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电白区人民法院相关资料显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海滨大道A九小区的土地权属归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由广东飞鹏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白县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得来)所有。2015年,黄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涉案土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一家休闲会所。后原告拟对该片土地启动开发,于2016年2月29日书面通知黄某从2016年3月1日起停止营业使用,并于15天内自行拆除在该土地上的全部设施,但黄某置之不理。2017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及恢复原状。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停止在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飞鹏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电国用(2016)第00373号的土地上的经营活动,并拆除及搬清在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在土地上的一切物品、设备,将土地交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1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为有效恢复土地原状、捍卫司法权威,3月28日,在区委政法委协调指挥下,电白区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在公安、城管、交警、消防、医疗、供电、供水以及陈村镇政府等多部门的配合下,组织300多人的执行联动队,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拆除涉案土地上搭建的某大型休闲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