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野闲人
荣誉主席
- 注册
- 2011-03-17
- 帖子
- 6,216
- 反馈评分
- 920
- 点数
- 191
红十字会归口所有捐赠款物 湖北做法违反国家法律
新
新法
16小时前
1月29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陈耘接受财新网采访时称:
“有志愿者跟在医院的朋友联系,我捐给你,”实际上这种承诺是无效的。陈耘表示,定向捐赠需要办理正式手续,事先告知红会,形成文字性的捐赠手续,“然后你把货直接发给受捐单位。”
财新网
陈会长对捐赠行为的理解,和现行法律相悖。捐赠本质上是一种赠与,捐赠人向医院做出的捐赠承诺是有效的,双方达成的合意是有效的,捐赠行为也是有效的。固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可撤销不是无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同时,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6年《慈善法》都保障了捐赠人选择捐赠对象的权利。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立医院,原则上皆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不需要经过红会的手续而发生法律效力。至于经过红会的定向捐赠手续,主要作用应当是作为捐赠人减免税额的凭证,不影响捐赠行为的法律效力。陈会长将其视为“无效”,属于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
二
此前1月27日,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在发布会上说:
“我们强调所有捐赠物资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目的就是要让我们捐赠者、捐赠的东西能够及时准确登记在案,捐赠的物资、资金的使用能够登记在案。这个过程中,可能有一些热心捐赠者说,我给你捐赠一些东西,你还要让我明确只有这一条通道,可能有些不方便。在此我也抱歉,这么做就是为了我们统一归口,避免在现在疫情防疫防治的过程中,由于混乱被某些人钻空子。所以省里是要通过省红十字会,武汉市是通过武汉市红十字会来接受捐赠”。
此后武汉红十字会进一步向媒体解释,红会负责接收、登记、存储,除定向捐赠外,由卫健委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各大医院需求进行分配。
红十字会归口所有捐赠款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湖北省或者武汉市在当前情形下暂停执行《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统一到红十字会归口。
《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也就是说,湖北及武汉政府有义务是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而非被赋予了统一接受、统一分配如计划经济一般的集中权力。
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民政部采取类似措施的权力。民政部第476号公告,即《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指定湖北五家慈善组织接受其他慈善组织募捐款物,本身即于法无据。即便如此,476号公告也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取消或者禁止非慈善组织之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自主捐赠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将款物交付医院的捐赠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应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任何法外限制。
三
合法性之外,多说一句合理性的问题。
马书记的意见是,统一归口仅仅是“可能有些不方便”。但是,事实已经表明,湖北及武汉红十字并无足够人手去登记管理物资;登记和分配系统既缺乏效力,也并不公正;红十字会成为这场抗疫战争中的堰塞湖,怨声载道。
究其根由,是领导不信任人民。在马书记眼里,如果不统一归口,就会“由于混乱被某些人钻空子”。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反复向我们证明了系统性优势,在重大事件面前,领导仍然自觉地采取了计划经济的方法,尽管这一方法一再证明了其缺乏效率、缺乏公正甚至缺乏合法性。
我相信这一定是出于本能。
新
新法
16小时前
1月29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陈耘接受财新网采访时称:
“有志愿者跟在医院的朋友联系,我捐给你,”实际上这种承诺是无效的。陈耘表示,定向捐赠需要办理正式手续,事先告知红会,形成文字性的捐赠手续,“然后你把货直接发给受捐单位。”
财新网
陈会长对捐赠行为的理解,和现行法律相悖。捐赠本质上是一种赠与,捐赠人向医院做出的捐赠承诺是有效的,双方达成的合意是有效的,捐赠行为也是有效的。固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可撤销不是无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同时,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6年《慈善法》都保障了捐赠人选择捐赠对象的权利。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立医院,原则上皆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不需要经过红会的手续而发生法律效力。至于经过红会的定向捐赠手续,主要作用应当是作为捐赠人减免税额的凭证,不影响捐赠行为的法律效力。陈会长将其视为“无效”,属于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
二
此前1月27日,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在发布会上说:
“我们强调所有捐赠物资一定要通过红十字会,目的就是要让我们捐赠者、捐赠的东西能够及时准确登记在案,捐赠的物资、资金的使用能够登记在案。这个过程中,可能有一些热心捐赠者说,我给你捐赠一些东西,你还要让我明确只有这一条通道,可能有些不方便。在此我也抱歉,这么做就是为了我们统一归口,避免在现在疫情防疫防治的过程中,由于混乱被某些人钻空子。所以省里是要通过省红十字会,武汉市是通过武汉市红十字会来接受捐赠”。
此后武汉红十字会进一步向媒体解释,红会负责接收、登记、存储,除定向捐赠外,由卫健委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各大医院需求进行分配。
红十字会归口所有捐赠款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湖北省或者武汉市在当前情形下暂停执行《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统一到红十字会归口。
《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也就是说,湖北及武汉政府有义务是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而非被赋予了统一接受、统一分配如计划经济一般的集中权力。
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民政部采取类似措施的权力。民政部第476号公告,即《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指定湖北五家慈善组织接受其他慈善组织募捐款物,本身即于法无据。即便如此,476号公告也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取消或者禁止非慈善组织之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自主捐赠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将款物交付医院的捐赠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不应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任何法外限制。
三
合法性之外,多说一句合理性的问题。
马书记的意见是,统一归口仅仅是“可能有些不方便”。但是,事实已经表明,湖北及武汉红十字并无足够人手去登记管理物资;登记和分配系统既缺乏效力,也并不公正;红十字会成为这场抗疫战争中的堰塞湖,怨声载道。
究其根由,是领导不信任人民。在马书记眼里,如果不统一归口,就会“由于混乱被某些人钻空子”。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反复向我们证明了系统性优势,在重大事件面前,领导仍然自觉地采取了计划经济的方法,尽管这一方法一再证明了其缺乏效率、缺乏公正甚至缺乏合法性。
我相信这一定是出于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