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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1楼区地税局已回复,198楼区发改局已回复) (4人在浏览)

控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勾结“电白县信用合作联社陈村信用社”肆意妄为,以“物管费”的名义扣取业主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个人资金财产。经质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和豪庭物业处的负责人,此负责人(女,人称周经理)辩解此扣费是银行代扣,具体要咨询信用社。再经业主前往位于电白区电海中学斜对面的“陈村信用社”质问具体情况,前台业务人员认真查询后解释: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有代扣“物管费”的协议书,所以“陈村信用社”根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代扣名单(含姓名、账号与代扣金额)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操作。业主再质问“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你陈村信用社是否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的业主所签订的代扣物管费协议书?即使见到,你是否能辨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难道随便一个假的签名也能随意进行扣取公民账户上的合法私人财产?”
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
然,嘉和豪庭的业主集体表示不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业主签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银行代扣“物管费”!
然而,嘉和豪庭业主的物管费全部都按年缴交完毕(即按签订的临时物业服务协议里协定的1.18元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缴交,每年缴交一次,此次被代扣“物管费”的业主大部分无欠交物管费现象)。

一问:电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单位属下的“陈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回答:“没有见到过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和豪庭业主签订的代扣费协议,只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代扣费名单进行了扣费操作。”完全没有储户的签名授权同意就肆意进行代扣“物管费”的这一操作是否手续完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二问:茂名市银监会,在贵单位的监管范围之内,有如此操作的“陈村信用社”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条例?

三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贵院作为法律主责部门,此处被代扣的“物管费”所谓何物?从何而来?

四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在此事上是否已经违法?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均表示从未签订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村信用社”进行代扣“物管费”的扣费操作。现嘉和豪庭的业主们集体怀疑“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伪造业主的签名!请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明察秋毫,给嘉和豪庭1300多户约5000老百姓一个满意的查办结果!

五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贵单位可曾否作出过批文允许“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公摊费”。事实上,“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小区第一期的套房交楼后,一直在收取业主的“公摊费”,从未间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规和条例,物业管理费已经囊括所谓的公共水电支出的公摊费。而且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公摊费”时未能出示收费许可与相关批文!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知情否?若有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公布批文!若无批文,请电白区发改委秉公处理并制止“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费行径!

六问: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和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出入卡工本费”、“水电公摊费”等等种种款项时,从未开具过正规的发票,请问国税、地税二局,此行为是否涉嫌偷税骗税漏税,损害国家政府税收?

七问: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从2015年底开始就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与集合商讨,意愿一致!然,三番五次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交出业主名单并且派人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贵府管辖的权责清单里明确写着水东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贵府是否已经尽心尽责为嘉和豪庭的业主们服务?

八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贵所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接到了嘉和豪庭业主的报警,感谢贵所及时出警到达嘉和豪庭小区维持秩序,但您可知来之前和走之后,均有业主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在10多名“工作人员”(此部分工作人员以前从未见过在该物业公司上过班)围困在物业管理办公室?贵所可否知道,平时这个“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天均指挥着几十个保安对业主的电车、摩托车、小汽车进行贴纸锁车等种种恐吓?请问请贵所,“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业主的人身自由?是否可以理解为“恐吓”?如此下去,嘉和豪庭的业主们人身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

九问: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请问贵单位,嘉和豪庭现北面大门口的公路是否属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私有财产,为什么业主合理把车停在公路边却每次第二天早上业主的汽车挡风玻璃上均被一张用胶水涂满的警告信死死地粘着,有时候甚至被铁链锁车,上面署名“嘉和物业处”。
请问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法权是电白交警大队赋予和批准的吗?请严查!

恳请各方媒体关注和帮助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嘉和豪庭的业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园安稳祥和!恳请各方主管部门秉公严查,倾听业主痛诉,还我嘉和豪庭小区的一片安宁,为嘉和豪庭小区1300多户约5000人保驾护航!

备注: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和豪庭小区的开发商)法人代表:黄英才、罗强二人的儿子。因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嘉和豪庭小区开发商“茂名市电白区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傀儡!
呈:
电白县农村合作联社、茂名市银监会、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委、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地方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政府、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海滨派出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遭业主大会罢免
时间:2016-07-05 09:40来源:www.0731wy.com 作者:湖南物业网 点击: 79 次
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遭业主大会罢免 2008年2月,金海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甲公司,由于原物业服务企业乙公司拒绝退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闫某因此越级上访、闹访。2008年5月,小区业主开始关注该交接工作,大部分业主认为
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遭业主大会罢免

  2008年2月,金海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甲公司,由于原物业服务企业乙公司拒绝退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闫某因此越级上访、闹访。2008年5月,小区业主开始关注该交接工作,大部分业主认为,是闫某操纵了业主大会会议,诱使不明真相的业主表决,形成了罢免乙公司的结果。2008年6月28日,在业主委员会拒绝召集业主提议的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挽留了乙公司,罢免了闫某在内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2008年6月底,闫某以政府相关部门没有积极作为,没有处罚拒绝退出的乙公司为由起诉区住宅局。

  【基本情况】

  金海花园位于占地面积50160㎡,总建筑面积35450.54㎡,物业类型为别墅与公寓。小区1992年入伙,业主153户。闫某所参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初备案成立,乙公司自2004年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闫某在2003年和2004年期间积极参与上访促成小区选聘乙公司。其认为引进乙公司有功,乙公司应免除其子卢某的物业管理费。2006年,乙公司业以长期欠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对卢某进行起诉,迫使其补清所欠费用。作为卢某的母亲,闫某随后将卢某房产的1%即3㎡转入自己名下成为业主后,积极参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2007年11-12月,闫某多次到区住宅局反映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问题。2007年12月26日,在原市国房局对小区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表备案后,金海花园按照评标议标程序,经2008年2月27日评标会,最终确定甲公司中标。

  2008年2月,由于乙公司拒绝退出小区交出物业管理权,当时的业主委员会主任闫某频繁上访。

  2008年5月20日,金海花园二十多位业主到区住宅局上访,住宅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接访。接访了解到,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满,认为业主委员会被闫某操纵,解聘乙公司的业主大会会议是一次被操纵的会议,希望罢免业主委员会、挽留乙公司。

  2008年5月22日,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签收了超过20%人数业主签名递交的《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要求》。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在5月24日须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委员会述职”、“全体业主对本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表决评价”、“是否继续留任现任的乙公司”进行表决。

  5月24日,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小区相关业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要求》,请求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就业主所提出议题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逾期街道办事处召集。

  5月24日业主进行了自发集会,就业主关心的事项进行了意见表达,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列席现场。据街道办事处反映,集会中91户业主不满意业主委员会工作,91户同意罢免业主委员会,90户同意乙公司继续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6月16日,街道办事处责令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所提三个议题,依据合理、合情原则在金海花园小区室内网球场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主任闫某在签收街道办事处的责令书后,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小区业主发出在小区外召集仅有业主委员会述职为议题的会议通知,对街道办事处指导意见置之不理。

  6月26日,闫某以区住宅局没有责令乙公司退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理由,对区住宅局提起行政诉讼。

  6月28日,金海花园99位业主以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方式到场,参与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区住宅局列席。在业主委员会未能到会召集会议情况下,有业主提议街道办事处依法代为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在场99位业主一致表示同意。这次会议与会业主99人,占小区业主总人数的56.26%,与会票权23746,占小区总票权数的66.56%,符合大会法定比例。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就评价业主委员会工作及是否挽留乙公司进行表决。会议发出表决票105张,回收105张。对现任业主委员会工作满意的0票,不满意的105票,23746票权,占与会票权数的100%;“其他表决意见”栏中认为应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101票,22783票权,占与会票权的95.94%;同意挽留乙公司104票,23568票权,占与会票权的99.25%,不同意其继续为小区服务的0票。该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挽留乙公司。被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甲公司自愿放弃金海花园项目。

  2008年10月18日,金海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由于闫某拒绝交出业主委员会公章,2008年12月3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向公安局申请启用新的业主委员会公章。

  2009年初,闫某以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召集2008年6月28日金海花园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为由,将街道办事处诉至罗湖法院。

  【纠纷调处】

  1.协调乙公司的退出

  2008年2月至5月,区住宅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十多次协调乙公司撤出小区,5月8日,区住宅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召集乙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开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协调会议,会议内容形成了《金海花园新旧物业管理交接协调会议纪要》。

  5月12日,区住宅局工作人员会同原市国房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准时列席金海花园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会议,见证业主委员会与乙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2.责令业主委员会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在业主委员会发出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前,街道办事处提前介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权,要求业主委员会遵照业主提议发出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办事处收到业主委员会所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后,核查业主委员会没有按照业主提议三个议题召集会议。6月16日,街道办事处责令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所提三个议题,依据合理、合情原则在金海花园室内网球场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并要求其将整改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

  3.协调乙公司遵照既定方案推进工作

  2009年底,经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金海花园纠纷调处专责小组统一部署协调,乙公司已经承诺,在其与金海花园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即2010年4月17日)后,主动放弃小区物业管理权,并且不再参与金海花园新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活动。

  【点评】

  1.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鉴于闫某坚决要达到解聘乙公司的目的,住宅局了解到乙公司与金海花园的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10年4月17日到期。业主委员会曾透露乙公司向其会表示过合同到期即退出管理的意愿。政府部门可以做业主委员会工作,由其决议并引导金海花园业主大会,在与乙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乙公司续签合同,而循招标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单位,以此达到说服闫某息访的目的。

  2.闫某告区住宅局行政不作为

  2008年6月26日,闫某以区住宅局没有责令乙公司退出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理由,对区住宅局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9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乙公司始终没有拒绝退出金海花园,区住宅局通过系列协调工作,协调乙公司承诺2009年5月12日退出,不存在不作为情况,2008年6月28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挽留乙公司,乙公司继续管理小区合法合规,判决区住宅局胜诉,驳回闫某的请求。

  3.闫某告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

  2009年初,闫某以街道办事处超越职权召集2008年6月28日金海花园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为由,将清水河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认为在业主委员会未完全按照法定比例业主提议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部门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是依法履行职权行为,2009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闫某诉讼请求,认定街道办事处就召集金海花园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所发出的系列文件合法有效。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华斌就是专职在论坛值班看帖的,这是区委书记的安排。
此帖不回复,难沉。嘉和豪庭1千多户业主盯着。伪造委托代扣协议,冒签名,盗复印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且业主已集体报案,相信有关部门会有所作为。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黑社会性质行为继续曝光!
请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贵府的管辖之地是否已经被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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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看哇!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黑社会性质行为!
根据业主反映,6月15日晚上嘉和豪庭的开发商黄英才回到嘉和豪庭处理事件,并在售楼部召开会议,难道这就是黄英才和罗强二人对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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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逼迫,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把车停到了公路,远离了嘉和豪庭的大门。都这样了,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周经理还指挥保安到处锁车!

十分怀疑茂名市交通局电白分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茂名市电白区公路局,是你们赐予了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权!为何对事件的曝光不闻不问?
 
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局及物价局的批文下,非法向业主收取公摊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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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中此女就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任周经理!她的右手旁边那位即是她的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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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豪庭的开发商黄英才(龙山人),罗强(马踏人)。据说此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和豪庭的物业业务已经在全体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给了龙山的一位老板做!
这聊天记录的截图充分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周经理(周女人)如何目无王法,如何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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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黑衣人就是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去的,正在对停在公路的车辆贴警告信进行威胁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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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这里的房子真揪心啊
 
真?假?看客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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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法制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茂法意〔2012〕255号)的要求,现将《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茂名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价〔2006〕34号)同时作废。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茂名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适时调整,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得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户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每套住宅有多个产权人的,按一位业主计算)同意,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已备案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的1个月前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优于本细则的物业服务等级最高标准的服务,其具体收费标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当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物业管理区域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路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可以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每季结束后20日内要将分摊的具体情况向业主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后,每平方的物业服务收费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等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 未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低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在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具体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按趸售水价计收最终用户生活用水费用,再将因未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产生的公共水量损耗分摊给住户。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要将上月分摊的具体情况向最终用户公布。
  高层住宅因需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对最终用户实行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水价视供水管理形式分为两种:
  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到户水价与居民生活用水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所产生的电费由受益最终用户按用水量进行分摊,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要将上月分摊的具体情况向最终用户公布。
  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到户水价执行趸售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所产生的水量损耗及电费由受益最终用户按用水量进行分摊,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要将上月分摊的具体情况向最终用户公布。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茂名市物价局会同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茂名市物价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根据上级文件和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已经包含那么多项内容,请问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摊费”从何而来?

请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局严查!严查茂名市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取“公摊费”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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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平等协商对话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全体业主团结一致,政府不出面来处理,你们就以暴制暴,只要大家团结一致,什么问题都好解决
 
大家解读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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