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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不准卖车位―转帖 (1人在浏览)

youming1232011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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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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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是开发商的。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其他内容:
建筑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维修受损设施,可罚款5万到10万元

水电气等不维修、更新,可罚10万到20万元

物业公司泄露业主信息、私设营业摊点,可罚1万元到3万元

被解聘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或不办理交接手续,可罚1万元到3万元

相关行政部门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好!!!
 
QUOTE(相对论 @ 2015年10月23日 Friday, 11:33 PM)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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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有好多楼盘的停车位还贵过珠江三角洲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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