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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一个交通案例 (6人在浏览)

近期的借车新闻中的事件与楼主所说的案件事实与性质都不同哦。
 
QUOTE(水东学生 @ 2014年11月19日 Wednesday, 09:22 PM)
近期的借车新闻中的事件与楼主所说的案件事实与性质都不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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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你想问。发个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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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水东学生 @ 2014年11月19日 Wednesday, 09:44 PM)
车主有过错并不一定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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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都全责。
 
最好手头有十亿八亿,让赔付变得轻松。
 
在天朝,一个交通事故便使双方家破人亡,不知邪路国家是如何操作的?
 
赔偿的只能交给法院来判了,有点可以肯定的是,乙如果拿不出钱来甲是要先行赔付,如果甲也拿不出的话,甲也需要坐牢吗?
再次感谢大家给了这么多的分析和交通解答,请问这种情况乙要禁驾多久?
 
酒驾撞死人保险为啥还要赔20万元
2014-01-24 02:39 重庆晚报
评论
  大足区蒋先生酒后开车,撞了一个同样喝了酒骑自行车的男子。男子伤重死亡。保险公司以蒋先生酒后开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蒋先生称自己电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哪些是免责条款,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2012年1月6日,蒋先生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一年。9个月之后,蒋先生酒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拐弯处,一名骑着自行车的醉酒男子被蒋先生的车撞倒,随后死亡。之后,蒋先生被判缓刑,同时赔偿死者陈某家属20万余元。
  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蒋先生酒后驾车,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蒋先生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我们向蒋先生提供了保险条款,尽了提示义务,他自己违反保险条款,我们是可以免责的。”
  蒋先生则说,一直没有见过保险条款,也不知道他们的免责条款是什么。由于保险是通过电话购买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邮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任何有效收据、邮寄单等来证明向蒋先生交付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1月20日,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内容对投保人未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保险金20万余元。
  重庆晚报记者 张亦囝 实习生 唐博文 通讯员 戴汶州
  未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为出售保险,方式灵活多样,除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也很受热捧。无论通过哪些方式卖保险,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尽告知义务,就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若要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即只要将该保险条款交到投保人手中,不需了解投保人是否清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明确说明。
  蒋某案件所涉及到的酒后驾车,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向蒋某交付保险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则该条款对蒋某无效。
 
为什么让人知道是酒驾?酒驾出车祸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摆平交警。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交警也不大乐意去逮你酒驾,这样受害人很惨,遇上保险公司不理赔,肇事司机家穷,那就是屋漏偏遇连夜雨。
 
QUOTE(莫言 @ 2014年11月20日 Thursday, 02:32 PM)
为什么让人知道是酒驾?酒驾出车祸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摆平交警。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交警也不大乐意去逮你酒驾,这样受害人很惨,遇上保险公司不理赔,肇事司机家穷,那就是屋漏偏遇连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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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了,没有人敢说能摆得平的。
 
QUOTE(道义有刀 @ 2014年11月20日 Thursday, 10:54 AM)
酒驾撞死人保险为啥还要赔20万元
2014-01-24 02:39 重庆晚报
评论
  大足区蒋先生酒后开车,撞了一个同样喝了酒骑自行车的男子。男子伤重死亡。保险公司以蒋先生酒后开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蒋先生称自己电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哪些是免责条款,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2012年1月6日,蒋先生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一年。9个月之后,蒋先生酒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拐弯处,一名骑着自行车的醉酒男子被蒋先生的车撞倒,随后死亡。之后,蒋先生被判缓刑,同时赔偿死者陈某家属20万余元。
  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蒋先生酒后驾车,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蒋先生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我们向蒋先生提供了保险条款,尽了提示义务,他自己违反保险条款,我们是可以免责的。”
  蒋先生则说,一直没有见过保险条款,也不知道他们的免责条款是什么。由于保险是通过电话购买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邮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任何有效收据、邮寄单等来证明向蒋先生交付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1月20日,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内容对投保人未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保险金20万余元。
  重庆晚报记者 张亦囝 实习生 唐博文 通讯员 戴汶州
  未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为出售保险,方式灵活多样,除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也很受热捧。无论通过哪些方式卖保险,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尽告知义务,就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若要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即只要将该保险条款交到投保人手中,不需了解投保人是否清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明确说明。
  蒋某案件所涉及到的酒后驾车,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向蒋某交付保险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则该条款对蒋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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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跟投保人谈时会录音的。
上个月我买保,保险公司的姑娘们就很清楚地强调醉驾在内的几种情况公司是免责,而且告诉我谈话是有录音。
 
山人,上面12年前的条款,现在14年了,12年没酒驾入罪
 
有空拍个条款给你们看看
 
QUOTE(湖海山人 @ 2014年11月19日 Wednesday, 08:05 PM)
而且乙如果是醉驾的话,几年内不能开车,这个事情和甲也有关系的。
双方都要背责任,不管是道义还是法律责任,甲乙都要尽力了。
不过,一到利益问题,朋友可能都没得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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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在情在理,喝酒吧,四海之内皆兄弟,大难临头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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