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这是疫情防控期间茂名地区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梁某雄立案侦查,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意见建议。
3月13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雄取保候审。
3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梁某雄系茂名市电白区人,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经营生意。
2020年1月21日,梁某雄驾车搭乘亲友从武汉市回到本区那霍镇合和村住处。
1月24日,镇、村干部及卫生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联系和现场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梁某雄居家隔离观察及相关注意事项。
1月24日至2月5日期间,梁某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探亲访友,与多人接触。
2月7日,梁某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被转至茂名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2月11日,梁某雄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因梁某雄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那霍镇合和村、离竹村被封闭式管理,多名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1名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茂名发布
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梁某雄立案侦查,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意见建议。
3月13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梁某雄取保候审。
3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对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诉。
经审查,被告人梁某雄系茂名市电白区人,长期在武汉市武昌区经营生意。
2020年1月21日,梁某雄驾车搭乘亲友从武汉市回到本区那霍镇合和村住处。
1月24日,镇、村干部及卫生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联系和现场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梁某雄居家隔离观察及相关注意事项。
1月24日至2月5日期间,梁某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外出探亲访友,与多人接触。
2月7日,梁某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被转至茂名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2月11日,梁某雄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因梁某雄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那霍镇合和村、离竹村被封闭式管理,多名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1名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茂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