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又怎样?只是发了省该发的部分,区财政没有下文,请大家联名上访省计委。
四、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按分类分档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按照初级以上职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护士)、其他人员分别按月人均650元、500元、400元的标准制定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应按照不低于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确定本地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其中,在距离县城10-25公里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人均标准;在距离县城25公里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或具备卫生技术初级职称的,发放标准不抵于人均标准的160%;其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同等职称人员人均标准的60%。
岗位津贴不按照工作年限划分补助标准。
(二)保障资金落实。各地要切实筹措和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所需资金,不得减少应依法依规落实的医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将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工作总量和实施范围,不得减少应按标准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公用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卫生支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财政及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落实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补助金额不达标的地区,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暂停或扣减省级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