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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树仔文化广场十年未建成, 电白黑心法官苏小龙,你意欲何为? (1人在浏览)

这个官司楼主不会输的,即使买不到房子也有一笔很大的补偿
撤销了土地证,双方的合同还在身,
每个当事人都聘请了二个律师,下了血本,双方的压力都很大,
另一个重要当事人听讲又走生日了,自身难保,群龙无首组织不起稳固的防线,万一捉拿归案,严刑拷打之下,供出有与此案关联人员,后果不堪设想。
输也要让人输得心服口服,一句合同无效就结案了,根本没有彻底平息纷争,
二百几万退给谁,没人拿钱怎么办?
到时当地群众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不让转户怎么解决?又重新确权?
还没走到那一步就要提前想到那一步,做事要有远见!
最好是退一半的钱,土地房屋双方平分
我不估错的话,当事人为了这单官司的花费最少每方都花了近百万不止,来来回回好几个回合,几年时间了,花费也不算特别多
 
当大家都精疲力尽的时候,就要坐下来协商解决了,来个双赢,各取所需
 
刚开始打官司的时候,大家都以为可以一招至对方于死地,上讼棍的大当了,讼棍以此为业,能话会道,颠倒黑白,大话连篇,目的是为了钱,为钱服务,以官司谋生谋福利!
 
留名围观一下,不支持任何人
 
看着有理有据的判决,有人欢喜有人忧,一方兴高采烈,一方犹如万箭穿心
事实清楚吗?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吗?程序合法吗?
林冲到了野猪林——绝处逢生
 
苏小龙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只有两个理由,一是土地存在查封,二是违反“地随房走”的原则,该两点理由均不成立。至于实际转让价格与备案价格相差14万元,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土地和房产均不存在查封。

原电白粮管所的房屋及土地,曾因粮管所与信阳豫南粮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于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裁定查封。另2005年6月1日,因电白县财政局与粮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又被查封。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案争议的土地和房产最迟一次查封是2010年,之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到2012年已经失效。且詹彩霞、詹彩云、陈珊珊、陈珊妮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涉案房地产时,即2007年涉案房地产就处于查封状态,如果确曾存在查封而不能处分的情形,她们也不可能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再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作出明确认定,苏小龙明知查封已经失效,却故意认定存在查封,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二、《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属于规范房地产转移和变更登记行为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登记发证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的房地产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再办理土地转让登记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不导致转让合同的效力,涉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三、涉案土地不存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问题,即使存在,也仅是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正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140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备案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相差14万元,如查实双方为避税目的而故意报低转让价格,也仅应确认该避税条款部分无效而非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事实上,14万元的差价相比于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210万元,仅占不到7%,何来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问题?何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以土地转让备案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既没有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成立。
 
苏小龙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只有两个理由,一是土地存在查封,二是违反“地随房走”的原则,该两点理由均不成立。至于实际转让价格与备案价格相差14万元,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土地和房产均不存在查封。

原电白粮管所的房屋及土地,曾因粮管所与信阳豫南粮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于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裁定查封。另2005年6月1日,因电白县财政局与粮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又被查封。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案争议的土地和房产最迟一次查封是2010年,之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到2012年已经失效。且詹彩霞、詹彩云、陈珊珊、陈珊妮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涉案房地产时,即2007年涉案房地产就处于查封状态,如果确曾存在查封而不能处分的情形,她们也不可能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再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作出明确认定,苏小龙明知查封已经失效,却故意认定存在查封,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二、《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属于规范房地产转移和变更登记行为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登记发证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的房地产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再办理土地转让登记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不导致转让合同的效力,涉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三、涉案土地不存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问题,即使存在,也仅是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正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140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备案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相差14万元,如查实双方为避税目的而故意报低转让价格,也仅应确认该避税条款部分无效而非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事实上,14万元的差价相比于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210万元,仅占不到7%,何来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问题?何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以土地转让备案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既没有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成立。
由你来判决肯定赢,
 
现在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看你会不会运用。建议找有水平的大状继续打官司走法律程序为上策,不可能最高法院的法官也不懂法。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这一规定,上诉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必须提出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上诉理由:写好上诉理由,目的是在为上诉请求的实现服务。而要写好上诉理由,首先应明确什么事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看来也要把当年的粮食局领导拉出来溜溜猴!知法犯法!现是习大大的年代怎能容得下这等苍蝇蚊子胡作非为!

经过多年发展,全国的房地产大幅升值,涉案的房地产也不例外。在巨大利益驱使下,2013年9月,陈珊珊,陈珊妮,詹彩霞,詹彩云四人故意隐瞒房地产交易的事实,勾结电白县粮食局原主管领导,采用挂失在交易过程中已移交给陈伟强的原树仔镇粮管所《房产权证》原件的做法,隐瞒欺骗相关主管部门向电白区国土局申请办理了树仔镇粮管所房屋产权过户到其名下的手续。电白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样未查核土地证已过户的事实,为陈珊珊,陈珊妮,詹彩霞,詹彩云四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重新颁发了《房地产权证》给陈珊珊,陈珊妮,詹彩霞,詹彩云。
 
首先一地鸡毛,然后一地眼镜。鉴定完毕
 
听说在中院开庭审理,结果如何?
 
纪检部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了!
 
听说区领导班子开会讨论了这案,不知结果如何?
 
官司始终有一个赢一个输,是绝路,非常残酷。没有绝对胜算的情况下,在土地已经升值的情况下,友好协商是最好的选择,来来回回,最终又回到原点!
 
树仔镇全体乡亲:

树仔文化广场案件明天上午(13日)9时在茂名中院开庭审理,请大家点击链接看直播,并在直播网站“大家聊”栏目发表评论。

树仔镇七万三千人民为正义而战!

坚决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纠正电白法院苏小龙的枉法裁判!

维护社会公正,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追究!

不管付出多少代价,坚决抗争到底,不获全胜,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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