仪。偏偏9月份我收到派出所声称执法记录仪无电?没有保存?有这么巧吗?这是欲盖弥彰还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阳光下的执法呢?跪求公安局向我(受害人)提供查阅在派出所内的执法视频以及执法记录仪的视频的权利。
7月28号当天下午,程警官拜托了一位程警官和我都共同认识的一位朋友,来到我家里(当时是下午2点20分左右),这朋友向我转达希望程警官的意思,希望我在这件事上原谅他们派出所,大事化小,并说罚款的100元,会补偿给我的。我当场拒绝了这位朋友的说情。当时忍不住反问并骂了朋友,我是因为这100元耿耿于怀吗?涉事的杨警官和一众警员(辅警)从来没有联系过我,哪怕联系了我,真诚道歉,我也不想民告官,这事情,到此为止了。但是涉事的一众人员他们置身事外,难道我主动去和他们说,这事情,我就这样原谅你吧。是我傻还是我傻?
我请这朋友离开后,我立刻致电程警官,咨询程警官是否拜托了该朋友做和事佬,得到程警官肯定的回答后,我明确告知程警官,请勿再次安排人骚扰我,别再刺激我,程警官回应,是我们错咯,无办法了。随即我们结束了通话。(此处的录音文件,因个中提及此事件外的人,为保护局外人的隐私,不公布,若公安局认为需要提供,我仅向公安局提供)
我在此反向推敲,作为一名代理所长,作为教导员,若程警官没有看过执法记录仪,没有向其下属了解清楚了事件,会向市民作出这样的表示吗?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代理所长会因为我向督察部投诉,就私下为下属的行为说情吗?暂且先不说后期这个12345的回复(据了解,此回复是与派出所详细沟通后作出的回复)中涉事警官完全无错,错的全部都是李先生。 换位思考,假设我是涉事警员(纯粹假设),我绝对不会向帮我解决麻烦的直系上司隐瞒,不会说谎。
⑥茂名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但是,旦场派出所的一众行为,这,文明吗?
其实我一再坚持查看执法记录仪,就如我那坚持出示粤省事,其实,这真的是我强迫症的问题所体现的一种病症,谁的生活都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谁的清白都值得尊重的。 清白,真的很重要!
祈求各位茂名的领导们,帮我争取一个光明正大的公道,还我一个清白。
祈求社会各界的有心人,对我施以援手。
衷心建议各位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请带好纸质版驾驶证和行驶证(一般都放车子里面吧?), 以免受到类似于我这样的遭遇.
感激各位!虽说我是7尺男儿,但是,遭受这事情的从失望,到希望,再到12345回复的绝望,真的心力交瘁了。就如张玉环案件,赔偿,有用吗?当然,相对于张玉环来说,我这种的确是小事。 但是,发生在别人的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啊!
愿伟大的中国不再有冤家错案,愿伟大的中国,遍地都是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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