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住址:茂名市xxxxxx,电话号码:1xxxxxxxx。
被告: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
法定代表人:黄英x
被告:周肖霞,女,成年,住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系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系该物业公司的实际承包人,电话:1992729959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物业公司退还xxx房物业管理费(6个月)834元、公摊费647.72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周肖霞对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于2016年12月向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电白区嘉和豪庭xxx房,2017年7月4日收楼时发现主人房顶板有严重漏水痕迹,则与开发商及被告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原告不同意收楼,但被告、开发商均认为主人房顶板漏水痕迹是Axxx房装修时用水留下的痕迹,非属楼板或外墙漏水,承诺如今后有漏水会及时修复,不影响进住,要原告收楼并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原告按要求预交了一年物业管理费后即进行装修完毕,并将此房以每月1700元出租二年。当年雨季期间,果因主人房严重漏水无法居住,租客因此而搬出,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原告向被告及开发商反映后,曾进行过维修未果。于2018年雨季原告再组织人员对Axxx房进行检查,确认漏水原因是被告违规批准Axxx房破坏墙体结构,将主人房拖拉门及墙体一并拆除改造,引起底板及下水道受损造成严重漏水。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强烈要求:一)从速组织修复保证不再漏水;二)退回原预交的一年物业费。经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同意退回一年物业费,于2019年4月7日己退回六个月共834元,其余六个月管理费834元至今末退。
二、根据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嘉和豪庭小区属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区域,其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又根据《嘉和豪庭收费公示牌》第一项、嘉和豪庭《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公司的答复等,嘉和豪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三级,即每平方米住宅物业费基准价为1元/平方/月(上下浮动20%),《前期物业协议》约定为1.18元/平方/月(上浮18%),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1.20元/平方/月(即物业费加公摊费≤1.20元)。但被告收取的物业费、公摊费已超出三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违反了相关规定。其二,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严重不达标。 经区发改、房管、住建部门于2018年12月14日主持对“嘉和豪庭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价会”评价,绝大多数管理服务内容严重不达标,小区百分之九十以上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最近,被告又向区、市发改局相关部门反映要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提高到二级收费标准,市回复要被告向全小区业主征询意见,如有半数以上多数同意,政府会支持。但经被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不正当手段)征询业主意见,同意被告的方案人数不足百人(全小区1348户)。其三,被告公布的水、电公摊费等虚假不可信 ,小区其它收费问题也存在错误(如xxx房收费面积为117.77平方,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17.40平方)应重新核准。就高压供水电费而言,被告曾公布每吨水单加压电费就要7元,几经业主抗议、上访,则降至3.91元/吨、2.93元/吨、1.69……业主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答复》,要求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检测、试验,但被告至今不作为,业主无法缴交此项费用。
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定被告退还六个月管理费834元;退回违法收取公摊费647.72元给原告。
此致
电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8月
附:证据清单
原告:李xx,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住址:茂名市xxxxxx,电话号码:1xxxxxxxx。
被告: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
法定代表人:黄英x
被告:周肖霞,女,成年,住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系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系该物业公司的实际承包人,电话:1992729959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物业公司退还xxx房物业管理费(6个月)834元、公摊费647.72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周肖霞对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于2016年12月向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电白区嘉和豪庭xxx房,2017年7月4日收楼时发现主人房顶板有严重漏水痕迹,则与开发商及被告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原告不同意收楼,但被告、开发商均认为主人房顶板漏水痕迹是Axxx房装修时用水留下的痕迹,非属楼板或外墙漏水,承诺如今后有漏水会及时修复,不影响进住,要原告收楼并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原告按要求预交了一年物业管理费后即进行装修完毕,并将此房以每月1700元出租二年。当年雨季期间,果因主人房严重漏水无法居住,租客因此而搬出,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原告向被告及开发商反映后,曾进行过维修未果。于2018年雨季原告再组织人员对Axxx房进行检查,确认漏水原因是被告违规批准Axxx房破坏墙体结构,将主人房拖拉门及墙体一并拆除改造,引起底板及下水道受损造成严重漏水。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强烈要求:一)从速组织修复保证不再漏水;二)退回原预交的一年物业费。经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同意退回一年物业费,于2019年4月7日己退回六个月共834元,其余六个月管理费834元至今末退。
二、根据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嘉和豪庭小区属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区域,其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又根据《嘉和豪庭收费公示牌》第一项、嘉和豪庭《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公司的答复等,嘉和豪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三级,即每平方米住宅物业费基准价为1元/平方/月(上下浮动20%),《前期物业协议》约定为1.18元/平方/月(上浮18%),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1.20元/平方/月(即物业费加公摊费≤1.20元)。但被告收取的物业费、公摊费已超出三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违反了相关规定。其二,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质量严重不达标。 经区发改、房管、住建部门于2018年12月14日主持对“嘉和豪庭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价会”评价,绝大多数管理服务内容严重不达标,小区百分之九十以上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最近,被告又向区、市发改局相关部门反映要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提高到二级收费标准,市回复要被告向全小区业主征询意见,如有半数以上多数同意,政府会支持。但经被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不正当手段)征询业主意见,同意被告的方案人数不足百人(全小区1348户)。其三,被告公布的水、电公摊费等虚假不可信 ,小区其它收费问题也存在错误(如xxx房收费面积为117.77平方,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17.40平方)应重新核准。就高压供水电费而言,被告曾公布每吨水单加压电费就要7元,几经业主抗议、上访,则降至3.91元/吨、2.93元/吨、1.69……业主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答复》,要求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检测、试验,但被告至今不作为,业主无法缴交此项费用。
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定被告退还六个月管理费834元;退回违法收取公摊费647.72元给原告。
此致
电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8月
附: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